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晓渝
(贺龙体育运动学校,湖南长沙410003)
论党内民主意识的培育
廖晓渝
(贺龙体育运动学校,湖南长沙410003)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线,党员的民主意识是党内民主的前提和思想基础,由于历史与体制的原因,部分党员缺乏民主意识,影响了党内民主的发展。加强教育,发展市场经济,完善民主体制,是培育党员民主意识的有效途径。
党内民主;民主意识;培育途径
党员的民主意识是党内民主的前提和思想基础。中国在历史上由于小生产者占绝对优势,再加上资产阶级的软弱和帝国主义的侵略,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影响深远,因此中国在历史上是一个缺乏民主精神的国家。毛泽东曾经说过:“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这两件东西缺少了一件,中国的事情就办不好。”[1]党员民主意识的缺失是造成党内人治思想、特权思想、官本位思想和等级观念存在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在党内实施有关民主生活的教育,使党员懂得什么是民主生活,什么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关系,并如何实行民主集中制。同时利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机,催化党员的民主意识,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党员民主意识能动作用的发挥。
提高党员的平等意识。民主意味着平等。党内平等,主要是指全体党员在人格上、政治上一律平等;所承担的义务及享受的权利一律平等;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在参加党的领导和管理党的事务的权利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他人或组织之上的权力。那种等级观念、封建家长制、个人专断、阿谀奉承、盲目服从都是与民主意识相违背的。
提高党员按多数人意志办事的意识。党内的一切事务由一律平等的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来处理,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决定党内重大问题,无权改变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按多数人意志办事的意识,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来说,就是要培养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反对个人说了算或决而不行的意识;对广大党员来说,就是反对那种不顾党的原则和决议,只知盲目按照某一个人的意志和指挥办事,把服从组织变成服从某一领导者个人的意识。
提高党员积极参与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的意识。党员的民主意识,从根本上说就是党员参与党内重大事务的决定和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负责精神。党员要主动了解党内事务,积极参与党内一切重大问题的讨论,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严肃认真地选举党的代表、各级领导机构和党的领导人;监督党的领导机关和党的领导干部执行党代表大会的决议;积极对党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认真负责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敢地同党内一切腐败现象进行斗争。列宁曾指出,党应当监督它的负责人员执行党章的规定,而‘监督’,也不单单是口头上加以责备,而是要在行动上加以纠正。
从民主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来看,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自由独立平等的主体、公开公平竞争的品性,反映到政治生活上就是民主的意识和要求。经济形态发展的历史辩证地决定了民主形态和民主政治的必然发展:从原始的自然经济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简单的商品经济;与此对应发展的则是,从原始民主制度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专制主义和地区民主制,再到资产阶级的民主制。作为特定利益集团和阶级的利益的代表者政党,其特定的政治目标和纲领、特定的组织和纪律内部所蕴含的民主意志,必然是特定的商品经济时期所出现的阶级和阶层的民主意识的反映。从理论逻辑上推定,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政党的党内民主必然高于或优于资本主社会的资产阶级政党的党内民主。但是由于在现实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资本主义链条最薄弱的环节,无产阶级政党尽管在理论上认识到了民主和民主政治的重要性,但是在实践中却由于长期的封建特权影响而使党内民主、党内民主意识受到了限制。同时由于受到理论上的局限和保守,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又使党内民主中集中的成分多于民主的成分,甚至出现只讲求集中而忽略民主的偏见及片面局面。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丰富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们党作为执政党的民主意识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我们党及党内的民主意识也必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不断提高。
党内民主制度是指在党内民主活动中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依靠完备的制度建设。所谓完备的制度,即要体现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的要求。“多层次”是指从基层党组织的生活会,到党的各级领导集体的决策;“多方面”是指从党员的思想交流,到党员、党组织参与党的方针政策讨论;“多途径”是指从党员的个人申诉,到党员、党组织在党的会议和刊物上公开发表独立见解。这些活动都必须以完备的制度作保障。缺乏制度上特别是法律、法规上保证的民主,往往是不经常的,不稳定的、甚至流于形式的民主。根据是十年浩劫的历史教训,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党内民主法治是党内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更高层次。党内民主法治是指通过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设置和具体运行以保证党内民主实现的形式。党内民主法治表明党内民主生活中不仅存在着区别于保障党内民主的各种制度的法律法规(如宪法和党章),而且法律法规还具有最高权威。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和各级组织必须依从公认的法律法规来从事党内活动。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民主又必须靠制度和法律来保障,并且还必须树立民主法治的权威,最终靠法治来确保党内民主,实现党内民主。
以民主的制度建设来保证民主的落实,以民主的现实贯彻来实现民主意识的高数量和高质量,并以此相互促进,这既是党内民主的发展之路,也是作为其构成要素的党内民主意识的发展之路。一要围绕党内民主建设完善学习制度。上级组织要定期举办基层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班,教育和引导基层领导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学习和掌握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懂得个人与组织、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明确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内容和要求,充分认识我党实行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通过教育,使基层领导干部在工作中自觉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看待自己手中的权力,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二要健全规章制度,约束领导干部必须民主。党的历史经验表明,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否得到贯彻执行,主要取决于党的各级领导的思想作风是否端正和党的制度建设是否完善。两个因素比较而言,制度建设更重要,更带有根本性。加强制度建设,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前提,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保证。因此,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系统的、可操作的制度体系和议事规则,使民主集中制的运行机制和操作程序具体化、科学化、规范化。对班子成员和党委、政府的权限,以及对书记办公会、党委会、党委扩大会的议事范围和规则,要作出明确规定,做到有规章可循,有制度可依。凡属全局性的问题以及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党委会集体决定。对于大额资金使用、经济项目立项等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必要时报上级领导机关裁决。三要加大检查力度,督促领导干部执行民主。上级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基层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及民主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的、认真的检查,使领导干部时刻绷紧讲民主这根弦。要通过民主测评走访座谈和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收集群众对领导干部民主作风的意见和反映,通过干部考察、查看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发现问题。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按规定和程序办事、不民主或假民主、应由集体讨论决策而个人做主的或个人改变集体决定的,要进行诫勉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于决策失误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引咎辞职并追究其责任。四要坚持用人导向,激励领导干部敢于民主。在干部工作中,要把作风是否民主作为使用干部的一条重要标准。首先,要把那些事业心、责任心比较强,作风民主、工作有主见、敢于批评的干部及时提拔到重要领导岗位上来;对那些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要及时调整或降职安排。其次,要正确分析和对待“一把手”的意见和建议。在考察干部、调整领导班子时,组织人事部门要公平对待班子每一位成员,不能听一面之辞。要正确看待班子中存在的意见分歧及由此引发的“杂音”,要正确区分出于工作提意见与故意拆台之间的不同性质,不要总把“板子”打在副手身上,更不能一味追求班子“团结”,把敢于提出不同意见的成员一律调离。否则,不仅会挫伤这些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会助长干部的家长制作风。最后,要重视对领导干部的合理交流。某个干部在一地或一个岗位任职时间过长,会形成思维定势,听不进别人的意见,在自我陶醉中忽视民主,而交流到了新单位、新岗位后,要想打开工作局面,建立威信,就必须多看、多听、多干,这对于领导干部民主作风的形成和巩固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1]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731.
[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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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605(2010)05-0070-03
2010-06-12
廖晓渝,女,四川成都人,贺龙体育运动学校人事科副科长,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工作。
责任编辑:王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