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章铭
(黄石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黄石 435003)
简析农村金融发展取向*
石章铭
(黄石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黄石 435003)
当前中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有一种商业化的倾向,这种倾向集中反映在对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主体——农信社改革的争论上。这忽视了单纯商业化改革中国农村金融的种种弊端,是值得商榷的。中国的农村金融必须坚持合作制,不过这种合作与以往政府为主的合作制度相比,是要真正实现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互助。
农村金融;商业化;合作制;发展取向
中国改革开放 30年来,农村经济迅猛发展,但是农村金融的发展却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金融发展理论早已揭示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必须借助金融发展的力量,中国农村经济要得到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发展的支持。改革与发展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适应现代新农村经济发展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已经成为共识。但是,由于理解“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内涵的差异,导致在如何选择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村金融发展路径问题上,学术界和农村金融业界仍存在很大的分歧。
目前,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已经形成了以农信社、村镇合作银行为金融机构主体,为农村金融提供商业金融服务,并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主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的格局。同时,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如长三角和珠三角经济带还存在着一些影响力比较大的民间金融。但是,当前以商业化发展为主要取向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是不是就是所谓的能适应现代新农村经济发展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内涵的体现?还值得商榷。
农村金融作为整体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是指农村货币流通、资金运行与信用活动的统一,即以信用手段筹集、分配和管理农村货币资金的活动[1]。事实上,可以将对农村金融的理解具体表述为:围绕农民、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融通活动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服务所共同组成的范畴总和。这里强调农村金融涵义的重点是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融通。这是因为,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始终面临农民储蓄不足和积累有限导致的“农业资本匮乏”问题。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时,农村各类经济主体 (一般的农户、农民种养殖业大户、村办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类农民经营企业等)都有很强的贷款意愿。因此,中国农村金融的核心就是满足受到“农业资本匮乏”问题困扰的各类农村经济主体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时所产生的金融服务需求。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改革,必须紧紧围绕农村农业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来展开。这不仅是理解中国农村金融内涵的关键,也是探索中国农村金融发展路径的根本。农村金融的发展不仅要为农业生产提供资金融通,解决资本匮乏的制约,更重要的是,农村金融还要通过提供低成本的信贷,减少农户在资金融通过程中花费的交易成本,从而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改善农民生活、生产条件。因此,只有从这样的农村金融内涵理解出发,才能把握好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方向。
改革开放 30年来,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以农户、农民经营企业和村办企业为主的经济主体。农村金融主要是为这些经济主体提供信贷、储蓄、保险和各类补贴转移支付等金融服务。由于中国农民的储蓄需求基本得到满足[2],因此,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可以大大缩小为信贷服务需求。
1.农户金融需求分析
自从实行联产承包制,逐步取消了集体农业生产的模式以来,农户经济就是中国农村经济的基础。农户成为了完全独立的经济主体。依据农户所从事的经营生产活动层次的不同,可将中国农户大致分为三类:从事自然经济的传统农户、处于自然经济与现代农业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农户和从事现代农业市场经济的农户。
第一类农户,主要依靠种植或养殖来获取收入。他们由于缺乏资金进行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生产资料的引进和应用,加上某些历史和环境因素的制约,使得他们依靠农业生产获得的收入比较少,不足以提供足够的储蓄来扩大甚至是维持原有的农业生产。因此,这类农户的资金融通需求是十分迫切的,是为了维持生产和基本消费保障的金融需求。
第二类农户,主要从事农业种植或养殖,但是由于自然环境和地理位置的先天优势,这些地区的农业生产率较高,因此,这些农户能获得较多的农业生产收入。这类农户手中往往能有一定的资金积累,使得他们的农业生产要素投入可以在劳动力和资本之间进行一定程度的协调。如劳动力富余的农户,可以在保证基本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外出务工,获得工资性收入;而资本富余的农户则可以进一步选择高效益的农业或非农业资本性投资。
第三类农户,能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他们主要是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农产品利润的最大化。这类农户往往拥有较大的资本量,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多从事能使资本增值的投资性农业生产活动。这类农户的贷款需求也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但与第二类农户贷款相比,这类农户的资金更多的是与高、精、尖的农业科技相结合,资本边际收益更高,贷款需求量往往更大,风险也相对较高。
