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
——收入之谜”的心理诱因

2010-08-15 00:48柴素芳刘懿冰
关键词:幸福感生命情感

柴素芳,刘懿冰

(1.河北大学马列教研部,河北保定 071002;2.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1)

“幸福
——收入之谜”的心理诱因

柴素芳1,刘懿冰2

(1.河北大学马列教研部,河北保定 071002;2.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1)

“幸福——收入之谜”最早由美国南加州大学教授理查德·伊斯特林(Richard Easterlin)研究发现,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本文论述了“幸福——收入之谜”的三个心理诱因:欲望的特性、情感适应特性以及社会比较心理。

幸福——收入之谜;幸福;收入;心理诱因

收入与幸福的非线性关系,最早是由美国南加州大学教授理查德·伊斯特林(Richard Easterlin)研究发现的,这种现象被人称作“伊斯特林悖论”或“幸福——收入之谜”。产生这一悖论或造成“幸福——收入之谜”的原因有很多,本文仅以心理学为视阈加以分析。

一、人的欲望特性导致“幸福——收入之谜”

幸福是人的有利于生命存在和发展的迫切需要通过合理途径得以实现或部分实现时的积极的心理体验。就是说,幸福与人的迫切需要相关。所谓“迫切”需要,是针对人的一般需要而言的,它是指人对需要的对象达到难以等待的程度,即直接影响人的生命存在和发展的紧急或重大的需要。需要的特性是匮乏,因为匮乏,所以,人们就会在内心产生满足需要的欲望。欲望是一种心理现象,是人强烈意识到的需要,是人心灵中产生的“我想”“我要”,可归结为“不足之感”“求足之愿”。欲望是作为人类与生俱来的天性,它是人类改造世界和改造自己的根本动力,也是人类进化、社会发展与历史进步的不竭源泉,更是人类获得快乐和幸福生活的必要条件,所以,罗素说“我们的冲动与欲望是创造我们幸福的要素”[1]14。但是,并非人的一切欲望都能给人带来幸福,有时,欲望也会给人带来痛苦或不幸,这是因为,人的欲望具有无限性和层次性。“幸福——收入之谜”就与欲望的这些特性相关。

首先,欲望的无限性导致“幸福——收入之谜”。人的欲望是没有止境的,人没有绝对满足的时候,当一个欲望实现后,又会产生新的欲望。以物质财富为例,凡世上之人,感觉自己“钱够用了”的恐怕不多。年收入5万、10万的,想超过百万,已经拥有百万的,还想拥有更多,好像世界上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钱等着他们去据为己有。就这样,人被欲望裹挟了,也正是这无止境的物欲使人离幸福渐去渐远。尤其在现代社会,一方面,经济的繁荣激发了人们更多的欲望,琳琅满目的商品撩拨着人们的欲望,有欲而不得,则产生挫败感,降低幸福感。在生活并不富裕的年代,人们在过年过节时才能享受的白米饭、炖肉和新衣服足以给人带来莫大的快乐和幸福感,因为人们对于美食靓衣的迫切需要只有在过年过节时才能得到满足。如今,对于富裕起来的人们而言,白米饭、炖肉和新衣服已经不再是他们的迫切需要了,他们欲求的越来越多,在欲望不断膨胀的过程中,一些人步入欲望的陷阱而不能自拔,完全忽略了幸福的真谛——对现有生活的美好体验。当越来越多的收入都不能满足人们的欲望时,就会出现“富裕而不幸福”的现象。另一方面,社会的发展也为人们提供了满足欲望的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又激发了人们更多、更高的欲望:人们可以用透支卡消费,可以贷款买车、买房当车奴、房奴,等等。“今天花明天的钱”看似潇洒,实际上,这种生活方式未必能给人带来幸福生活,“负翁”的心理压力、生活压力往往使一些人渴求幸福却远离幸福。总之,需要是当下的反应,而欲望是对未来的渴求;需要是必需的,因而应该得以满足,而欲望不是必需的,所以要有所节制。假如一个人不会调节自己的欲望,而是让欲望无限膨胀的话,就会像精卫填海,欲海难平,永远不会找到幸福;人,一旦能以一种平和的心态面对外界诱惑包括物质的繁华时,他离幸福就近了,离烦恼就远了。在现今社会,最不缺少的就是人们对物质的欲望,最贫乏的是人们克制自己欲望的勇气和行动。

