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战军
(嘉兴广播电视大学,浙江 嘉兴 314000)
利益关系解析
卢战军
(嘉兴广播电视大学,浙江 嘉兴 314000)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利益对于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均具有根源性和支配性。人与人的关系,说到底是一种利益关系。利益是指主体在需要得以满足上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主体的需要是利益的产生原因;客体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客观属性,是利益的存在基础。主客体间的主被动关系是利益的表现形式,主体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利益的实质内容。
利益;社会关系;利益差异;利益冲突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成和谐社会,要“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史学家司马迁曾得出结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1]利益对于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均具有根源性和支配性。对利益的追求,形成人们的动机,成为推动人们实践活动的动因。一部人类发展史,就是一部人类获取利益,维护利益,为利益而斗争的历史。利益分化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利益协调换来社会安宁与秩序。人与人的关系,说到底是一种利益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对社会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有深刻的认识。
“利益”就其语义来说是指“好处”。
“利”是会意字,由禾与刀两部分组成,刀是类似耒的农具。在甲骨文和金文中,刀旁有数点表示犁出地土块,所以利是犁的初文,表示犁地,耕地。[2]由此可见,利的原义可做两方面解释:一方面(做名词)是指生产工具(犁),人们利用生产工具可以改造自然,获得好处;另一方面(做动词)是指用生产工具劳动(犁地),农业生产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劳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劳动推动了社会发展的进程。“利”反映了人与外界事物(犁)在需要上的关系。 “利”与“害”、“弊”相对。
“益”是会意字,由水和皿组合面成,表示器皿中的水满溢而流出。益的本义是水满后溢出,后表示“增益”,本义由“溢”字表示。[3]由此可见,益是指一种状态(做形容词),即某种事物(水)超出某个限度(皿的容量)而表现出来的状态。“益”反映了事物(水和皿)之间在数量上的关系。“益”与“损”相对。
“利”与“益”结合在一起,“利”表达质的关系,即物质生活条件;“益”表达量的关系,表示物质生活条件的增加。“利益”合在一起作为一词,最早出现在《后汉书·循吏列传》中,“勤令养蚕织履,民得利益焉”。[4]利益属客观范畴,并无褒贬可言。在我国以儒家思想为主流的传统文化中,将“义”与“利”对立,褒“义”而贬“利”,例如“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篇第四》),“见利忘义”,“见利思义”,“以义导利”,“以义制利”,“以义去利”等等。其实,这里所说的“利”是指私人利益、局部利益、眼前利益或较小利益,是加以限定后的“利”;而这里所说的“义”,则含有公共利益、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或较大利益的内容。
什么是利益?古今中外对“利益”概念的阐释观点众多,总结起来,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
该说认为利益是主体的需要或主体需要的满足。例如沈宗灵先生认为利益是“人们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各种需要”。[5]庞德将利益定义为“人类个别地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因此人们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6]赫克认为“利益含义是指人们在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欲求。这种欲求不仅意味着人们的实际需要,而且还包含着那些在受到刺激时,可能进一步向前发展的隐藏于人们心目中的潜在动机。因此,利益不仅仅只是意味着各种欲求,而且还包含着欲求的各种倾向。最后,这一术语还包括着使各种欲求得以产生的诸多条件”。[7]
该说认为利益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客观事物或东西。例如爱尔维修曾经指出:“一般人通常把利益这个名词的意义仅仅局限在爱钱上;明白的读者会觉察到我是采取这个名词的比较广的意义的,我是把它一般地应用在一切能够使我们增进快乐,减少痛苦的事物上的。”[8]霍尔巴赫则明确地给利益下了一个定义:“人的所谓的利益,就是每个人按照他的气质和特有的观念把自己的安乐寄托在那上面的那个对象;由此可见,利益就只是我们每个人看作是对自己的幸福所不可缺少的东西。 ”[9]
