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著华,赵卫华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 广州510420)
论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中的导师制度建设
龙著华,赵卫华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 广州510420)
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导师制度建设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在分析导师制度建设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助比较研究的成果,探究改革与完善导师制度建设的内容应是我国导师制度建设的重要方向。
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导师制度
何为研究生质量?其保障体系的内涵是什么?根据《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报告 (2002-2010)(征求意见稿)》的定义,研究生培养质量是指研究生教育系统所提供的服务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1]。该报告同时认为高等学校内部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体系是保证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根本。其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督体系和质量反馈体系三部分。其中质量管理体系是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部分,包括招生、培养、论文答辩、学位授与、思想政治教育、就业指导等各个环节,涉及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教学环境建设等各个方面。由此可见,质量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都和导师制度建设密切相关,可以说导师制度建设的成败直接关系着研究生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成败。
关于导师与研究生培养质量之间的关系,教育部早在2005年1月11日发布的 《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就已明确指出,导师是决定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是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力量,要在改革培养模式、指导和激励研究生提高创新能力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本文所指的导师制度,是指为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而建立的、旨在促使导师指导效能最大化的相关制度,这些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在承认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同时,确保导师角色目标的顺利实现。
应当承认,现行导师制度在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方面起到了积极且十分重要的作用。否则,就无法解释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所取得的巨大发展,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存在的问题。
由于研究生招生规模发展过快,而导师增长相对较慢,一些研究生培养单位为了缓解导师紧张而带来的压力,不得不降低了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标准。在遴选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譬如:认资排辈,而不是考察教师的学术水平、教学与科研能力;在对硕士生导师候选人的研究能力进行考察时,往往侧重于科研成果的数量,而较少考察其科研成果的质量;重视考察导师候选人的研究能力,而忽视考察其教学水平;重视考察导师候选人的业务能力,而忽视考察其师德修养等等,严重影响了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质量。
日前,国内大多数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行单一导师指导制,即每个研究生只有一名指导导师,而一名导师则可能同时指导多名甚至十几名研究生。实践证明,单一导师指导制存在诸多弊端,主要有:一个导师的知识面、思维方式由于受到单一学科的限制,很难培养出交叉学科方向上的人才;二是在整个研究生指导阶段,导师难免有公差或私事外出,短则几天,长则几十天、一年,一旦导师长期不在位,研究生将处于无人指导,甚至是放羊的状态;三是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位导师指导的学生太多,分散了导师有限的精力,有的导师甚至不能叫出自己指导学生的名字;四是有些导师为政府机关、企业的高层管理干部,本身负有繁重的管理职责,通常难以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处理作为兼职的研究生指导工作。
相对遴选制度而言,导师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也许更加突出。有些研究生培养单位至今尚未建立导师退出制度,出现了一日为导师,终身为导师的不合理安排;有些研究生培养单位虽然从制度设计层面规定了导师退出机制,但长期难以真正推行,制度的约束与导向作用未能显现;有些研究生培养单位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决定导师报酬多少的是其上课课时数、指导学生数等量的多少,基本与质的高低无关,因此,为了争上课、争学生而相互贬损、有辱斯文的现象时有发生。
目前,我们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导师交流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交流方式比较单一且受益面小,如做短期访问学者、兼职导师等;二是导师交流制度尚处于雏形,交流工作难以规模化展开。受此影响,有的研究生导师只知道苦读经书、闭门造车,长期不参加任何学术交流活动;有的研究生导师将学术交流的对象局限于同门师兄弟,迷恋于学术的近亲繁殖;有的研究生导师虽然宣称从事应用研究,但无任何实务工作经历,给出的解决实务问题的方案与实务界的实际做法相距甚远。
导师的遴选和培养制度是导师队伍建设的首要问题,是确保导师质量的关键。该项制度建设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严格的导师遴选制度,优化导师队伍建设。在制定导师的选聘条件时,要高标准、严要求,除了某些特别优秀,有突出学术成果的老师外,在学历、年龄、职称等方面应提出硬性要求,建立科学、适用的评选导师指标体系,以利于量化老师的教学经历、学术水平、科研经历、经费来源以及获奖经历等。目前我国许多高校虽然在导师选聘方面都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但规定本身并不合理,仍然是从资历、职称等方面考察导师,而对他们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要求并不高。国外对导师的选拔标准很严格,以美国为例,美国对导师的要求十分严格,对其资格的审查包括研究经历、研究生课程教学、对研究生的学术指导、学术成果的出版及出任学术职务的情况等等。在聘任导师时,特别注重导师的科研创造能力,以能否培养出具有高科技能力的研究生作为遴选的重要指标。其次,学位及学位的等级是另一个极为重要的遴选条件,即只有获得博士学位或终极学位者才能够申请导师,如果没有博士学位或终极学位,就必须充分证明自己具有高深学问,是某一领域的学者或专家或者通过同行评议,并在某研究领域或专业技术方向上造诣高深,才有资格申请作为导师候选人[2]。
此外,在选拔研究生导师时,不但要看重学术能力、学术成果,更要看重学术道德。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所谓“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德高为魂”正是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研究生导师既要给学生以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又要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陶冶学生的思想品德,用美国学者范多伦的话来讲,教育不仅仅要使人学会“做事”,更重要的是要使人学会“做人”[3]。近些年来,不断出现学术失范现象,其中不乏研究生导师。
