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程 凯
绿色建筑标识下寻租行为的衍生机理及防控
□文/程 凯
为了规范绿色建筑评价,建设部发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新标准的实践同时也增加了一次权力寻租与创租的机会,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践中,政策制定者应不断完善标准,利用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公众参与共同推动新标准的实施,避免“严把质量关”的新标准成为新的“寻租场”。
绿色建筑;标识;寻租
绿色建筑倡导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既是对建筑节能的有力带动,也是引导建筑技术发展的重要载体。为了规范绿色建筑评价,建设部发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明确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含义、适用条件、申请原则、工作原则等。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发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2007年11月,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印发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开始受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该评价标识工作是经过官方认可的,具有唯一性。
一般说来,每扩大一次政府的公权力,每增加一个政府机构,每增加一个官员,每增添一项审批权、管理权,同时也都增加了一次权力寻租与创租的机会。在政府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管制并允诺将有经济、税收等激励政策的条件下,得到官方认证的建筑价值会上升,于是业主、开发单位及相关单位会尽力使其开发的建筑取得绿色建筑认证。这就产生了为取得绿色建筑认证的寻租行为,对社会福利的增进造成了双重的损失。
(一)绿色建筑评价中寻租行为的制度性诱因。传统计划经济的本质在于国家对社会公共资源的统一控制和计划分配,由此导致了特定资源人为价格与自然价值失衡,形成潜在的“制度租金”。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是经过官方认可的,具有唯一性。标识评价工作建设部科技中心受理,这就意味着经济主体为取得该标识会不惜通过包括行贿在内的非法手段来获取,从而使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审批、审核人员拥有了充足的腐败资本。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哈佛大学的LaPorta与Shleifer、Lopez-de-Silanes和世界银行的Djankov四位教授对85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做了系统统计,考察各地从开始注册公司到可正式营业之间平均必须走过的审批步骤数、所需天数及注册申请费用。四位教授的研究结果对表明:恰恰是那些行政审批时间越长、行政权力“严把质量关”越多的国家里,产品和服务质量越差,假冒伪劣产品越多,市场上的诚信越是缺失,银行呆账就越多。这些壁垒不仅没带来设想中的种种好处,反而为政府部门创造了更多“创租”机会,妨碍了人们创业。这种行政“严把质量关”往往变成了更多的“寻租场”。
(二)绿色建筑评价中寻租行为的内在动因。一是有的业主、开发商及相关单位意识到绿色建筑的潜在收益,国家对绿色建筑的宣传与推广使绿色建筑在公众心目中的价值得到提升,我国已经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对积极参与绿色建筑事业的单位进行物质的和政策层面的激励与支持,这也成为绿色建筑评价中寻租者的“动力”;二是经济落差加剧而导致的价值观念错位。社会转型中,“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观念被不断强化,经济行为的多元化加大了不同职业、身份者经济落差,物质财富与社会角色的对应关系引起了社会结构的变化,影响着社会的公共观念,并逐渐成为社会的主流认识,这一切也必然会对作为社会成员组成部分的公职人员价值观念的变迁带来影响,拥有权力者利用公共权力缩小与其他社会成员的经济落差。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实践中,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如标准的有些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标准中有些条款要求过低,而且没有“量化”,只是“定性”评价,往往很难区分建筑物的“绿色程度”。
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与过多的“定性”评价往往会增强政府部门的“可操作性”。通常政府的权力范围越大,机动性越强,市场主体的寻租动力越强。绿色建筑的实践毫无疑问是一项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建筑师具有生态环保的理念,并采取相应的设计方法,还需要管理层、业主都具有较强的环保意识。这种多层次合作关系的介入,需要在整个过程中确立明确的评价及认证系统,以定量的方式检测建筑设计生态目标达到的效果,用一定量指标来衡量其所达到的预期环境性能实现的程度。评价系统不仅指导检验绿色建筑实践,同时也为建筑市场提供制约和规范,有效地收缩政府审批权力的范围,减少寻租的空间。