该说认为利益是主体与客体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或主体与主体间在满足需要上形成的社会关系。如李淮春认为利益是“社会化的需要,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利益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范畴。社会主体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只有通过对社会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有才能实现,社会主体与社会劳动产品的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就是利益”。[10]王伟光认为:“从本质上来说利益是关系范畴。总之,从利益的构成要素中反映出这样一个重要问题,利益必须以一定的社会关系,首先是经济关系为中介才能形成。利益虽然是需要主体和需要客体之间矛盾的解决,是对需要对象的一种分配,但其实质却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和反映,成为人与人之间的—种利害关系。所谓利益,就是一定的客观需要对象在满足主体需要时,在需要主体之间进行分配时所形成的一定性质的社会关系的形式。 ”[11]
主体需要说从利益主体的需要角度阐述利益,强调利益的主体性和主观性;客体事物说从利益客体的角度阐述利益,强调利益的客观性;关系说从主体和客体间的关系角度阐述利益,强调利益的双重性。三种学说各有侧重,对于我们全面认识利益的本质均具有一定的帮助。
笔者认为,利益是指主体在需要得以满足上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下面从四个方面对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
需求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原始动力,没有需求的存在,人类社会就不会前进。同时,需求又受制于一定的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人的需求也不相同,需求的产生和变化,不可能超越一个社会的发展水平。人的需求基本可分为两类,即生理性需求和心理性需求。前者是人的生物属性的必然需求,后者是人的社会属性的根本反映。人首先是生物意义上的人,生存是人的第一需要。没有生存,人的其他一切属性都是奢谈。因此,维持人的生存所需的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发展是人的第一需求。同时,人不同于其他生物,人有情感、思维,人有其他生物所不具有的社会需要。约翰·斯图尔特·穆勒认为,“人具有比动物的欲望更高级的官能,而且人也不会把任何未能使其满意的东西看作是幸福”。他得出结论说,“智力的快乐(诸如享受艺术、诗歌、文学和音乐的快乐)、情感与想象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操的快乐,肯定要比仅是感官的快乐具有更高的价值”。[12]这种体现人的社会意义的属性是人的第二属性,因此,作为人的社会属性具体反映的心理需求是人的第二需求。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说,社会属性的发展比生物属性的发展更能代表人类的文明和进步。但从需求对人的存在意义上讲,只有在生理需求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使心理需求得到满足。因此,生理需求是第一层次的,心理需求是第二层次的。
主体需要的多样性决定了客体种类的丰富性。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利益客体进行多种分类。
(1)根据所附利益的影响范围不同可将利益客体分为生产利益客体和生活利益客体。生产利益客体为实现主体的生产利益而设,它主要直接影响利益主体的生产领域。如机器、厂房、生产工具等。生活利益客体为实现主体的生活利益而设,它主要直接影响利益主体的生活领域。如衣服、食品、住房等。
(2)根据客体实现主体利益需求的层次不同,可将利益客体分为生存客体和发展客体。前者是指能够满足人的最基本、最强烈的生理生存需要的客体。如食品、水、住所、求偶、睡眠、氧气、安全等。后者是指能够满足人在生理生存需求基础上的更进一步发展的较高层次需要的客体。如友情、尊重、地位、名誉、赏识、认知、审美及自我实现等。
(3)根据客体所依附的利益形态不同,可将利益客体分为物质客体和精神客体。物质客体是指能够满足利益主体物质需要的一切客体。包括自然界和源于自然界的客观物体,它是利益主体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是利益客体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客体,它实现利益主体最基本的利益形态——物质利益,如房屋、服装、食品、空气、土地、矿产及货币等。精神客体是指能够满足利益主体精神需要的一切客体。包括知识客体、地位客体、道德客体、艺术客体、信仰客体及自我实现客体,如书籍、戏剧、诗歌、工艺品、装饰、娱乐、友谊、名誉、交往及尊重等。其中,物质客体决定精神客体,前者是利益主体生存和发展最基本客体,后者是前者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没前者,后者就无从谈起。后者使前者更加丰富多彩。
(4)根据客体来源不同,可将利益客体分为自然客体和人化社会客体。自然客体是指自然界中已经天然存在的、没有经过人为加工的客体,如山河湖泊、飞禽走兽、皓月星空、大海沙漠、阳光空气等。人化社会客体是源于自然,经过人为实践改造或创造,能够满足人的诸种需求的客体,如汽车、飞机、船只、书籍、工艺品等。
(5)根据客体的表现形式不同,可将利益客体分为有形客体和无形客体。有形客体是指以人通过感觉感知的有体物形式表现出来的客体。如车、船、房屋、电器等。无形客体是指以人无法通过感觉直接感知的无体物形式表现出来的客体。如空气、思想、情感、情操、名誉、地位、尊重、美、道德、信仰、有价证券、智力成果等。
利益主体与客体之间存在着实践、认识、评价、审美等关系。
(1)实践关系。它是指主体和客体之间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集中体现在主体客体化过程中。实践是沟通主客体的桥梁,是主客体发生其他关系的中介,实践活动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对客体的改造,使其满足自身多种需要。
(2)认识关系。认识是主体在实践活动中,能动地对客体进行的反映。这种反映,不是简单直接地照镜子式的摹写,而是主体以抽象的范畴、概念、符号、公式等形式对客体更深刻、更正确、更全面的把握。
