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

2010-08-15 00:51时庆龙沈春霞
山西建筑 2010年19期
关键词:发包人承包人单价

时庆龙 沈春霞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是指发包人或其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事项对承包人报送的工程价款最终结算进行的审查核定。经审定的竣工结算是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最终工程款的依据,也是发包人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因此,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对承发包双方都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 竣工结算中存在的问题

1.1 定额缺项导致结算产生争议

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然而,定额的增补需要搜集可靠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等第一手数据资料,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而出现定额缺项,给承发包双方确定此类项目的综合单价带来了争议。

1.2 承包人有意提高结算送审价

编审结算差距大固然有从业人员业务水平高低的原因,但更为重要的是有些承包人经营思想不端正,不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入手,抱着侥幸心理,企图在结算中高估冒算。

1.3 竣工结算审核费依据核减额按比例收费

当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结算审核时,竣工结算审核费用普遍依据核减额按比例收取,承包人顾虑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结算卡得太紧,自然形成加大水分多报的可能。

2 竣工结算审核的思路

2.1 做好结算审核准备工作

1)搜集齐全竣工结算所需的依据资料,主要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竣工图纸、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招投标文件、建筑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以及其他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和文件等。2)认真研读结算依据资料,深入现场,核对竣工图,明确结算包括的工程内容范围,如配套设施、室外管线、道路以及绿化等。

2.2 审核工程量

1)审核清单项目有无重复列项。审核清单项目有无重复列项包含两方面:一方面要审核同一工程项目各专业竣工结算清单项目是否重复列项。另一方面要审核同一专业各清单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的工程内容。2)审核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计价规范的计算规则。审核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计价规范的计算规则,注意容易混淆的部位,分清计算范围。3)审核工程量计量单位、小数点是否正确,验算工程量计算是否有误。竣工结算计算工作量大,有少数承包人以算错的名义故意多算工程量,甚至将个别清单工程量小数点移位(扩大10倍)。因此,必须对每一项工程量进行认真复核,确保计算结果正确无误。4)根据引起工程量变化的原因,采取相应的计量方法。如果工程量的增加是由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引起的,结算时应予以扣除;如果工程量的变化是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结算时应该按照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此时,特别要注意审核设计变更引起变化的工程量,很多情况下,承包人往往只申报增加的工程量,而对减少的工程量不作调整,使工程量多算。

2.3 审核综合单价

2.3.1 审核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若在施工期间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以下原则办理:当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按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当材料价格变化超过5%幅度时,应按承包人采购材料前提出申请并经发包人确认的价格及其数量进行调整;当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变化超过10%幅度时,应予以调整。

2.3.2 审核投标文件中原有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投标文件中原有清单项目的结算综合单价应执行原有综合单价。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且工程量偏差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产生影响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调整条件、调整方法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当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当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应由承包人依据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3.3 审核非承包人原因增加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因非承包人原因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下列原则确定:当新增加清单项目与合同中已有清单项目所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时,按照合同中已有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确定新增加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当新增加清单项目与合同中已有清单项目所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时,可仅就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合同中已有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增加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当新增加清单项目与合同中已有清单项目所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都不相同或相似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增加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2.4 审核各项费用及结算总造价

2.4.1 审核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承发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4.2 审核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计算:明确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明确采用“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承发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金额计算。

2.4.3 审核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原则计算:1)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2)当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材料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当暂估价中的材料为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承发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分包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分包的,其金额按承发包双方最终结算确认的金额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4)索赔费用的金额应依据承发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发包人现场签证的费用金额依据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价款中。

2.4.4 审核规费和税金

主要审核规费、税金的费率和计算基础是否有误,计算有无差错等。当施工期间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规费和税金计取标准进行调整时,规费和税金应作相应调整。

2.4.5 审核结算总造价

审核总造价的计算程序和方法是否有误,各项数据计算是否准确。

3 两点建议

3.1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立造价从业人员个人执业档案

鉴于竣工结算中普遍存在的人为故意提高竣工结算送审价的现象,作为行业职能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参照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机动车驾驶证的办法,给每一名造价从业人员建立个人执业档案。

3.2 施工合同约定根据竣工结算核减比例确定审核费用的支付方法

鉴于发包人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的审核费用普遍依据核减额度按比例收费,而承包人又心照不宣故意提高结算送审价的事实,发包人可以在施工合同中对结算核减额度进行限制:若结算核减比例超过一定比例(例如超过8%),结算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若结算核减比例过高(例如超过15%),除了结算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外,还可以附加按结算核减比例进行一定数量罚款的条款,从而防范高估冒算、人为拔高竣工结算送审价现象的发生。

[1] 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

[2] 沈 杰.工程估价[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8.

[3] 朱 琨.如何做好施工单位的结算工作[J].山西建筑,2009,35(6):26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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