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智炜 (军事经济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35)
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于财政运行的各个环节,是保证国家财政政策和宏观调控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对财政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调节职能的有效发挥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改革越深入,经济越发展,财政监督越重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财政监督也必须将随之不断调整充实,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如何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的机制,使财政监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就显得更为关键和重要。
所谓财政监督是指具有财政监督权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财政资金运动的方式、效果、过程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所进行的监控。它体现财政管理的本质属性,在财政管理活动当中,与财政资金同步运行,其实质是规范和约束财政主体行为的机制。它是国家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是整个国家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内在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加强财政管理、整顿财经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金融危机肆虐,财政监督的主体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而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更新与修订,在当前特殊的情况下,目前存在的执法依据已不完全符合现实的经济发展需要,其适用性与可操作性都待提高。尽管《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重要的法律法规,为财政监督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性的法律依据,但这些法律法规其本身有特殊的调整和规范的对象,对财政监督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迄今为止,尚无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做出专门规定的法律。
从财政监督主体设置的方面来看,存在多个监督主体共存的局面,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审计机构监督共同构成完整的经济监督体系,负责对经济运行秩序实施监督;从监督主体职能划分来看,存在财政监督职能重叠交叉的问题,各个经济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分工不甚明确,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均有对财政经济活动监督检查的权力,并且政府的财政和审计部门均可对财政事项进行监督审计,具有较大的同一性。在当前的金融环境中,更要我们节省行政资源,降低政府行政开销。
当前我们财政监督的方式仍然是相对单一、不够规范的。其监督方式往往是按年度或按工程项目完结后根据需要对其财务收支行为进行监督,是一种纯粹的事后监督,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与被动性,财政监督成为了摆设与工具。从监督方式上看,表现为专项性和突击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从监督环节上看,表现为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从监督内容上看,表现为对公共收入检查多,对公共支出监督少,对某一事项检查多,全方位跟踪监督少。当前金融危机大环境下,国家投入四万亿的救市资金,更需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与效率。
从收入环节看,财政与收入征收单位、国库部门等尚未及时联网;从支出环节来看,财政部门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仅限于拨付阶段,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会计核算网络,难以将情况准确、全面、快速地反映到财政部门。缺少规范化的保障信息通畅的程序,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决策辅助系统和监督决策支持系统,财政监督的软硬件建设投入不足,财政监督业务与现行电子政务工程存在的对接问题以及缺乏高素质的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影响了财政监督的及时性、严密性、有效性。
现有的财政监督机构是财政机关的所属单位,《宪法》和《审计法》等相关法律只赋予了监督机构行政处理权与经济制裁权,其监督机构本身并没有被赋予充分的职权。监督机构的权威势必会受到极大的挑战,出现监督难、处理更难的问题。首先,监督机构的先天不足使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履行相应的职责;同时,无力的监督权力也会给监督工作带来人为的障碍,衍生诸多困难。因此,为保证监督的独立性与有效性,应考虑建立司法监督模式,不断加强监督的权威性。
我国正处于市场转型期,目前又遇上了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一些本来就存在的财政监督的问题就显得更加尖锐、更加刺眼。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提高、改进财政监督,使现行的财政监督机制在法律建设、工作方式等方面与新时期的监督要求相适应。
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相对完善的财政监督立法保障,是顺利开展财政监督工作和建立健全完整的财政监督体系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国家法制建设逐步得到完善,财政法制建设的步伐也必须加快。首先要规范和完善财税、财务、会计活动的法规制度。一方面要对现有法规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修正和完善,消除法规中存在的内涵外延界定不清和可操作性不强所带来的执行困难;另一方面,要加快财政法规的立法进程,让财政监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次要建立健全财政监督自身的法律体系,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财政监督地位、作用、职责、任务,强化财政监督检查手段,规范财政监督的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以一部相对完整的权威的法规对财政监督工作的程序、方式、地位、内容和作用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全面指定监督工作细则,依托不断完备的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有效的财政监督约束机制。
财政监督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面对成千上万、形形色色的财政收支执行单位,仅靠财政部门一家实施监督,是没有效率,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的。因此要实现多部门共同协调监督,要调整好财政监督与其他监督部门的关系。目前代表政府实行经济监督的有财政、物价、审计、工商等部门。这些经济监督部门,有着相对固定的监督范围,但其业务在一定范围内又有交叉。如果不处理好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就会降低监督效率,削弱监督力量,损害财经法纪的严肃性。因此在完成经济监督的任务时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又要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而且必须明确划清职责权限,避免重复,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完成监督任务,全面提升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最终形成较为完整的以财政部门的专职财政监督为核心,以财政部门内部业务机构为依托,以审计、税务监督为载体,以社会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为补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完整的监督体系。
围绕公共财政管理的目标要求,适应财政管理改革的需要,针对现有的不足,切实有效的加大财政监督的力度,使财政监督纳入科学、规范、有序的运行轨道,逐步建立起涵盖财政收支、体现财政管理特色的事前参与与预警、事中跟踪防范、事后审核问效的多层次、全方位财政监督运行机制。一是由微观监督转变为宏观监督,通过对整个财政经济运行状况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经济和财政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起到大处着眼、大局着想的作用;二是由事后监督为主转变为对财政分配全过程的监督,通过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对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对国库拨付资金的监督等,及时发现财政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三是由重收入监督转变为收支监督并重,公共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直接影响了财政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是公共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四是由突击性检查转变为规范化的经常性检查,财政监督工作必须立足管理,着眼于财政活动的全过程,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五是由对外监督为主转变到内外并重监督,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财政部门内部机构预算资金、专项资金以及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自我约束,规范行政行为。
当前信息化所带来的财政管理革命把财政监督工作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财政监督机构可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信息平台和监督网络并设计出适合不同监督任务需要的监督软件等,帮助监督人员完成数据采集、转换、抽样、分析等操作,提升监督效果。首先我们应该加快软硬件基础建设,逐步实现财政监督手段信息化。保障资金投入,搞好规划,统筹兼顾,避免重复建设,闲置浪费;在此基础上建立财政监督信息网络系统,整合和提升监督的信息资源。其次要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实现财政信息通畅透明。通过单位间的信息互联,可以有效配置监督资源,提高监督效率,实现互相监督、互相借鉴的良性循环。最后要加强信息化条件下的监督人才队伍建设,一要建立完善的计算机培训和考核机制,进一步普及计算机监督检查的技能,提高广大监督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二要逐步调整监督队伍,甄选优秀人才,进一步培养复合型人才;三要统一思想,提高监督的信息化意识,积极学习相关信息化操作技能,在实践中锻炼与运用。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必将导致财经纪律越来越混乱的局面。在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工作中,除开由于监督机构本身职能限制的因素外,也存在对责任人处理过轻的现象,这已经成为违反财政法规问题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严格执法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途径,是通往法制健全社会的必由之路,是和谐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有力保证;而财政监督作为国家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要依法办事,对责任人绝不姑息养奸,予以坚决处理。特别要把对违法违纪事项的处理与责任人的处理结合起来,对那些玩忽职守、利欲熏心,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好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经济法规的严肃性,实现财经秩序的根本好转。
[1]财政部财政监督司:国外财政监督情况考察报告[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2]黄瑞新:国防财政论纲[M].军事科学出版社,2009.
[3]刘靖、张利衡:财政监督机制的缺陷和完善[J].财政监督,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