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农村土地流转几种模式的探讨

2010-08-15 00:44:08唐学文王有斌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经营权农村土地湖南

唐学文,王有斌

(湖南省人大办公厅 湖南 长沙 410128)

关于湖南农村土地流转几种模式的探讨

唐学文,王有斌

(湖南省人大办公厅 湖南 长沙 410128)

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是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在当代中国的最新实践,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新世纪新阶段搞好农村经济的科学方式。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不断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提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需要对湖南农村土地流转模式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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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流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依据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社会化的理论及其中国化理论成果为社会主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反对小生产,主张发展社会化大农业,认为发展规模经营才是农业的发展方向。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了小农经济的缺陷和弊端:“如果说小土地所有制是一个未开化的阶级,它半处在社会之外,并且兼有原始社会形态的一切粗野性以及文明国家的一切痛苦和穷困。”[1]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也认为,“我们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2]马克斯和恩格斯都认为,作为小块土地所有者或租佃者的小农,其经营是过去的生产方式的残余,无力采用先进技术,难以进行积累,通常维持自给的简单再生产,若有天灾人祸,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因此,小农的权益是得不到保证的,只有“把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进行大规模经营……以便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3]

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来看,马克思曾经写道“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树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他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4]

二、湖南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的行为。

理论上,农村土地的流转应包括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与土地利用关系的流转两个方面。其中,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是指土地所有权关系的转变,如土地的买卖、赠与、征收等。土地利用关系的流转,是指在土地所有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土地利用关系在主体之间发生转变,如承包地的转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我国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只能单向性转变,即只允许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而这由土地征收制度加以规范,不纳入土地流转机制。[5]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分为家庭承包流转和非家庭承包流转。家庭承包流转,是农户将从农民集体组织承包获得的土地转移给其他人或经济组织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流转。非家庭承包流转是承包人将以公开竞价或协议的方式从农民集体组织承包获得的土地转移给其他人或经济组织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流转。[6]

近几年来,湖南农业产业化蓬勃发展,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带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非常活跃,呈现以下特征

1.土地流转力度逐步加大。湖南农村土地流转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大都是一种零星、分散式的流转。个别家庭主要劳动力外出或缺少劳动力,将自家的责任田转包给其他农户,这种土地流转规模小、数量少、范围窄。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加快,外出务工人员规模迅速扩大,特别是在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落实了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大为加快,规模不断扩大。到2007年底,全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953.3万亩,其中耕地流转面积334.8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8%,林地流转面积618.5万亩,占林地总面积的3.24,。从流转的形式看,一般有转包、租赁、转让、互换、入股等几种,其中转包占53,,租赁占24%,转让占11%,互换占7%,入股占1,,其他形式占4,。

2.流转主体多元化。随着土地流转的不断发展,土地流转参与主体由以农户为主,转向普通农户、大户、公司等各种主体共同发展的多元化格局。一些农户依靠自身的资金、技术优势,通过流转获得较多的土地使用权,使他们得以进行大规模投资,从事各种农作物种植,包括粮食、水果、花卉等。同时,一些农业企业集团、农业龙头企业、工商企业、外资企业等也通过土地流转集中较大规模的土地,投资进行农业产业开发,形成了一股开发农业的强劲力量。以益阳市为例,至,2009,年,5,月底,全市共流转农用地,127.16,万亩,已组建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772,个,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6188家,其中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75,家,居全省前例。

3.教师指导与学生自学相结合。除了在课堂上指导学生学习,教师还要进行课外指导,在指导过程中,教师根据学生的个性差异进行有选择的指导,根据学生偏好选择听力学习还是阅读学习。大学生自主学习是基于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在此期间,教师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修正,大学生在自主学习英语听读过程中,多与教师沟通、交流、分享,不断挖掘适合自身学习的方式。在移动学习过程中,师生之间要相互学习、分享心得。移动工具的运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英语听读的效果,能够扬长避短,促进师生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3.流转过程规范化。自发、零散的分散流转变为依托村集体的集中流转,基层政府和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我省农地流转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安化县采取得力措施,积极打造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以农户转包、投资商租赁、村委会托管、群众互换等方式,合理流转农村土地资源。近年来,该县实现农村土地流转20.39万亩,发展500亩以上的农业专业合作社3家、连片1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150多户,有效推动了该县农业产业化进程。

但与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及沿海省份的流转规模和速度相比,湖南农村土地流转仍处于比例低、规模小、流转形式比较单一的低层次水平。

三、湖南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探讨

湖南是中部农业大省,也是人口大省,以丘陵和山区为主,土地流转处于低层次水平,需要积极探索符合省情的土地流转模式,笔者以为,有以下几种模式值得探讨

1.自发流转模式。由于外出打工人数较多部分农户面临劳动力不足的困境。但因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他们又不想完全脱离土地,从而仅将其作为一种廉价资源在私人间流动。这种流转模式以人情、面子为中介,以血缘、地缘为纽带进行。土地出让的农户不是以获取收益最大为目的,仅仅是为了保住土地使用权,一般以无偿代耕代种和转包的形式为主。目前,湖南农村土地流转主要以私人流转模式为主。这种土地流转模式适用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但一般期限较短,缺乏制度保障,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这必然导致经营者投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土壤肥力的培养。双方多以口头达成协议进行私下流转,缺乏合同规范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易产生纠纷。因此,必须积极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大力发展土地中介组织,加强政策规范和监督。

