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迫在眉睫

2010-08-15 00:47:57张晓妹
对外经贸 2010年12期
关键词:高收入者个人收入税制

张晓妹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

[财税审计]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迫在眉睫

张晓妹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

个人所得税是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最常用的、最主要的宏观调节收入分配的工具。目前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贫富差距已接近甚至超过了国际警戒线,成为我国社会稳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隐患。这说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未能起到其在收入分配格局形成中所应起的作用。根据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应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并加强征收管理。

收入分配差距;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改革

个人所得税改革因涉及每个人的利益,一直备受关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在税负的实际分配上严重偏离了公平和正义,如在美国,将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5%,10%的高收入者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多,从而形成了“倒金字塔”的税收负担结构。而在我国,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我国的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但是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使得我国的富人的税负成为世界上最“轻”的税负。因此,为解决我国日益严重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参照国际上先进的税制改革经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进行彻底、深层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

一、我国个人收入分配格局中存在的问题

(一)收入差距过大

近年来,我国个人收入差距逐步拉大,20世纪90年代之后呈加速势态,2009年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8。同时城乡收入差距也进一步拉大,1997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6∶1,2009年已达到3.33∶1。“落差”幅度不仅远高于发达国家,也高于巴西、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应当承认,我国个人收入差距的现状本该是后工业社会才有的现象,却在一个半工业化的我国凸显出来。

(二)垄断行业收入过高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住房、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

(三)农民增收配套条件欠缺

农民增收是我国一大难题。农民增收不是简单的提高粮食收购价就能解决的问题,必须有全面的配套条件。近年来,我国初步完成了农村税费改革,从而清理了压在农民身上的负担,也就是变相增加了农民收入,但现在更

(二)个人所得税未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当今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使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更多地考虑人类自身的需求,“以人为本”已成为多数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目前对个人收入的征税政策尚未体现这一原则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对工资薪金计税依据的扣除额设计上强调统一,忽视了不同家庭的具体负担能力。如老人的赡养费用、子女的教育费用、夫妇一方工作单独负担家庭费用等情况。2.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多年来“一道杠”,未能及时考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现实状况以及我国突出的地区差异的事实。3.对社会弱势群体关注不够。现行税制在课税对象的选择与划分方面未能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职工等特殊群体的生活状况及其经济利益。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艰难

任何一部设计良好的税法,最终都将依赖于组织严为突出的问题是农民生产、生活成本始终控制不下来,煤、电、水、农业生产资料等的价格不断上升,外加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破坏农业生产,使得农民纯收入增长难以实现稳定化。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居民收入中存在的问题

(一)累退倾向问题

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项目,由于免征额过低,使绝大多数工薪收入者被纳入到了征税范围之内,再加上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在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难以真正通过累进税率体现出税收区别对待的政策精神。相比之下,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累进档次过密,累进程度的跳跃性过大。而事实上随着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货币化改革,人们在工资增长的同时,其生活支出也明显加大。应纳税所得额500元与2000元、2000元与5000元显然已不能成为高低收入者的合理界限。在对高收入者调节缺乏有力手段的情况下,这种具有累进性的税制反而会加剧税负在高低收入者之间的累退倾向问题。密的征管程序和方法来贯彻实施,否则只能是一纸空文。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再加上公民纳税意识低下,相当一部分收入成为个人所得税征税的“死角”,从而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发挥的空间和效果。

(四)目前分类个人所得税造成收入分配的逆向调节

应税所得的确认会影响国民收入在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而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就会造成税收负担的横向不公平,并可能造成对收入分配的逆向调节。如某人当月取得50万元收入,若为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应纳税款10万元;若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款15.3万元;若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 ~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款16.76万元;若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款20.87万元。这样,一方面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另一方面,个税对所有纳税人实行“一刀切”,而不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是否过重、家庭支出是否过大,这也是个税无法兼顾不同家庭、不同个人的原因所在。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建议

(一)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尽快建立全面反映个人收入和大额支付的信息处理系统,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从公平税负、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乃至过渡到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只有逐步向综合税制迈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的问题,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

(二)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随着收入分配形式和所得来源渠道的多样化,针对现行税法存在的应税所得项目口径不一致的情况,进一步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将免税项目之外的一切收入都纳入征税范围,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如可将股票利得等纳入征税范围。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使征税范围的扩大主要表现在资本利得、附加福利和失业救济等方面。

(三)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加强对个人收入的源泉监控,实现透明是关键,应健全和完善征管措施。积极推行以纳税人自我申报为主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模式,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严格税收稽查,防止税收流失。同时尽早实现信息共享,使居民的各项收入均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形成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四、结语

个税改革关乎民生和公平,其在我国改革体系中的象征意义无可替代,应尽快启动个税的深层改革,通过一系列税制的配套改革和整体的设计,真正实现税负合理和公平,增进社会福利,使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减负,从而使个税本身回归民生和公平,释放民间购买力,扩大消费,促进经济的健康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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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0.42

B

1002-2880(2010)12-0159-02

(责任编辑:刘润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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