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志刚
互联网管理多了什么
文/王志刚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强调中国依法管理互联网。白皮书列出了1994年以来,中国所颁布的一系列与互联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称,“中国坚持审慎立法、科学立法,为互联网发展预留空间”。
看起来我国的互联网法律法规堪称完备,且立法原则还“为互联网发展预留空间”,为政府依法管理互联网准备了良好前提。
媒介学者展江即质疑过“人大无立法而有《决定》”的奇怪现状,他指的是,在众多的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中,法律位阶稍高的只有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被称为“法”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通过未久的《侵权责任法》,其余皆是各种“规定”、“暂行规定”(有的已经“暂行”了很多年)、“办法”、“工作细则”直到“意见”、“通知”等。
这些“规定”、“办法”、“通知”来自哪里呢?它们来自所有可能和互联网发生关系的管理部门,规章制定和执行主体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卫生部、文化部、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等,不一而足。
立法项目由部门直接组织起草,会带来什么弊端?不需要动多么复杂的脑筋就可以想象到,如果是自己规定自己的权力,在立法过程中追求权力最大化和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就不可避免。
2009年6月8日,《华尔街日报》的一篇报道《中国收紧互联网控制》引爆“绿坝”风波,后来在中国网民的诉求和西方压力的汇聚下,工信部不得不宣布推迟在全国范围内预装绿坝软件。是年8月20日,《时代周报》报道了《绿坝预装通知“被误导”出台始末》。这是一份有关工信部此项政策从出台到被迫取消的难得标本。“为了让绿坝更加普及”,就要把在网吧、学校强制安装的思路一路延伸到公民的PC中,忘记了权力须在法律框架之内行使。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关部门在作出一项影响全国亿万网民的决策时,论证是多么粗疏,推行又有多么草率。
那么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它们是不是都符合“法”呢?那么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难道就真的能保证中国互联网管理依法而行吗?中国的互联网管理,到底缺什么,恐怕是我们更应该思考的问题。
(作者单位:信息工程大学信息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