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化学品外溢造成人员中毒怎么办?

2010-08-15 00:45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10年4期
关键词:灌装人民法院化学品

编辑同志:最近,我弟弟工作的一家化工研究所在灌装有毒化学品时,由于本所的技术人员不按操作规程办理,发生了有毒化学品外溢事故,致使在场的3名工人中毒而住院治疗。请问,对这样的事故应当如何处理?

——宁乡 张荣生

编辑部:首先,我们认为这是一起理应避免的事故,专业技术人员在灌装有毒化学品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灌装。因为有毒化学品外溢不同于其他事故,是非常危险的恶性事故。

有毒化学品,是指通过对生命过程的化学作用而能够对人类或动物造成死亡、暂时失去功能或永久伤害的任何化学品。有毒化学品对工人的伤害程度取决于在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方式、对化学品危害的控制措施是否合适或者是否有效等方面因素。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3条规定:“生产、存储、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监管部门应责成该化工研究所负责赔偿这次事故中,直接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和病假工资等相关经济损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如已触犯刑律,还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一点要特别提醒受害当事人,入院排毒存在个体差异,结束治疗后应定期复检复查,防止有毒物质在体内残留对身体造成损伤,同时,也应注意检查有毒化学品外溢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猜你喜欢
灌装人民法院化学品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以党建促队建、促审判
带有反馈补偿方式的灌装系统
高邑县人民法院 7天成功调解17个案件
基于PLC的饮料灌装流水线设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践与探索
基于S7-200PLC的液体灌装及搬运系统的实现
KHS新型瓶装水专用灌装系统
安平县人民法院:知行合一践行“两学一做”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事故为何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