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毅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湖南 长沙 410100)
新时期交通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略论
——以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视角
李林毅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湖南 长沙 410100)
交通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对于创建和谐有序交通,实现交通管理社会效益最大化,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有着重要的功能,但还存在着主体意识不强、客体指向偏差、运行体制不健全等问题,要以和谐警民关系为落脚点,立足交管职责,立足社会资源,坚持着眼长远,坚持统筹兼顾,全面推动交通警察公共关系建设。
交通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和谐警民关系
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以提高自身影响力为基点,了解社会需求,赢得社会理解,协调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争取最大社会效益的组织行为和活动过程。这种过程可以概括为:提高警察组织自身的影响力,为社会提供最佳服务,树立良好的组织形象,争取更大的公众支持,获得最佳的组织效益和社会效益。2009年,公安部作出了在全国公安机关推进“三项建设”,即信息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战略决定。和谐警民关系建设课题的提出,为交通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开拓了全新的视野。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目的就是化解矛盾、消除冲突、解决问题,最终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和谐是公共关系的本质属性,是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最高价值追求;而构建良好互动的警民公共关系,是实现警民和谐的重要途径。[1]基于此种认识,加强交通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对于创建和谐有序交通,实现交通管理社会效益最大化,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目前,我省共有交通民警1万多名,占全省公安机关总警力的六分之一,交警成为公安机关中人数最多、最为重要的警种之一;同时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处于执法最前沿,对外执法服务岗台最多,执法量最大,是公安工作中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一项工作,公安交警部门成为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形象窗口。交通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率。加强交通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不仅能有效推动交警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创造文明、有序、和谐交通环境,而且能进一步加强交警队伍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一是有利于继承和发展专群结合的公安工作路线。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最为广泛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这就要求我们面向社会、面向群众,更好地依靠群众、服务群众。从理论上说,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与我们党的性质宗旨、群众路线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理论是一脉相承的,是公安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本质要求。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所有公安工作都将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同样也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关心和支持。从1987年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到二十一世纪的高速公路、国、省道的管理;从学习济南交警活动到创建平安大道、实施畅通工程和创建平安县(区)工作,尽管人、车、路、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日新月异的变化,但公安交警“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宗旨始终没有变,人民群众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注和期待始终没有变。随着我国物质文明的高度发展,交通需求急剧膨胀,交通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便捷交通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对公正交通法制的呼唤日益强烈,对和谐交通环境的期待日益迫切。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必须大力解决交通民生问题,满足群众需求,依靠群众力量,才能贯彻专群结合的公安工作路线。加强新时期交通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能够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专群结合的公安工作路线,推动和谐警民关系构建。
二是有利于推动建立全民参与交通管理的格局。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争取最大社会效益的一种管理职能和活动过程。提升影响、提高效益、达到双赢,是警察公共关系深层次的目标。[2]无论是从交通秩序与其他社会秩序的关系看,还是从交通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源看,维护交通秩序绝不是交警部门和交通民警单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建设文明、有序、和谐交通,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全民参与交通管理,只能靠引导,不能靠行政命令。群众是交通管理的主人,是交警部门的依靠力量,是警力和战斗力。引导全民有序参与交通管理,培育、提高全社会维护交通安全意识的重要措施,就是开展诸如文明交通建设、警营开放日、交通管理决策听证会等全方位的公共关系建设。同时,在维护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秩序中,良好的公共关系对提高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素质、自觉理解和主动支持交通管理工作又将起到良性互动的作用。