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与黄老道家“法”思想比较——以秦汉间政治流变为视角

2010-08-15 00:45:44朱晓红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0年1期
关键词:老道法家君主

朱晓红

(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军事法学系,陕西 西安 710068)

●中国思想文化研究

法家与黄老道家“法”思想比较
——以秦汉间政治流变为视角

朱晓红

(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军事法学系,陕西 西安 710068)

法家主张“定分明法”而重君,黄老道家主张“道生法”而重民,秦汉间政治流变的过程说明了立法当以民为本。但是法家法治的工具理性在国家治理模式中有优越性,汉初道、法合流,是中国古代社会“王霸杂之”治理模式实践性的开始。

法家;黄老道家;法;道;德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夏商和西周时期,由祭祀而来的“礼”,与从战争发展而来的“刑”,构成了规范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基本法度。春秋末年,制度化的“礼制”被破坏,各诸侯国纷纷展开变法运动,“法”逐渐成为新的秩序规范的直接表述。这一变化反映在先秦诸子“皆务为治”的理论中,儒家“隆礼重法”、法家“定分明法”、黄老道家“道生法”。其中法家和黄老道家的理论先后成为战国至汉初的政治指导思想,并在实践层面进行制度化的安排。本文拟以秦汉间政治流变为视角,对法家与黄老道家的“法”思想进行比较。

法家的“法”思想,是适应富国强兵的政治需求而产生的。极端的功利主义,是战国时期一种普遍的社会心态。孟子见梁惠王,被问:“有利吾国乎?”孟子回答:“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孟子被讥为迂阔,而商韩的霸道之论却被秦国国君重用。所谓“霸道”,孟子说:“以力假仁者霸”(《孟子·公孙丑上》),法家认为在“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商君书·开塞》)、“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韩非子·五蠹》)的战乱现状下,应该“取之以力”,通过兼并战争的胜利重建一个安全而稳定的社会秩序。法家通过“定分明法”最终实现了这一目标。

法家“定分明法”的理论建构包括四个部分。第一,“分定而制”的历史必然性。《商君书·开塞》篇指出,人类社会之初是“亲亲而爱私”,由此“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如何解决?中世“上贤而说仁”,但是“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只有下世,实际也是当世“分定而制”,才是行得通的政治道路。这样一来,法家否定了以血缘为基础尚贤使能的国家治理模式,代之以制度化的法治;第二,“定分明法”的君主意志。战乱背景下法家主张的“分定而制”,就是将“霸道”的政治意图作为君主的意志,通过制定和执行成文法来加以贯彻。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商君书·农战》)。一系列以富国强兵为内容的“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必须通过君主立法最终实现“定分明法”:“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商君书·定分》);第三,工具理性的法治理论。《商君书·定分》篇秦孝公问:“法令以当时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如何”?这句话揭示了法律最终是要实现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同时也表明了法之为法的规则体系中,包含了公开、统一、公平、效率的诸多特征。为此,法家赋予成文法以“壹赏、壹刑、壹教”的内容,来引导、威慑与强制人们的行为(《商君书·赏刑》)。“壹”者体现的是法律的统一与公平;“赏刑”是通过“重罚轻赏、罚九赏一”的重刑主义,以严厉的制裁性保障法律的执行;“教”者,经过韩非子的发展,成为著名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第四,君道同体的形上理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认为商鞅变法已经使秦“国富兵强”,但由于没有解决好君臣问题,“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韩非子·定法》),军事利益没有转化为以君主为代表的国家利益,因此从“道”层面,强化了由君主意志而来的“定分明法”。《韩非子·扬权》篇说:“道不同于万物,德不同于阴阳,衡不同于轻重,绳不同于出入,和不同于燥湿,君不同于群臣。凡此六者,道之出也”。如此,韩非将老子形而上之道顺利过渡到人主之道,也就是说为基于君主意志而来的法术提供了形而上的根据。

不可否认的是,法家立足于霸道的“定分明法”,是和兼并战争的统一进程相适应的。《孙子兵法·计篇》言判断军事上的胜败有五个基本的方面:“道、天、地、将、法”,除了天时与地利不是制度化的规范所能约束的外,对于法家而言,其他三个方面都可以通过“法”来实现。《孙子兵法》中的“道”,即“令民与上同意。可与之死,可与之生,而不危也”。法家以为通过“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君主掌握“刑德”二柄,就能够将反映君主农战意志的成文法贯彻执行,而这种路径本身已经包含对“将”与“法”的要求。由此而来,反映君主农战意志的成文法的制定和执行,导致了军事目的的明确性、军事意志的集中与统一性、高度的服从性、严厉的制裁性,这些都符合规范军事行为的必然要求,因而在战斗力效果上的表现也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批判秦之政治得失,却由此而面临解释兼并战争胜利的原因,以及统一之后政权命运短祚的矛盾性。

