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燕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北京100732)
福利与政治
——简评卢曼的福利政治观
赵春燕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北京100732)
与传统的结合于基本人权、弱者救助的社会福利倡导观念不同,卢曼更看到了在当代社会中这种简单的福利观念对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对社会矛盾的刺激。卢曼认为,社会福利问题的观察和解决需要借助于系统理论。政治、法律、教育、经济都是一个个封闭而自治的系统,相互之间的简单干预都会影响到彼此的正常功能。它们彼此之间的积极性的影响只能通过系统间的结构性耦合来实现。这些观点对我国当前的福利研究和制度设计会带来一定的启发。
政治;福利;法律;卢曼
进入二十世纪之后,随着工业化和市场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增多,尤其是因为二三十年代全球性经济危机的打击,以社会保障为核心的社会福利制度普遍被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所接受。在欧洲,少数国家甚至将一种高指标的福利制度看作社会幸福的重要指标。与此相适应,在政治与社会理论领域,福利也与人权建立了紧密联系。早期侧重于对安全、行动等方面予以保障的消极自由观被起点平等、机会平等积极自由观所取代。哈贝马斯在阐述权利时,就将社会保障、政治参与和以往的自由、身份、救济等传统的权利并列,将之作为权利的逻辑起点。[1]
但是,单纯的社会福利也会带来相应的社会问题。到二十世纪末,由于经济拉升能力的不足,以往的福利指标已很难得到保障。在长期福利政策的供养下,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也受到影响。在欧洲一些高福利国家,福利制度本身实际上并没有缓和多少社会矛盾,反而在一段程度上引起了新的社会问题。为此,对福利制度本身有必要进行新的反思。德国社会学家卢曼(1927-1998)敏锐地看到了这些社会问题,据此对当时的流行看法进行了批判。
卢曼认为,二战之后福利国家的这种发展趋势从根本上改变了人权的传统含义,并带来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人权不再被看作是保护性权利。如此一来,原本的各种生活差异,包括地区和文化方面的差异,就会在物质和精神需要甚至是个人的自我实现方面被标示为不公正,并进而膨胀为意识形态问题。这样,法律所指向的对象可能就不再是那些违反法律的人而是那些可以提供帮助的人。工作的需要和社会帮助的增加都因此被扩大为人权问题。也就是说,福利政策本身带来了新的社会不满,而福利政策的执行者,即政府很容易成为矛盾指向的对象。[2]
另外,从执行上来讲,这类福利政策也会产生相关的问题,上述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已不再适合被转化为明晰的、可被执行的法律主张。实际上,这一问题自十七世纪利益的概念进入了政治讨论的话题中就已经存在。因为利益本身实质上是一个极具个人指涉的概念,很难有一个普适性的标准。在货币和法律作为沟通媒介出现之后,借助于社会科学理论和统计分析,人们才发现了一些从利益上表现出来的各种具体的不平等。但在对这种不平等的发现和纠正的能力或意愿上,在不同的群体中又有着诸多差别。比如对教育平等的认识就很难得到统一和被拉平,为此势必又需要对公民进行一种“成熟化”教育。当然,卢曼对此也提出了一个适当的建议,即政治和教育在此需进行分工,以政治来解决现存的利益问题,以教育来解决利益的发展问题。[3]
实际上,如果综观卢曼的观点,可以看到,卢曼的主张并不反对社会公正、机会平等这样一些福利国家的基本目标。卢曼在阐述现代国家的政治时基本上是在“福利国家”的标题下来进行的。在此,如果与吉登斯最近所提倡的包含有责任和效率内容、更强调机会平等的“新平等主义”进行对比,可以看到,卢曼与吉登斯的主张事实上存在着很大的共同性。[5]实际上,卢曼只是认为,随着社会趋于高度工业化的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理论也必须重构。在工业化发展的初期,所谓的“福利国家”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国家”,即由国家来对工业化过程中的弱者进行救助。但社会进入二十世纪之后,这种社会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个人所经历的任何事情,包括其行动,看上去都是如此的被社会所决定,是一个需要进行补偿的不情愿的命运,每个人都被“绑”入了社会之中,成为其中被动接受安排的一员;另一方面,即便能够区分出某些受救济者,社会的发展又很大一方面要依赖于这些社会不利者的动力,而不是对其进行简单的救济。