加强交通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对建立全民参与交通管理格局、加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是有利于加强新时期公安交警队伍建设。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交警执法要求越来越高,对公安交管工作给予了新期盼、新期待,归纳起来有“四盼”:一盼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快捷畅通;二盼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能够做到以人为本、服务民生;三盼公安交警进一步严格公正文明执勤执法,增强公信力;四盼交警具有亲和力,树立新时期的良好形象。这些问题基本上都是交警队伍建设上的问题,需要交警部门自身花大力气来规范整顿,特别是要规范执法管理行为,提高执法服务质量和效率,取得社会的信任和群众的支持,树立自身良好的形象。同时,交通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考试、交通违法查处等执法工作与群众密切相关,交警部门在缓和、调处各种社会矛盾中往往处于第一线,部分利益受损的群众往往把问题的矛头转向交警部门,把自己对社会的不满向交警部门发泄,这也需要公安交警部门开展宣传教育,实现与社会大众的协调沟通,消除误解,避免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受到更大损害。这一工作过程,实质上也是公共关系建设的过程。
四是有利于争取政府重视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与政府及部门打交道,是交警部门的内部公共关系建设。道路交通管理涉及到道路建设与维护、车辆生产与检验、运输管理与监督、交通违法治理、宣传教育等环节,离不开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在每年政府工作评议中,交通管理执法工作总是一个热议的话题;在每年的“两会”上,涉及交通管理的提案、议案也长期出现,而且越来越多。这是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注,而且大多意见和建议有其合理性。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交警部门在认真履行维护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的同时,主动参与政府交通管理决策,主动汇报、通报工作,争取各部门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实际上,这也是交警部门公共关系建设的重要领域。
(一)交通警察公共关系主体意识不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本身就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3]因此,在交通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中,交警部门是主体,是主要责任者和承担者,必须具有强烈的角色、责任、任务等意识,但这些主体意识在交警系统中还相当欠缺。这一现状,是多方面原因造成。从历史因素看,公安交警部门,甚至个别领导公共关系建设的主体意识和角色意识还很不到位。我们国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几近是一张白纸。改革开放以后,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不断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确立过程中,公安队伍才逐步开始向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方向快速迈进,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才逐步运行。1987年,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体制才初步建立,交警部门公共关系建设基础尤为薄弱。从自身因素看,公安交警部门在公共关系建设上,还没有形成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由于公安队伍中只管执法、打击犯罪等片面注重业务的传统观念长期存在,禁锢了公安机关的思想,部分交通民警始终把自己放在执法者、管理者的位置,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形势发展把握不准,执法为民思想还不很牢固,对交通民生问题解决得不好,工作思想、管理理念转变不够,服务手段和措施缺乏,城市交通拥堵缓解不力、交通违法被套牌维权难、群众办牌办证效率低、交通事故处理不公不廉,特别是便民服务“重在长效”的要求与一些部门“短期行为”的做法存在较大落差等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还不能有效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从外部因素看,当前的执法环境给完成交警部门公共关系建设主体任务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目前公安机关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正在研究解决之中,公安交警部门经费保障体制仍是“以罚养警、以收定支”,执法利益化趋势尚未扭转,交通民警执法过程中更多的是追求罚款数量,而忽视执法的社会效益,客观上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支持交管工作。同时,相当一部分群众未能全面理解交通管理工作,把交通拥堵等问题的原因全部归责于交警部门;一些群众由对少数民警形象、作风的非议,形成对整个交警群体的错误认识,产生对整个交警队伍的不信任。尽管近年来,公安交警部门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和努力,但社会民众对公安交管工作的满意度并不高。各地交通民警放弃节假日,不分白天黑夜,不畏严寒酷暑坚守在事故预防第一线,为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保驾护航。但是,交警的无私奉献和辛勤劳动并没有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
(二)交通警察公共关系客体指向偏差。公共关系建设的前提是确定公共关系客体,这是有效公关的基本要素。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本身命题来看,它直接涉及的对象似乎只有警、民两个方面,于是将“警察公共关系”等同于“警民关系”。在实践过程中,一些交警部门将公共关系客体简单定位为社会民众,忽视了与其他客体的公共关系建设。但事实上,“警民关系”并不能涵盖警察公共关系的所有关系,警察公共关系还包括党和政府其他机关,特别是交通警察公共关系与党政机关各部门密切相关。交通警察公共关系对象应该分为三类:一是全体交通参与者。当今社会每个人都必须与道路交通打交道,人们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室外空间位移必须接触道路交通,即构成道路交通参与人。全体交通参与者是交通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基本客体。交警部门与社会公众建立良好公共关系的主要任务,就是使各方交通参与人自觉主动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积极服从和支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现道路交通的安全和谐。二是各级党政机关。