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 陈国英
突破中小企业融资的瓶颈
——信用担保
□ 武汉 陈国英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进行代偿,承担债务人的责任或者履行债务。信用担保机构是以自身的信用为基础,利用自己的信用提升企业的信用,使其在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也就是说信用担保机构利用自身的信用,降低了企业在金融机构融资的门槛,使原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达到要求,从而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服务。它可以排除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担保品不足的障碍,补充中小企业信用的不足,分散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一种高风险行业,足够的信用、充足的自有资金是担保机构履行担保义务的事前保证。目前48%的国家都建立了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信用担保体系。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始建于1993年,到目前为止,已形成了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互助信用担保机构和商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体的信用担保机构体系。具体来说,经历了四个阶段:
1.探索起步阶段。1992年上海、重庆等地的私营中小企业自发的建立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1993年11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了第一家全国性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1994年广东、四川等地开始出现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地方商业性担保公司。
2.积极推动阶段。1998年江苏、山东、安徽等省的一些城市采取了设立担保资金和组建独立担保机构;浙江、福建、云南、贵州等省的一些市县组建以私营企业为对象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陕西、广东、湖北、北京等地出现科技、建筑等专业性担保机构;上海、北京等地出现以政府财政部门与商业担保公司合作方式,对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进行担保的试点,即财政部门对银行作出承诺并负责推荐中小企业,商业担保公司负责办理具体担保手续。
3.规范试点阶段。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在广泛征求社会有关各界的意见,于1999年6月14日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随后,国家经贸委着力在全国各地贯彻实施该《指导意见》,河南、山东、宁夏、吉林、天津等地政府陆续下发地方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指导意见并组建相应机构。深圳等地开始出现信用担保、商业担保、互助担保等担保机构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的好局面。
4.体系完善阶段。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决定加快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制度与自律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性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自此,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体系建设的阶段。
在这些信用担保机构中,国有出资的担保机构稳步发展,政策性担保资金发挥了引领社会资金投向和行业发展的作用。截至2008年底,国有控股担保机构达1245家,占全国担保机构总户数的29.3%。 政策性担保资金 615.4亿元,占担保资金总额的26.3%。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担保资金规模和业务量快速扩大的同时,仍然明确坚持为中小企业,尤其为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在2008年当年提供的近40万笔业务中,800万元以下担保额有38.4万笔,占96%,其中100万元以下有23万笔,占57.6%。
1.有利于金融机构化解风险。由于担保机构充当了金融机构客户风险管理人的角色,承担了融资的大部分或全部风险,提高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心,保证了信贷的安全进入,而且也节省了银行信贷的经营成本,成为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手段。另外,担保机构的运作机制,也为金融创新、为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了有益借鉴。
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迄今为止,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超过30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职工人数占70%,资产总额占50%,贡献了55%以上的 GDP、45%以上的税收收入、60%以上的出口总额和80%以上的就业岗位,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发展经济和社会就业的主力军,其发展对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重视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已成为一项基本国策。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机构以自身的资信为企业提供担保,重塑了银企合作关系,提升了中小企业的信用能力,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放贷门槛,增加了中小企业首次贷款的机率。是化解金融风险、改善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各国扶持中小企业通用的做法。
3.有利于引导企业诚实守信。担保机构通过对受保企业大量地接触、调查企业信用状况,建立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档案数据库,并对政府、金融机构和其它部门开放与共享,各方面合作,加速构筑社会联合征信平台。这样既培育了企业对信用的需求,积累了自身的信用记录,也促进了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运行中,政府发挥着比较重要的作用,面对众多而又弱势的中小企业群体,信用担保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了市场不能有效提供的一些资源配置功能,弥补了市场失灵的方面,因而信用担保机构具有提供类似为公共服务产品的性质,应该是政府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能。
1.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缺失。我国中小企业面广量大,虽然不乏信用优良的企业,但从整体而言,由于整个社会信用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对借款人或被担保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惩罚制度。有的中小企业恶意骗保;有的缺乏偿债意愿;有的采取非正当手续“逃、废、甩、赖”债务。
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而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要承担两类风险:企业道德风险(也可称为主观风险)和企业经营风险 (也可称之为客观风险)。企业道德风险指的是企业恶意逃废债行为给担保机构带来的代偿风险;企业经营风险指的是由于企业经营不善而破产给担保机构带来的代偿风险。企业道德风险可以通过一定的机制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比如通过建立信用档案拒绝给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提供担保、通过法律程序行使追索权挽回损失。企业经营风险则是担保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也是影响到担保费率和担保倍数的主要因素。信用担保机构通过承担和管理这两类风险而获取收益、发展自身。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规范。政府作为出资者,存在干预信用担保机构业务的现象。目前,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都依附于一个基层政府机构或类似机构,未按公司制运作,政府对担保业务干预较大,难以独立运营。担保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往往是按政府指令进行,由政府领导拍板定局,担保机构实质上变成了体现政府意图的职能部门。政府作为出资者和管理者,变成了担保业务的操纵者和控制者。虽然政府提出要减少行政干预,实行公司化运作,但是领导说了算、领导定项目造成呆坏帐的现象还广泛存在。另一方面,信用担保机构又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尤其是资金上的支持。如果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发生调整,或者减少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注入,担保机构就难以为存。
3.银行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担保机构与银行具有良好的协作方式,是担保体系成功运作的前提之一,但我国政府在协调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关系上力度不够。我国银行业与担保机构还没有真正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协作银行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或少承担义务,即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在保证方式选择上,协作银行则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处于被动地位;但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人民币100万的收益只是银行的10分之一,而风险却是银行的10倍。国外的担保机构一般不是独自承担全部风险,而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与银行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例如: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贷款的75%-80%,日本中小企业担保协会的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的70%-80%。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基本上是承担了100%的贷款风险。
为了充分发挥信用担保的作用,应当建立贷款银行、受保企业与担保机构的共担风险机制。防止银行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要通过合理的担保比例来增强银行的贷款责任。如:担保机构承担70%,其他部分由银行承担等等。
总的来说,我们应该从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问题、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性问题及政府与银行的协作等方面来加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使之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服务于社会。
(作者单位:湖北经济学院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