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亚丽
(淮南师范学院 政法系,安徽 淮南 232001)
范例教学理论在经济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以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为例
程亚丽
(淮南师范学院 政法系,安徽 淮南 232001)
法学专业是应用型专业,而经济法学是一门内容广博、体系庞杂、横跨经济学和法学两门学科、涉及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各个方面的实用型学科。创设于范例教学理论基础的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在经济法学教学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该模式在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中存在着诸多不足,亟待创新和完善,以提高经济法学教学的实效。
范例教学理论;模拟法庭;经济法学教学
法学专业是一个应用型的专业,法学教育主要包括两个部分——法学知识的学习和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法学教育的目标也由知识型教育向素质型教育深刻转变。素质教育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三个方面,其中知识是素质形成和提高的基础,能力是素质的外在表现。法学素质教育即是融传授法律知识、培养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于一体的新型教育模式。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教育观念的更新、知识结构的重构和教学方法的改进。而创设于范例教学理论基础上的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教学中被广泛应用。在经济法学教学中如何科学地组织和实施模拟法庭教学活动,解决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的弊端,提高经济法学教学的实效,是本文拟要讨论的问题。
现代范例教学理论起源于德国,代表人物是瓦·根舍因和克拉夫基。所谓范例,就是那些在日常生活素材中隐含着本质因素、根本因素和基础因素的典型事例。范例方式教学就是把主体与客体、问题解决学习与系统学习、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的教学方法。[1]该理论认为,传统教学所传授的系统知识单一,理论与实际脱节,而通过典型“范例”教学,可以训练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判断问题的能力。实施范例教学,在选择教学内容时,必须遵循基本性、基础性和范例性三条原则。基本性原则,即要选择本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为教学内容;基础性原则,即在选定教学内容时,要从学生智力发展水平和已有知识经验的实际出发,并使这些教学内容能成为学生进一步向前发展的基础;范例性原则,即在已经选定的教学内容中,再精选出范例性的、典型性的材料为教学内容,通过个别来说明一般,使学生能通过部分来理解整体,产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范例教学理论自创设以来,在教学领域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成为当代世界“课程现代化”的三大典型学派之一。
所谓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就是使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担任不同的法庭角色,以法院开庭审理为参照来模拟审判,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实体法、程序法,文书制作、辩论技巧以及相关知识解决个案的实践能力,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之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该教学模式正是范例教学理论在法学教育教学中的创造性应用,与其他教学方法相比,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有如下特点:
师生关系是在教育过程中,为完成共同的教育任务进行交往而产生的关系,它对教育任务的完成关系极大。[2]模拟法庭教学是一种以学生为主体的自主式教学模式和方法,学生和教师的角色与地位发生转换,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教师成为教学活动的策划者和指导者。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学生处于当事人、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证人的地位,必须要设身处地地考虑所扮演的角色的身份和利益,从不同的角度参与同一案件的审理,因而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姿态是积极主动的,使学生实现了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学习的质的转变。同时,教师在这个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教师不仅要筛选适当的案例、指导学生查阅卷宗和资料,还要有效控制庭审过程,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建议,真正实现了教学互动。
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不仅要求学生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更要求学生对法学知识进行全盘掌握并加以灵活运用。一个模拟法庭活动,从案例的确定、材料的收集和分析、诉讼文书的形成及整个审判活动的举行,是学生对相关程序法、实体法、法律文书、法律逻辑学、心理学等知识的综合应用。因此,模拟法庭活动为参与者提供了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不仅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加强了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也锻炼了学生的辨证思维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临场的控制能力。
就法学教育目标而言,不管表述方式如何,总的应该体现出:法学作为一个特殊的领域,其教育目标应当是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并能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高素质人才。[3]法学专业教学最传统的教学方法是课堂教学,其预设目标是给学生传授一套所谓“严谨推理”的法律解释方法与获得现有法规的系统知识,即双基训练。这种模式造就出的学生有知识而无能力,知法律而不懂运用,很难适应和胜任法律工作者的要求。在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中,参与者和旁听者暂时跳出熟悉的格式化法律文本和理论知识之圈,直接面对法律实践问题并接受“问题”的真正考验,从而产生一种“从业”的压力。这种心理上的压力既可以检阅其背景知识和法律思维能力,又可以检验文字表达和言辞辩论能力。[4]所以说,模拟法庭教学法适应法律实用型人才的素质教育要求,是法学学生课堂教学之外必不可少的一门课程。
