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立中国涉外律师的准入机制

2010-08-15 00:45蒋世松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法律事务司法考试法学

蒋世松

(重庆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0045)

试论建立中国涉外律师的准入机制

蒋世松

(重庆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0045)

随着世界的全球化和中国的入世,法律全球化的热潮也正席卷世界各国。中国涉外法律事务逐年增加,涉外法律环境越来越复杂,在这种急迫背景下,涉外律师应运而生。而中国至今并没有明确的涉外律师准入标准,至使中国的涉外律师素质参差不齐,业务能力不敢恭维,那么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涉外律师,他需要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和技能,这种准入机制的建立就显得迫在眉睫。因此本文拟从现存涉外律师从业实际做法的问题入手,牵引出中国涉外律师教育和培养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的一些建议,以期对建立中国涉外律师的准入机制有所裨益。

涉外律师;问题;教育和培养;准入机制

涉外律师一般处理涉外的各类诉讼和仲裁,需要熟练掌握国际、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并通晓金融、国际贸易等知识,同时又具有优秀的外语表达能力。诚然,随着中国的入世,给中国带来了世界化的机遇,中国与世界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世界商业巨头纷纷来华,中国商界新星跨出国门,无论是领进来,还是走出去,都会涉及到大量的法律事务。而这些法律事务都具有跨国性,这就对我们的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他们不再是那些只懂国内法律法规的普通律师,而是既懂专业又懂外语的“双科”律师。据统计,截止1999年3月1日,国外在华设立的涉外律师事务所已达104家,而我国真正能胜任涉外律师工作的也只有100多人。这组数据不禁让我国的法律工作者感到心寒,同时也给我国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涉外律师培养机制,打上了一个大问号。毫无疑问,中国的法学教育,在改革开放的30年,有了长足进步,也取得一些标志性成绩。但是涉外律师的紧缺,和现有涉外律师质量的低劣,是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国际的激烈竞争相悖的。因此本文拟从现存涉外律师从业实际做法的问题入手,牵引出中国涉外律师教育和培养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的一些建议,以期对建立中国涉外律师的准入机制有所裨益。

一、现存的中国涉外律师从业实际资格及问题

(一)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法专门人才,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根据法律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担任律师、公务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2年3月30、31日,首届国家司法考试在全国举行。全国共有36万人报名,可根据司法部确定的合格分数线,只约有24800多人通过考试,合格率仅为7%。可想而知,全国司法考试被成为“华夏第一考”真不是浪得虚名。司法考试无疑是对参考者法律知识的全面考察,尤其是“三大实体法”、“三大诉讼法”。可是我不禁要问:在通过全国司法考试的人中,有多少精通英语,有多少熟悉涉外法律事务程序,有多少对国际法了如指掌,又有多少从主观上想从事涉外法务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而就这样,现在中国的涉外律师都是只在通过了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从业资格后,走上了涉外律师的道路,站在了国际法律的大舞台上,以其深厚的国内法功底、高超的汉语水平,丢自己的脸,抹国家的黑。所以,司法考试只是国内普通律师的资格认证,绝不是涉外律师的。

(二)考取法律英语证书,成为伪涉外律师。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在英语国家被成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即法律语言,主要是指律师、法官、法学工作者所使用的习惯语言。因为涉外律师必须精通外语,主要是英语,所以法律英语证书成为了有志成为涉外律师的人们的新宠。法律英语是一种专业英语,它与普通英语有联系,但又有着千差万别。学好法律英语是进行涉外法务的必要工具,更是涉外律师的基本素质。因此,法律英语证书就这样与时俱进的应运而生。通过法律英语证书水平测试与涉外律师画上了等号,但究其现行的法律英语证书全国统一考试,我们不难看出,它大都沿用美国法的考核方式和内容,难道学了美国法就能在中国胜任涉外法律实务了吗?显然,涉外律师并不是美国法律师,更不是只用法律英语这门语言在法庭上逐鹿,它是需要拥有深厚的国内、国际法的知识,再加上流利的法律英语表达出来,所以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法律英语证书并不是成为涉外律师的标准。更何况中国的法律英语教学存在这诸多的缺点和不足,比如教学目的不明确,教学方法的陈旧,师资队伍的混乱等等,这使得法律英语根本无法与真正的涉外法律事务结合起来,造成理论和实际的严重脱节。

