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境的“布朗”地带及应用生态工程治理对策

2010-08-15 00:43
四川林业科技 2010年4期
关键词:环境部美国联邦布朗

张 立

(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湿地与河流恢复研究中心)

在美国,“布朗”地带(Brownfields-国内学者多译为棕色地带)是美国城市规划及环境专用术语,它指因受工业严重污染而导致环境恶化的特定地域。多数的“布朗”地带 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特殊产物。这些地带大多集中在城市的老城区。污染最严重的“布朗”地带 又称为”Superfund”点,这些地带都属美国环境的“癌症”区 。这些区域不仅严重地破环了生态环境,而且还危及民众的健康,因而成为美国联邦环境部重点治理的区域。据美国环境部统计,目前美国共有 194个“布朗”地带,其中占总数 85%的“布朗”地带得到或正在得到治理。它们分布于美国各州,但各州的数目不等,如工业发达的加州、德州分别有 19和 13个 “布朗”,而有些州地带如亚利桑那、夏威夷、田纳西等州仅各占 1个“布朗”地带 。

自 1995年以来,美国联邦环境部专门为治理“布朗”地带立法并提供大量专项资助,以治理和改善其环境生态系统。该资助的主要做法是由政府、社区及企业结成一体,共同通过对 布朗”地带 进行环境评估,制定治理方案,而后动工改建并使其成为可持续生态区。为了快速有效地治理“布朗”地带,美国环境部颁发了一系列法规和优惠政策。特别是1998年美国环境部与美国国家实验室和美国工兵一起成立了“布朗地区国家治理中心”,以帮助各地决策者对“布朗”区域的评估调查及制定清理方案,选择治理技术 。评价承包商的能力和建议及开展社区技术培训等。2001年美国众参两院通过了小型企业义务法律和“布朗”地带振兴法 ,环境赔偿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Compensation,and Liability Act),资源保护及恢复法规(Davis-Bacon and Davis-Bacon Related Acts and Resource Conservation Recovery Act)和社区振兴法规(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及“布朗”地带惠税法(Brownfields Tax Incentive)等。美国联邦环境部主要资助项目有:评估示范,特别贷款,清除资助,环境教育培训及恢复与资源保护等。自这些项目开展以来,在美国环境部的资助下,从社会及企业集资上百亿美元用于治理“布朗”地带,不仅大大改善了原“布朗”地带的环境质量,而且由此提供了近 10万多个工作职位。

近 10多年来,在美国联邦环境部、社区及企业的共同努力下,通过生态工程对“布朗”地带进行整治,治理了许多“布朗”地带,由废物场变为宝藏地。这些成功的案例几乎遍布所有的州,其中有德克萨斯州奥斯汀市的 20 hm2梅布尔戴维斯公园(Mabel Davis Park,TX)。这里曾经是废弃的垃圾场,在美国联邦环境部提供 50万美元贷款启动经费的资助下,经过多年来的治理,成为了集蓝球场、游泳馆、旱冰场、野餐区及步行道一体的公共休闲区。还有加州的埃默里维尔(Emeryville,CA)也是在美国联邦环境部提供 50万美元贷款启动经费的资助下,并在加州园林局的帮助下将 1 hm2的废料场治理为公共休闲区。对有些“布朗”地带的治理需要较长的时期,如 4 a前俄亥俄大学湿地与河流研究中心对俄亥俄州的克利夫兰市的凯霍加河(Cuyahoga River)河口处的“布朗”地带的治理生态恢复的研究。该研究对“布朗”地带所属的流域进行系统的环境生态评估,在对凯霍加河水文,水质,水生生物,泥沙及土壤和生物多样性等30a~50a数据进行分析,以及近百年的流域土地利用变化评估基础上,明确地提出了应用生态工程治理和修复“布朗”地带的方案。在治理方案中强调以生态工程治理河流为主的技术路线。目前对凯霍加河 (Cuyahoga River)“布朗”地带的治理方案正在研讨和论证中。总之,治理“布朗“地带,还需结合流域生态保护,以保证流域生态可持续性。

中国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也产生了众多“布朗“地带,在此,结合美国的实例,特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国家环保部应在全国范围认真普查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数据库,为有效地治理及清除“布朗“地带创造必要的条件。

◦国务院应针对中国的“布朗“地带治理问题制定立法草案,并向全国人大提交,以指导全国范围内“布朗“地带的治理工作;同时设立特别资助及贷款优惠政策,治理或消除“布朗“地带。

◦各级政府都应将治理本地“布朗”地带,作为政府开展的一项重要的生态恢复和建设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

◦以流域为单位,组成治理伙伴,从根本上 治理“布朗“地带,使生态系统持续地提供生态服务功能,以造福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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