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素勤
(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12)
近年来,国内外的疯牛病、口蹄疫、禽流感、瘦肉精等畜产品的质量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如何保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成为畜牧业工作者关心的焦点问题.国外要求建立食品供应链的可追溯机制,包括运行机制、监管机制的理论研究已接近成熟,许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可追溯纳入到食品物流体系中,如要求企业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面符合操作规范(GAP体系)、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通过ISO22000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各要素的控制,从而保证畜产品质量[1].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由政府、企业、供应商、消费者、社会舆论、农业生产者(农户)、科研部门、行业协会等各方面形成合力,才能更好构建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2],但从供应链的管理角度分析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研究文献较少.
供应链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将供应商、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网链结构[3].本文将物流供应链管理的理论运用到畜产品质量体系中,提出畜产品供应链是由饲料生产、牲畜养殖、屠宰与加工、运输和冷藏、配送、消费等各环节构成,并构成了上下游企业的网链式体系,将畜产品的安全概念灌输到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每个环节,实施从“农田——餐桌”的全程供应链管理非常必要.在食品链中的所有参与者都对畜禽产品的安全性负有不可或缺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和完善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中的供应链管理已经刻不容缓[4].
我国现行的兽医管理体制主要实行分区、分环节的条块管理模式,即饲养环节的动物防疫与监督工作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由企业实施,卫生部门负责卫生监督;出入境的检疫检验则由国家出入境检疫检验机关负责实施;兽医工作又分别归属省、地、市、县三级政府管理,各级兽医机构只能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卫生工作.这种组织管理机构一方面导致职责权限交叉重复,机构臃肿,目前,靠国家财政支持的兽医人员就多达45万人,相当于美国的10倍,澳大利亚的50倍,各地方财政不堪重负[5].另一方面,兽医防疫队伍人心涣散,执法不严;各种检测防疫技术落后,购置和维护费用严重不足,基层动物防疫工作难以落到实处.而国际上很多发达国家一般实行“统一管理”,由官方兽医机构对疫病控制、食品安全、动物保护等实行统一的垂直管理,在机构设置、经费保障、运行体制上基本一致,并由官方兽医负责具体的签名实施.其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也要承担因行使职权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同时,我国现行的兽医管理体制侧重于对末端产品进行突击性检验检疫以实施监控,而国际上的做法是对饲养、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实施全过程的监控,通过常抓不懈才能规范整个行业的标准化操作.为此,我国应构建一个统一的既分工明确又能进行有效整合的兽医管理机构,推行国家兽医总局统一垂直管理和省以下垂直管理模式.通过实施官方兽医制度,以促进政府和畜产品链条上各利益方的合作.
美国、澳大利亚、欧盟等国家的法律标准体系具有明显的共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法规标准体系完善,配套性强.其法规标准几乎涉及了动物的生产、流通的每一个环节和细节,包括了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及其产品流通场所的认证及审批条件;特定动物疫病的监测、控制与扑灭计划;动物运输控制与疫病追踪系统;兽医师认证及处罚措施等诸多方面;二是法规的制定都是由企业联合会、多家企业、专家共同制定颁布,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较强;三是法规执行人大多为官方兽医,执法过程为垂直管理,可以避免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各种干扰,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强制性.但我国农产品法律标准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其中涉及到畜产品类别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诊断标准体系还有待完善,仍然存在着进口、出口所依据的检测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根据国民待遇和同等对待的原则,对进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测标准只能等同于国内的同类产品,不能采取双重标准[5].目前我国对涉及安全和卫生指标的检测项目,如肉食品中农药及兽药残留、重金属、激素等含量的标准与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差距.如果不加快相关的标准化建设,不仅发达国家的动物性食品会通行无阻地进入国内市场,我国动物性产品也会因标准低、质量差而无法出口.目前,我国产肉量是世界上第一大国,但只有1%的肉品出口,出口量远比不上发达国家,也明显落后于巴西等发展中国家.
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包括从农场饲料作物的生长、收获、加工,到畜禽育种、饲养、屠宰、加工、包装、销售,直到消费等诸多环节,控制效果的好坏不仅取决于各环节的标准完善与执行程度,还取决于法制的维护和科技水平的运用状况.因此,制定和实施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针对集约化养殖场、各类屠宰加工厂、运输和配送企业全面普及推广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ISO9000标准化体系和良好操作规范(GMP)等标准化管理体系,抓紧修订《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尽快完善养殖、屠宰、检验、加工及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系列标准和检测方法至关重要.
制定政策促进畜牧专业院校教学与科研服务于地方产业的功能,通过产学研深层次合作,充实和加强现有市、县(区)、镇及大型养殖场的兽医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建立以市、县(区)两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为核心、连接各重点镇(街道)防疫机构及规模养殖场等设立的实验室检测与疫情测报点,最终形成覆盖一个地区的兽医科学诊疗、动物疫情测报网络,为基层畜牧养殖业提供科学快捷的服务.
借助兽医实验室,科学准确地进行疾病诊断、疫情防控、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责任明确到人,保障高技术含量的兽医管理工作高效协调运转.同时,开展实验室国家相关法律许可制度,明确规定基层兽医实验室的建立标准、审核制度、职能义务等,既要在国家的监控之下,又要使之按市场运作模式开展工作.
各地政府应坚持有效监控、合理布局的原则,增加投入,促进现有优势资源的整合,对基层实验室的软、硬件及上岗人员资格做出明确的标准,并实行有效监督管理.重点扶持一些高校或职业院校强化兽医实验室硬件设施建设,在养殖重点镇(场)或一些大型的养殖场(或集团公司)建立独立实验室(动物疫情测报点);鼓励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符合标准的实验室,充分发挥基层兽医实验室疫情防治、监测、信息收集上报的功能.