以往的那句“帮助他人就是帮助自己”的口号就需要适当进行改变。[6]卢曼认为,那种简单的将社会福利看作一种“劫富济贫”的补偿的看法实际上是错误的作了一个“零和博弈”的假定:将社会看作强和弱的对比,看作政府的强大和公民的弱小的对比。而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实际上隐含着一种共赢关系,即政治的实现、经济的增长和科学的进步可能会带来个人在生活方式上的极大的改观。[7]这样一来,现代社会与早期的工业社会相比就会有很大的变化。鉴于初期放任性发展的经济所带来的一些社会问题,比如环境保护的问题,政府的职能需要的是大大的强化。但从另一方面,政府职能上的强化却并不意味着对经济可以进行更强的控制。恰恰相反,欧洲国家以往的那种宽松的福利政策所带来的财政负担实际上已经威胁到了政治和经济系统的分化。政府需要的是在经济上能得到松绑。实际上,如果我们不想让下一代坐享其成,并希冀其对社会有所贡献的话,同样应当保留一定的差异和不平等以便能保持激励。
在这种社会变化历程中,卢曼认为,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一种根本性变化。在以往的传统社会中,个人要获得社会地位就必需有一个身份上的依归,或者是属于一定的阶级,或者是属于一定的群体包括基于血缘和地域所形成的集体。这种内部人士的强联系对于社会中大多数人而言是一种“排除”。但到近代社会之后,由于工业生产的大规模化,以往附加于个人之上的各种身份约束开始放松,个人的解放开始与社会更广范围内的功能分化相联系,每个人都可以平等的接触教育、法律、经济等各个功能系统,系统对每个人开放。个人可以自由的进入各个系统而又不能根据系统来进行划分,这实际上是一种“包含”的区分原则。欧洲近代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实际上就是一个渐进的包含的过程。“在政治功能领域中,这种包含原则的实现最终导致了福利国家。福利国家就是政治包含的实现。”[8]这样一来,政治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政治与个人之间的那种传统的“上”与“下”或“控制/服从”的二元关系被一种新型的“政治—管理—公众”的三元关系所取代。这种三元关系相对应的机制分别是议会、政府和选民。[9]而个人对于政治主要是一种参与的关系,个人通过各种民主渠道参与到政治之中,并积极的提出自己的主张,而不再仅仅是对利益的诉求。[10]
与其他教育、经济、法律等系统相同步,随着民主和分权制度的发展,政治也开始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自我指涉的系统。在此系统之中,系统在自身内通过内部元素进行再生产,通过内部的操作发生相互联系。[11]系统以其特有的功能区别于其他系统。对于政治系统而言,其特定的功能就是“对集体约束性决定的生产”。[12]与其特有功能相联系,系统以一套特有的二元附码(code)对外封闭,但同时,系统又以各种不同的纲领(program)与环境保持联系,可以积极的对环境的刺激进行回应。附码是内在的,可通过内部的沟通而产生。现代社会功能分化的最大成就就是各系统开始以一套内部的附码来代替各种不同的外部指涉。比如对于政治系统而言,其特有的附码就是有权/无权,对于法律系统而言,其附码就是合法/不法。来自于社会上的或者说政治系统之外的主要侧重于经济利益的主张要想进入政治系统之内就必须被转译为政治的附码。
纲领主要是用来分析行为期待的稳定性语境,即行动者的行为如何才能保持一种内在的一致性,这可能是通过特定的个人、不同的角色以及纲领和价值的导向而获得。“纲领是对行为进行纠正的(也就是社会可接受性)条件的综合”,[13]具体而言,这种纲领根据所指向目标的不同可以分为条件纲领和目的纲领。目的纲领依据行动所追求的具体目的而确定,条件纲领则一般表现为一个“如果…,那么…”的模式化结构。卢曼认为,在现代福利国家的政策施行中应当以条件纲领为主。这是因为:其一,现代社会已由补偿为主的福利形式开始发展到了普遍性的包含,这就需要一种更为平等而又稳定的社会分配形式,条件纲领是唯一合适的形式;[14]其二,这是由于现代社会的不可知性,也即对未来事态的不可预知性在增加。而目的性纲领实际上仅仅是根据当下的情况而进行着未来的决定。[15]还有,“一方面,目的特定纲领对于其目的可以实现的条件的敏感性不能完全实现。另一方面,就法律技术而言,目的特定纲领也过于不精确,以至不能被有效的防止对其目的的任何滥用或抵制。”[16]所以,只有通过条件纲领,社会福利的分配才是可以预测的。[17]
