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宏立 郭书英 李飞
(1、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长办公室 河南郑州 450003;2、河南中医学院计划财务处 河南 郑州 450008;3、郑州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河南郑州 450052)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相对于居民企业而言的,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主要包括提供劳务收取劳务费的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以及在我国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是我国的居民企业,蒙古国PRESTIGE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蒙古国注册成立而没有在我国注册成立或者只是在我国设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即为非居民企业。蒙古国PRESTIGE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派设计师来为华为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工程设计服务,蒙古国公司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这部分工程设计费在我国负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的纳税义务,即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些收入包括主要外国公司在中国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承包工程施工收入、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收入、监督管理收入、客运和货运收入、人员培训收入和技术培训收入、业务咨询收入、质量检测和质量认证收入、海洋运输收入、审计收入、广告制作收入、代理收入、修理修配收入、文体娱乐演出等劳务收入、出租有形资产的租金收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财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转让收入、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等。又例如:新加坡百胜亚洲有限公司(非居民企业)向郑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居民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非居民企业新加坡百胜亚洲有限公司在我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应就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缴纳预提所得税,郑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居民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承担代扣代缴新加坡百胜亚洲有限公司的预提所得税的义务。
1、税收协定、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发展。由于信息掌握不及时、证据难以掌握,相关的税收协定、法律法规规定不够严密,出现一些政策漏洞,这些很容易被外国企业利用。如,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很多行为都通过互联网连接两头合作完成,如设计劳务、委托管理等,这样就很难界定该服务是否在中国境内完成,中国的属地管辖权很难得到实现。
2、税务人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缺乏认识。基层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对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存在认识上的不足,特别是在面对复杂情形时,在政策把握和理解判别上存在不足。有一个燃气公司从德国引进设备,该燃气公司对引进的设备提出了特殊需求,德国企业根据该燃气公司提出的特殊需求进行设计,该燃气公司须向德国公司支付150万美元的费用。在二者签订的设计合同中,对设计内容的使用附加了一些限制条款,这些限制条款则判定该设计属于境外劳务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的关键所在。根据中德两国的税收协定,构成常设机构的必须在中国交税,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就无需在德国本国交税。协定规定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即德国企业在国内提供劳务时间超过183天,没有超过183天的,德国企业提供的境外劳务取得的设计费收入在我国是免税的,而如果该笔收入是特许权使用费,德国企业应就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我国缴纳预提所得税,而国内的这家燃气公司则须履行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义务。基层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对费用的性质难以进行正确的判断。显然该基层国税与税务人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政策把握和理解判别存在严重的不足,征税与否、如何征税很难界定这会造成我国税款的流失。
3、扣缴单位对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缺乏认识。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的国内企业、团体对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缺乏足够的认识。基层税务机关曾经咨询过这样一个问题:非居民企业向我国企业转让一项专有技术,从我国企业取得的200000元的技术转让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征税?应如何征税?显然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国内企业、团体对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税收管理等国际税收知识缺乏认识。由于我国对外开放、对外经济交流是逐步进行的,加之税务机关关于非居民的相关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宣传内容缺乏针对性,这使得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国内企业、团体对非居民企业在华提供的劳务服务、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是否需要在中国国内履行纳税义务缺乏了解,这不仅会造成自身的经济损失,还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会导致国内企业、团体在国际交往与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相关部门之间尚未形成管理合力。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难以形成管理合力。非居民的税收管理存在税源分散、业务复杂、耗时费力等特点。其一,在税务机关方面,对于很多涉及的单位不属于国税管辖范围,管理难度大,基层税务机关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业务较多集中在市局层面开展,造成对纳税人连续监控不够彻底,加之各级存在不同程度的等靠思想,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其二,在企业方面,税务机关在实施对非居民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的调查过程中,部分国内企业、团体对税务机关的调查持不合作态度,除涉及对外付汇的单位外,多数采取回避、敷衍的态度,甚至出现部门干预的情形,而国内企业、团体也以政府组织为理由既不愿意提供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甚至不愿意接收《限期改正通知书》。其三,在社会的协税与护税方面,国税、地税、工商、教育等相关部门尚未联网,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及协调配合机制,这也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取非居民的涉税信息。
5、征纳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非居民的税收征管中,征纳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使得在非居民的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非居民对于对自身的关键涉税信息掌握着比较完备的信息,处于信息优势;而税务机关则无法及时、确切掌握外国企业在华提供劳务类型、来华人员的劳务实施进度、来华人员的来华服务时间、该外国企业在华服务期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上述信息难以取得,征税与否就很难界定,处于相对的信息劣势,也会造成国家税收利益的流失。
6、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不高。目前,缺乏既具备专业性很强的国际税收业务知识、外语知识、国内外财务会计知识,又懂合同、外汇、贸易和法律知识,具备国际税收专业和经历的从事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的专业人才,难以保证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及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人力资源需求。因此很难达到对非居民企业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要求,对非居民企业管理工作停留在有税就征的层面上,并没有深入开展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这样致使对非居民企业监控不到位,没有充分发挥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作用。
1、修订相关税收协定。修订税收协定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改变非居民税收监管的不利情况。随着科技特别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很多外国企业都通过互联网完成对国内企业的服务项目,因此,符合税收协定相关规定的“常设机构”的数量会不断越少,符合税收协定相关规定的境外劳务的数量会不断增加,国家应站在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的角度,重新修订国际规则,在制定税收协定的过程中,使相关的税收条款更具有操作性。
2、加强非居民税收知识的普及。目前,我们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薄弱之一就是我国公民缺乏非居民税收知识,如果我国公民能够掌握足够的非居民税收知识,就能有效促进信息不及时、征税判断、代扣代缴等问题的解决,同时再辅以“代扣代缴手续费”以提高国内企业的代扣代缴积极性,非居民税收管理就有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因此,要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职业敏感性,进一步增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责任心与使命感。其次,要切实加强售付汇、代表处管理、涉外演出、预提所得税等非居民税收政策、工作特点、流程等各个方面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结合实际案例指导税务人员掌握调查方式和技巧,增强识别和判定能力,达到有效控管跨国税源的目的。
3、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获取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无法掌握的信息,对于其他一些政府部门比较容易获得的信息。譬如:从外汇管理部门获取费用支付情况、从公安部门获取出入境情况、从商务部门获取技术引进情况、从国土部门获取建筑施工情况,通过加强与这些部门的合作,努力完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对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会提供一个非常有效的保障。
4、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关注源泉扣缴的重点税源,找准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基点,规范和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掌握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入和其他所得等售付汇项目的付汇金额和涉及企业名单,掌握非居民企业的基本情况,核查的相关合同、协议、发票、支付凭证,划分境、内外收入归属等过程,判定相关事项是否符合法定征、免税或不予征税条件,核查外国企业是否存在偷、逃、骗、避税的事实,是否有跨国税源漏征漏管情况,已达到有效监控税源、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防止国际偷漏税、规范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
5、融合渗透,促进非居民税收管理新发展。非居民税收管理作为国际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特别纳税调整、税收情报交换和税收协定的执行密切相关。售付汇的真实性、合理性关系到所得税税基是否受到侵蚀,关系到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境内、外费用发生的真实性与情报交换工作相关联,非居民税收管理信息为专项情报交换工作提供线索;非居民纳税人取得各种所得征(免)税涉及税收协定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把握好非居民税收管理与国际税收工作各环节的相互关系,抓好各环节的相互融合渗透,形成整体合力,监控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全过程,促进非居民税收管理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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