(3)评价关系。评价是指主体在对客体属性、本质、规律认识的基础上,把自身需要的内在尺度,运用于客体,对主体与客体之间价值关系进行的评判。主体在对客体的改造活动中,使其适应和有益于主体的需要和发展,这之中本身就蕴含着一种评价活动。
(4)审美关系。主体在实践活动中一方面追求实现某种价值,另一方面也追求实现某种美。随着实践活动的展开,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日益深刻和全面,同时对客体本身蕴含的美亦不断发现和审定,并且按照美的规律塑造各种对象性存在。
在这种特定的关系中,客体成为利益主体所追求、指向、满足、实践的对象。实践伴随人的一生,人通过自身的具有社会性、客观性的实践活动能动地改造着外部自然世界及自身的主观世界,从而获取利益,以满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利益主体的实践活动是人作为利益主体的基本活动形式,也是人们生产利益、追求利益、消费利益、交换利益和支配利益的利益实现形式。
利益主体包括个人、团体、群体、国家、社会、人类等。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既存在矛盾的一面,也存在统一的一面。矛盾表现为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统一表现为利益一致和利益协调。
利益差异是指不同利益主体在争取利益实现的过程中所面临的机会和所取得的效果是不同的。利益差异源于以下原因:
(1)主体能力差异。由于人们在自身体力和智力上及所处的社会地位上存在不同,因而不同主体凭借私力所取得的利益也是不同的。
(2)客观环境差异。由于人们所生存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存在不同,因而不同主体所面临的利益供给是不同的。
(3)分配制度差异。凡国家(或其他公共政权组织)都要凭借公权力对社会财富进行第二次分配,因而在不同的社会分配制度下,人们被给予的待遇是不同的。
利益冲突是指不同利益主体在争取利益实现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碰撞和纠纷。关于对利益冲突产生原因的解释主要有三种观点:
(1)主体私欲说。该说将利益冲突的原因归之于人性本身的自私自利,正是人性中的这一面的无限膨胀与失控引起了人类社会的利益冲突。休谟曾经说过:“利己心,当他在自由活动的时候,确是并不促使我们作出诚实行为的,而是一切非正义和暴力的源泉;而且人如果不纠正并约束那种欲望的自然活动,他就不能改正那些恶行。”[13]我国的荀子是典型的人性恶论者,他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 ”[14]
(2)客体有限说。该说把利益冲突的原因归结为利益对象的有效供给不足,认为利益冲突是由于利益对象的匮乏造成的。这种思想的历史也是很悠久的。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管仲就指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15]认为物质资源的多寡制约着人们道德水准的高低,进而影响人们之间的关系。韩非子说:“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16]东汉时期的王充也明确指出:“让生于有余,争起于不足。 ”[17]这就直接将利益冲突的原因归之于利益对象的不足。
(3)制度缺陷说。该说认为利益冲突源于人的利益与利益实现方式之间的矛盾,根源于制度安排的缺陷,它是人的利益实现的不合理性所引起的不同的利益主体在自身利益的实现过程中彼此之间存在的矛盾演化的结果,是人的利益实现方式本身的内在缺陷造成的。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方式之间的矛盾。”[18]
利益矛盾(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对社会既有建设性的一面,也有破坏性的一面。利益矛盾可以产生竞争,可以推动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与进步;也会产生犯罪,甚至武装战乱,严重影响社会安全和稳定。不同利益主体在一定情况下利益会趋于一致。当我们在使用团体利益、群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人类利益等名词时,其实就是在讲不同利益个体的共同利益(或一致利益)。人们为了实现共同利益,避免和减少利益矛盾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会自觉不自觉地利用自身机能或外在手段(比如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来协调相互间的利益冲突。“在文明生活的条件下,只有成为社会的一员,人们才能显示出真正的人性,因为人的高贵品质只有在社会条件下才能获得应有的发展和充分的显示。在学会如何生活这一方面,人对其同伴的依赖程度要比其他生物大的多”。[19]利益协调对于解决冲突、保障平等、促进公平、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均具有重大意义。
综上所述,主体的需要是利益的产生原因,客体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客观属性是利益的存在基础,主客体间的主被动关系是利益的表现形式,主体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利益的实质内容。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正视和解决各类社会矛盾,而解决各类社会矛盾的关键则是要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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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4
A
1671-2862(2010)04-0028-03
2010-04-18
卢战军,男,河北永年人,硕士,嘉兴广播电视大学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