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江 单国友
(通联:①江苏省东台市北海路东台市法院 224200 ②江苏省东台市北海路东台市政府大楼五楼)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将私家车卖给朋友陈某,但因工作忙,加之陈某也未要求,我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却不想两个月后,陈某与“驴友”一起外出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面车辆上一人死亡一人受重伤,陈某自己也受重伤。公安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陈某正在治疗,受害人亲属多次打电话给我,认为我是车主,应当予以赔偿。请问:未过户发生事故,原私家车主需要赔偿吗?
读者:陶善如
陶善如同志:
来信咨询的未过户发生事故原车主是否需要赔偿涉及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原车主是不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过去存在争议。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50条对此予以了明确: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机动车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出让后,原登记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既不能控制车辆的行驶,也不能支配车辆的营运,更不能从车辆营运中获得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无法防范控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也没有因果关系。因而,未过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车主不需再承担。
但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51条还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车辆买卖后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并非所有原登记车主都不承担责任。如果车主卖出的机动车为拼装或已达到报废的车辆,因其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