经济学大师保罗·萨缪尔森提出过这样一个公式:幸福=效用/欲望。意为:效用越高越幸福,欲望越低越幸福。一般而言,欲望越低越容易得到实现,一旦实现就容易产生幸福感。但是,一个人幸福与否及幸福程度如何,与欲望的高低有关,也与个体满足欲望的能力有关:一个人欲望再低,若没有实现欲望的能力,也会因欲望得不到满足而无法形成体验幸福的客观条件;相反,一个人欲望很高,但如果他具备实现欲望的能力,就能够为他产生幸福体验创造客观条件。所以,在这个意义讲,幸福是一种能力,它包括创造幸福条件的能力和感受幸福的能力。倘若一个人创造幸福条件的能力和感受幸福的能力都强,这是最全面的幸福能力。但现实生活中常有这样的情形:创造幸福条件能力强的人,感受幸福能力未必强;感受幸福能力强的人,创造幸福条件能力也未必强。比如,收入高(创造幸福条件能力强)未必感到幸福(感受幸福能力弱),收入低(创造幸福条件能力弱),未必不能感到幸福(感受幸福能力强)。所以,感受幸福能力强弱是人获得幸福感的关键因素。幸福与收入之所以是非线性关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人创造幸福条件能力强,而感受幸福能力弱。所以,从某种意义讲,创造幸福条件能力固然重要,感受幸福能力更为重要;增加收入固然重要,感受幸福更为重要——因为,增加收入只是人们获得幸福的一种手段,感受幸福才是人生的终级目的!

其次,欲望的层次性导致“幸福——收入之谜”。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Abraham Harold Maslow)把人的需要由低到高分为三个层次:低层次的物质性需要、中层次的社会性需要和高层次的精神性需要。由于幸福是人的有利于生命存在和发展的迫切需要通过合理途径得以实现或部分实现时的积极的心理体验,所以,人的幸福也可以相应地分为三个层次:物质幸福、社会幸福和精神幸福。“幸福——收入之谜”与需要和幸福的层次性有关。第一,低层次的物质性需要属于人的生存需要,这种需要的满足对于人的生存而言具有迫切性,因而具有重大价值收益,这种需要满足后产生的幸福感是非常强烈的。不过,由于人的物质性需要的满足过程是短暂的,比如饥渴难耐时,一块面包一杯水就能很快使人满足,所以,人们的物质幸福体验也是短暂的。幸福之所以不是伴随收入的提高同比增长,是因为收入作为人类生存所必需的物质基础虽然具备了给人带来幸福的某种属性,但当人们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后,人们对物质需要的迫切性就会降低,增加收入之初的强烈的幸福体验也会慢慢减弱,由此造成收入增加而幸福感不一定继续增强。第二,低层次的物质性需要基本得到满足后,人们还会产生更高层次的需要,追求更高层次的幸福,所以,当人的高层次需要不能实现时,即使收入增加了也不会感到幸福,如此则造成“有钱而不幸福”的现象。俗话说,没钱万万不能,但钱并非万能。比如,人很难用钱买来真诚交往的朋友、和谐幸福的婚姻以及著书立说的精神享受。“有钱而不幸福”并非“钱”真的失去了自身价值,而是世界上还有比钱更重要的东西:对道德的崇奉,对文化的喜好,对浪漫的体验,对创造的求索……总而言之,对人自身的肯定和幸福感的追求,具有终级价值。当人有高层次的需要却不能实现时,再多的金钱也无法提升他的幸福感。

