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旅游“非生态”异化现象与生态管治体系的构建

2010-09-04 03:37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712100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0年2期
关键词:管治生态旅游旅游

□王 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杨凌 712100]

生态旅游“非生态”异化现象与生态管治体系的构建

□王 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杨凌 712100]

我国的生态旅游产业是在先天发育不足的情况下迅速发展起来的,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利益驱使,偏离了生态旅游的轨道,出现了一些“非生态”异化现象。本文分析生态旅游四大行为主体即旅游者、旅游开发经营者、政府及当地社区居民引发的“非生态”异化现象,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生态旅游实践中的生态管治体系的概念及内涵,最后提出了相应的生态管治体系应由教育体系、发展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保障体系四大部分构成。

生态旅游; 可持续发展; “非生态”异化现象; 生态管治系统

环境与发展是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保护整个生命支持系统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保护自然资源及保护资源的可持续供给能力,提高生物对环境资源的利用率和生态系统的生产力,解决人类面临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世界性的重大难题和艰巨任务。“生态旅游”这一概念及旅游方式即在这种国际大背景下应运而生。顾名思义,它是与保护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旅游活动,是以生态学原理为基础,以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取向所展开的一种既能获得社会经济效益,又能促进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边缘性生态工程和旅游活动,是21世纪解决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然而,我国的生态旅游产业在先天发育不足的情况下便迅速发展起来,虽已具有相当的规模,但在诸多方面仍然存在着问题。

一、生态旅游中的“非生态”异化现象

在各地实践过程中,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仅仅将“生态”作为兜售自然旅游资源的商业标签而忽略了生态旅游“可持续”这一本质属性,出现了许多“非生态”异化现象,从而偏离了生态旅游的轨道[1]。所谓生态旅游中的“非生态”异化现象是指在发展生态旅游过程中,打着“生态”的大旗,却从事破环生态环境和违背生态规律的活动和行为[2]。行为主体涉及到旅游者、旅游管理者(生产经营者)、当地社区居民以及政府,他们各自的层次不同,在旅游行为中表现出的影响和作用也有差别,但他们是相互影响和作用的。

(一)旅游者行为引发的异化现象

旅游者在旅游系统中居于核心地位,他们的行为对生态旅游资源及环境直接产生影响。生态旅游者目前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很难适应生态旅游对“旅游者”的素质要求,从而引发一系列景观生态及生态文化问题。旅游者行为引发的非生态现象主要分为两大类,即生态旅游环境的破坏现象和生态旅游环境的退化现象[3]。前者如,游客践踏、随手采集而致使植物遭到破坏;用火和吸烟增加发生火灾的危险性;随意刻画题记,影响景观完整性;任意踩踏使标准游径被拓宽或者游人自己离开标准游径自辟道路,对野生动物的干扰度增大;游人生活垃圾,特别是白色垃圾,不易分解与处理,造成污染等。后者如,过度踩踏致使土壤板结引起渗水性下降,路面侵蚀加剧;游客所产生的固体垃圾中由于含有重金属、酚、氢化物等,具有很强毒性,经雨水淋溶而进入土壤,使得土壤酸碱化乃至光秃化;在水体中抛入异物,引起水体BOD、COD、SS、病原菌等污染,影响水生物的生存环境;由于游人所产生的废水、废气而导致的动植物生长环境恶化;游人携带有杂草种子而影响当地植物种群;由于游人的优越的自我认知,不公平的交流致使当地文化丧失本义等等。

(二)旅游生产经营者行为引发的异化现象

生态旅游系统中另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就是旅游生产经营者,没有旅游系统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生态旅游的实践就无从谈起。生态旅游开发伊始,由于旅游生产经营者认识缺位,加之没有科学的生态旅游规划保驾护航,“非生态”异化现象时有发生。如,大量引进外来生物物种,人为改变当地物种的组成或结构;热衷建设各类人造景观,造成不同程度的视觉污染;建筑设施的体量、形式、颜色、密度与生态旅游环境不协调;旅游地域呈现城市化、商业化趋势,原生态性弱化;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致使生态旅游环境超载,生态环境逆向演替;跟风重复建设,趋同性强,当地特色没有充分挖掘等等。

