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协商民主:基于政治和谐的视角

2010-08-15 00:48荀丽芳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0年11期
关键词:党群民主党派政党

荀丽芳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哈尔滨 150018)

论协商民主:基于政治和谐的视角

荀丽芳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哈尔滨 150018)

协商民主对政治和谐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协商民主是增进党内和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派和谐的现实选择,是推进党群和谐的关键环节;推进协商民主,增进政治和谐要发展党内协商民主,健全政治协商制度,提高党群协商水平;应该防止错误倾向:党内协商要防止转变成为精英式民主,党派协商要防止运作过程的低效率化,党群协商要防止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

协商民主;政治和谐;价值;路径;倾向

协商民主和政治和谐都是全新的概念,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重要领域和理论课题。协商民主是在对选举民主和代议民主反思的基础上,吸收各种民主理论的共同价值和合理成分之后形成的一种新型民主形态。政治和谐是和谐社会整体框架内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协商民主是实现政治和谐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对于增强政治和谐具有独特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基于此,本文从探讨的视角出发,理性地界定协商民主和政治和谐的概念内涵及其关联性;客观地分析推进协商民主,增进政治和谐的现实路径;审慎地提出应该防止的倾向。

一、协商民主和政治和谐的概念内涵界定

20世纪后期,西方学术界开始关注一种超越自由民主和批判理论的新领域——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传统民主范式的复兴与发展,是指在政治共同体中自由、平等的政治团体和公民,通过参与政治过程,提出自身观点并充分考虑其他人的偏好,根据条件修正自己的理由,实现偏好转换,批判性地审视各种政策建议,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1]。由此可见,协商民主的前提是承认并接受利益主体多元化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差异和分歧,核心是强调理性冷静、客观审慎地讨论、审议和协商,本质是充分体现并维护公民的重要诉求和根本利益。协商民主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协商民主强调偏好的转换;第二,政党或政府、社会团体、利益集团、公民是协商民主的平等主体;第三,协商民主是对政策问题的公共商议;第四,协商民主遵循协商一致原则;第五,协商民主过程使公民承担自己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协商民主能够促进决策合法化和程序化,培养公民理性批判的精神和能力,从而弥补自由主义民主的缺陷和不足。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引发了政治学界关于实现社会主义政治和谐的探索与讨论。政治和谐是政治文明建设所要达到的理想境界和终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和核心内容,引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朝正确的政治方向运作和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政治制度安排、政治实践平台和政治秩序环境。目前理论界对政治和谐的概念内涵还没有统一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所谓政治和谐,是指国家政治生活良性运转、政治体系中诸要素和各种政治行为主体之间彼此协调互动、有序共进的状态,包括党内和谐、党派和谐和党群和谐等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具体表现为:民主法治有效践行、政治生活运转有序、政治关系协调顺畅、政治制度架构合理、政治文化理性宽容、政治秩序动态稳定等等。

二、协商民主对政治和谐的重要实践价值

协商民主对政治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党内协商是增进党内和谐的重要途径,政党协商是加强党派和谐的现实选择,党群协商是推进党群和谐的关键环节。

党内协商是增进党内和谐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七大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和党的自身建设出发,以高远的政治智慧和非凡的理论勇气,庄严而又创新性地提出:“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执政党党内和谐是政治和谐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前提。所谓党内和谐,是指全党同志基于共同的理想信念、严格的组织纪律、自觉的道德追求之上的紧密团结统一,是建立在恪守党章要求和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基础上的彼此信任、平等融洽、相互关爱与和谐相处。在当代民主政治新范式的视角下提出党内协商民主的概念,并不是盲目的跟风和哗众取宠,也不是使党成为民主的试验地,更不是搞党内民主的极端化,而是在客观考虑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价值取向和制度准备的基础上,论证党内协商民主的可行性,为我们研究中国政党制度提供新的视野。笔者认为,所谓党内协商民主,就是指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党员在平等的条件下,就共同关注或关系共同利益的问题进行自由、平等的协商,以期达成共识,形成全体党员共同接受的民主的、科学的、合法的路线、方案和决策的过程。通过党内协商民主的概念内涵可知,党内协商民主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自由性,党员对各种建议的思考不会受到预先规范和权威的抑制;(2)理性,党内协商过程中以理性作为判断正当性的标准及可接受的依据;(3)平等性,所有党员拥有平等的表达机会和发言权;(4)共识性,党内协商将建立起以理性为基础的广泛共识;(5)程序性,党内协商民主尊重程序合法性是结果合理性的基础;(6)公开性,党内协商民主的过程、程序、结果都应该是公开的;(7)责任性,党员在协商的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负责;(8)公共性,党内协商的议题和结果都具有公共性。中央党校副校长李君如指出:“应该进一步完善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形成党内的协商民主机制。”[2]作为党内民主的创新范式,党内协商民主是解决党内问题的关键环节,是化解党内矛盾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党内和谐的基本途径。党内协商民主基于公共理性的公开协商、相互妥协、相互理解、相互融合,追求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强调每位党员提出自己的主张并说明理由,是非冲突性地化解党内不和谐因素的有效手段。因此,当前应该用民主协商的思维、方法和途径来处理党内矛盾,以党内协商民主促进党内和谐。