二、人的情感适应特性导致了“幸福——收入之谜”

人类有很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对于外部的各种刺激和变化总能做出灵敏的反应。“无论某种刺激给我们带来的是正向的还是负向的情感反应,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者随着经历同样刺激次数的增多,我们所体验的情感反应总是逐渐弱化,并且趋于原有的幸福水平,这一心理过程就叫做情感适应”[2]49。“幸福——收入之谜”与人的情感适应特性有关。

首先,“幸福——收入之谜”与人类大脑的记忆特征有关。第一,当收入增加的早期阶段,大脑对快乐和幸福具有很高的唤起水平,快乐和幸福能给人带来极致的享受,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大脑就会对收入增加带来的快乐和幸福信息进行模块化记忆,从而降低了大脑处理快乐和幸福信息所需要的大脑唤起水平,因此就会降低人们对快乐和幸福的美好体验[2]52。第二,“人的注意力不可能长久地保持在某一种刺激上,除非这种刺激对我们而言一直非常紧急、重要或者让我们觉得百思不得其解,猜不透也摸不着,否则,我们的注意力就会轻易地转移到其他的刺激上去,这种刺激所产生的情感冲击也就会随之减弱”,比如,随着收入的不断增加,当收入对我们而言不再具有“紧急”“重要”的功用时,人们对收入的注意力也会转移到其他刺激方面,收入增加带来的幸福感就会随之减弱[2]55。比如,“那些中了彩票、财富急剧增加的人们并不总是特别兴奋,在一定时间的调整后,大都会表现出一种比中奖前稍高的福祉水平”[3]13。

其次,“幸福——收入之谜”与边际影响递减规律有关。效用是消费者的心理感受,消费某种物品时,人们的心理就会受到一定的刺激,使人产生一种满足感。消费某种物品时,开始的刺激最大,人的满足程度最高。当同一种刺激反复出现时,人的兴奋程度或满足感就会逐渐减少。19世纪的心理学家韦伯和费克纳通过心理实验验证了这一现象,并命名为韦伯——费克纳边际影响递减规律。比如饥肠辘辘时吃的第一个包子,效用最大,此时的快乐和幸福感最强,随后再吃的包子,效用逐渐递减,人的快乐和幸福感也会越来越弱。其原因在于:人们越是急迫的需要,就越向往某事物,对该事物投入的情感越多,获得该物的欲望越强烈。当第一次接触到该物并满足自己的欲望时,情感体验也最为强烈,但是,第二次接触该物时,情感就会淡一些,第三次接触该物时,情感会更淡……就这样,随着人们接触该物次数的增多,人们的情感就会慢慢适应这些事物的刺激,对这些事物的情感体验也会越来越淡漠,最后趋向乏味。比如,初恋是刻骨铭心的,乔迁新居是喜气洋洋的,抽到大奖是欣喜若狂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充满激情的状态也就很难寻觅了:老夫老妻就会“左手摸右手”了,陈年老宅就会雅而不见了,当初抽到大奖的狂喜就会“一江春水向东流”了……收入增加却不能同倍增加人的幸福,同样是边际影响递减规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收入是人获得物质财富、提高生活质量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所以,当人们的收入水平很低时,人们对收入的期待具有迫切性,这时的收入增加会因满足了人的迫切需要而给人带来强烈的幸福感。但是,随着收入的不断增长,收入不再具有解决人们燃眉之急的物质功效时,人们对于增加收入的幸福感会逐渐弱化。假设有富人A和穷人B,富人 A有百万资产,穷人B有一万资产,那么,在其他客观条件基本相似(如家庭和谐度、身心健康度、社会地位等)的情况下,分给每人5 000元的红包,这个红包对于二人的效用是不同的:对于富人A而言,他会感到心情愉悦,而对于穷人B而言,就会欣喜若狂甚至激动的彻夜难眠。这说明,由于边际影响递减规律的存在,同样数额的收入刺激,对收入较低者将产生更明显的影响作用,对于收入高者而言,效用相对较低。