(三)通过司考,取得法英证书。这貌似很完美的搭配,通过司法考试,拥有很扎实的法学基础,同时有取的法律英语证书,证明法律英语的能力。但是由于司法考试并没把国内法翻译成英语,而法律英语证书考试又是以英美法为主,所以就造成通过司考、又取得法英证书的人,无法用法律英语把国内法律法规表达出来,这就与涉外律师精通国内法的要求不相符。因此即便通过这两种考试,并不能胜任涉外律师的工作。

二、解决方法的建议

从上面对现行中国涉外律师从业资格以及问题的研究,作者分别从两方面解决:

(一)根本上,完善中国法学教育和涉外律师培养机制。

1.建立涉外律师的专业培养机制。在中国大学的法学院,本科生的培养学制是四年,通常现行的培养模式是大一大二学习基础课程,大三大四进入专业课的学习,那么建立涉外律师的专业培养机制就要求把涉外律师分成一个专业分支,大一大二同样学习法理等法学基础,而进入大三就应该全面进入涉外律师专业课程的学习,就像美国的J.D和中国的J.M一样,完全用英文学习国内、国际法知识,直接与职业结合。

2.国内法英文教材的编著。其实国际法的英文版本我们不难找到,而中国国内法的英文版本就十分欠缺,但涉外律师是要求既能用法律英语表达出国际法,也要能用法律英语表达出国内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编著出国内法的英文版来用于涉外法律专业的学生。

3.师资队伍的建设。建立一直稳定、专业、高效、负责的教师队伍,是涉外律师培养的基础。涉外律师专业教师可以是从事涉外律师工作的专业律师,可以是从国外留学归来的法律人才,也可以是专业教师英语特备优秀的,总之要是专业和英语同时精通的老师,切不可用公外英语教师教授法律英语,也不可只用专业老师教授专业知识,要二者合一。

4.注重涉外实践。大学法学院英语涉外律师事务所合作,开展涉外律师专业学生的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发现学习中的问题,在实践中运用学习到的知识。

(二)实体上,建立涉外律师的准入机制。

1.为什么要建立涉外律师的准入机制。作者前面用了大量的篇幅论证的建立涉外律师的必要性。总结起来就是a.中国涉外律师的急缺;b.现存的涉外律师从业欠缺统一的标准,造成行业的混乱和停止不前;c.法治社会的要求

2.怎么建立涉外律师的准入机制?直白地说就是什么样的人具有涉外律师的资格,并能从事涉外法律事务。需接受过专门的法学和涉外法律专业的教育,掌握扎实的涉外法律知识。

3.全国涉外律师考试应该确立并推行。这是在通过现行司法考试和法律英语证书考试的提下,立志从事涉外法律事务的法律人必须通过的考试。此考试应为英语试题,涉及国内、国际法律法规和实际涉外案例,意在考察涉外法律能力。这样就避免了让谁都来搞涉外,谁都来破坏涉外。

三、结语

世界在谈全球化,作为社会的保障机制——法律,更得全球化。涉外律师作为这种全球化的推动者、保护者和执行者,更应该体现它的专业性和精英化,而涉外律师的准入机制正促使涉外律师实现质的飞跃。

[1]李小峰.正确认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2]谢乒.法律英语教学的改革构想[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6(12).

[3]丁雯娟、张丽娟.高校双语教学现状与问题分析[J].桂林电子工业学院学报,2003(2).

[4]王惠静.浅论法学双语教学模式的不足与对策[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8(10).

蒋世松,男,重庆垫江人,重庆大学法学院国际法 2010级硕士。

201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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