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阶段投资控制探讨

2010-08-15 00:48
水利建设与管理 2010年11期
关键词:单价承包商业主

高 伟

(甘肃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造价与规费管理中心 兰州 730000)

施工阶段是将设计蓝图变为实际工程的过程,是完成大部分工程建设投资的阶段。施工阶段的资金支出主要以执行建安工程合同的形式完成,在这一阶段投资控制重点是控制设计变更、执行合同、索赔与反索赔等环节,不仅可以有效的控制工程建设投资,而且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浪费。

1 控制设计变更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政府要求改变、工程使用意图改变、施工现场条件改变或原设计不完善,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称之设计变更。一般情况下,水利工程规模大、工期长、施工条件复杂多样,及设计人员认知水平的局限性,不可能对工程未来相关的一切因素都事先掌握或估计到,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是不可避免的。

1.1 不良设计变更增加工程建设投资的原因分析

按照设计变更对投资的影响,设计变更可分为增加投资设计变更和减少投资设计变更。增加投资设计变更属于不良设计变更,应采取措施予以避免或减少;减少投资设计变更属于良性设计变更,应通过合理化建议活动予以提倡并鼓励。

不良设计变更造成工程建设投资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如下:

a.由于前期工作(包括初步设计)采用的基础资料与实际不符,或前期设计工作深度、精度不足,施工中不得不进行设计变更,这时设计方案、结构型式、工程项目、工程量、施工方法等都可能发生改变,导致工程建设投资增加。这也是绝大多数设计变更的原因。

b.设计变更后出现大量的原合同没有价格的工程项目(分项),按照惯例和合同约定,这些项目价格要由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承包商商定,由于失去竞争性,商定的分项工程价格水平必然高于原合同的价格水平。

c.设计变更可能造成工程现场的停工、窝工,按照合同约定,对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停、窝工,其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d.设计变更可能造成总工期延长,导致与工期有关费用(临时占地费、建设管理费及工程监理费等)增加,从而造成工程建设投资的增加。

1.2 控制不良设计变更的措施

a.业主严格把关。业主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人,在投资控制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在全面掌握、控制着工程建设投资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业主应充分发挥主人翁意识,积极协调参建各方,遵循规定的工作程序,严格把关,控制不良设计变更。

b.实行分级控制制度。按照分级控制制度,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各参建单位责任人员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控制不良设计变更。

c.合理变更应尽早实施。对非发生不可的设计变更,应及时提出变更、尽早实施,实施得越早损失越少。

d.鼓励采用优化设计。通过限额设计的方法鼓励设计单位优化设计,使施工图预算尽量小于执行概算。

e.鼓励建言献策。通过合同,采用经济利益鼓励的方法,鼓励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

f.预先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过程中,业主及设计监理单位应深入设计工作,随时掌握设计动态,做到设计变更的预先控制。

g.加强施工图纸会审。在施工图交付施工单位之前,应组织由业主、设计单位、设计监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会议,通过会议,各方充分分析并发表意见,共同讨论,形成共识,付诸执行。

2 严格执行合同

鉴于水利工程特点,水利工程大多采用部分单价加部分总价、以单价为主的合同形式。因此,水利工程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主要是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严格执行合同。

2.1 总价承包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

一般来说,不构成主体工程的项目和难以计量的项目都实行总价承包。对于总价承包项目工程款的支付,首先要弄清总价承包项目的准确范围,避免将应该属总价承包范围的项目当作合同外项目另行支付;其次对总价承包项目,也要注意按进度支付。

2.2 单价承包项目的计量工作

单价承包项目的计量原则、方式和方法均在技术规范中有明确规定。一般工程项目的计量工作较为容易,但土石方工程和建立于土石基础之上的隐蔽工程,其工程量受地质、地形条件的影响较大,而水利工程所处环境的地质、地形条件十分复杂,计量工作较难进行,应采取措施提高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减少歧见。

a.土石方工程开始之前,承包商应对施工区域内的地形进行测量,所测地形图要与设计单位所提供的地形图进行对比,形成书面成果,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甚至抽查、复查)并审核后作为计量工作底稿存档。

b.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地质分界面(线、点)应得到监理、地质设代和承包商的共同认可,并形成书面材料作为计量工作底稿存档。

c.建基面形成后,建基面的资料(地形图、桩底高程、槽底高程等)应得到监理、地质设代和承包商的共同认可,并形成书面资料作为计量工作底稿存档。

由于以上工作的重要性、隐蔽性及其操控的弹性,业主应对上述三个步骤工作要加强监督,及时掌握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当与设计出入较大时,可通知勘测设计单位到场共同核实。

