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佳
【摘 要】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中心内容,是从社会责任主体的角度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另一种描述。
【关键词】公司分立;利益;法理
中图分类号:D9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258-01
1 利益相关者的法学界定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美国出现了公司收购和兼并的狂潮。为了用法律手段解决因恶性的公司收购和兼并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美国29个州修改了自己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要求公司管理层不仅为股东服务,而且还要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服务.换言之,股东只是“利益相关者”中的一部分,而劳动者、债权人和共同体则成为另一部分“利益相关者”。这也正是美国学者近年来用于支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主要依据。,
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中心内容,是从社会责任主体的角度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另一种描述。在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企业的商业伦理道德的一种表现。而公司关系人理论提出则是完美主义者对公司治理的最高要求。公司社会责任以及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将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也许可以认为是讨论公司治理过程中的一个永久性话题。
如果把公司看作是一个不同类型契约的综合产物,那么这些契约的当事人便成为公司当然的利益关系人。公司就是依靠这一系列不完全契约来协调不同相关群体之间利害关系的场所。各类群体间相对权利的大小排列是问题的关键。企业往往根据契约和各群体在企业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在不同力量中做出权衡取舍,并按重要程度大小,把公司相关人分为不同等级。因此,美国学者克拉克森把利害关系人分为以及利害关系人团体与二级利害关系人团体。前者指没有这些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公司就不能作为经营主体而存在下去。它是由以下主体组成:(1)股东;(2)投资者;(3)职工;(4)消费者;(5)供货商等。公司与其一级利害关系人之间保持着较强的独立性。后者是指那些影响公司或受公司影响,但在公司之间保持较强的独立性。后者是指那些影响公司或受公司影响,但与公司之间没有商事关系,且不是公司生存所必要的社会团体,如大众传媒和各类专门的权益集团。
与上述分类相类似的有股东与非股东利害关系者的二分法,这种认识的基础主要是基于传统公司治理论。传统公司法基本理论的内涵就是公司属于公司股东所有、公司利益等于股东利益、董事会只对公司利益负法律义务。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公司合并与购买的浪潮中伴随的大量敌意收购,使得美国各州的公司法发生了一次传统公司法理论的变革,即通过保护非股东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立法。他们认为股东不过是公司利害关系人的一种,一次,公司经营者不仅要为股东的利益考虑,而且也要考量其他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当然,在现实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纯粹的股东观点和纯粹的公司利害关系着的观点并不多见。一般来说,公司是被理解为股东所有的公司,因此,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一般应坚持股东利益为主要导向。我们知道股东在公司中的利益取决于众多因素,这些因素主要包括企业内部的经理人员、职工以及企业外部的债权人,政府,供应商,消费者,竞争人等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集团等。
笔者认为,具体到公司分立中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应与公司分立行为密切相关,受公司分立行为、过程和法律后果影响以及影响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的利益主体,具体包括中小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将以上三者作为公司分支制度中的利益相关者,更主要是基于这三种人的“法律需要”。法律需要是指“个体或群体在人与人的协调关系遭到破坏时,所产生的一种意欲借助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来恢复或建立秩序的潜在压力。而我们研究法的问题是把人的法律需要作为问题的起点。”公司分立时公司进行组织改造的手段,其后果伴随着许多复杂的利益关系变动,比如公司分立时单一公司的法律关系分别归属于若干法律主体现象,因此公司分立前公司的股东、债权人和员工在分立后很难对受让公司行使等同于分立前的权利。这时,中小股东、债权人、职工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极易遭到破坏,就需要法律这种权威手段来加以协调。
2 利益相关者保护理论的演进
从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英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对公司治理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但是,到目前为止对于公司治理的意义,仍然没有十分明确的内涵。从语义上看,虽然被翻译为“公司治理”、“公司监管”“公司统治”等,但其本身含义中或多或少的带有公司经营和制御公司经营之义,因此公司治理可以理解为修正和制御公司经营的组成部分,是属于公司经营的上位概念。从狭义上来理解公司治理,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配置等制度安排;而广义上来看则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上的安排,这些安排决定这公司的目标。所以,我们认为公司治理首先是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即以股东为核心、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制衡关系的泛称。其核心是在法律、法规和管理的框架下,以保护股东为核心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为前提的一套公司权利安排、责任分工和激励——约束机制。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从一开始,就已经包含了公司利害关系人理论的雏形。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利害关系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理解二者的关系,却是非常明显的。即二者是同一性质的问题,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就是公司利害关系人理论。所不同的仅仅是侧重点不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社会责任所强调的中心在于公司所应承担责任的方式;而公司利害关系理论所强调的中心在于公司所承担社会责任的客体对象。
3 公司分立中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必要性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人类的生活无不依靠这各种公司所产生出的文明。由于人类社会生活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公司与人类之间关系的多变和复杂。在这错综复杂的公司企业与社会关系中,我们首先看到的是,向公司提供自己资本的股东和投资者、向他人提供资本的银行、公司债权人以及向企业提供原材料的供应商等等,他们作为公司债权人与公司保持有亲密的关系。其次,公司不仅仅向职工支付报酬和提供劳动场所,而且还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商品以及服务。除此以外,公司也同其经营所在地或工厂所在地的社区居民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现代社会就是一个“公司社会”。
因此,公司所关注的不仅仅是一系列属于股东的公司的有形资产,而且还应关注公司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控制着所有那些为公司贡献了专用化财产的不同成员之间的关系。这些成员不仅包括股东,而且还包括那些为公司增加了专业化投资的人或组织。公司的管理层为实现自己的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职责是财富创造,但也不仅仅是为了最大化股东的利益价值。所以,公司董事就必须注意和重视到,在公司的决策和为公司行为时,对所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公司分立制度在坚持其效率价值时有必要兼顾分立结果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