(三)政府行为引发的异化现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而政府应该做市场做不了的事情。要真正体现生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性,政府应该充分发挥主导作用[4]。而这种主导作用一旦缺失,就会引发一连串的“非生态”异化现象的发生。如相关法律与法规不健全,使得生态旅游行业管理无法可依,约束力差,非生态现象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导致非生态现象司空见惯;没有为区域生态旅游开发设置准入条件或门槛过低,致使生态旅游无序,用追求外延扩大的思路发展,成为大众旅游产品;没有理顺管理与经营部门、管理部门之间、经营者之间、管理经营者与当地社区之间的各种关系,旅游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利害关系呈现不协调状态等。

(四)当地社区居民行为引发的异化现象

在生态环境保护中不可忽视的一支重要力量就是当地社区和当地居民。对于开发生态旅游的区域而言,保护当地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使这项事业持久开展的稳定剂。如果失去了当地居民的参与和支持,可能引发当地居民一些破环性报复行为。如在开发之初,由于土地流转致使当地居民丧失土地使用权而没有得到补偿或者补偿过少;运营当中,没有消化吸纳当地剩余劳动力,没有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多销售其土特产品的机会,使得当地居民没有直接或间接从旅游中受益;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因游客的过度密集而致使当地居民具有较强排斥心理,好客度大幅下降等。

二、生态旅游实践中生态管治体系的概念及内涵

综上所述,我国的生态旅游产业这一特殊旅游产品在中国远未达到成熟期,生态旅游过早背负起带动地方经济的沉重包袱,加之国内市场不够成熟和多部门管理界限模糊等,因而在诸多方面存在一系列“非生态”异化现象。要解决这些问题,单单依靠一个行为主体,一个环节,一个层面都不具有操作性,必须建立一个集教育、发展、防治、保障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生态管治体系,以保障我国生态旅游业的良性、有序、和谐发展。所谓生态管治体系是指在生态旅游活动的全过程中,对这种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产品全方位进行动态引导、规范、监控和激励的管理活动的总称。这个体系应该具备目标的多元性和参与者的多样性这两大特点。目标多元性,即充分利用旅游业的发展同可持续发展天然的耦合关系,追求环境、社会、经济三大效益的统一;参与者的多样性,即生态旅游的良性发展需要政府部门、当地居民、旅游者、旅游生产经营者四方利益群体的积极参与。

三、生态旅游管治体系的构建

立足我国实际,在生态旅游实践活动中构建生态管治体系应包括教育体系、发展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以及保障体系(见图1)。这四大体系之间互相协调、互相作用、密切合作,共同承担起保护生态旅游区域生态环境的责任。

(一)教育体系

生态旅游作为一种新型旅游发展形式,无论从设想到实施,需要即懂旅游又懂环境保护的规划设计者和开发商,需要既懂经济运行规律又真正热爱环境的经营者,还需要懂得生态知识的旅游管理者,同时也还需要有热爱环境又具有环保责任感的导游与游客[5]。换言之,在现有情况下,生态旅游在很大程度上被赋予了环保教育的功能。

1.意识教育

首先,针对我国整体环境教育滞后的现状,需加强对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环保意识教育,如积极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国际臭氧日、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日、植树节、爱鸟周等宣传日,并借助一切有效载体与平台,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其环境科学的文化素养;其次,加强对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和引导者的生态环境意识的培养和教育,如政府管理者和旅游企业领导者,因为他们是否具备生态环境意识在决策的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尤为重要,还可将生境保护内容纳入相关国家公务员、企事业领导晋级的考核体系加以考量;再次,加强对生态旅游从业人员,特别是导游人员的环保意识的培养,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引导生态旅游者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总之,通过意识教育,旨在将生态文明理念潜移默化地深植于人们的头脑中,树立一种自觉意识,进而成为自觉行为,加倍呵护日益脆弱的生态环境。