2.3 单价承包项目的计价工作

水利工程合同的计价分三种情况:

a.合同中已有单价的工程项目(分项),按照合同单价执行。

b.因设计修改出现的新的工程项目(分项),应本着如下原则确定合适单价:如合同中有适合新增工程项目的价格,则套用此价格;如合同中没有适合新增工程项目的价格,而有类似工程项目的价格,则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的价格并加以调整执行;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外的项目,按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施工单位协商的合适价格执行,如果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则按监理工程师确定的价格执行。

c.按照FIDIC合同条件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当工程量变更超出一定范围时,合同双方都有权要求变更合同价格。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价格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否变更,是变大还是变小,完全取决于工程量变更对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的影响、对承建成本的影响。如果因工程量变更使单位承建成本增加,则应调高合同价格;若因工程量变更使单位承建成本降低,则应调低合同价格。绝大多数承包商因此款约定要求提高价格,显然是错误的理解或者某种借口。

3 索赔与反索赔

索赔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履约关系破坏遭受损失的一方依据合同条款向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水利工程施工索赔是指承包商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对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或疏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而是应该由业主承担责任的,向业主提出请求给予补偿的要求。

索赔分经济索赔和工期索赔。反索赔与索赔是相对的概念,包括三层意思: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索赔;业主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反驳及修正;防止承包商索赔而预先采取的措施。

3.1 索赔的原因

水利工程具有涉及面较广、技术难点多、地质复杂及工期长等特点,由于社会环境、气候条件、水文条件和地质条件等原因,以及设计人员认识的局限性,任何合同的履行都不会一帆风顺,合同设定的履约关系肯定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天然或人为的破坏。因此,水利工程合同执行中的索赔与反索赔是一种正常现象。

索赔的具体原因主要如下:

a.不可抗力的影响,包括各种自然灾害(地震、台风、不明飞行物等),发生战争、社会动乱、罢工等,发现化石、文物等。

b.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c.自然条件变化,包括水文情况的较大变化、工程地质情况的较大变化等。

d.监理工程师方面的原因,包括未能按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所需图纸、提供不正确的数据、发布错误指令等。

e.业主方面的原因,包括业主违约(如未及时提供工程建设用地、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未按时供应设备及材料等)、合同缺陷(合同文件不严谨、相互矛盾、合同遗漏或错误)等。

3.2 反索赔的措施

为了控制工程建设投资,业主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如下反索赔措施:

a.严格履行业主义务,防止违约事件发生。

b.借助监理合同,明晰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责、权、利,确保监理工程师全面、正确、公正履行监理义务,预防索赔事件的发生。

c.对于水文等风险可通过购买工程保险(或要求承包商购买)的办法来防范、化解。

d.当不可预见和防范的风险发生时,一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减少风险损失;另一方面做好记录,收集证据,为反索赔做好准备。

e.工程建设过程中,注意全面收集、积累有关索赔与反索赔的原始证据,针对索赔要求,进行分析、反驳,最大限度地维护业主利益。

f.针对承包商工程拖延、质量缺陷及违约的事实,收集详实的证据,进行反索赔。

4 施工阶段投资控制实例

甘肃省南阳渠工程总干渠12号隧洞出口段长约300m,采用顶管法施工。招标文件之投标须知描述此段“围岩岩性为粉质壤土,最大埋深约70m,洞身位于地下水位线以下2.1~6.5m,围岩处于饱和状态,系稳定性极差的Ⅴ类围岩,按常规方法施工难以成洞。设计拟在该段土质隧洞段采用顶管法施工以满足结构设计要求。顶管采用C30钢筋混凝土圆形断面,管径1.8m,管壁厚度设计要求不小于20cm,投标时由投标人根据具体施工方法在满足围岩压力的条件下提出”。

a.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规定:“顶管的工程量以米为单位计量,按报价单3.11/4项单价进行支付,每米单价中包含预制混凝土顶管、土方开挖、顶管连接件以及勾缝处理等的全部工序的费用。”根据上述约定得出如下结论:顶管结构由承包商设计,业主应按米进行结算支付。但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转发了一道设计单位发来的设计修改通知书,要求对顶管段进行灌浆,承包商按设计修改完成了任务,但同时提出了费用要求,认为这是甲方要求的额外工作。经协商,业主减半支付承包商灌浆费用6.94万元。这是一起明显的甲方未按约定执行而超出权限干预乙方工作引起投资增加的案例。

b.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约定:“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其它临时设施均由承包人负责设计、供应、安装、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其它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筹建费包括设计、供应、修建、维护和拆除本章1.7节所规定的由承包人负责的临时设施费用”;“筹建费按报价单1.8/1项总价支付”。同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还写到:“以顶管法开挖隧洞的工作井的工程量按报价单3.11/3各项单价进行支付”。工作井属于临时设施,在同一工程的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关于工作井的支付方式是互相矛盾的。如果工作井再不出现别的分项工程的话,对其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只能单独支付。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作井承载千斤顶的土体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设计单位便发布设计修改通知书,要求对周围土体进行灌浆加固,承包商按要求进行了加固,同时提出了费用要求。此项费用是否应该给?后经查证,由于承包商当初在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工作井周围土体灌浆的内容而无费用要求,故拒绝支付。如果承包商当初投标时未提到工作井周围土体灌浆的内容,那该怎么处理呢?这是一起明显的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实例,也是一起业主运用合同手段妥善处理合同纠纷控制投资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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