就组织机构分类而言,政府机关与公安交警部门同属行政部门,理应不属于公共关系对象,但作为公安机关中公众关注度最高的部门,交警职能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一个地方社会公众对当地党委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各级党政领导都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予以极高的关注,所以能否取得当地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理解、重视和支持,事关交警部门的建设和发展大局。党委政府(包括人大、政协)及其职能部门,应该成为交警建立良好公共关系的对象,是交通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重要客体。各政府职能部门是政府行政管理权力的具体执行部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不可能靠交警自身努力达到公众满意目标,这就需要加强协调、沟通,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人大、政协既是政府工作监督部门,也是各类社情民意的重要表达渠道,积极接受监督和建议,有利于更好地改进交通管理工作。三是各类新闻媒体。新闻媒体作为舆论引导的重要平台,历来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对外宣传沟通、建立良好公共关系的重要平台,是交通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关键客体。交警部门与新闻媒体公共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本部门的公众形象和社会满意度。交警部门与新闻媒体公共关系建设,如果工作失当,其负面影响可能极其严重。
(三)交通警察公共关系工作运行体制缺失。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追求的是公安机关对社会需求的正确回应和公众满意的效果,代表着新时期公安工作改革的主导趋势。[4]近年来,特别是“二十公”会议以来,我国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实践与探索开展公共关系建设,大力改善交警队伍形象,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在实践工作中,对如何完善交通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运行体制,更好地发挥警察公共关系效能并没有很清晰的思路,制约了交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目前,我们仍然将“警察公共关系”等同于“警察人际关系”,将“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等同于“公安宣传工作”,将“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目标单一定位于警察形象的塑造。[5]相当多的公安交警部门还缺乏公共关系建设的战略目标,没有组织机构及人员实施这项工作职能,只重视日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忽视公共关系的建设与维护,在协调各种公众关系方面比较被动。许多基层公安机关长期按照老经验办事,没有建立健全有效的警民沟通机构、机制和渠道,许多一线交通民警不懂得如何协调好各类公众的关系,缺乏和大众传媒打交道的经验,在处理一些突发紧急事件上缺乏必要公关意识。特别是我们在危机处置机制建设工作上还很落后,不善于化危为机,不善于在危机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给交警队伍带来严重形象危机,甚至给整个交管工作带来被动,教训深刻。2007年5月所发生的郴州交警限速败诉案,个别媒体报道郴州交警在不到25公里的路段设立限速标志和雷达测速牌40多块,限速80公里、60公里、40公里、20公里不等,严重质疑交警的罚款动机。实际上,设限速牌不是交警部门的行政行为,尽管这次舆论报道中有其不实的地方,但交警部门在处置这起舆情危机工作中,显得不主动,没有抢占舆论引导主动权,最大限度地去澄清这些事实,没有更加深刻阐述交警部门治理超速的必要性。事后,又没有足够吸取教训,在规范电子警察的使用与管理方面还做得不够。
推进新时期交通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必须以和谐警民关系为落脚点,立足交管职责,立足社会资源,坚持着眼长远,坚持统筹兼顾,明确三大工作任务:第一,寻求社会支持最大化;第二,有效化解交管社会矛盾;第三,塑造公安交警良好形象。围绕这一思路,应从以下四个途径开展工作。
(一)建立政府综合治理机制,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感。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感,必然要求创造平安畅通的交通环境,而良好交通环境的创造必须走政府综合治理之路。也就是说要把争取党政机关重视与支持作为交通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重点,通过不懈的公关工作,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政府综合治理机制。与党政机关公关,要从三个方向努力:一是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交通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与城市发展紧密相连;交通环境直接关系到政府形象和城市形象。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能够保证人们生活快速运转,推动社会经济生产活动高效开展,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交通和交通环境作为经济发展的“软环境”,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和现代文明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成为提升政府形象和城市形象的一项重要工程。因此,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当进一步转变思维方式,站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树立主动为党委政府参谋决策的意识,积极融入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在认真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推动党委政府解决交通管理各类难题。要以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城市“畅通工程”建设为平台,呈请政府运用工程性、管理性、综合性的措施解决城市交通拥堵、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运输企业责任落实等重大问题。二是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基层网络。交通安全管理基层网络不完善,特别是农村管理力量严重缺失,是导致交通安全形势严峻、群众交通安全感不强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大力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建设,推动市、县两级政府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广泛依托农村派出所、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基层政权组织和单位,建立乡镇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建设农村交通安全工作联络员或信息员队伍,把交通管理和服务向最基层、最薄弱地区延伸,逐步形成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交通管理和服务格局。