图1 生态旅游生态管治体系

2.认知教育

成功的生态旅游有赖于从业人员与生态旅游者两方面的配合,来自于有效培训和良好教育氛围的营造。一方面,利用休游期或旅游淡季,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对内部员工进行相关技术管理领域的培训,旨在建立以全员培训、终身培训为特征的学习型企业,不断提高生态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另一方面,针对生态旅游者,首先,对游客不断加强动态、静态生态旅游解说系统的建设与完善工作,使旅游者通过阅读简介牌、宣传板与倾听讲解汲取更多相关知识,进而激发为保护环境作出自己贡献的热情;其次,通过游客服务中心的设置,以图片和电化演示等形式,让游客在进入生态旅游区前明晰自己应负的责任以及如何履行责任的要求等;再次,可以根据不同旅游者类型,如团队游客、专业游客、政府官员、夏令营、实习学生、培训人员和散客,准备不同的宣传资料(还包括门票、导游图、导游册等),内容可包含环境问题、环境审美、环境伦理、环境法律及环境安全,为其确定不同的解说重点、内容和手段;最后,加强对旅游者行为的监控,及时进行提醒和劝阻,必要时采取一定的惩治手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生态旅游者进行相应的惩处。

(二)发展体系

从宏观角度来看,政府的最大宗旨是要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因而政府对发展生态旅游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微观角度来看,政府对于生态旅游的影响作用主要体现在政策、资金、技术、法律、信息5个方面。简单概括起来,生态旅游良性发展一靠政策,二靠科学规划,这二者犹如生态旅游腾飞的双翼,缺一不可。因此,发展体系应该包括政策和规划两个方面的内容。

1.发展政策

地方政府的基本任务就是为当地生态旅游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首先,应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以及社会政策,明确当地生态旅游开发准入的领域和条件,推动市场化进程,鼓励正当的市场竞争,对于那些完全符合要求的开发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其次,加强对开发过程的监督,对其负外部性予以约束与惩罚[6],禁止和限制不良行为。如,对拟开发的项目进行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不符合环境标准的项目坚决予以取缔;对正在建成运营的项目依法征收“环境税”,将旅游业对当地生态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建立和完善生态管治费用相关税收的征收机制和生态管治民间慈善捐赠机制[7];最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对这种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项目的正外部性给予以补偿,给当地居民付出的代价和成本予补偿,以实现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

2.科学规划

生态旅游需要着眼于可持续发展,需要以科学规划作为基石,故应加大生态旅游规划评定和评审的工作力度。可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参照《旅游规划通则》制定专门的《生态旅游规划通则》,并在地方旅游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各级旅游规划,即形成市级、县级旅游区或生态旅游景区(点)规划系列,它们之间存在着总规与详规的关系。总体规划从宏观角度确立总目标,进行资源分析与市场分析;定调子(确定主题形象);定盘子(土地利用与空间布局);定路子(确立开发项目)以及四个支持系统(政策、人力、环境、资金)[8]。各生态旅游区详细规划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赋予的性质、功能、规模、主题,详细地制定欲达到的目标、实施的具体方案、步骤、可行的途径等,总之,可操作性要强。与自然旅游(Natural Tourism)的规划不同,规划要严格贯彻生态学原则,根据资源整体和局部承载容量(自然承载容量、社会承载容量等)来确定其开发利用的强度及阈值,以小规模发展为主,适度开发,切实协调好“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

(三)环境管理体系

由于旅游对环境的特殊敏感性,加强对环境质量的检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开展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9],其应该作为生态旅游区现有的日常业务工作的内容之一。具体的管理过程是通过环境审计等方式实现的,其包括提出目标、可测定的指标、详细的10R计划以及检测和评价过程。所谓“10R”即认知(recognize)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拒绝(refuse)参与任何对环境有损的旅游活动;减少(reduce)对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量;寻找较少环境影响的替代(replace)产品来达到对环境呵护的目的;为了节约资源提倡重复使用(reuse)和循环使用(recycle)生活消费品;重新改造(re-engineer)耗费水和能源的机器设备;对从业人员进行再培训(re-train)使其在行为方面影响旅游者的环境意识;对参与环境保护的人给予某种形式的回报奖赏(re-ward);最后,为了改变人们对环境的习惯行为,需要对人们进行再教育(reeducate)。其中,环境监测和环境评价尤为重要。

