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丹
综观现阶段我国农村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状况,尤其是与城市市民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和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障碍较多:一是在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方面,土地的产权制度不完善,土地流转不顺畅,征地补偿过低,尤其是失地农民日益增多。二是在农民住房财产性收入方面,售房受到较强限制,征用拆迁时难以得到合理补偿,农房难以出租且房租较低。三是在农民资金财产性收入上,农民收入偏低“闲钱”较少,农村金融信贷市场缺乏,资金投资渠道十分有限等。所有这些,使得农民在拥有和提高财产性收入方面,不仅输在“起跑线”上,也输在了“加速度”上。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要切实实现让更多农民拥有并提高财产性收入,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综合采取以下举措:
首先,各级财政应当增加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兴建农业基础设施。基础设施的建立是带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对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的完善,既可以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解决部分就业问题,更可以为日后发展旅游、招商引资等创造条件。
其次,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提高教育、卫生、文化等公用事业水平。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发展农村教育的力度,不仅要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继续普及,尤其应当注重的是发展农村的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切实将教育与解决就业问题、增加农民收入结合起来。同时,应当继续推动农村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只有上学和看病的问题解决了,才能真正改善农民的生活境况。
此外,政府还应当有意地引导工业企业“反哺”农村。可以在不危害农村生态资源环境的情况下,将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引入农村,解决农村就业问题,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第一,支持农业发展,提高务农收入。首先,要逐步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对于农民来说,农产品的主要销售途径还是国家收购,这条渠道最稳定安全,尤其是在农产品市场价格下跌幅度较大时,逐步提高收购价格,可以最直接地提高农民的实际收入,更可以调动农民种粮、种经济作物的积极性,保证国内市场供给充足,价格趋于稳定。其次,要继续规范农资市场。规范农资市场,保证农民购买渠道的正规,价格的合理,是对农民劳动收入的重要保障。第三,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实现减负的最根本举措,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精简农村基层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降低农村的管理成本,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减轻农民的负担。
第二,规范和扩大劳务市场,提高务工收入。
首先,要规范农民劳务市场,尤其是城市的劳务市场,增加劳动报酬。其次,要扩大农民劳务市场,重点是发展与农业有关联、区域较近的镇村一级农村劳务市场。“农民工”的工作岗位大多是临时的,保障性和稳定性较差,加上工作岗位多集中于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等体力劳动岗位,这使得它们非常容易受到经济波动的影响而经常失业。逐步扩大农村的劳务市场,是解决农村闲散劳动力的更为长久稳定的方法。
第一,打破产权障碍,保证土地财产权不受侵害。
由于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产权主体虚设,“集体拥有”导致具体产权不明晰,从而引起一系列的问题,诸如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稳定性差,极易受到行政手段的影响;土地的流动性弱,流转中容易出现纠纷等等。要确保农民可以切实获得应有的土地收益,就要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的产权问题。对于“集体拥有”的土地,要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明晰具体产权的归属,赋予农民可以为自己的土地独立、全权做主的权利。对于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要依据已出台的《物权法》予以切实的保护,避免出现行政干预就可以轻易剥夺、转让或损害的现象。
第二,打破流转障碍,保障土地合法合理流转。
首先,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既然土地流转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那最科学的处理方法就是引入市场机制。这样,一是可以提高土地流转的价格,提高农民交易的积极性,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二是适当扩大土地流转的范围,打破本乡本村地域限制建立统一市场,并为市场监管和纠纷处理提供可参考的标准。此外,还要注重建立与流转机制相配套的服务体系。要建立规范的流转中介机构,尽快实现专门的委托管理,充分发挥不同状况土地的资源优势;还要建立专门的信息交流平台,逐步扩大土地的流转市场;更要监督租赁双方在透明、公正、信息对称的前提下签署规范的合同,尤其要帮助农民了解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并跟踪监督承租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在一旦出现纠纷时能予以调节。
其次,要逐步丰富土地流转的形式。目前的土地流转形式,还是主要集中于土地的承包转让。这种形式相对死板,留给农民的选择余地太小,所能带来的收益短期内也无法迅速提高。目前已经有部分发达地区的农村,尝试了将土地以“产权”的形式入股,获得股利分红收益。除了入股外,还可以将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流转与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相挂钩,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将他们的土地经营权集中管理、出租或转让,将获得的租金和转让收入支付务工农民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费用。
第三,规范征地补偿,提高农民的合法收益。
首先,可以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将补偿标准提高到合理的市场价格范围之内。在有关实际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征收土地的价值用真实、实时的市场价格衡量。并且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话语权,以及为自己的土地争取合理合法收益的权利。其次,合理扩大补偿项目的范围。除了现有的补偿项目外,还应考虑逐步将以下各项包括进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损失补偿,经营收入损失和残留地损失的补偿,迁移费支出,生计补偿等等。如有可能,国家还应当专门为失地农民缴纳必须的社会保障费用,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对农民损失权益的全面公平补偿。最后,规范费用分配比例,提高农民个人收入所占比重。
第四,要丰富补偿方式。随着近年来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征地数量的逐年增加,失地农民的队伍在迅速扩大。2005年,我国的失地农民约为4000万人,到2007年这一数字已经迅速增长至8000万人。面对如此庞大的数字,很明显“谁征地、谁安置”的要求已经难以实现,妥善安置失地农民这一艰巨任务必须要通过政府引导才能完成。要尽快改变原本一次性、货币性的补偿方式,应当将征地补偿同社会保障联系起来,帮助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系;或者通过“土地换身份”的方式,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居民的队伍,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还可以将所征收的土地作为一份资产入股,由征地单位持续给农民分红,提供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
对于农民而言,财产性收入除了土地财产性收入外,还包括住房财产性收入和资金财产性收入。随着近年来城乡经济水平的提高和投资渠道的完善,这两项财产性收入类型可以成为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新的拉动点。
第一,转变理念,增加农民的房产收入。
农民的住房财产性收入近年来对农民收入的拉动每年都在2%以上,是其新的增长点。但是由于不善经营,农民的这部分收入还存在着增长缓慢,收入不高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在其原有增收渠道的基础上,强化理念,通过发展“农家乐”特色旅游业等方式,大幅度提高农民的房产收入。
第二,培育市场,增加农民的理财收入。
要大力发展农村的金融市场,健全信贷市场,扩展投资领域。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力度。对于资金匮乏,信贷需求较大的地区尽可能的降低信贷标准和还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有可能的话将农民的土地资源作为信贷的担保条件,提高农民获得贷款的成功率。要进一步完善农村投资市场,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投资理财需求。要进一步扩大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络,为农民提供更多的服务。要针对农村地区的经济水平,考察农民的实际投资理财需求和回报预期,为农民提供可以承受的、较为稳定安全的投资项目和渠道,在保证安全稳定的前提下,稳健地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