要推动政府统筹发展城乡客运,构筑农村公交网络,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加强县乡交通安全隐患路段治理,加大道路安全设施投入,解决农民出行不安全问题。三是改革交警部门经费保障体制。要抓住当前政法机关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重大机遇,争取政府重视建立健全公安交警经费保障体制,让交警部门真正吃上“皇粮”。目前,湖南交警部门通过争取省委、省政府、省财政、省公安厅,全省交警系统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正在深入推进,已经将交警部门专项补助经费在公安专项补助经费中单独切块安排,相对独立的经费保障体系正在协调建立之中。这一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了执法过度、群众怨言不断的问题,也从根本上为缓解交通管理警民关系紧张局面提供了切实的保障,对推进交警公共关系建设必将起到重大作用。
(二)创新现代交通管理模式,打造交通民生警务品牌。第四次世界警务革命认为:“警察形象柔性化、警民关系伙伴化、警务对策前置化、警务活动信息化”是信息化社会条件下新型勤务模式的基本特征。[6]进入21世纪以来,交通问题与群众日常生活和经济生产活动联系日益密切,群众出行问题日渐成为民生大局,交通管理已经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交通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就必将按照信息化社会条件下新型勤务模式的要求,创新现代交通管理模式,打造交通民生警务品牌,让群众享受这些品牌带来的实惠。根据交通民生问题实际,当前要围绕四个重点创新交通管理模式:一是在机动车管理服务上,要充分整合社会资源,依托机动车销售商、交易市场等社会组织,将小型汽车登记、检验及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等纳入服务内容,健全网点式管理体系,实现管理模式由对单个机动车和驾驶人的管理,转变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要加快车驾管理业务向县市大队、乡镇中队下放进程,实现简政放权、扩权强县,缩小群众办事半径,特别是要结合国家“汽摩下乡”政策,继续推进交管服务下乡战略。2009年,湖南省交警部门在这方面做得比较成功,前移车管服务阵地,设立移动车管所,开展农村摩托车集中办牌办证活动,全年摩托车上牌73万台,登记总量超过前两年总和。二是在交通事故矛盾化解上,要争取省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同时综合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功能,推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通过弥补社会救助和调节的缺陷,减少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同时要从源头上预防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发生,加大逃逸案的侦破力度。目前,湖南省公安厅及交警总队通过多次向省政府汇报,向省财政厅、省保监会协调,省财政厅已起草《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体系有望全面建立,这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民警关系建设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意义。三是在民众交通安全意识提升上,要在公安部、中央文明办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整体框架下,将交通文明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城市创建、青年文明号创建、五下乡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等工作范畴,将城市交通管理纳入文明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文明交通建设与文明城市双促进机制,推动交通管理由重行政和法律手段向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社会道德、管理政策、科技应用等多种手段转变,不断拓展交通安全宣传的主体、宣传内容、宣传形式和宣传载体。四是在信息警务建设上,要搭建信息化应用平台,在异地交通违法处理、驾驶人考试等服务民生工程上,广泛运用信息化手段,减少办事程序和环节,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要依托各类动态交管数据,建立城市、高速公路交通引导系统,适时发布气象、路况、施工、管制等交通引导服务信息,尽量满足群众出行需要。要通过信息化技术的运用,广泛搭建服务民生信息平台,实现行政管理的提速增效,适应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形势发展。近年来,湖南交警通过启动“一网通”工程服务民生项目,搭建了车驾管网上服务平台,赢得了群众的满意率,较好地凸显了信息化警务的效率。
(三)加强公正廉洁执法建设,维护公安交警的公信力。美国危机公关学家班尼特认为,个人或组织最重要的资产是它的声誉,就像其他有价资产一样,声誉或公众形象应该从战略高度去维护。[7]作为与公众接触量最大的执法者,交通警察的执法是否公正、廉洁、文明直接关乎公众对交警的声誉和公众的权益。但从当前实际来看,交警部门执法不公正、不公开、不廉洁、不诚信等“四不”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交通违法罚款搞“承包”、车辆检测弄虚作假、交通事故处理办人情案、驾考执法不廉洁等问题还没有根本消除,群众对交管工作的信誉度难以提升,公信力已经成为当前影响交通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致命弱点。交通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要确保永久性、长期性效果,就必须以公正廉洁执法为突破口,将公共关系建设寓于交管执法的全过程,致力改善公安交警执法的公信力。一是全体交通民警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目前,全社会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交通管理执法如果缺失公平正义,交警部门失去的将会是更多的社会信任和群众支持。要教育全体交通民警深刻认识公正执法的重要性,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公正执法的新期待,自觉克服执法活动中的各种不公正问题,切实为老百姓创造一个公平正义的交通法制环境。二是要大力整改执法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执法告知制度,规范交通标志设施、规范道路限速标准、规范电子监控设备的设置与使用;要进一步整改驾考执法、交通事故处理、车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执法的公正性;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确保统一的执法标准,最大限度地杜绝差异性执法,确保执法的公平性。