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 颖
(廊坊广播电视大学,河北 廊坊 065000)
1.含义。恶搞,源于日语Kuso(库索),是一种特殊的互联网亚文化,它是以文字、图片、动画和短片为手段,以颠覆的、滑稽的、莫名其妙的无厘头来表达个人思想的一种方式。恶作剧自古有之,但当它插上IT技术的翅膀再行驶上网络传播的高速公路,便一发不可收拾,经台湾和香港传到内地,受到许多年轻网民的追捧。
2.恶搞的方法:解构——重构。恶搞作品的产生过程遵循解构经典——重构作品这一过程。恶搞创作中一个突出特点是恶搞者多把公众熟知的经典作品作为解构对象,其他作品一般不会作为恶搞对象。经典作品具有权威性,社会影响旷日持久。恶搞者以解构经典作品为手段,可以利用经典作品的影响吸引观众的眼球来开辟市场,增加自己作品的点击率。更重要的是恶搞经典作品能产生一种强烈的喜剧效果。恶搞是凭借文字、图像、音乐、动画等手段,颠覆解构古今中外的知名人物或知名作品,重新建构成具备喜剧风格的新作品的一种所谓的创作活动,它也是作者讽喻社会或者纯粹自娱自乐的一种表达活动。恶搞者把他人的作品拿来加以解构,剔除原作的思想内核,提取原作的表达方式(或为音乐旋律、或为影视镜头、或为典型情节片断及人物形象),并重组加工,然后把自己对现实生活的理解和认识注入其中,最终形成一个新的恶搞作品。
3.恶搞的特征。恶搞富有个性,以解构传统、突出个性、追求自由为特色,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幽默风趣,同肥皂剧一样,具有较强的娱乐功能;讥讽反叛,通过夸张、讽刺、搞笑的风格反映现实问题,以引起社会的关注,如《春运帝国》将春运困难、“黄牛党”猖獗等社会现象解析得淋漓尽致,一部荒诞可笑的恶搞作品却暗含了强烈的现实批判性;富有创意,以标新立异、突破传统的方式呈现出来,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1.恶搞是一种娱乐的需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已逐步迈入信息化社会,受众的信息需求也呈现出复杂的多元化状态。一方面,社会大众的教育程度普遍提高,接触和使用的媒介数量和种类大幅度上升。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节奏的加快,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人们的思想更加开放,更加关注自己的生活质量,不仅重视物质享受,而且更欣赏轻松、愉悦的精神生活,更愿意在高节奏中寻求放松和刺激。对待传媒的态度,受众除了希望能够解惑,还希望能在其中找到轻松的东西来解闷。因此,国外的传播学者认为,受众对大众传播的心理要求,一是要知道我在什么世界;二是要知道我在这个世界是怎样工作和生活;三是要知道如何逃避现实,逃避现实工作和生活中的困扰。因此,从本质上讲,恶搞并没有太多的恶意,具有搞笑、夸张、颠覆之意,是一种娱乐的手段或需要。
2.恶搞的道德底线。恶搞是一把双刃剑,尤其是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作品为了提高点击率,内容非常低俗、恶俗,甚至冲破道德底线。其一,恶搞民族英雄挑战爱国主义精神。有些网络恶搞者全然不顾民族感情,他们的恶搞对象不仅瞄准了红色经典中的抗日英雄形象,而且瞄准了我们的民族英雄。如网络中出现的丑化抗日英雄的典型铁道游击队员的现象等,这种以恶作剧方式颠覆几代人心中的英烈形象的行径,是对爱国主义精神的亵渎。其二,恶搞道德典范挑战是非荣辱观念。有些网络恶搞者为了追求点击率,早已把是非荣辱观念抛在了脑后,在他们的眼中,只要能引人注目,什么都会去恶搞。如有的人恶搞任长霞,说她肯定是长期交通违章;等等,这些混淆是非荣辱观念的恶搞已引起有识之士和有道德感的网民的强烈反感。其三,恶搞中华文明,挑战国民的归属感、认同感。每个国家和民族都有自己的文明和传承,这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基础。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我们的祖先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明,也为我们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精神财富,这一切理应是中国人的骄傲。然而,许多网络恶搞者抱着一种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恶搞《三国》、《水浒》、《红楼梦》,有的甚至全盘否定我们的传统文明,他们想要否定的不仅仅是几个人物和几本名著,而是要从根本上否定维系中华民族凝聚力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这种是非不分、颠倒黑白、充斥着低级趣味的庸俗行为,跨越了人们的道德底线,对青少年价值观、荣辱观的确立构成了冲击,不利于青少年树立公正、正义、科学、进步、诚实、守信的道德观。
3.防止恶搞道德失范的对策。防止恶搞道德失范的关键在于引导和规约。除了依靠家庭教育、学校德育外,还要大力依靠各种大众传媒进行舆论引导和网络道德教育。