系统行为除了要受到自身内部的附码和纲领影响之外还受到作为其环境的其他系统的影响,系统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它们相互之间的结构耦合(structuralcoupling)来进行的。“如果一个系统在一个持续的基础上对其环境预设了特定的特征并对其形成结构性的依赖,这种耦合的机制就是结构性耦合。”[18]政治系统与作为个人的系统之间的耦合,主要是通过民主参与的方式来进行的。通过民主参与,个人将其主张转化为政治上的选择,而政治决策也通过大众媒介的宣传进入到公众批评领域之中。在这种政治与公民的互动中,卢曼认为以往的赋予国家的外在的解困者的理想的角色也将失去。公民应当对自己的政治选择承当自己应尽的责任。[19]
在这种结构耦合中,卢曼更为看重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之间的耦合。卢曼认为,进入现代社会之后,随着“法治国”的观念的确立,法律对于政治的作用已不仅仅是一种对专权擅断的抑制,在更大的意义上,政治是将法律作为实行自己主张的工具,法律使得政治权力的运用得以扩展。[20]一方面,法律手段,主要是宪法和宪法法院的实际执行,对较为随意的政治主张,如将福利国家作为一个畅销的口号来推行做了一个必要的限制;[21]另一方面,政治因为直接面对媒体和公众,因此它在政策变动上面临的时间压力会较大,而法律则相对滞缓一些,为此政治可以借助立法手段来弥补两者之间的差异。[22]这样,政治、个人、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就得以协调,个人的主观权利主要通过法律的规定而予以落实并获得政治上的保障。在三个系统之间,宪法、产权和契约发挥着结构上的缓冲和系统性的刺激作用。[23]
当然,对西方问题和理论的研究应当紧密的结合其问题的背景和制度的渊源,实际上,德国的社会福利问题和卢曼的福利国家理论确实也与中国的现实相距甚远。从发展阶段上来看,德国的福利制度是处于一个发展阶段,而中国则是刚刚起步。从面对的问题来看,引起德国当今福利制度困境的原因主要是经济发展滞缓、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两德统一等原因,这些原因在中国或者是不存在,或者反而是一种较有利的(如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发展机遇)因素。在解决问题的条件,或者说可以依凭的社会资源上,两国有着极大的差别,比如说经济力量、人民生活水平等,但更主要的还是体现在政治制度的差别上,如政党制度、议会制度、法律制度等等。所以,卢曼对德国问题所开出的处方很明显对我们国家是没有多大的直接适用的价值。不过,由于全球性时空一体化的条件所决定,中国在现当今的社会发展所面对的可能是一个“时空压缩”的处境。即中国在当代全球发展空间中所处的时空位置决定了其可以也不得不同时面对世界上不同地域、不同时代所产生和遗留的社会问题。这种处境决定了其在策略的选择上既可能吸取他人的经验和教训,但同时又需要承受后发展所带来的劣势。[24]西方国家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对中国的发展可能都有借鉴意义。更何况,与中国传统中的整体性思维方式相类似,卢曼理论在很多方面都堪称社会系统理论运用的典范。在这个意义上,他分析问题的视角和方法应该说对于中国问题的研究也可以带来很多启示。
卢曼理论最大的特色在于其分析问题的风格带有一种很明显的技术性色彩。他主张根据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按照社会自身的结构来理解社会,而不主张通过外力对社会进行干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正如西方一些批评理论所认为的那样,他的思想具有一定的保守性。但是,一方面,我们确实可以看到,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联系得到了空前的增强,个人、社会组织以及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在减弱。所有的主体在需要干预社会之前都需要首先了解社会、认识社会。社会的管理在最大程度上是通过社会自身来进行,社会的福利要由社会自身来进行评价。在这种情况下,福利需求者个人的意愿,以及社会中其他主体的意愿都应当成为福利政策制定的参考依据。社会福利要建立在一种广泛参与的政治框架之下。在这种情况下,自愿的、广泛的、统筹性的福利安排才是最具科学性的福利。但是,另外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承认,卢曼的这种福利制度设计很显然需要以一种较为成熟的民主实践做依托,这在一些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是不成问题的,但在中国则是刚刚起步。我们在参照西方国家设计福利目标时,会很容易忘记我们还不具备他们的福利基础。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一些行政手段或者倾斜性的政策对一些明显的不平等进行纠正是完全可行的。