1.环境监测

环境检测就是在生态旅游区建立定位与半定位观测站,运用化学、生物学和医学等方法,就游客的游憩活动对旅游地的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跟踪调查、测定和分析,建立水文、地理、气象等有关指标的检测档案,及时掌握生态环境动向,为评价体系和防治体系提供基础数据。检查内容包括:生态旅游地环境本底调查;游憩活动对植被、野生动物、微生物、土壤、水质、空气质量的影响等;游憩利用率;游憩活动方式及其时空分布规律;各种环保措施的效应等[10]。检测的标准应是国家在有关景观娱乐场所大气、水体、噪声以及环境医学方面对人体健康、舒适度提出的质量标准。

2.环境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效应评价(EIA),对生态旅游区而言,就是要确认风险,减少不利影响,确定环境容量,通过研究、管理和检测以及有效的公众参与过程,提出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评价的内容应包括全部的影响(负面的和正面的),涉及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对社区的影响、对地方美学价值、游憩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影响,对当地主要建筑物的影响以及对产生的废物的处置方式。此外,还应对计划中的开发所采用的环境管理系统的质量、范围和深度提出解决方案或防治措施。环境评价内容应该作为正式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以便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在将来技术障碍得到克服的情况下,它还可以作为环境会计的一部分,出现在景区或政府的会计程序中[11]。

(四)保障体系

1.法律保障

归根结底,我国生态旅游目前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就在于缺乏一个明确而又完整的法律规范及保障体系[12]。由于缺乏专门的生态旅游的法律,遇到具体问题时,依法管理往往因参照或借用诸如《宪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出现许多法律适用性问题,如,多法适用,如何综合权衡;若干相关法律条文相互抵触,无所适从;部分涉及生态旅游特有的问题却找不到相关适用规定,出现法律真空地带。由此可见,确立生态管治的法律地位,实现有法可依已成为中国生态旅游发展的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从法律保障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即立法保障以及执法监督。

(1)立法保障

为了保障生态旅游的正常发展,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立法,建立由五个相互衔接的子系统(即宪法、生态旅游法、生态旅游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章程以及生态旅游区具体管理制度、规定)支撑的一整套法律体系及完整框架。具体地说,1)鉴于目前我国宪法中对作为生态旅游资源所有者的国家在其所有权的代表权问题方面,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业已成为我国当前生态旅游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根源。因而,有必要在宪法中对这一方面的规定加以明确。2)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为了确定生态旅游的标准规范(与一般的经济类法律不同),制定专门的生态旅游法,用以统一规范和约束全国的生态旅游管理。3)为了更好地贯彻生态旅游法,为生态旅游管治提供多元化保障,使之更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应制定相应的生态旅游认证标准和管理条例。4)立足本地实际,在上述法规条例的框架下,制定适应性极强的地域性生态旅游法规。5)生态旅游产权代理人及其派出机构与生态旅游区管理部门为贯彻上述法律、规章和国家相关政策,应结合本生态旅游区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执法和监督保障

1)如果说立法的目的是“有法可依”,那么执法的目的就在于“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其涵盖了生态旅游执法部门的设立与管理、生态旅游执法队伍的建设、生态旅游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与执法意识的培养等诸多方面,其最终决定着生态旅游法律的实际效果。2)建立一定的监督机构和广泛的监督渠道,并赋予一定的职权,实现对生态旅游立法、执法及具体管理操作等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了解、督促与信息反馈,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调整,从而切实达到法律保障的目标。

2.社区支持

在生态旅游开发中,决不能忽视促进周边社区福利事业的发展。对此,主要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抓住生态旅游发展带来的市场机遇,围绕生态旅游发展的需要为中低收入农户提供技术、组织建设与资金帮助[13]。积极扶植社区居民发展第三产业,以农家乐为核心,创建农工商一体化经营服务组织;围绕旅游业的需要,调整传统农业生产结构,大力发展旅游农业;以种植业与旅游业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构建资源加工工业体系。另一方面,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多销售其土特产品的机会,使其从中获取公平的收益。二是通过一定措施缓解当地居民进入生态旅游区获取资源的压力,其实质在于最终缓解与社区的矛盾。如,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为当地社区居民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岗位;对于那些不能在生态旅游区就业的当代居民,则可采取发展农林复合经营等替代产业或项目,并赋予其土地使用权,保证他们的食物和燃料等必需品[14]。三是通过生态旅游企业引导、鼓励社区中富裕农户救济贫困农户,或是直接参与改善村办学条件与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等。