第一,加强网络主体道德修养,培养网络主体道德自律精神。一方面,网络传播主体或者网站的建设者要起到引导受众走向积极方向的作用和责任。开展以网络主体性教育为取向的网络道德教育是道德内化的有效手段,形成良好的道德内化,是网络道德自律的有效途径。互联网扩大了受众接收信息的自主权,增强了受众对信息的发布能力。同时,由于网民多数是匿名在线交往,因此,不同国籍、不同地域、不同意识形态、不同年龄、不同经历人的交流会呈现相当的复杂性,使得网络行为的控制更加困难。因此,要切实加强对网上各种主页和网站的管理引导,坚持正确的导向。利用技术预防、控制与打击利用现代科技,监管上网行为,利用有利的网络资源,建立有效的网络规范,打击和取缔违法网站,创建健康的网络环境。这是对网络恶搞的一种流程控制。
第二,实行分级、分类的管理模式。把网络恶搞纳入社会规范视野,按照其性质和恶搞程度划分被管理的归属门类和应受到社会规范的级别,对不同的恶搞确定不同的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对恶搞作品的审查工作,加大对不法网络恶搞作品的惩罚力度。建立堵与疏相结合的机制,对网络恶搞区别对待,对于那些单纯娱乐或带批判消极社会现象但没有触及公共利益的恶搞应予以准入,相反对于那些诋毁社会主流文化甚至攻击人身、社会的恶搞应坚决予以技术和法律方面的封杀。
1.恶搞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有些网络恶搞者抱着“法不责众”的原始理念,认为只要是网民爱看的,就“无所不能搞”。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种最起码的要求,我们的社会决不能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殊人群,网络恶搞者也不能例外。那些无视他人的基本权利(如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的恶搞;那种无视国家的神圣标志(如国旗、国徽)的恶搞;那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胡搞;等等,是不能允许的。
2.恶搞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何去追究恶搞者的侵权行为,已经成了网民非常关心的问题。从众多的恶搞作品来看,可能引起权益纠纷的主要集中在名誉权、肖像权和著作权几个方面,在这些方面,有些恶搞的确存在侵权行为。然而,界定网络恶搞是否侵权还是存在许多盲点的,网络维权也有一定的难度。首先,界定侵权主体有一定难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无明确被告则不予受理。恶搞侵权的第一个盲点就是难找恶搞者,对使用固定IP地址上网的恶搞者来说,其真正身份的界定并不难,但对许多有意规避而使用公用计算机的恶搞者来说,界定其真实身份就有一定难度。其次,界定侵权事实有一定难度。以著作权为例,如果作品用于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适当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如果超出了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这个前提,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网络恶搞往往是部分地借用恶搞对象,它有自己的创意,其做法是否侵权往往界于两可之间,让人难以判断。此外,被搞者往往无法证明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有多大,如果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样也很难证明。
综上所述,恶搞应当遵循基本的道德规范,不能以败坏社会风气为代价;恶搞必须尊重基本的历史事实,不能故意歪曲历史;恶搞必须控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行为;恶搞必须尊重我们民族的感情,不能伤害我们的民族感情;恶搞必须保证不能颠覆我们民族的精神价值观念,不能危害社会、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这不是对恶搞自由的限制,而是为了让恶搞有一个更好的生存环境,唯有如此,才能让恶搞这种世俗文化步入健康的轨道。
[1] 姜楠.文化研究与亚文化[J].求索,2006,(3).
[2] 李磊.冷看网络传播中的“恶搞”文化热[J].编辑之友,2006,(4).
[3] 蔡骐.对网络恶搞文化的反思[J].国际新闻界,2007,(1).
[4] 郭林虎.恶搞现象之法律透视[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7,(1).
[5]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6] 陈旧.娱乐至死恶搞成疯[J].新周刊,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