另外,在我们的福利实践中,大多是通过政府主导来进行的,而且在上世纪时,在某种程度上往往是被动的根据社会变化或社会压力来进行调整,这就使得政策多少有失合理性或至少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卢曼由于进行了大跨度、宽视野的总结,使得其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一点对于我们刚刚起步的福利制度可能会有所裨益。卢曼强调,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出现了功能分化,政治系统在制定福利政策时需要结合经济、法律、教育等等系统的特性来进行。中国在最近的半个世纪中,经济上企业制度改革已经非常成熟,法律上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已宣告完成,教育制度上也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开始形成了自身内部运作的规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势必需要根据结构耦合的原理来决定对福利政策的选择。当然,应当注意的是,景天魁近年来提出的“底线公平”就更多的注意到了这些要素。“底线公平”在于建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可以被扩展为“六个基础”和“六个整合”,进而形成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25]而在这一体系之中,各系统的特性尽量都能得到充分发挥。“底线的意思是责任的底线,就是最终由谁来负责,特别是在政府和市场机制之间找到一个界限,使得政府能够承担它必须承担的责任,市场又能够发挥它可以发挥的作用”。[26]
还有,在福利措施的操作运行上,卢曼结合现代组织的运行规律主张优先采用条件性纲领的意见同样具有启发意义。在这一点上,他与哈贝马斯是一致的,这实际上也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学思想的一个主流。而反观我们国家目前的福利政策,大多又恰恰是目的定位的。比如,近些年来我们经常会基于社会稳定、民族和谐等理由事后对一些群体事件中的受害者予以补助,而所补助数额很难说有什么具体标准。而前些年来,法学界一再呼吁的应当建立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1]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北京:新知三联书店,2003,149-150.
[2][15][16][17][18][21][22][23]LawasaSocialSystem [M].trans.KlausA.OxfordUniversityPress, Stanford,California,NewYork, 2004.484-485,446, 200,223,382,413,373,423.
[3][5][6][7][8][9][10][11][12][14][19][20]PoliticalTheoryintheWelfareState [M],trans.JohnJr.WalterdeBerlin,1990,38,21,37-38,37,23,23-41,34,46,37-38,74,47,194.
[4]帕特里克·戴蒙德,安东尼·吉登斯.新平等主义:英国的经济不平等[J].余呈先,温敏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07,(4):56-65.
[13]SocialSystems[M],trans.John,Jr.& Dirk,StanfordUniversityPress,Stanford,California,1995,317.
[24]景天魁.中国社会发展的时空结构[A].景天魁.社会发展的时空结构[C].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393.
C91
A
1009-3605(2010)06-0079-04
2010-07-05
赵春燕,男,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法学、社会学基础理论。
责任编辑:肖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