就秦政而言,应该说以“农战”为内容的君主意志,暗合了战乱状态下公众的福利和安全,《经法·君正》篇说“变恒过度,以奇相御”,在非常态政治下用非常态的政治手段,通过君权集中全部的民力财力用于国家的安全需要,也是其政治合理性的一种明证。然而这种法治模式有两个根本的缺陷:一是法家时变精神受制于君主意志。秦统一之后,“秦王足已不问,遂过而不变”(《史记·秦始皇本纪》),“不变”是针对“攻守异势”下政治重心的变化而言。这表明法家主张的以君主意志为内容的成文法,由于“君道同体”,在制度设计上缺乏科学的调整机制。二是以君主的意志取代民意,甚至完全否定民意,使“法”背离了最基本的社会民心的基础。“故举士而求贤圣,为政而期适民,皆乱之端,未可与为治也”(《韩非子·显学》)。天下初定,秦王“怀贪鄙之心,行自奋之智”(《史记·秦始皇本纪》),历来史家论及秦帝国的速亡,无不指出其劳民过度是主要原因。“如果以公众的集体力量给予一个人或少数人,并迫使人们服从这些人根据心血来潮或直到那时还无人知晓的、毫无约束的意志而发布的苛刻和放肆的命令,而同时又没有可以作为他们行动的准绳和根据的任何规定,那么人类就处在比自然状态还要坏得多的状况中。”①

黄老道家关于“法”的基本观点就是“道生法”。帛书《黄帝四经》中《经法·道法》曰:“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有学者将老子的道区分为本原之道、境界之道和理则之道三层涵义,理则之道既是世界万物存在的根据,又是人所遵循、服从的法则和道理。②黄老的道法思想正是取“理则之道”而致力于现实体制的改革。“法”就是形而上之“道”,在人间社会的具体化,所以有生法者只能是“执道者”,由此而严格区别了生法者(立法者)与法,也就是从根本上否定了法家从“主道”层面,强调君主意志就是“法”。关于这一点,《尹文子·大道下》中则区别得更为清楚:“圣人者,自己出也;圣法者,自理出也。理出于己,己非理也;己能出理,理非己也。故圣人之治,独治也;圣法之治,则无不治也”。基于此,黄老道家从“道”层面强调“德”和“时”,修正了秦政的重大缺陷。

金春峰先生指出:德“其原始义非‘道德’、‘德行’,而系全生、保全生命,引申为恩惠德泽,初为政治范畴,以后扩展为哲学性命范畴,与‘性’为同类概念”③。西周“有孝有德”是在“敬天保民”意义上,强调“德”的政治内涵。法家也讲“德”,“杀戮之为刑,庆赏之为德”(《韩非子·二柄》),它是将“德”与“刑”指“杀戮”相对,应该是因庆赏而“得到”之“得”,与法家强调人性好利、法律应当据此而引导人的行为在理论上是一致的。“刑德”二柄是君主御使臣民的一种手段,从根本上说是服从于君主利益的需要,还不能上升为政治模式。黄老道家将“德”作为对天道的的遵守和承袭。它用阴阳观念论证刑德,阳为德,阴为刑,《姓争》篇说:“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缪(穆)缪(穆)天刑,非德必倾。刑德相养,逆顺若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彰。其明者以为法,而微道是行”。这里刑德被称为“天刑”、“天德”,又说“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生养”(《十大经》),“养”者“养民”也,这正是发展周人“德”范畴“敬天保民”的政治内容,“德”为一种政治模式。所以黄老道家的“德”强调因民之俗,对民爱勉之,使民有得。“人之本在地,地之本在宜,宜之生在时,时之用在民,民之用在力,立之用在节”(同上)。由此“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同上),反映在法律的制定上,则要求回归民本,真正从民众社会生活的需要出发。