3.科技保障

生态旅游,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技术产品,想要真正实现“生态化管理”、“科学化管理”,需要专门人才、专门技术的支撑。由于生态旅游区受自然、经济条件的限制,往往缺乏专门人才。据此应解决如何在当前城镇面临巨大就业压力大的态势下,有的放矢地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吸引人才,引入人才,将生态旅游管理推向新的层次与高度的问题。另外,生态旅游涉及生态学、管理学、环境伦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传播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其科学性还有赖于相关理论的推动和指导。由此需要建立生态旅游企业和相关科研院所的合作机制,建立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一方面为科研院所提供科学研究和实习基地,另一方面科研院所也有责任将环保科研成果反馈给生态旅游企业,并对其实践给予恰当的指导、培训与监督。

四、结语

正如著名的旅游学家Edward Inskeep 指出的那样,虽然将生态旅游定义为考虑环境保护的人与自然协调的旅游,但并不能保证生态旅游中游客和从业者都有很强的环境意识,都能注意保护环境,也并不能完全保证生态旅游就一定能做到可持续发展,因为生态旅游的实践比它的定义更重要。毋庸置疑,生态旅游应以生态体验、环境保护、环境教育为核心要素[15]。在人类由传统的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挺进的过程中,纠正生态旅游的异化现象,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使生态旅游实现“归化”,是切实体现“生态性”的必然要求。鉴于此,必须建立生态旅游四位一体的生态管治体系,即教育、发展、环境管理以及保障联动体系,将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三者统一起来考虑,最终推动我国生态旅游实现质的飞跃。

[1] 王谊, 张景群, 雷瑞德. 陕南欠发达山区开展生态旅游实践探讨[J]. 生态经济, 2004, (4): 190-193.

[2] 谷慧敏. 应注意生态旅游中的非生态现象[N]. 中国旅游报, 1999-03-11(3).

[3] 明庆忠, 李宏, 徐天任.生态旅游环境问题类型及保育对策[J]. 经济地理, 2000, 20(4): 114-116.

[4] 林南枝, 陶汉军. 旅游经济学[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210-215

[5] 朱晓华.论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选择与生态旅游实施[J]. 地质技术经济管理, 2003, 25(3): 43-48.

[6] 刘焰. 中国西部生态旅游产品绿色创新的理论范式与路径选择模式[J]. 管理评论, 2003, 15(6): 45-50.

[7] 李文明. 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机制再造[J]. 企业经济, 2008, (11): 90-92.

[8] 邹统钎. 旅游开发与规划[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8:253-268.

[9] 王佳, 路紫, 孙东敏. 生态旅游环境问题与环境承载力刍议[J].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2002, 26(2): 203-207.

[10] 石强. 加强旅游地点环境监测[J]. 旅游学刊, 1999, (6): 8-10.

[11] 吴必虎. 区域旅游规划原理[M]. 北京: 中国旅游出版社, 2001:505-507.

[12] 刘睿文. 中国生态旅游的法律保障[J]. 社会科学家, 2003, (3): 95-100.

[13] 李晟之. 小规模:保护区旅游开发的选择—王朗自然保护区对生态旅游的探索[J]. 农村经济, 2003, (1): 41-43.

[14] 李维长. 国际生态旅游发展概况[J]. 世界林业研究, 2002, (4): 7-12.

[15] 李文明, 符全胜.我国生态旅游规划中环境教育内容的缺失与补正[J]. 旅游学刊, 2008,(7): 24-27.

Analysis on the Non-ecological Alienation and Establishment of Ecological Control System in Ecotourism

WANG Yi
(Northwest A& F Technology University Yangling 712100 China)

Ecotourism was considered as one of the main issues to resolve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and environment in the 21 Century. However, as a result of the interest-driven, eco-tourism have deviated from the right track, and have appeared the “non-ecological” alienation.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four major actors of eco-tourism: the tourists, the operators of tourism development, the government and the local community, the notion of ecological control system for ecotourism environment is analyzed. The ecological control system includes education system, developing system,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support system.

ecotourism;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non-ecological alienation; ecological control system

F59

A

1008-8105(2010)02-0011-06

编辑 戴鲜宁

2009 − 04 − 28

陕西省林业厅项目“陕西省观音山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研究”(k332020016)

王 谊(1972 − )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师,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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