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的商业秘密

2010-09-14 09:46吴晓辉
新闻爱好者 2010年15期
关键词:头版商业秘密竞争对手

吴晓辉

[案例1]一天晚上,在西安某报组版室,美编王某接到一个电话,问她该报明天的头版是怎样安排的,头条是什么稿子?打电话的是在同城另一家报纸任职的一位编辑。王某将自己报纸的头版安排告诉了对方。第二天,听到此事的编辑部主任将王某狠狠地批评了一通。

新闻媒体是否有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首先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美国1939年《侵权法重述》(第一次)对商业秘密给出了这样的界定:“可以是任何配方、图形样式或任何信息的汇编产品,其使用于某人的商业活动,且由于这种使用使该当事人有机会取得较之不知或未使用该商业秘密的竞争对手的优势地位。”美国《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第三次)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为:“商业秘密是指能够运用于商业或者其他企业的经营之中的任何信息,该信息具有充分的价值和秘密性,使其相对于其他人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优势。”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①

总括起来可以说符合下面3个条件的属商业秘密:第一,这些信息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即不是公开的或普遍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资料、方法;第二,这些信息必须是有实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第三,权利人必须为这些信息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在我国过去的新闻实践中,新闻媒体是没有商业秘密这一概念的,因为“长期以来,我们把新闻事业的属性定位在上层建筑内,认为新闻事业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部分”②,新闻传媒不搞经营、专事宣传。这种对新闻媒介事业属性定位,使得新闻媒体不去考虑哪些是自己的商业秘密。一个鲜明的例证就是各地方报纸对《人民日报》头版编排模式的抄袭。这种形式使《人民日报》很好地发挥了党中央机关报的指导作用,但《人民日报》这种让渡版权的行为也在损伤着自己的竞争优势。

如果说此前新闻媒体对自己商业秘密的漠不关心是由于新闻媒介事业性质的单一属性定位所决定的话,那么现在這种理论支持已经垮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来,新闻界已达成一个共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事业不全是一支强大的精神上、道义上的力量,而且还是一支强大的经济力量。”③

双重属性的确定给新闻媒体带来了很多变化,由于新闻媒体在经济上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媒体间开始了激烈的竞争。当媒体以企业化模式开始运作并且之间有了激烈的竞争后,关注能给其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自然也就成了题中之义。

当然,有人会说,现有的《著作权法》已经对媒体的诸多权益进行了保护。的确,作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新闻媒体的作品、版式、装帧、复制、汇编等都明确加以了保护,对于它们的侵犯行为都可以援引《著作权法》来加以追究责任。但仅仅依靠《著作权法》是远远不够的,像案例1,如果媒体援引《著作权法》对竞争对手起诉,显然是没有胜诉的把握的。因为“著作权的效力只排斥那些对自己有独创性的表现形式未经许可的利用,但不能排斥他人独立完成的与之相近似和相同的作品也取得同样的权利”④。如果竞争对手一口咬定其头版为独立完成的编辑作品,确实很难办。此案如果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侵害权利人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胜诉把握会大一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之一就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另外,对于一些创意和策划能否被列为商业秘密,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李明德曾指出:“创意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它属于思想观念这个层面,知识产权法律不保护思想观念。但是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述,无论是文字的、音乐的、线条的、色彩的、数字的或者记号的这样创作出来的作品,它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思想观念作出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在符合一定法律条件的前提之下可以获得《专利法》或者《商业秘密法》的保护。”⑤而且,从保护权利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说,将创意视为商业秘密也是更为合适的。因为创意虽属于研究开发中的阶段性成果,但这些阶段性成果也是人们劳动的成果,“它是获得最终成果不可或缺的过程产品。竞争对手一旦获取此类信息,便可以在开发研究上少走弯路,缩短研究时间和节约开发成本,从而取得在商业领域的竞争优势”⑥。

什么可以被视为新闻媒体的商业秘密

关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知识产权协议》作了这样的表述:它们必须是保密的,即其整体内容或其组成部分的组合或精确排列方式不为公众所知或不是可以容易获得的;它们因为被保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它们的合法控制人为保密采取了合法措施。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构成的要件是:第一,必须具有信息性;第二,具有未公开性;第三,具有实用性;第四,具有保密性。根据上述条件,再结合我国传媒业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新闻媒体的商业秘密包括以下几种:

报纸头版的内容及布局。报纸的头版是报纸的脸面,它既标明着报纸自身的特色,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报纸的销售。早在几年前,就有人提出“三步五秒”效应说,认为报刊需要让读者在三步之遥、五秒之内,在琳琅满目的报摊上发现自己。报摊上报纸都是以头版示人的,由此可见头版对报纸的重要性。由于报纸头版内容及布局与报社的竞争优势以及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因此许多报社每天都在密切关注竞争对手的头版内容及布局安排。这也成了许多报社每日竞争的最大秘密武器。鉴于头版内容和布局的特殊地位,将其列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可能是对权利人最有利的。当然这个商业秘密的保护期很短,只存在于其在完形过程中,当报纸正式面世后,这时头版的内容及布局就应该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了。

处于创意期的选题、版式及节目样式。策划选题、改版式和节目样式,这是报纸、广播、电视最为经常的产品研发活动,也是新闻媒体吸引更多的关注、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的重要利器之一。这些活动往往是在大量的调研和引进学习的基础上展开的,其中凝聚了众多媒介从业者的心血和大量的成本投入,而且有时对版式或节目样式的改进甚至关乎到一个媒体的生死存亡。因此,尽管这些东西在“使用中”没有实际存在的“竞争优势”,但它们具有不可忽视的、潜在的商业价值。这符合我国工商总局1995年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规定,所以也可列入新闻媒体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广播电视节目的编排(尤其是新闻节目的编排)。近年来,我国新闻媒体之间的竞争渐趋白热化。竞争对手们不但在内容方面展开大比拼,而且在编排上面的比拼也越来越激烈。这一点在广播电视中的表现最为明显(尤其是新闻节目的编排)。像在南京,好几家电视台都开设了民生新闻类的栏目,竞争非常残酷,为此许多制片人和编导是一边看着竞争对手的新闻编排次序,一边安排自己的新闻播出顺序的。鉴于广播电视节目编排对媒体竞争的巨大影响,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起来更符合新闻媒体的利益。

报纸订户、有线电视接收户和数字电视接收户的信息。报纸订户、有线电视接收户和数字电视接收户这些均为新闻媒体的客户资源,是新闻媒体的主要目标对象。当这些客户资源泄露后,竞争对手显然是有可能制定出精确的竞争策略,釜底抽薪,对该媒体的客户资源进行蚕食。这对新闻媒体来说无疑是致命的打击。因此保护好客户资源是处于市场竞争中的媒体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

根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权利人必须为视为商业秘密的信息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一旦泄露,散发出去,成为任何人可以自由享用的东西,就失去了自己的秘密特性,根据法律规定将不再给予保护。由于我国新闻媒体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商业秘密概念,所以内部并没有建立保密制度,员工对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泄露后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清楚,因此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是我国新闻媒体当下急需做的工作之一。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②③李良荣:《新闻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92页。

④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第30页。

⑤《李明德点评“女子十二乐坊”创意纠纷》,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站,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412063766.html

⑥单海玲:《中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比较研究》,《政治与法律》,2004(5)。

(作者单位:西安石油大学人文学院)

编校:郑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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