由此转入黄老道家法思想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时。“时”者是由掌握时机而强调时变,因此而有时效、时功。以帛书《黄帝四经》为例,黄老道家的“法”因“道”而来,“道”由于阴阳动静之变化,在规律性中就包含有变化发展的内容,所以“道”之源本身就提供了“法”因时而变的理论根据。“世恒不可择法而用我,用我不可,是以生祸。”(《称》)在否定君主意志的前提下,时变在政治层面表现为:“时机未至,而隐于德;既得其极,远其德,浅以力;既成其功,环复其从,人莫能代”(同上)。如果可以将战国至汉初政治分为三个阶段来看,这段话正是揭示了期中时变事异的内容。《经法·君正》篇是讲述君主如何为政理国的,对上述内容做了详细的区分:首先,为统一战争所做的准备阶段。即时机未至,“一年从其俗,二年用〔其德〕,三年而民有得。四年而发号令,〔五年而以刑正,六年而〕民畏敬”。其次,兼并战争的统一阶段。“〔七〕年而可以正(征),则胜强敌”。黄老道家并不否定通过战争的胜利来解决战乱状态,《十大经》中的许多内容正是借黄帝之口来阐述兵道,“作争者凶,不争亦毋以成功。……。姓生已定,敌者生争,不谌不定。凡谌之极,在刑与德。……争作得时,天地与之”(《十大经·姓争》)。“因天时,伐天毁,谓之武。武刃而以文随其后,则有成功矣,用二文一武者王。其〈失〉主道,离人理,处狂惑之立处不吾,身必有廖”(《经法·四度》)。如此,黄老道家从掌握“时机”而强调“得时”,又复归“因天时”方面主张因时循道而变,并将上述政治内容全部归之于法:“法度者,正(政)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经法·君正》)。

《庄子·天下》篇说“道术将为天下裂”,这既反映了战国时期各家学说的差异性,同时也说明了在“道”的本原性中,本身就包含事物发展的多样性。法家与黄老道家虽然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存在根本区别,但是战国中晚期,诸子之学的发展呈兼容之势,黄老道家正是以“容乃公”的心态,以道为主而兼采阴阳和儒墨名法,④所以由道而来构建新秩序的法度,也以道为主吸纳了各家的特点。汉初以黄老道家作为国家治理的理论基础,表现为汉承秦制而王霸杂之,并由此形成了汉代以降,两千多年政治、社会秩序建构及国家治理的基本模式。

汉宣帝言“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王道”与“霸道”相对,是指“以德行仁者王”(《孟子·公孙丑上》),黄老道家“道生法”而立俗施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而言。汉初霸王道杂之的真正面目,一方面反对出于君主私利的一人之治,“攘天下,害百姓,肆一人之邪,而长海内之祸,此大伦之所不取也”(《淮南子·兵略训》)。“道法”在君仁、父慈的道德要求中,消解了法家以“君道同体”、由君主专制代替民众意愿,从而在攻守异势下仁义不施、无法时变的理论缺陷。汉初清静无为、修养生息,对于秦的横征暴敛和严刑峻法是做了更化的,符合经历多年战乱之后,人心思定的要求。另一方面,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取决于制度本身的价值取向,也需要有秩序运行的规范有效性加以保证。王夫之说“世其位者习其道,法所便也;习其道者任其事;理所宜也。法备三王,道著于孔子,人得而习之”⑤。法家的制度化法治建设无疑提供了这样一种保证。西汉立国之初承袭秦制,将尊君卑臣的名分之定,纳入大一统政治国家的治理模式。“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书·刑法志》)。正是在这二者结合的基础上,中国古代社会道法合流、 王霸杂之的国家治理模式形成。

注释:

①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6页。

②崔大华:《道家与中国文化精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③金春峰:《“德”的历史考察》,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④司马谈:《史记·论六家之要旨》,摘自《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华书局,1959年版。

⑤王夫之:《船山全书》(第10册),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68页。

Comparative Study of Legalists'and Huang-lao Taists'on"Law"

Zhu Xiaohong

Legalists insist"defining obligation and confirming law"and focus on the king while Huang-lao Taoists maintain" Tao creating law"and focus on the public.The course of 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Qin and Hay dynasties shows that the public is the core value in legislation.But the instrumental reason of legalists has its advantages in ruling a nation with law. At the beginning of Han Dynasty,the merging of Taoism and Legalism is the starting of the governing pattern that integrates Confucianism moral theory with legalists'law theory.

legalists;Huang-lao Taoists;law;Taoism;morality

B221

A

1673-1573(2010)01-0037-03

2009-12-28

朱晓红(1973-),女,安徽无为人,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讲师,西北大学中国思想文化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张增强

责任校对:杰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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