排污权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2010-09-25 08:53武普照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0年2期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污染

武普照 王 倩

(山东财政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排污权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武普照 王 倩

(山东财政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本文从排污交易权的背景出发,分析排污交易权的实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的结果和趋势。通过经济学的分析证明了排污权交易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社会福利。排污权交易具备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有利于污染物排放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公众的参与等优点。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尚存在交易的实施缺乏法律的依据,富余的环境容量难以量化等问题。通过对问题的分析,笔者从健全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制度,实施排污权初始的有偿分配,科学确定排污权价格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

排污权交易;排污权;环境保护;市场机制;政府职能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刺激手段,排污权的卖方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的经济回报,实质上是市场对其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排污权交易对实现环境外部性的内在化,加强治污环保技术的应用,促进环境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排污权交易的起源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对于环境资源的需求量与环境资源本身的承载量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冲突,“公地悲剧”不断发生,人们渐渐意识到,环境自净能力作为一种稀缺的特殊资源,必须对其进行产权上的界定,才能内化其作为公共产品时所产生的巨大负外部性。1920年,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庇古(Pigou)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可以采取对污染者征税或收费的办法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其税收标准应等于污染的外部成本,从而使企业成本等于社会成本。这时企业最优的产量决策就等于社会最优的产量决策,污染水平也是社会最低的。这种税就称为庇古税或者排污收费。

1960年,经济学家科斯(Coase)在他有关社会成本问题的著名论文中指出,污染需要治理,而治理污染也会给企业造成损失。既然日常的商品交换可看作是一种权利(产权)交换,那么污染权也可进行交换,从而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来使污染达到最有效率的解决。后来的学者将科斯的这一思想表述为:只要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无论初始产权如何配置,市场交易总可以将资源配置达到最优。

美国是最早将科斯定理付诸实践、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尝试将排污权交易用于大气污染源和水污染源管理,通过实施泡泡法则(Bubble)、配额储存(Banking)和容量节余(Netting)等手段,逐步建立起以补偿、储存和容量节余等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

在我国,完整意义上的排污权交易于1999年由美国环保协会引入,南通市和本溪市被确定为首批进行排污权交易制度试点的城市。2001年12月,我国历史上第一笔排污权交易在江苏南通市达成。

2 排污权交易的经济分析

排污权交易产生的前提是企业之间的治污水平,即边际治污成本存在差异。与此同时,政府的环境管理采用总量控制型。如图1所示:横坐标表示污染物排放削减量,纵坐标表示排污权价格和边际成本。假设有两污染企业A和B(见图1)。MC1和MC2分别表示A企业和B企业的污染物边际控制成本曲线。企业B治理污染比企业A具有更高的效率。如果执行相同的排放标准(两企业均需治理Q0的污染物)且Q1Q。=Q2Q。。当政府将每单位排污权的初始市场价格确定为P,由于每治理一单位的污染物,企业A的治污成本都大于企业B(MC1>MC2),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两企业之间可能产生企业A支付一定费用换取企业B一定污染物削减量的“交易”,既企业A通过排污权市场向企业B购买尚未达标的排污削减量(Q。一Q1)的排污权(四边形CQ1Q0B的面积),相应地,企业B通过排污权市场将达标后多余的排污削减量(Q2一Q。)出售给企业A。由图1可以看出当两污染企业都要满足同量污染物治理水平Q0时,整体污染治理成本为:

式中SOAQ0和SOBQ0分别是三角形OAQ0和三角形OBQ0的面积,代表企业A、B的污染控制成本。

当两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则实际污染控制成本则为: TC*=SΔOCQ1+SΔODQ2(△OCQ1和△ODQ2的面积)

所以,采取排污权交易后,整体污染控制成本下降了SABC

此时,两家企业的排污权交易处于均衡状态,实现了环境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以上为微观个体在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经济行为分析。

图1 不考虑产出时两污染企业排污权交易示意图

3 排污权交易的收益分析

3.1 在环境总容量一定条件下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

由于市场交易使排污权从污染治理成本低的企业流向污染治理成本高的企业,而且排污许可证的总量是固定不变的,即排向环境的整个污染物总量不会增加,结果是社会以最低成本实现了污染物的削减和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又由于排污权可以在市场竞争中获得,这无疑也会大大减轻环境管理部门界定排污权的难度和为此所应付出的执法成本,实现了环境资源的高效优化配置。

3.2 有利于公众的参与

环境保护组织等团体如果要降低污染水平,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并不卖出,从而降低污染水平。这种解决办法是有效率的,因为它通过支付意愿反映了人们的选择,强化公众参与意识,使社会公众能够积极有效地配合政府的行动。