2.农村企业金融需求分析
农村企业主要是指以农民个人、农户、农户联合和村镇为经营主体的企业。2004年,全国农村企业吸纳的劳动力人数为 14 733万人,占当年农村劳动力总数的 27.9%;截至 2007年末,以农村为代表的中小企业完成增加值 6.8万亿元,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 27.6%,占全国农村社会增加值的 60%左右[3]。
当前,农村企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其金融需求主要体现为资金的融入、汇兑、结算。但是,多数农村企业是中小企业,自身积累不足以支持扩大再生产,因此,农村企业金融需求主要是以资金融入为主的信贷需求。在资源稀缺的金融市场上,大多数农村企业由于自身经营规模小,与大企业相比,处于明显的劣势。
改革开放 30年来,中国农村金融供给体系逐步形成一明一暗两条主要渠道。一方面是处于货币当局能监控和管理的正规金融体系。这类正规金融体系目前已经形成了政策性功能、商业性功能和合作性功能相区别的三类金融机构,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此外,自 2006年以来,国家设立邮政储蓄银行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正逐渐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生力量。
另一方面,就是在中国已有悠久历史的民间金融体系。这类民间金融体系以地下钱庄、合会、典当行等形式出现,以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逐步形成了在农村具有广泛影响的信用链条。
尽管在农村金融发展问题上,国家始终没有正式承认民间金融的地位,并且在农村金融发展中始终坚持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作为主要导向,但是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效率和影响却始终要大于正规金融。在一项调查中显示,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资金融通需求大部分是通过农村的民间金融形式满足的[4]。由此可见,以农信社为主体的农村正规金融供给是不能满足中国农村金融需求的。在当前农村非正规金融没有得到承认的形式下,要想扩大农村金融供给,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其方向仍然是改革发展以农信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体系。
当前,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在内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撤离农村市场,新型的邮政储蓄银行和村镇银行尚未发展成型,且受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制约,农村信用合作已经成为中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这点已毋庸置疑。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基本思路的形成和最终取得成功,必须紧紧围绕农村信用合作社来展开。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本属性应当是参加到农信社的农村经济主体之间的互助合作金融组织。农村经济主体以参股或缴纳合作基金的方式参与到信用合作机制中来,享受信用社提供的资金融通便利,这是农信社的基本组织原理。然而,纵观建国 60年来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曲折发展历程,农信社始终是中国官方控制的政府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的“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的性质完全丧失。面对这样的局面,是拨乱反正,恢复农信社的“合作制”发展取向,还是按照商业化和市场化的思路将农信社改造成社区银行,成为了农信社发展乃至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焦点问题。
农村商业性金融是指在农村区域以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主,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服务等货币信用业务的商业性货币资金配置活动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如果要将农信社的商业化发展作为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基本取向,起码忽视了商业金融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特点,必然产生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
首先,商业性金融业务的展开,势必遵循“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三项原则。从安全性的角度出发,如前所述,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对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主要是满足自身生产和生活消费需要,农户融入资金的基本信用保证是农业生产活动的顺利开展。但是,中国的农业生产还处于自然经济向现代农业经济过渡阶段,大部分地区的农业生产比较分散,规模小,而且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侵袭。这些因素往往会导致农村金融非违约风险增大。从收益性的角度出发,中国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对资金融通数量都不大,主要是解决季节性或临时性生产生活资金需求,而且农村市场整合难度比较大,十分分散。这样农信社在提供资金融通时,不仅资本获利能力减弱,而且由于交易成本较高,使得农村金融服务变得无利可图。面对这两个问题,依据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往往为了回避风险,选择放弃提供一些小而散的农村金融服务,甚至局部退出农村金融市场。
其次,商业性金融业务的开展必然使得农信社对农村金融的“补血”功能变成“抽血”功能。长久以来,中国的金融机构对农村提供的金融服务是以吸收储蓄为主的,农民手中大量的资金被金融中介机构转移到农业生产领域之外。仅仅以农信社为例,2002年 11月底,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 19 469亿元,各项贷款 14 117亿元 ,两者差 5 352亿元,其中有价证券及投资 1 812亿元,净存放中央银行 684亿元,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 1 152亿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计算,估计从农村流出资金约 3 000亿元[5]。2006、2007年山东、重庆等地的金融监管机构分别报告说,本地区通过农信社导致农村资金外流数量分别达到50~60亿人民币。随着四大国有银行的撤离,农信社成了为农村金融提供服务的唯一主体,如果采取商业化发展的原则,必然导致农信社出于盈利和安全的考虑加速将农村资金向城市市场转移。其结果是,本来就“资本匮乏”的“三农”问题又会遭遇更加严重的资金瓶颈困扰。