政党协商是加强党派和谐的现实选择。政党关系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和谐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标志。政党关系和谐的基本内涵是,共产党是处于执政地位的政党,各民主党派要积极发挥参政党的作用,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谐共处。作为当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创新模式,协商民主为我们研究中国政党制度提供了新的视野,是协调党派关系,促进各民主党派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选择。协商能够减少政治过程中派别利益冲突[3],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整体优势,全面反映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和政治意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的基本形式,人民政协是其重要的组织形式,是实行协商民主的主要渠道和途径。2006年,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是指执政党在国家重大事项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等进行民主协商。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具有组织的代表性、政治的包容性、党派的合作性、民主的协商性等特征,能够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推进公共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使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和谐地共同发展。

党群协商是推进党群和谐的关键环节。现代政党政治中,执政党的政治基础和依靠力量何在,是摆在各国执政党面前的最基本的问题。对执政党来说,党群关系的构建是巩固其执政基础、扩大其执政资源的核心问题。党群关系和谐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从宏观上讲,是政党与人民群众的和谐相处;从微观上讲,是政党与社会团体、公民以及自治性组织的关系和谐。从目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以及党群矛盾的现状来看,加强与密切党群关系,推进党群关系的和谐化、协调化,已经成为党的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现代民主完全是建立在政党之上的;民主原则应用得越彻底政党就越重要。”[4]党在政治实践中,将协商的形式贯彻到党群关系的构建过程中,更加彰显党的执政方式和执政理念的转变,更加有助于有效地解决党群之间的问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价值所在就是人民当家做主。协商是一个话语过程,并且具有公共性——所有公民都参与的共同性社会活动[5]。在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中,将协商的形式贯彻到党群关系的构建过程中,更加彰显党的执政方式和执政理念的转变,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政治的责任感与效能感,有效地解决党群问题和党群矛盾,推进党群关系的和谐与融洽。

三、推进协商民主,增进政治和谐的现实路径选择

要推进协商民主,增进政治和谐应该努力发展党内协商民主,健全政治协商制度,提高党群协商水平。

发展党内协商民主。随着党内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党内已经显示出协商的迹象和趋势,毋庸置疑,党内存在协商民主发展的适用性条件。党的协商传统是党内协商民主的历史条件;党内制度规范是党内协商民主的首要条件;党内事务公开是党内协商民主的必要条件;党员平等地位是党内协商民主的主体条件。目前,虽然已经全面、系统地提出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原则和主张,但却缺乏落实党内民主的有效机制。因此,要进一步建立党内协商民主机制,探索党内协商民主的有效实现形式。当前,要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党内协商民主的发展,应该在客观分析党情、科学判断党的历史方位的基础上,增强党员的民主素养,提高党员的协商能力;健全党内的协商制度,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创新党内协商的形式,拓宽党内协商的渠道;发挥党内协商的优势,实现各种民主形式有效结合。笔者认为,发展党内协商民主应该在客观分析党情、科学判断党的历史方位的基础上,处理好四个重要的关系。一是党员之间、党员与党的各级组织之间的关系。党员是党内协商民主的主体,没有党员之间、党员与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平等交流、相互信任的关系,党内协商民主发展的资源和动力就会匮乏,党内协商民主便无从谈起。二是协商民主与党的民主集中制之间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扬党内协商,保证党的决策的科学性,又要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三是党内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与提高党员觉悟的关系。要将党内协商民主的理念,通过制度化途径确立下来,同时提高执行制度的党员素质和觉悟。四是党内协商民主的积极发展与循序渐进之间的关系。党内协商民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积极稳妥地分阶段、分步骤、有计划、有秩序地加以推进。

健全政治协商制度。我国政党制度中的政治协商与协商民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现阶段,我国政党制度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执政党和民主党派在协商中的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人民政协的功能发挥不充分等等,这些问题都影响了政治协商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因此,必须充分利用制度框架内的政治资源,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党制度。一是要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提高各民主党派在政治协商中的地位和作用,实行多党平等合作的协商政治。二是要加强各民主党派自身建设,提高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与共产党合作共事的能力,拓宽各民主党派参政的空间、范围、渠道、广度和深度及其时效,增强各民主党派对政治的影响力。三是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职能,逐步实现政党制度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完善政党之间的协商机制。