再次,“幸福——收入之谜”与人们缺乏规避情感适应的策略有关。高收入能否带来高幸福与获得高收入的手段以及消费高收入的方式有关。一方面,幸福具有伦理意义,人类幸福的核心力量是道德。幸福虽然是个体的心理体验,幸福的承担者不可能是集体,但是,个体幸福也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他人和社会彼此相联。“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人的本质属性在于其社会性。任何人要顺利生存和积极发展,必须正确地了解和认识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才能为自己准确地定位,并遵循社会发展的规律设定自己的行为规范”[4]。个人获得幸福确实以自我利益的满足为基础,但这种满足不能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代价。只有通过有利于自身但不损害他人生存和发展的手段来实现的欲望,才能使人找到真正的幸福。基于经济人假设的传统经济理论认为,人类具有完全理性能力。但是,许多心理学和行为科学的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证明并非如此。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或者在自己的农田里喷洒大量化学肥料,在乳制品中添加三氯氰胺,或者坑蒙拐骗,制假卖假,贩毒卖毒,或者贪污腐败,非法开采,破坏环境……这些行为不仅给他人的身体造成极大伤害,而且使他人的生活质量、生活环境和心理受到严重影响,导致人们幸福感的下降。而且,建立在别人痛苦之上的高收入并不能给利益追求者带来真正的幸福。其一,通过损人利己的方式满足自己的私欲,虽然满足了自己对于利益的需要,却损害了别人的利益甚至生命,这是违背生命的本质属性的,最终也会影响自身生命的存在和发展。其二,靠损人利己得来的“幸福”是与道德的恶联在一起的。尽管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对幸福的理解来实现幸福生活的权利,但是,在伦理学视阈内,幸福问题也像其他问题一样关涉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因此,个人对幸福的追求不能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悖逆。就是说,对幸福的追求,受制于道德的指引,只有道德上的无愧,才有真正的幸福。因为,人对于道德生活的美好体验属于精神层面的幸福,这种幸福具有持久性特征,不易于情感适应。所以,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说:“真正的幸福在于心灵的安宁。”另一位哲学家伊壁鸠鲁也说:“最大的快乐是身体的无痛苦和心灵的无纷扰。”另一方面,高收入者能否获得高幸福,与其如何消费这些高收入有关。“人们对于不同事物的情感适应能力大相径庭,有的容易适应,有的则难以适应,之于幸福而言,我们应该将有限的资源(诸如财富和时间等)尽量用于获取那些不易情感适应的有利资源”[2]62。客观现实和有关研究表明,满足人的生存需要的物质资源容易情感适应,而中层次的社会资源和高层次的精神资源不易于情感适应。所以,当人们把增加的收入过多地用于低层次的物质享受时,人们就会对物质享受产生情感适应,很难保持收入增加之初的幸福水平。因此,为了增强幸福感,理智的、有远见的人们不应仅仅停留在容易情感适应的低层次的物质需要的满足,而应该把增加的收入更多地用于不易情感适应的中层次的社会性需要和高层次的精神性需要的满足。这样看来,高收入也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使人的生活变得更有意义,更幸福,也可以使人的生活更乏味,甚至不幸。比如,有的人利用财富创造出丰富多彩的、有意义的生活:优化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人际和谐,帮助弱势群体,实现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按照这样的方式去生活,人的生命就成为充满情趣和意义的幸福旅程。而有些高收入者却高举“享受生活”的大旗,鼓吹“零痛苦原则”,肆无忌惮地浪费资源能源,穷奢极欲地挥霍个人和社会财富,颇有“千金散尽还复来”的豪气,这种生活态度和行为只能使他们沉醉于物质生活的满足和感官的快乐中,而且,由于边际效应递减规律的作用,这种满足和快乐感也会越来越弱化。当这些富有者只知沉醉于物质享受,而不知为生活设置更高层次的人生意义时,高收入只能证明一个人的物质财富,却不能衡量人生的意义;高收入足以给人带来奢华的物质享受,却不能直接给人的生命带来真正优质的提升——更无法实现“幸福”这一人生终极目的。