2.集体主导模式。这种模式是由农户把土地委托给集体经济组织,村组,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合同,然后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整,使土地相对集中,由其他种植大户或经济组织承租或承包,统一开发经营。村组在其中“牵线搭桥”,起了关键的连接作用。这种模式在实践中以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反租倒包”的形式为主,是湖南当前土地流转的主流模式。集体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适用于经济比较发达、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农村地区。它能在短时间内集中较多土地资源用于流转,而且能在制度框架内保障双方权利,规范双方义务。但在实践中,部分村组越俎代庖,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用行政手段强行推动,违背部分农民意愿,侵害农民利益,甚至部分村干部权力膨胀,滋生寻租腐败行为。实行这种模式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引入市场机制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采用强制、行政手段包办代替。

3.市场导向模式。这种模式是在明确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民的前提下,将土地经营权进入市场流转,使市场机制对土地经营权流转这一生产要素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目前市场导向的土地流转模式在上海、浙江、广东等沿海地区较为常见,湖南所占比例较小。在实践中,有浙江德清县的“股票田”、绍兴的“土地信托服务社”以及“土地银行”等流转形式。

绍兴县在2007年以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为契机,成立了县、乡、村三级土地信托服务组织。这些组织像银行吸储一样,接收农户申请托管的土地,再通过网上招租、登报招租等形式,把农田转包出去。各级政府部门则充分发挥其监管与服务职能,通过发布信息、规范制度,使土地进入有序的市场化轨道。

市场导向模式适用土地流转市场机制比较完善和发达的地区。它是把土地经营权作为一种稀缺资源进行交换,依靠市场机制配置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流向、流转价格等均以效益为中心,有助于提高土地的价值和个人的收益,扩大土地流转范围,也有助于更多的农业企业和社会资本注入农村。市场导向模式的土地流转效率很高,是湖南省土地流转发展的必然趋势。

4.多次流转的模式。按照流转方的不同身份,可以将农村土地的流转分为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初次流转,又称为第一次流转,是指承包方将其以承包经营合同所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人或经济组织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动的流转。再流转,又称为二次以上流转,是指受让方将其以土地流转合同所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人或经济组织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流转。[7]如衡东县高塘乡石旺村有一片山地租给一开发商种植柑橘,由于柑橘的效益不好停办,但是合同又未到期,开发商就将该地租给一个私人办砖厂,砖厂的效益很好,当地有许多的的农民在砖厂就业,增加了农民收入。这种模式有利于增强土地流转风险抵抗力,是土地流转发展的需要。

5.采取“公司+基地”的模式。农村土地流转除靠政策的大力支持外,产业的带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目前,长沙市共有46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了这种模式,受让流转土地14万亩。这种模式是湖南省土地流转发展的必然趋势。

6.部分流转和整体流转模式。部分流转,是流转方在保留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将其他部分的土地转移给其他人或经济组织,使受让方取得该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8]部分流转通常是基于农户人少地多的原因,现在许多农户只有老人孩子在家,没有足够能力经营承包地,需要将部分土地流转出去。部分流转一般不涉及农户的基本生存问题,又起到了调剂土地作用,是值得提倡的。部分流转其实是对我国现行土地承包制度缺陷的弥补。

整体流转,是指流转方将其获得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转移给其他人或经济组织的流转。[9]如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的犁头村4000亩地整体流转作为蔬菜种植基地,该村1000亩地整体流转作为生态休闲观光农业园。这些流转方式都取得了实效,对湖南土地流转有着积极的引导作用。

7.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积极探索土地股份合作模式,走“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的土地流转新路子。如金泰米业有限公司在祁东县灵官镇付家、宏发等村租赁稻田2000亩,连片发展优质稻

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养蚕基地、新圩镇龙家坊村工业园小区,都是由企业主动与农户衔接,促成土地流转2000多亩。但是,就总体情况看,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还不高,很多龙头企业与农户、基地之间还停留在简单的产品买卖关系上,远没有形成有机的利益联动机制。因此,要鼓励农民在自主的基础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大力扶持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走规模扩张、集约发展道路,从而提高企业抗击风险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8.季节性流转模式。季节性流转模式是经营者根据生产需要,向农户包租土地的一个生产季节,同块土地在不同季节由不同经营者经营。如郴州市安仁县渡口乡有商家在农户收完晚季稻后租地种油菜,每年可为户增收2000元以上。这种模式也是湖南省土地流转的有益补充。

总之,这些模式是解决新时期的三农问题的可行方式,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丰富与发展,可以很好地解决湖南农村土地出现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有地无人种,有人无地种”问题,可以有效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形的市场,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可以快速地发展农业产业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农村土地的流转要因地制宜可以采取多种模式或几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切忌实行一刀切。

[1]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 916-917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98.499

[4]石莹,赵昊鲁.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2

[5][6][8][9]孟勤国.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44.58.59.62

F3

A

1009-3605,2010,01-0062-04

2009-08-28

唐学文,男,湖南双牌人,湖南省人大办公厅副调研员。

责任编辑:叶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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