提高党群协商水平。新时期,要实现政治和谐,党必须整合各种政治资源,提高凝聚力和影响力,取得民众的理解、支持和认同。邓小平曾经指出:“决不能离开党的领导而歌颂群众的自发性。”党是我国民主进程的主导者,党的领导是协商民主发展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协商民主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重要保证。提高党群协商水平,促进党群和谐有四个重要途径。一是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并继续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内协商民主建设,要以扩大党内协商民主带动党群协商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党群和谐。二是要进一步积极主动地为群众创造良好的协商环境,提供更多的协商机会,要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三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党群协商的有效运行载体——理性、科学的机制和制度,明确党群协商的程序,组织架构专门化的协商机构,使党群协商秩序化、法制化。四是要自觉地把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作为党的根本职责和工作重点。

四、推进协商民主,增进政治和谐应该防止的倾向

就我国目前而言,党内协商要防止转变成为精英式民主,政党协商要防止运作过程的低效率化,党群协商要防止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

党内协商要防止转变成为精英式民主。党内协商民主是全体党员平等地通过讨论与协商来参与处理和决定党内一切事务,违背民主平等的原则,党内协商民主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党内协商民主发展的首要的、根本的问题,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党内协商民主的目的和实质。党内政治精英是指在党内处于领导地位,能决定党的政策指向,平衡党内各种利益关系的部分优秀党员。党内协商民主的本意就是要把协商主体从党内政治精英扩展到全体党员,把全体党员意志的协商放在首位,使普通党员不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还拥有平等有效地参与集体决定过程的机会。但是,在政治实践操作中,存在着导致党内协商民主转向精英民主的潜在可能性。一是党内协商民主缺乏有效的监督系统,其内在危险是使党内政治精英控制协商过程,造成党员参与的不平等和不自由。二是对绝大多数党内事务都进行协商管理,可能会导致政党工作的低效率,这种决策的时效需求将会进一步激发党内协商民主的精英倾向。三是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协商参与党内事务管理要求参与者具有较高的知识和能力水平,这就可能使那些知识渊博、能力突出的党内政治精英掌控党内协商的话语权、议题、议程和结果。

政党协商要防止运作过程的低效率化。从性质上而言,我国政党制度中的政治协商只是一种咨询性参与而不是程序性参与,属于执政党政策调整的范畴而不是国家法制调节的范围,还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和不足。与选举民主强调选票和多数决定原则不同,协商民主更多地把注意力放在投票之前相关意见的表达和达成共识的协商与讨论的过程。因此,参与主体平等是进行协商的前提和基础,参与主体在协商之前对议题和程序等相关情况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是进行协商的必要条件。目前,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共产党是政治决策的主体和主导,民主党派是参与者和协助者,执政党与各民主党派在协商中实际上的地位不平等,这种现状导致执政党与参政党在信息获取方面的不对称,表现为各民主党派的知情渠道狭窄、知情时间较晚、知情内容有限等等。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治协商制度作用和功能的充分发挥,易于导致协商运作过程的低效化、形式化。

党群协商要防止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弱势群体主要是指那些依靠自身力量或能力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帮助的社会群体。自由民主制度的一个突出的缺陷就是损害了民主最重要的平等原则,使弱势群体长期处于不利的地位和处境,形成社会领域中深层次的结构性问题。因此,党群协商应该扬长避短,防止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客观而言,党群协商制度中存在着强势和弱势群体之间不平等的趋势和倾向。显而易见,尽管党群协商保证了社会各阶层的话语权和参与权,但却不能保证社会弱势群体的充分和广泛的参与。正如我们所知,目前党群协商中弱势群体的代表性不足,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利益表达能力较低。因此,党要引导弱势群体在不损害公共秩序和利益的情况下通过党群协商的渠道来表达利益诉求。

[1]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 [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3):54-60.

[2]李君如.中国能够实行什么样的民主 [N].北京日报,2005-09-28.

[3]陈家刚.协商民主[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9.

[4][美 ]萨托利.民主新论 [M].冯克利,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155.

[5]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 [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6.

(责任编辑:孙大力)

D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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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7836(2010)11-0001-03

10.3969/j.issn.1001-7836.2010.11.001

2010-09-08

荀丽芳 (1959-),女,黑龙江双城人,副教授,从事政治经济学、中国政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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