三、人的向上比较心理特性导致了“幸福——收入之谜”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利昂·费斯汀格 (Leon Festinger)于1954年提出了社会比较理论,即:“人具有想清楚地评价自己能力和观点的动机,如果不能利用客观的手段达到目的时,就倾向于在同相似的他人的对比中对自己做出评价。”[5]135就社会比较的方向而言,有向上比较和向下比较;就社会比较的内容而言,有能力比较、收入比较、社会地位比较等。从社会比较的结果看,向上比较既可以激发人的内在动力,增强竞争力,也可以让人产生自卑心理,从而降低幸福感;向下比较既可以使人感到优越,从而提升幸福感,也可以使人们相信自己的境况会更糟。“幸福——收入之谜”与人们向上比较的负面效应有关。

首先,相对收入对幸福的影响起着非同寻常的作用。西方经济学中有个“收入的外部效应”,意思是一个人对收入的满足感并不仅仅取决于绝对收入,同时也取决于他的相对收入,即他与其他人收入的相对水平。同理,人们的幸福感不仅取决于其绝对收入的高低,也取决于与其他人生活状况的比较。所谓相对,一是与自己的过去对比,二是与他人对比。相对收入之所以影响人们的幸福感,主要是因为:与自己过去的收入相比,增加收入多多少少都会产生愉悦感,增强幸福感,但是,当把自己的收入与高于自己收入的人比较时,就会发现自己收入的相对地位并未改变,于是就会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就会感到痛苦或不满。或者说,即便经济发展使得个人的绝对收入增加了,但是如果个人没有以同样的幅度提高相对地位,那么人们的幸福感有可能不升反降。因为大多数人都具有嫉妒型的偏好函数,别人的收入与他的幸福感“负相关”,别人的收入越高,特别是相对于他自己而言的收入越多,他就越不幸福。理查德·伊斯特林(Richard Easterlin)就是坚持相对收入更影响幸福的代表人物,他认为,“主观幸福感取决于相对收入而非绝对收入,至少相对收入比绝对收入对主观幸福感具有更为重要的影响,主观幸福感随着自身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正向变化,但随着他人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反向变化(Easterlin,1995)。如果所有人的收入水平都提高,那么尽管自身收入增长导致其主观幸福感的增强,但这一正效应会被其他人的收入增长所抵消。通过对日本、美国及9个欧洲国家的主观幸福感与收入增长的动态关系的比较分析,Easterlin(1995)总结认为,经济中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并不必然导致经济中每个个体主观幸福感程度的相应提高”[6]。