3.3 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

排污权交易会激励企业使用更先进的环保技术削减污染,减少排污,只要其污染治理成本低于排污权的出售价格,企业由此产生的排污权节余在市场上就会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出售,这使企业有利可图。这无疑加强了排污单位全方位削减排污而进行技术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4 有利于环境保护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政府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如果在环保技术上取得重大进展或者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实际的污染物排放量会降低,降低的排放量就为大量新企业的进入留出了发展空间,从而可以在不降低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

4 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于中国而言,排污权交易制度无疑是一件舶来品。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此项制度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已充分显示了优越性,但相对于市场经济较不完善的中国来说,虽然排污权交易制度在部分地区已经施行,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愈渐显露,这就需要我们从立法上加以完善,不断提高立法技术,建立起排污权交易发展所需的制度与法制环境。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4.1 交易的实施缺乏法律的依据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省市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结果是我国目前进行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都没有统一的标准,仅是凭各地的探索。这对跨地区的交易形成了地区之间的壁垒。

4.2 富余的环境容量难以量化

我们知道,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前提是对排污总量的控制,即对富余环境容量资源的量化。如何确定环境容量总量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目前的技术水平条件下,主管部门往往会避重就轻,做出缺乏依据的量化,甚至不搞总量控制,最后导致许可证制度形式化,排污权交易无法开展。

4.3 排污权初始分配存在障碍

排污总量确定后,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给企业是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目前存在着排污权初始分配方面的不公平的问题。初始分配如果是无偿的,那么对于新建企业有偿取得来说则显得十分不公平,政府也因此损失了一笔财政收入。如果是有偿的,那么是通过何种方式也是一个问题。如果通过市场定价则存在着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供求系之弊,容易导致政府或政府部门操纵的危险。排污企业和环境行政部门之间还可能存在寻租行为,这也将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

4.4 企业排污量测定与权力寻租问题

目前,在针对企业排污量的测定技术方面,最先进并提倡的能保证准确计量企业的排污量技术和设备是在企业排污口安装"环保黑匣子"和污染物自动监测仪等。比如重庆市为污染企业安装“环保黑匣子”,对企业的排污进行在线监测,使企业的排污行业为随时处于决策当局的控制之下。但是政府失灵与权力寻租问题依然存在,很多重污染企业偷排、暗排现象频频,究其原因源于政府官员也像经济活动中的其他人一样,追求的也是某种特殊利益,而不完全是全民利益。尤其在我国法治并没有完善的情形下,对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无疑会很难抑制寻租行为。

5 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政策建议

根据前文所提到的中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中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对症下药,要解决问题,首先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5.1 健全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制度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排污权交易实施的重要基础。我们必须尽快制订一系列交易规则、配额管理办法及排污申报、审核、监测制度、配额跟踪体系等法律法规体系,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顺利推行奠定必要的法律保障。但同时要注意与其它管理制度间的协调,主要是与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之间的协调,避免出现管理上的空白。

首先,必须从法律上确认排污权的合法存在。明确的产权是交易的先决条件,目前由国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所确认的排污许可,并不具有可以自由转让或交易的个人私权利的性质。应当通过国家法律将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行政性排污许可转化为私权性的排污权。笔者认为,必须修改《环境保护法》,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设定排污权,同时规定"富余"排污权可遵循一定的合法程序进行交易。

其次,确认排放减少量、在法律上明确排污权交易的法定程序。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的排污权表示一定的许可排污量。排污单位通过治理污染,其减少的排污量超过了法定责任规定的水平,排污单位就可以将这种排放减少量储存在专门设立的银行帐户上,以备日后在排污权交易中使用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即必须从法律上确立超额治理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对污染物排放减少量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包括转让权)。那些污染治理费用较高的企业或新建单位需要购买排污权时,必须提出申请,通过环保部门或中介机构寻找排污权的供给方。排污权买卖双方成交后,需及时报环保部门审核,排污权交割后,买卖双方还必须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权变更登记手续,环保部门建立起排污权跟踪系统,根据变化后的排污权限对供求双方进行监督管理。这种严格的操作程序实际上也是政府环境管理部门对排污权交易进行有效监管的必然要求。

5.2 实施排污权初始的有偿分配,并科学确定排污权价格

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有偿分配方式能筛选出治污效率高的企业享受排污权,促使环境容量这一宝贵资源得到合理使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清洁生产的普及,并推动上下游地区环境资源补偿机制的建立,更有利于环境总体治理。所以,建议国内排污权交易推行伊始,就要做到污染控制总量指标初次分配的有偿化,即采取拍卖和奖励等有偿措施分配排污权,这样不仅充分体现了“污染者付费原则”,还为政府增加了一笔治理资金。为此,政府应对长期以来无偿占用排污指标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排污产权改制,对新建企事业单位通过出售、拍卖等方式分配排污权,全面实现排污指标的有偿初次分配。在此基础上,再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实现污染源之间排污权力的重新分配。排污权交易的初始价格可通过拍卖等方式由市场形成,也可由政府为实现宏观调控结合经济发展和环保目标科学制定。