经济法学属于法学学科的二级学科之一,也是法学专业和经济学专业必修课程之一。经济法学的教育目标应当是培养具有扎实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并能运用经济法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法律实务问题的高素质人才。
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所涵盖的法律内容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加之各届政府、各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法本身的内涵理解有所不同,从而使得经济法学科的内容非常广博,体系异常庞杂,且知识的跨度非常大。同时,经济法学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联系,实践性较强。经济法学科涵盖了与我们社会经济生活密切联系的诸多法律知识,如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房地产法、税法、价格法等等,而这些法律又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的,因此实践应用性较强。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必须理论联系实际,着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处理各类经济纠纷的实务操作能力。而传统的教师“满堂灌”教学模式仅传授单纯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远远不能满足经济法学教学的要求,必须组织学生进行实战演练,并且在演练中重复学习,才能适应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模拟法庭教学模式能够使学生通过模拟法庭的训练,熟悉经济诉讼程序,提高分析案件、法庭辩论、口头表达等综合能力,从而对经济法学的学习形成一个从点到面,从掌握知识关注到提高法律实践运用能力,从经济法学的单学科学习到整合经济法律、诉讼程序、法律文书制作等多学科学习的良性过程。
1、明确教学目标和要求
模拟法庭的教学目标不仅限于对书本知识的强化和运用,应该包括认知目标和能力目标两个方面。模拟法庭教学可以检验学生对课堂所学的经济法学理论知识是否真正理解和掌握,能否运用相关法学原理分析案情、正确理解法律法规,达到巩固所学知识之目的。同时,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可以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应变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及法律文书制作能力等。基于此教学目标,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应该对学生提出更详细、更明确的要求,以提高教学实效。
2、准备阶段
模拟法庭教学的准备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教学目标实现的成败。为顺利开展开庭审判活动,笔者将这一过程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确定案例
案例的选择和确定是实施模拟法庭教学的重要环节。开展模拟法庭教学,首先要选取合适的案例,可以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收集已审结的案例。但在案例的选择上,切忌直接选取法院判决书中的实事部分,因为任何一个案件的法律实事都不会如此的单一和没有争议,都是极其复杂的,不同利益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都会有不同的认识,进而会有很大的争议。当然,教师还可以根据需要对案情作适当的变动以更适应模拟法庭教学实践的需要。
(2)分派角色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导教师确定模拟法庭的组成人员,对学生进行分组,可将学生分为审判组、原告组、被告组、证人鉴定人组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组。指导教师在分派角色时,应当注重审判组成员的选拔和任用。因为审判人员必须对庭审规则、诉讼程序、法庭用语以及实体法规范有较为深刻的理解,且具备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审判人员在整个模拟法庭审理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发挥关键作用,关系到本次模拟法庭是否能够顺利进行,是否能够获得显著的实训效果。
(3)收集材料
模拟法庭各小组成立后,教师应当指导各小组收集相应资料。各小组在初步占有一定事实资料的基础上,协商研究分析讨论案情,指导教师分组进行指导,在指导时不涉及具体的处理,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在正式开庭前,各小组应当按照要求准备相应的法律文书。在撰写法律文书时,应当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语准确、论证充分、结构严谨、格式规范。
3、开庭审判
这一阶段要求学生真正进入角色,各项活动应当严格依照法庭审判程序进行。首先,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场所的布置要与法院的正式审判庭一样,各组学生要着相应的服装,形成严肃、正规的法庭气氛。其次,开庭审判的各个阶段的工作,都由学生自己完成,教师不参与、不干涉,即使开庭时遇到了问题或遇到了准备阶段没有预料到的情况,也由学生自己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中断开庭程序,尤其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模拟法庭结束后,应形成一套完整的案卷材料和总结材料,以便进行更深刻的评价,为以后的教学保留重要的参考资料。
4、总结与反馈
庭审后的总结与评价是检验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重要途径,应当建立一个真实反映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评价体系,促使模拟法庭教学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模拟法庭可以建立学生自我评价与教师指导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庭审结束后,各小组派代表介绍本组庭前准备过程和庭审时的表现情况,指出两者差异之处。评价的目的不是判断学生的能力和成绩,而是评估自己的行为表现,发现存在的问题,寻求改进的方法。所以,在活动结束后,还可以采取撰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巩固教学效果。指导教师在充分听取学生的自我评价后,要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全面评价,充分肯定学生精彩创新之处,也要针对学生在模拟法庭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的不足,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帮助学生逐步完善法学知识,提高综合能力和职业素质。