其次,贫富差距的拉大,强化了人们向上的社会比较心理,使人们的不公平感增强,尊严感、幸福感降低。大量学者的研究成果和客观事实表明,在物质财富相对匮乏的时期,人们的生活水平差距不大,加之处于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中,人们能够对比的条件受限,所以,增加收入不仅能够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改善生活条件、赢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使人更充分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进而提升自己的幸福感。但是,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共同财富的剧增,个人收入虽然普遍提高了,但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了。西方学者曾用“汗水理论”解释亚洲的经济发展,并指责中国人“勤劳不致富,致富不幸福”。这其中当然有一些偏见,但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是,“近年来我国社会的的贫富差距正在迅速拉大,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已从改革前的0.16迅速攀升到了0.47,已经超过了国际社会公认的临界水平(0.40),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已经出现了社会结构中的‘断裂’现象”[7]。据中国政协新闻网2009年6月18日报道,在政协第十一届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期间,赖明常委指出,中国贫富悬殊加剧,贫富差距从改革开放初期的4.5∶1,扩大到现在的12.6∶1。贫富差距的拉大意味着少数富裕人口和巨富人群提高了平均收入水平,但更多的人却在相对收入对比中感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并没有提高,致使他们对生活现状不满意,幸福感不强,甚至产生仇富心理和行为。“在北京社会心理研究所的调查中,市民已连续4年把‘贫富差距过大’列为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首。贫富差距通过社会比较的心理机制使人们产生不公平感,使得有钱的人、没钱的人都觉得不幸福”[8]。为了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实现社会公平,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彰显社会主义“为人类谋幸福”的最高价值原则,我们的党和政府一直在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党的十七大报告曾6次使用“幸福”“福祉”词语,而且还使用了其他许多类似词汇。在2010年3月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其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经济,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提法从日常的个性化表述提升为官方的承诺,既是政府对社会主义最高价值目标的追求,也是对人的生命的真正敬畏和对幸福内涵的真切把握——当人有尊严地活着时,才有幸福可言。费尔巴哈曾提出过“生命本身就是幸福”的命题,这个命题的可贵之处在于:承认生命是幸福的物质基础,作为心理体验的幸福不能脱离生命而独存,正所谓“皮之不在,毛将焉附?”但是,这个论断的不周延之处在于,生命不能与幸福直接画等号。首先,费尔巴哈忽视了人的生命与动物生命的差异性。动物属于生存者,而人属于生活者。生存意味着生命的“有无”,而生活意味着生命的“好坏”。动物的生命只是单一的种生命,而人具有双重生命:种生命和类生命。“种生命是自然的生命,是物种所先在设定的本能生命,因此是自在的生命,它为每个生命体所承载。类生命是自我创生的自为生命,它是社会历史积淀的文化、科学、智慧等在个体身上的反映,因此它是精神的生命、智慧的生命和价值的生命”[9]7。种生命是自在的生命,其活动的全部意义就是“活着”本身,而类生命作为自为的生命,其活动的全部意义就是活的更好、更惬意、更有尊严和价值——更幸福!所以,幸福是人所专有的对现实美好生活的体验,与动物无关。而“生命本身就是幸福”的命题实际上是把人的生命与动物的生命混为一谈,是把人的生命降低到动物的级别。其次,费尔巴哈的命题忽视了人的生命质量的差异性。由于人的遗传基因、家庭背景、文化层次、社会阅历等多种原因,人与人之间的生命质量是有极大差异的,这种差异不仅表现在人们是否能够获得幸福,还表现在人们幸福程度的高低。总体看,一个人是否能够获得幸福及幸福程度的高低,不是单纯的因为他拥有生命,而在于他拥有怎样的生命。费尔巴哈的论断实际上是降低了幸福的标准,至少它在导向上不是积极的,因为它容易误导人们消极地活着,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所以,在笔者看来,作为人,只有身心健康地活着,自由、平等且充满尊严和价值感地活着,对生命状态感到惬意地活着——才能称之为“幸福”!

[1]罗素.为什么我不是基督徒[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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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侯翠环]

The Psychological Causes of“The Puzzle of Income and H appiness”

CHAI Su-fang1,LIU Yi-bing2
(1.Marxism-Leninism Research Department,Hebei University,Baoding,Hebei 071002;2.School of Government,Peking University,Beijing 100871,China)

“The puzzle of income and happiness ”was first researched by Professor Richard Easterlin,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There are many reasons for this phenomenon,and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ree psychological causes for“the puzzle of income and happiness”,which are the character of desire,adaptive emotion and social comparison.

the puzzle of income and happiness;happiness;income;the psychological causes

保定市2009年度社科规划项目《幸福与经济收入的非线性关系研究》结项成果(200902051)

柴素芳(1965—),女,河北涿州市人。河北大学马列教研部副主任、教授。河北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2007级博士研究生、河北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

D64

A

1005—6378(2010)02—0138—04

20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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