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胜
近些年来,我国在向着法制化国家迈进,基本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建筑市场也效仿了国外先进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为了承揽业务,维持企业的持续发展,在投标阶段往往忽视对建筑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分析工作,导致中标后的工程建设中承担大部分的工程风险,难以实现盈利目标,甚至导致企业亏损。在这样的背景下,施工索赔往往可以帮助施工企业合理转移自身风险、争取应得的正当利益。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索赔的分类,而后探讨了施工中引起索赔的原因,并给出了承包商在施工索赔中应注意的处理原则,最后给出了工程实例以供参考。
工程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常常伴随着索赔发生。在进行工程变更索赔时,一定要注意具有工程变更价款的索赔权。当工程变更是由非承包商原因造成且由业主或其授权代表——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以后进行的,承包商才具有对工程变更价格的索赔权。如果承包商按照其他人的指示进行工程变更,则将失去得到此项变更经济补偿的权利。
其索赔的要求通常包括两个方面:1)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或其风险而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2)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但是,如果工期延误是由于承包商自己的原因所造成的,不仅不能进行索赔,还要自费赶工以避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不一定同时成立,所以承包商应分别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报告。
由于战争、政变、非承包商及其分包商人员的罢工以及战争军火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延误或费用损失,承包商有权索赔。但在战争、自然灾害情况下,承包商只能要求工期延长,不能要求费用补偿。
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有业主方和承包商方的合同义务,如果业主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了合同违约,并且这种违约行为造成承包商的损失,则承包商有权就此索赔。例如,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2.1款规定,雇主应在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占有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否则,就构成了违约,承包商就有权提出索赔。
工程承包施工是一项高风险的事业,任何合同条件中都包含有关风险分配的条款,像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 17.3和17.4款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风险分担条款都与施工索赔存在着直接的关系。在工程实践中如果发生了应由业主承担的风险,承包商有权就此风险造成的工程拖期和费用增加提出索赔。
施工中,由于恶劣的气候条件和地质条件、其他承包商的干扰、工程变更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造成承包商的工程成本增加,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承包商也可以就此提出索赔。建设项目施工周期长,物价变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将会很大,若在合同条件中有物价调整的条款,则承包商可以就物价上涨提出索赔。通常在施工合同中都有关于工程款支付方面的条款,而且一般规定有时间范围。如果拖期付款,承包商有权对工程款和延期支付期间的利息进行索赔。
承包商索赔的一般程序如下:1)提出索赔要求;2)报送索赔资料和索赔报告;3)协商解决索赔问题;4)争端裁决委员会调解;5)仲裁或诉讼。承包商要做好每个阶段的工作,注意细节,细节往往是索赔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
如上所述,施工索赔需要证据,而且不能超过一定的时限。因此,承包商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索赔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签证工作。索赔直接牵涉到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花言巧语、胡搅蛮缠是不行的,不正当手段更不可取。索赔成功依赖于充分的事实、确凿的证据,承包商需要用心收集,擅于发现索赔机会,并能及时做好签证和整理工作,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争取在施工过程中处理好各项索赔。
索赔必须首先经监理工程师的认可,现场监理在索赔事件中起着关键作用。当然,业主的关键作用更不必多说。因此,能否处理好与业主和监理的关系,是承包商能否成功索赔的关键,而且这也关系着施工企业自身的信誉。索赔只是承包商与业主间管理业务上的正常往来,不能因此产生对立和抵触情绪。建筑工程质量是双方诚信合作的体现,也是承包商能否顺利索赔的保证。因此,施工企业首先应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树立品牌意识,在业主与监理的心目中赢得良好的信誉。在友好合作的气氛下,处理好施工中的索赔问题。
首先要认真做好谈判准备,这是谈判成功的首要因素。在进行索赔谈判前,承包商应事先统一谈判口径和策略,要在统一的原则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应变策略,争取掌握谈判的主动权。作为谈判的最终决策者,承包方的领导也要做好准备,恰当处理谈判中的不利局面。其次要注意谈判艺术和技巧。实践证明,立场过于坚定或软弱都不会取得理想的谈判效果,反而刚柔并济的立场更容易奏效。谈判中各种局面都可能会发生,谈判人员既要把握基本的原则,也要采取灵活的策略,才能应付各种可能的复杂局面。
福厦漳高速公路扩建泉州段公路工程是由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施工任务,施工过程中,在合同段施工的K414+740~K414+980(左幅)和 K414+730~K414+820(右幅)路段,在红线交地之前,因当地村民烧制瓷砖所开挖而形成的水塘,原地貌发生很大改变,致使承包方无法按原设计开展施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中铁十五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如下变更:原设计路基范围按原设计进行处理,池塘部位:K414+740~K414+980(左幅)路段先挖除基底淤泥,后换填碎石砂,顶部20 cm换填合格土,并按设计中的沿河、塘路段防护设计图(图号SⅢ-30-1)进行防护处理;K414+730~K414+820(右幅)路段采用抛石挤淤的方案进行处理。2008年10月3日,经四方代表(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施工方代表)现场查看,情况属实,工程变更方案获得批准,变更工程量以现场确认为准,并在临时现场确认单(草图)上签字认可。因工程变更非承包商原因引起,因此,中铁十五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就此引起工程费用的增加申请索赔。由于工程变更没有新增施工项目,单价仍参照合同中的单价。针对此项工程变更,承包商遵循以上处理原则,及时进行了签证和会议纪要整理等工作,并保存现场施工和四方代表现场查看的影像资料,索赔事宜处理的非常顺利。就此项工程变更,承包商成功向业主索赔892 084元。
索赔关系着施工企业能否实现预期利润目标,关系着企业在业内的声望和信誉,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索赔问题,要清楚哪些地方可以索赔,能够索赔多少,哪些地方不能索赔,以及怎样能够索赔成功。一句话来概括就是:“程序要清晰,证据要确凿,态度要端正,谈判要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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