三是要确保执法监督的有效性。各级交警部门要积极开门纳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聘请特邀监督员、主动向人大、政协等监督机关定期报告工作、自觉接受行风评议等。及时向社会公开执法办案和日常交通管理等警务活动,提高公安交警工作的透明度。对执法质量考评、控告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媒体曝光等暴露出来的执法问题进行有效的倒查,落实过错责任。对群众反映的车辆套牌维权难、事故处理不公、变相处罚等执法问题,加大查处力度,提出预防对策,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完善公共关系运行体系,提升交警形象的传播力。运行体系不健全,是制约交通警察公共关系发展的“瓶颈”。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树立“向警察公共关系要战斗力,要形象”的意识,实现公共关系建设的常态化,不断提升交警形象的传播力。一是建立常态化的运行体系。2004年武汉市公安局在全国率先成立公共关系处,全国各地也相继设立了警察公共关系机构,为公安机关建立专门机构提供了“样板”。目前交警部门普遍成立类似公共关系部门的做法不太现实,但可以通过明确职能部门的办法解决,将内设宣传部门作为职能单位,将分散于办公室、政工、纪委、信访等部门的公关职能统一管理,涉及公共关系事务由分管领导统筹指挥,宣传部门统一协调,实现统一口径对外,统一规范管理。公共关系建设职能部门要加强民警公共意识和技能的培训,特别是要把对群众的公关还原到日常工作当中,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良好的警民互动,争取群众参与交通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重点建立危机处置机制。当前在公共关系方面最容易出问题的是对一些突发事件、舆论热点应对迟缓或应对错误,在社会舆论空前热炒的情况下,听不到交警部门的正面声音,或没有解决问题的决心,没有敢于认错的勇气,迫于压力,仓促应对,敷衍塞责,越发陷于工作被动。所以必须以建立完善交警部门舆情处置机制,畅通对外宣传沟通的主渠道,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和涉及本部门负面新闻出现时,做到第一时间,主动应对,抢占先机,以正视听,正确引导舆论。对一些执法过错,工作失职造成的负面舆论,要本着实事求是、知错就改的精神,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迅速发布调查处理结果,公布整改措施。对于网络媒体,要落实力量重点关注,及时发现涉及交警部门的新闻、投诉和建议,在查清事实、积极处理的基础上,利用交互性平台在最短时间内给予答复回帖,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回音。对一些社会关注度高、但一时无法解决的交通管理问题和建议,要充分调查研究,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争取支持协力解决,同时要向公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有效引导舆论,避免成为公众责问追究的焦点。三是保持正面形象宣传工作力度。警察公共关系与传统宣传之区别在于是否具备互动性。基于此,公安机关要积极沟通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关系,策划运作公关事件,有效加强新闻宣传,在与新闻界建立一个正面而有建设性的合作伙伴关系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公安机关正面形象带至社会各阶层。在推进服务型、诚信型、学习型、廉洁型公安交警队伍建设的基础上,对交管工作中涌现出来的新型警务、先进集体及个人、成功案例等,进行大力挖掘、潜心策划,丰富完善、发现、培养先进典型,借助各类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阵地,充分应用策划手段,扩大社会影响力,使社会公众能从各方面看到交通管理工作的亮点和闪光点,形成正面宣传的规模效益,抢占舆论制高点,有效增强交警队伍的知名度、美誉度和信任度。
[1]张志华,蔡蓉英.警察公共关系意识构成因素探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5).
[2]叶氢.对香港少年警讯的几点思考[J].政法学刊,2004,(1).
[3]游云福.论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中的主体性[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9,(5).
[4]叶氢,黄辉.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9).
[5]杨红屏.构建警察公共关系策略探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7,(1).
[6]尹大宝.加强警察公共关系推进和谐警务建设[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8,(6).
[7]曹凤,宗凯.警务危机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71.
Abstract:Constructing public relationships of traffic police is very important for creating harmonious and orderly traffic,realizing the maximization of social benefit of traffic management and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police and people.However,such problems as weak consciousness of subject,deviation of object,and imperfect operating system still exist.We should take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police and people as the stay point,base on the duties of traffic management and social resources,focus on the future and adhere to the overall consideration,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relationships of traffic police.
Keywords:traffic police;construction of public relationships;harmoni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police and people
(责任编辑:王道春)
On Constructing Public Relationship of Traffic Police in New Period
LI Lin-yi
(Traffic Police Corps Detachment of Hunan Provinci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Changsha,410100,Hunan)
D631.19
A
1008-7575(2010)04-0060-05
2010-07-10
李林毅(1980- ),男,湖南汨罗人,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办公室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