再次,强行按商业化原则来改革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事实上是忽视了广大农业经济主体长期存在的合作金融愿望。在一项农村金融调查中发现,农户对社区金融组织参与意愿十分强烈[4]。这项调查中,当农户被询问是否愿意作为股东参股在本村范围内成立的社区性金融合作组织时,多数农民表示了赞同;在回答参股原因时,多数农民归纳为“会很方便”。这就反应出了当前农村金融需求主体有着强烈的发展合作金融的愿望。无视这种愿望,强行在中国将信用合作社改制成为社区银行,不仅不能解决农民的正常金融需求,往往还会因为商业性金融的高门槛,将农村金融发展逼向非正规金融方向。
最后,将农信社按商业化原则改造,不利于农村金融的竞争性环境形成。当前农信社作为在农村具有最多分支机构的金融组织,某种意义上形成了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优势。这种垄断结合了长期以来农信社的政府官方色彩,往往会产生寻租和腐败问题。同时,农信社也会凭借这种若隐若现的官方力量,打击一切能与自己在农村金融领域展开竞争的对手。如果这种商业化改造运行出现问题,不仅给农业经济带来冲击,也会造成政府的负担。2008年初江西某地的农信社出现破产的危险就是典型例子。
结合前面的分析,既然商业化改造农村金融发展体系比较困难,而且农户自身有发展合作金融的愿望,因此中国农村金融的改革发展方向应该就是以合作金融为主导。只不过这种合作金融要区别于以往政府主导的合作金融体制,真正建立一种农民之间“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的农村合作金融机制,这是符合“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内涵与要求的农村金融发展取向。要想实现这样的发展目标,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政府不应该作为所有者参与到农村金融合作机制中来。当下的农信社合作制之所以受到诟病,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政府将农信社看作是自己掌控的金融资源。这种观念直接导致政府在主导以农信社为主的农村金融改革时,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忽视了合作社的基本性质和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互助利益诉求。因此,政府必须转变自己的角色,从以往的所有者转变成引导促进农村金融需求主体之间合作机制形成的管理者。
第二,要促进农村信用的发展。农户在选择金融机构的时候,自己参股与否,并不作为主要考虑依据,而是从方便和能获得贷款的角度来考虑,这就说明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不一定非要从转变经营机制入手,关键在于能否及时、便利提供金融服务。而金融服务便利快捷的获取与农村信用环境的发展呈正相关关系。因此,在推动农村金融发展的同时,加快建设农村信用体系,例如,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完善农业信贷抵押机制等等。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不仅能增强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信用基础,而且能为农村金融合作机构的发展确立良性互助合作机制,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顺利发展。
第三,合理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多数学者认为,农村金融体系应该包括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两类,不能因为民间金融的非正规性就对其采取排斥和挤压的态度。从历史的角度,民间金融在中国已经有了数千年的发展。从现实的角度,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相对正规金融,民间金融融入资金方便,而且中国民间金融往往以亲缘、地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信用链条比较牢固,风险较低,不大的范围和数额往往能很好的满足农村金融需求。而这事实上是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基础。当然,民间金融借贷利率偏高是民间金融发展的硬伤。为此,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鼓励正常合理的民间金融向合作金融发展。
[1] 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与政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3.
[2] 刘玲玲,杨思群.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 [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4.
[3] 韩俊.中国农村金融调查 [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7:136.
[4] 王颖,袁中红.农村金融供求实证研究 [J].三农金融,2009(3):68-75.
[5] 夏斌,近期金融热点问题和银监会成立的利与弊[N].中国经济时报,2003-01-22.
On Rural Finance Developing Orientation in Ch ina
SHI Zhangm i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Management,Huangsh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Huangshi Hubei 435003)
Nowadays there is a commercial trend in the reform of Chinese rural finance.This trend is reflected from the debate on the refor m of rural credit cooperation-the principalpartof Chinese rural finance.It ignores the defects caused by refor ming Chinese rural finance commercially.The paper holds that Chinese rural finance must adhere to the cooperative principle.But contrastingwith the former one that leaded by government,the new cooperative principle will bring aboutmutual support among the agriculture management subjects.
rural finance;commercial trend;cooperative principle;developing orientation
F830.6
A
1671-7422(2010)06-0022-04
10.3969/j.ISSN.1671-7422.2010.06.006
2010-11-28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008y351)。
石章铭 (1977— ),男,湖北黄梅人,讲师,硕士。
(责任编辑 陈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