在经济法学课程中引入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可以帮助学生巩固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因而具有重要意义。但也有一些实际问题会影响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作用的发挥,这些问题在实际教学中亟待解决。
顺利开展模拟法庭教学需要诉讼法、法律文书写作、律师实务、逻辑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综合性知识作基础,这就要求学生必须注意平时知识积累,这也是制约经济法学课程采用模拟法庭教学的一个“瓶颈”。因此,要想使模拟法庭教学活动顺利开展,达到预期的效果,最好在开设相关课程之后再开设经济法学课程。
现在大多数院校法学专业经济法学课程为一学期教学内容,课时量一般为60课时左右。但是,鉴于经济法课程的法律规范繁杂、知识点较多,在这么少的课时内,难以对经济法的各重要部门法作更深入的分析。而模拟法庭的实施又要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从确定案例到公开审理再到总结反馈,一个完整的教学过程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要求指导老师投入大量的精力,如果都放在课余,势必影响教学活动的开展。因此,从经济法课程本身特点和模拟法庭教学实施的实际出发,应该适当增加其课时量,一方面需要确保教师有足够的时间讲解理论知识,适当安排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活动,另一方面还需要考虑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整体协调,避免挤占其他课程的课时量。鉴于此,可以考虑将经济法学的课程分两个学期进行教学。这样既可以解决课时不足的问题,又可以加强经济法学基本理论和实践的学习,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案例是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核心与灵魂,保持案例的典型性、符合时代性是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生命力所在。[5]经济法法学课程引入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所需的案例需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专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符合经济法课程的特色及专业深度,使学生在模拟法庭的实训过程中能运用经济法学的专业知识来解决问题,从而加深对书本理论知识的理解;二是新颖性,经济法学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联系,实践性较强,经济法学课程的学习应当紧密联系实际,所以,选择当前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真实案例更有利于学生搜集资料,更新知识;三是疑难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专业深度和广度,学生需经过认真的思考和深刻的分析,综合运用所学过的法学相关知识,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四是争议性,案例的选择具有可辨性,给双方当事人及法官都留下一定的思辨空间,有利于培养学生灵活创新的思维能力。此外,案例的来源可以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借阅已审结的案宗,教师还可以将学生较为关注的现实事件引入到模拟法庭教学中。
实践教学对教师能力的要求比理论教学的要求更高。指导模拟法庭教学的教师既要有较深的理论功底,又要有实践经验;既要掌握理论的前沿知识,又要了解实际办理案件的情况。这样的师资队伍的建成不是一日之功,而是需要系统的培养与训练才能建成的。这就要求各高校的法学院系不仅要注重法学理论的研究,也要高度重视教师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教师教学之余从事司法实践,“纸上谈兵”的教师是不能胜任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工作的。[5]为此,除鼓励教师从事兼职律师职业外,可由所在学院与有关司法机关达成协议,让教师能有机会到这些部门去工作一段时间,获得最直接、最充分的实践经验,以利于提高其指导水平。另外,也可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指导老师,进一步开阔学生视野,加深对法学实践工作的认识。
[1]赖华强.范例教学及其相关情况简述[J].韶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
[2]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127
[3]白泉礼.高校经济法的教学方法改革研究[EB/OL].http://qkzz.net/article/199e4c79-593c-4379-9755-0ec0b0845bff.htm
[4]李殿英.利用高校模拟法庭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130
[5]陈娴灵.关于创新模拟法庭教学的理性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7,(6)
Abstract:The specialty of law science is an applied one,and economic law,involving the disciplines of economics and law science and covering macro-control and micro-regulation,is a practical discipline with profound content and broad system.Under the guidance of example teaching theory,the teaching model of moot cour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teaching of economic law.However,there is more than one shortcoming in the organization and execution of the model in teaching practice,waiting to be innovated and optimized,so as to improve its effectiveness.
Key words:the example teaching theory;moot court;teaching of economic law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xample teaching theory in teaching economic law
CHENG Ya-li
G642.0
A
1009-9530(2010)04-0117-04
2010-04-06
淮南师范学院教学研究项目(HSJY200801)
程亚丽(1977-),女,安徽桐城人,淮南师范学院政法系讲师,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