(二)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双驾齐驱。我国绿色建筑的推动有很强的政府背景,可以说,目前《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更多的是一个政治任务,从公共经济学的视角进行思考,绿色建筑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由于这种外部性的存在,市场在自发引导绿色建筑方面的作用往往是失灵的,必须发挥政府引导的作用,以弥补市场失灵。但是,政府在力图弥补市场缺陷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产生另一种缺陷,即政府活动的非市场缺陷。也就是说,政府为克服市场功能性缺陷所采取的立法、行政管理以及各种经济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和问题,行政权力“严把质量关”变成了更多的“寻租场”,最终导致政府干预经济的效率低下和社会福利的损失。因而,我们在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的同时,也应将精力放在评价体系的市场运行机制上,而不要局限于内容和结构上,其实在内容和结构方面,标准也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LEED,但LEED的成功并不在于它的内容有多么严谨、结构有多么完善,而在于它以市场为中心的开放性原则,这才是LEED获得世界范围内成功的核心因素。
(三)加强公众参与。所有政策、标准的制定都应该让利益相关者参与,既参与政策、标准的设计,也参与政策、标准的评估,民众享有平等的参与权、表达权、讨论权、乃至制裁权,使他们有相应的渠道表达对自身利益的关切和诉求。因为新的政策、标准的产生无非是民众博弈的结果,如果不能够保证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他们就无法参与博弈,其利益必然被漠视。政府也会在缺少制衡力量的环境中膨胀成“怪物型政府”。在这种条件下形成的制度会成为“夺贫予富”的制度,在这种条件下形成的政府也必然会成为民众财富的“掠夺之手”。
绿色建筑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社会公众是利益相关主体。在绿色建筑评价过程中寻租活动的最大收益者是那些寻租成功者,最大的受害者是社会公众。寻租者用无效率的手段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当前的权力设租、寻租存在的制度性土壤是:政治领域缺乏民主、监督、竞争、制衡机制,决策透明度低;经济领域中政府权力不断侵蚀市场领地,“公权区域”太大,公平竞争受到阻碍,使市场机制功能软化。权力寻租和掠夺都是围绕着权力而衍生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国情专家、清华大学教授胡鞍刚指出,我国需要确立全新的改革,政府改革过程中必需透明,保证民众的知情权。一切改革举措、红头文件必须公开,各类改革方案在形成、制定、实施过程中必须不断披露信息,使利益相关者能够有足够的渠道、方法了解相关信息。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实践过程中应向民众分配更多的权力,保证他们最基本的知情权、监督权、制裁权等,才能从根本上遏止权力寻租与掠夺行为。
(四)建立申请者责任延伸制度。绿色建筑会加大开发者的生产成本,也会增加消费者的货币支出,我国已经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不久即将出台,对积极参与绿色建筑事业的单位进行物质的和政策层面的激励与支持。这也成为绿色建筑评价中寻租者的“动力”。政府在制定激励政策时,应对申请者建立责任延伸制度,对于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其申请者不仅要在生产中对环境负责,而且要对所生产的产品在其使用期间以及报废之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负责,并承担废弃物产生和处理的一切费用。对于那些通过寻租获得标识的“伪绿色建筑”,如果在其使用期间以及报废之后不符合要求,其申请者不但得不到政策的优惠,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强制性责任必然促使企业在设计、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把“减量化”和“再利用”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到企业经济考核中来,促进生态设计等工作的开展,使寻租者没有生存的土壤。
在一国的经济、政策发展过程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既可能是“扶持之手”,也可能是“掠夺之手”。如果政治体制中权力的分配不均匀,政府的行政权力过分膨胀,而民众对于新标准、新政策缺乏最基本的知情权、参与权、制裁权,因而缺乏相应的制约能力,使得政府部门中的创租、企业的寻租行为日益泛滥,成为民众财富的掠夺之手。因此,在新标准的推行实践过程中,应在政府引导下,利用市场机制,加强公众参与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 B/T50378-2006). 2006.6.
[2]戈登·塔洛克.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3]许云霄.公共选择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刘岩.寻租理论与政府行为的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4.9.
[5]叶静,刘婧.政府干预中的权力寻租行为分析及其防治[J].行政与法律,2004.3.
F4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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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