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 楠 宋 佳
(一)收入分配存在差异的客观必然性。现阶段适度收入分配差距的存在是由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和我国的国情决定的,其合理性在于:社会主义要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一发展过程中,要倡导一部分地区和个人通过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先富起来,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个人又可以以巨大的社会示范效应,激发全社会范围的勤奋劳动,由此可以推动社会经济的进步,让一部分地区和个人先富起来,从而有利于中等收入阶层的形成,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由此可见,从我国的国情角度而言,适度拉大收入分配差距,是实现经济加速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捷径。
存在适度收入差距的必然性在于:首先,劳动者每个人拥有的生产要素的质量与数量是不同的,且其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的效用也不同,这就决定了劳动者个体间分配差距的存在;其次,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区间的资源禀赋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一致,经济状况差异较大,因此必然会出现先富和后富的问题,这就导致了区域之间分配差距的存在;再次,从行业发展来看,由于国家的支柱产业、基础设施必然要优先发展,这就产生了行业的优先发展问题,造成了行业间分配差距的存在。
(二)重视财税政策在收入公平分配中的作用。收入分配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但分配差距必须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如果这种差距过大,会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严重的还会引起国家政局不稳定和民族矛盾的激化。由于造成收入分配差距的原因是综合性的,既有历史、自然的原因以及市场机制的作用,也是政府在一定时期实施非均衡经济发展政策的结果。因此,缩小分配差距、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需要进行全社会范围的综合治理,政府必须承担对收入差距进行调节的责任。政府的公共干预政策包括多种宏观政策和微观政策,其中财税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中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
财税政策不仅可以对经济增长以及经济波动起到调节和“熨平”的作用,而且对促进社会公平分配也具有重要意义。财税政策主要通过三个方面的政策工具来发挥促进收入公平分配:1、政府利用税收手段,一方面调节初始收入所形成的分配差距;另一方面聚积可供再分配的财政资金,逐步实现社会公平分配。2、政府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保证公众在就业、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3、政府利用转移支付的措施来影响社会分配,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提高劣势地区和个人的收入水平,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
(一)税收的调节功能存在缺陷。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其调节功能还存在很多缺陷:1、居民收入日趋多元化,政府却未能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收入监控体系,特别是对一部分灰色收入,更是显得无能为力;2、税制本身存在着制度缺陷,对高收入阶层缺乏基本的调节和监控,使得我国出现了穷人税负重而富人税负轻的“逆向调节”局面;3、征税模式不合理。我国目前采用的分类所得的课征模式,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收入,也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4、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制度不完善。对于不动产、金融资产收益以及遗产与赠与,应当通过房产税、利息税以及遗产与赠与税等财产税税种来调节,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个税所处的制度环境不成熟,国际上一般采用的与个税搭配使用的财产税在我国被忽视。
(二)社会保障制度有待完善。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方面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由于经济转型时期存在的历史欠账,现有的社会保障财力进一步扩大覆盖面的压力巨大,仅2008年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空账额就已达到146,113亿元;另一方面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我国农村人口比重很大,但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保障仅仅局限在小部分城镇劳动者中实施,农村劳动者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都没有完整的制度设计,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制约了财税政策促进社会公平分配作用的发挥。
(三)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不合理因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受到经济水平和财政资源总量的限制,我国的转移支付在具体实施中往往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将有限的财政资源更多地转移到发达地区,很多贫困地区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从而影响了地方财政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第二,转移支付总量偏少、结构不平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早已超过千亿元,但直接用于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总量明显偏少,显然与其不成比例;第三,转移支付的形式过于繁杂。当前我国的转移支付形式包括:税收返还、专项拨款、结算补助、体制补助和过渡期转移支付等多种形式,这些转移支付形式繁杂,且各自依据不同,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功能弱化,极大地限制了转移支付政策调节收入分配效力的发挥。
(一)完善个税的调节功能
1、合理分类,简化税率。综合所得税制比分类所得税制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方面有更大的作用,但在我国完全取消分类所得税制可能会导致税源失控、税款流失。因此,应着重完善以综合税为主、分类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即对不同所得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并参照国际经验,在税率结构方面向低档次、降低税率、拉大级距方向改进,针对不同类别的应税所得设立一级或几级税率,以此体现对低收入者免税、对中等收入者轻税和对高收入者适度重税的原则。
2、制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笼统的“一刀切”的定额扣除费用的办法,存在着很大的不合理性。个人所得税应以纯所得为课税对象,对个人获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扣除赡养、纳税人本人及家属的生计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使法定扣除标准与纳税人实际生活负担相接近,逐步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扣除,考虑家庭人员的不同构成以及基本生活需求的实际情况,同时增加教育支出等专项扣除,使其更有利于低收入阶层。
3、建立辅助个税的财产税体系。当前,我国实行的财产税主要有房产税、契税和车船税,而遗产税和赠与税、证券交易税等仍在规划中,这也恰恰是拉大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主要税种,遗产税和赠与税直接面对高收入阶层,可以有力地防止居民通过非个人努力取得的财富积累而暴富,有利于缩小代际之间的收入差距,应尽早推行该类税种,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
(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1、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多渠道筹集和积累社会保障基金,合理确定保障的标准和方式,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纳入法制化轨道,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此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提高统筹层次,同时应探索建立预算管理尤其是支出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基金使用办法。
2、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增大对贫困地区的保障力度。应逐步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职工都纳入社保税的征收范围,从而均衡各类单位支出,缩小职工收入差距。同时,社会保障也应覆盖到农村居民,要逐步完善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增加对低保和贫困人员的保障力度,逐步建立针对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机制,保障城镇贫困阶层和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要加大对低收入者的财政支持力度,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1、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统一转移支付标准。依法调整当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统一转移支付标准,扩大因素法的使用范围,以“因素法”代替“基数法”,以此作为确定转移支付数额的尺度,并加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规模和力度,尤其是加大对贫困县及城镇的转移支付,加大对其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卫生医疗、生产项目等的财政扶持。另外,要缩小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同时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规模。
2、完善转移支付体系,促进地区均衡发展。当前,转移支付的目标应为逐步调整各地区之间的横向不平衡、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距,促进区域间的均衡发展。国家可以通过规范和有效运用地区间的转移支付以及阶层间的转移支付有效调节过低收入,还应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的优惠政策倾斜,加强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西部地区的经济实力,以经济发展带动西部居民收入的增长,缩小与东部发达地区居民收入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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