进一步完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明确兽医职业道德及法定义务,依法规范持证兽医的执业活动,全面推行兽医任职资格考试、注册制度.国家通过制定严格的培训计划,与师资力量雄厚的高等院校联合成立国家兽医培训中心,专门负责对官方兽医、持证兽医、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兽医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认证,切实提高我国兽医人员的整体素质.
对各级各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施设备、生物安全水平、实验室管理状况以及保存利用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等情况进行收集、统计,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分散在各地的实验室仪器资源整合起来,通过建立以实验室为中心的管理平台,实现检验数据网络共享、资源与成本管理最优化、人员考核数据化,最终形成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数据库管理.这套系统一旦推广使用,将有效提高全国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效率.
企业应认真落实《种畜禽管理条例》,通过建立层次分明的繁育结构和宝塔式种畜禽生产链,实行种畜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规范种畜禽中育种、繁殖、推广的经营行为,逐步形成科学高效、监督有力的良种繁育体系.
严格执行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从源头控制畜产品质量安全.各地、市、县要对本辖区范围内生产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各种养殖投入品的企业实行拉网式登记、重新审核、注册管理,对其产品的销售流向、质量检测实施动态化追踪,网络信息化管理,一旦发现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轻者罚款,重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对主要责任人取缔其注册办厂的资格.加强饲料质量监测,建立科学合理的药残、农残等有害物质的监控体系.
在动物卫生质量认证管理法规中,明确规定饲养场的动物档案应作为动物卫生质量标准之一和质量认证的重要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产品质量追溯和责任追溯制度.据统计:全国存栏牲猪4亿头,其中97%来源于散养农户,这就意味着市场上绝大部分生猪无法确认其来源.而在欧美的许多发达国家,不具有可追溯功能的食品已被禁止进入市场,由于采取了追溯性标准系统,每一头猪、每一只鸡的来源都很明确[2].因此,我国应逐步推行动物档案管理制度,各地方由兽医站、兽医实验室、防疫站的职业兽医负责建立动物档案.动物流动时档案随之流动,直到进入屠宰场由动物检疫员收回,并在相应的动物管理网站上注销[5].同时,通过制定严格的动物饲养卫生标准,对粪尿、污水等废物以及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强化防疫消毒设施,引导农村大力发展规模养殖,逐步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兽医保健体系.
应严格执行加工资质认证和定点屠宰制度.厂址选择远离居民住宅区、城市水源和畜牧场,厂区布局和工艺流程设计合理,屠宰过程中严格遵守检疫、用具清洗、消毒等管理规范,保证畜禽屠宰过程中免受微生物污染.
在大型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及连锁超市,开展安全优质畜产品的专销区建设.按照从生产到销售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推行“产地与销地”、“市场与基地”、“屠宰厂与养殖场”的对接与互认,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猪、牛、羊等主要动物的耳标管理,逐步实现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和承诺制度[6].
在全行业深入开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教育和引导畜禽养殖场(户)、兽药和饲料经营者、畜禽收购加工者、运输和销售者,自觉抵制掺杂使假、添加违禁药物的行为.实践证明:提高企业和养殖户主的质量安全观和自我监测能力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根本环节.丹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都十分重视从企业和养殖农场主的教育着手,预防与防治相结合,以预防为主,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奖优罚劣、守信誉的质量安全氛围,因而各畜产品经营企业和养殖户都十分重视质量与安全的自我检测,对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产品不予上市,这就从根本上缓解了畜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问题.
在全国大中城市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积极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害物质检测,推广速测技术,以适当方式公布检测结果,确保消费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7].依法建立畜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或网络定期、不定期发布主要畜产品例行监测、抽查、评估预警和优质畜产品等信息,充分发挥消费引导市场、市场引导生产的作用.同时,政府则要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及协同配合,通过调查、收集企业不良诚信的资料证据,实行行业退出制度,形成企业自查、区域检查、主管部门督查、传媒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有效防范质量安全风险,不断提高畜产品质量水平.
政府型、民间(行业协会)型、企业型质量安全监控机构体系,是有效监控畜产品养殖户、企业经营行为的根本保障.许多发达国家都按照畜产品的运行规律,建立起了动植物检疫检验机构、行业组织检疫检验协会、企业质量安全自律体系以及进出境检疫检验体系,这些机构从不同层次和角度发挥着执法监督检查职责,将畜产品的生产、销售与消费置于严密的监控网络中,为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8].
[1]赵明,刘炳炳,刘秀萍,等.农产品追溯管理的研究、实践及启示[J].世界农业,2009,(10):18-21.
[2]陶林.当前中国食品安全危机与管理对策[J].世界农业,2009,(12):13-15.
[3]杨晶.现代物流理论与实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193.
[4]刘勇,刘纯阳.农产品供应链外部成本及其分担机制[J].世界农业,2008,(9):26-27.
[5]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办公室.保障粮食安全与提高农产品质量(农业软科学研究新丛之四)[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333-339.
[6]汪普庆,周德冀,吕志轩.农产品供应链的组织模式与食品安全[J].农业经济问题,2009,(3):10-12.
[7]戈特瓦尔德.中国农业与食品企业的可持续管理[M].张新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46-148.
[8]张俊巧.日本生鲜农产品流通实施技术及其配套建设[J].世界农业,2008,(9):6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