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金宝,马俊锋,张之海
2009年1月21日 15:00时,南通市开发区发生了一起食物中毒事件,经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诊断,确认是一起由亚硝酸盐引起的食物中毒。现报告如下。
2009年1月21日 15:00时,中心接到开发区某医院报告,1.5 h内先后收治了 18名疑似食物中毒患者。中心立即组织 4名专业人员会同区卫生监督所 2名成员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开发区顾某,婚宴中自己下厨,11:30分左右就餐,就餐人数 20人,12:30分左右,陆续有人出现口唇、舌尖、甲床、面部及全身皮肤青紫,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腹痛(上腹部绞痛)、腹泻(呈水样便)、心跳加速、呼吸困难;13:30左右于某医院就诊,临床初步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医务人员全力抢救,中毒人员全部康复出院。
经调查,就餐 20人中,餐后出现上述症状 18人,罹患率90%;其中男性 16人,女性 4人;年龄最大 68岁,最小 18岁。8人出现恶心,6人出现呕吐,最多 5次,非喷射状,呕吐物为胃内容物,12人出现头晕、头痛症状,6人感觉胸闷、心跳加快,3人出现腹胀、口干,15人有明显的口唇、甲床紫绀。就餐开始至出现上述临床症状最短为1 h,最长为2 h;经仔细询问病史,顾某误将亚硝酸盐作为食盐烧做百叶结烧肉、红烧鱼,经对患者进行膳食调查发现,所有中毒人员均食用了百叶结烧肉、红烧鱼,并反映味道略带苦涩,中毒症状的轻重与食用的多少有关,未发病的 2人就食用了几道冷盘菜及少许大蒜炒干丝、青菜粉丝汤、白米饭、水果等。根据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共同饮食史,拟诊为“急性亚硝酸盐中毒”。给予吸氧、美蓝注射、抗菌、输液等综合治疗后,症状明显好转,所有患者 3d后痊愈出院。
对造成这次食物中毒的可疑食品进行了采样,在厨房中采样 4份,为剩余亚硝酸盐 1份,百叶结烧肉 1份,红烧鱼 1份,大蒜炒干丝 1份。根据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和相关的国家卫生标准要求[1,2],对 4份样品进行了检验,结果 3份亚硝酸盐检测呈强阳性,分别为:剩余盐 946 g/k g、百叶结烧肉1.286 g/k g、红烧鱼 1.324 g/k g,大蒜炒干丝为阴性。
根据食物中毒的诊断标准[3,4],结合流行病学调查、患者的临床症状和诊治情况,以及样品的检验结果综合分析,最终确诊因误食亚硝酸盐而引起的食物中毒。
亚硝酸盐外观及滋味都与食盐相似,且肉类制品中允许作为发色剂限量使用以改善肉制品的感官色泽。但食入 0.3~0.5 g的亚硝酸盐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社会上亚硝酸盐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较多。究其原因,主要是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思想麻痹,卫生知识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本事件即是因为民间厨师保管不慎遗留下的亚硝酸盐,误当食用盐来使用而引起的。
本次食物中毒提示:(1)应加大卫生宣教力度。农村是卫生宣教的重点与难点,群众食品卫生知识和安全意识较差,尤其是对食品添加剂的功效与危害知之甚少。以亚硝酸盐为例,他们只知道在腌制肉制品时加入可使颜色好看,但对亚硝酸盐的用量和危害却不知晓。因此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2)要加强对亚硝酸盐的管理,使用单位要专柜加锁存放并有醒目警示标识;家庭使用要妥善保管,不与其他调味品混放。(3)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从根本上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1]G B∕ T 5009.33-2003,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S].
[2]G B 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S].
[3]G B I 4938-1994,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S].
[4]WS/T 86-1996,食源性急性亚硝酸盐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