5.3 发展和完善总量控制制度,设定排污权交易的控制目标

发展和完善总量控制:首先,对地区的不同功能区域进行划分,在确定控制指标的前提下,确定总量控制的目标值。不过,目标值的选择应以污染因子年日均值作为目标浓度。其次,调研气象资料,建立污染源现状数据库,然后确定允许的排放量。第三,确立尚存容量和需要削减的排污量。最后,建立动态系统对排放总量进行实时监控。由于总量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所以,我国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促进总量控制的实施:一是加强立法与配套政策的建设,在法律上明确总量控制的地位;二是完善总量控制的技术措施的建设。而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对总量控制实行分层次管理,把总量控制划分为三个层次:国家、省级、城市总量控制。在此基础上,对排污权进行合理的定价和初始排污权的分配。因为这样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环境资源的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收益的合理分配,保证整个社会的生产能够顺利进行。

5.4 建立排污权交易的信息平台,降低交易成本

在这方面,政府应该有所作为:首先,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建立环境信息传输网络体系,实施环保电子政务和环境,加强对环境的数字化监督管理及环境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排污权交易相配套的信息市场,,为交易各方提供供求信息,降低排污权交易信息搜集的成本。包括了解谁拥有或需要排污权、排污水平、排污权的供给与需求关系等基础性信息和为达成排污权交易与各厂商讨价还价的信息磋商成本。积极推行环保咨询服务有偿信息产业化,使有需求单位或供给单位能够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准确、及时地获得有关排污权价格、排污权的需求量和供给量等市场信息。

5.5 转变政府职能,做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推行者

政府的职能必须发生根本的转变,应专注于“立规则,当裁判”。从过去直接发放排污配额转变为排污权市场交易的监督者和保护者,回归政府本应担当的角色定位。与此同时,各级环境监管部门必须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路,改变过去的“软政权”的现象。政府应该大力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提供市场服务信息,调节不合理的价格交易制度,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外部性内部化,在创造市场交易机制和弥补市场失灵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组建专业的排污权中介机构,建立相关的信息网络系统,为交易各方提供中介信息,提高交易的透明度,降低排污权交易的费用;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积极减少排放、积极出售排污权的企业从资金、税收、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排污企业破产或被兼并,政府应该鼓励排污权作为企业资产进入破产或兼并程序;确保新增的排污企业,一般的排污权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平等获得,只有这样政府部门才能真正成为排污权交易的坚定推行者。

6 结束语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防止和治理环境污染的制度,不但已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不断发展和逐步完善,而且在全球范围已引起高度的重视,因为一些全球性的环境问题,迫使人类在关注本国环境问题的同时,也越来越把注意力集中到如何控制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上来。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传统的空气和水污染问题、危险品贸易、商业性捕鱼以及其他环境问题上,已达成了一些国际协定。同时,人类已意识到两个更严重的问题威胁着环境,即臭氧损耗和全球变暖。由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大大超出了传统政策措施的范围,所以,近年来欧美的许多环境经济学家已开始探讨建立国际排污权交易体系,以控制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的破坏。因此,排污权交易是人类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必然选择。

(编辑: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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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background of emission permits trading and argues that implementation of emission permits trading is the natural result and trend of economic development.It proves the social benefit and welfare arising from emission permits trading.Emission permits trading has the merits of optimizing environment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regulating contaminants emission and is easy for the public to participate.At present,the emission permits trading in China is still on the trial stage and some shortcomings exit such as short of legal basis and difficult to quantify extra environment capacity.By analyzing these problems we propose policy suggestions which include perfection of legal systems on emission permits trading,implementation of the initial monetary distribution of emission permits trading as well as determination of the price of emission permits trading.

Key wordsemission permits trading;emission permits;environment protection;market system;role of government

Eonomic Analysis on Emission Permts Trading

WU Pu-zhaoWANG Qian
(Shan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Jinan Shandong 250014,China)

TK227.6;F015

A

1002-2104(2010)05专-0055-04

2010-06-20

武普照,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学。

*该文为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环保产业发展的内在机理和外部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09YJE790003)、山东省软科学研究性计划项目《环保技术自主创新研究》(项目批准编号:2009RKA33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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