第二,确立导师终身教育的制度。在现代信息社会,知识的更新和学科交叉发展的速度不断加快,要确保导师质量,就必须在导师队伍中大力推行终身教育的观念,并从制度层面予以保障。通过制度上的安排,既要使研究生导师深切感受到继续学习、终身学习的紧迫性,又要使他们体验到继续学习的好处,实现使研究生导师愿意继续学习、乐于继续学习的目标。
导师团队指导制度,又称导师组制,即给每个研究生配备多名指导导师,它是欧美发达国家普遍采取导师团队指导制度。
在美国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入学后,由4-6位本学科相关方向的教师组成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对研究生修读的课程、研究方向的确定、综合考试以及最后的论文答辩,负有指导、咨询、组织和把关的职能。导师团队指导制度把导师个人作用和本学科师资集体的力量有效结合起来,发挥了智力资源的最大效益。研究生通过与不同学术背景、研究方向的指导教师之间的交互式接触,可以博采众长,形成多学科的交叉融合。
在英国的科研院所,导师团队包括一个主导师和一至两个副导师,主导师全面负责管理及指导学生的研究计划,负责管理学生注册,制定合适的研究计划及检查研究进展;副导师协助主导师,承担部分指导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并在主导师不在学校时承担指导工作。当高校和研究机构有正式合作研究项目时,研究生除校内导师外,还配有校外合作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的研究项目。在某些工科专业,还配置了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能够帮助研究生获得在高校无法获得的工业设备或工艺数据,以满足科技成果在工业应用的研究需要。一般而言,校外合作导师和企业导师均要通过正式协议来确定[4]。
首先,要建立激励机制。研究生导师不仅是研究生培养目标、基础知识和学术品格的设计者和构建者,也是研究生研究工作的指导者与监控者。因此,导师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好坏。为此,应坚持“按需设岗、择优上岗”的原则,借助预设的制度安排以强化对导师的激励。具体而言,首先应根据招生指标设置导师岗位,在确定各专业研究生导师岗位数之后,在已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中,综合考察其承担的研究课题、高度显示科研成果、研究生教学成果以及之前指导的研究生的评价等因素进行遴选,使一批责任性强、研究态度严谨、教学与科研成果比较突出优秀的研究生导师能够及时上岗。同时,应坚持与完善研究生导师奖惩机制,根据预设的标准由第三方机构对在岗的导师进行定期考核,并依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其中的优秀者,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应允许其适度扩招研究生;对未通过考核者,应暂时停止招收研究生,连续两次或者累计多次未通过考核者,应暂停其招生资格,或者直接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其次,要建立淘汰机制,打破导师资格的终身制。即从制度层面保障导师退出通道的畅顺,该制度设计的基础是导师考核制度,包括年度考核和聘任考核,考核的具体方式可以包括:同行考核,即让研究生导师得同行对被考核对象每一年度的教学、科研、指导研究生的情况做全面评估,以便有关管理部门及时了解、监督该导师的工作情况;导师述职,即在导师聘任期满时,要求研究生导师就本人的教学、科研、研究生指导等方面情况向校、院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述职,由有关委员会对其打分,确定等级,并提出是否继续聘任的意见;督导考核,即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组建督导机构,对研究生导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和指导研究生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指导对象考核,即通过对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的考核、评比等来反映该导师的工作情况。
首先,应建立导师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建立实时动态化的信息共享平台与资源管理体系,在这个平台与体系中,不仅要有各学科导师个人的基本信息,还应当适时上传导师的教案、教学课件、案例分析报告等教学资源,还应当适时上传导师主持或参与的课题、发表的科研成果、研究心得等研究资源,以首先实现本培养单位导师之间、导师与学生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学术交流。
其次,应推行学术休假。学术休假项目于1880年由哈佛大学首创,据1989年出版的《牛津英语词典》称:在1880年,哈佛学院的校长艾利奥特批准工作七年以上的教师可以休假,休假期间享有半薪。经过近100余年的发展,学术休假在发达国家的高校已经制度化,是大学教师在职发展的一种重要而有效的制度形式,即所有教师在服务一定期限之后都可以申请享有的权利,一些大学甚至还把学术休假作为教师的一项个人福利加以保障[5]。2004年,我国国内部分高校曾高调宣布实行学术休假制度,但直至2009年,仍无法在国内找到一位真正享受过学术休假的人[6]。
再次,应试行强制性岗位流动制度,即规定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导师中的无实务工作经验者,在培养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必须流动到相关的实务部门进行挂职锻炼,接受相关实务训练,以积累从事研究生指导工作所必须的实践经验,提高其实务工作能力。与此相对应,研究生培养单位也可从实务部门遴选一些既有丰富实务工作经验,又有较深学术素养的专家型实务工作者担任研究生导师,以合理配置导师队伍结构。
如果说研究生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的话,那么导师制度的建设就是该工程的基础。正如教育部发言人王旭明在2006年9月2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所言,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虽然涉及到方方面面,但可用三句话来概括,即“创新是灵魂,导师是基础,科学研究是核心”。因此,导师制度是研究生质量保障体系的“纲”,其他制度是“目”,纲举则目张。离开导师制度,谈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仅是空话,而且是危险的空话。
[1]《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报告》编写组.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报告 (2002—2010)(征求意见稿)[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2(6).
[2]陈祎鸿.论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12).
[3]吕宏.中美研究生教育的比较研究 [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02(9).
[4]陆益民,黄险锋.英国导师制度及借鉴[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0).
[5]瞿伟,郝际平.中美导师制度的比较研究[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6][美]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郑继伟,等译.杭州:浙江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 周丁力
On Mentor System Construction of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 in Fostering the Graduate Students
LONG Zhuhua,ZHAO Weihua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Guangzhou Guangdong 519410,China)
The construction of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 in fostering the graduate students is a complicated project,and its mentor system is the most important aspect.Through the analysis of problems existing in mentor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comparison of research results,this paper presents the essence of mentor construction is to reform and perfecting its content.
postgraduate;cultivation quality;assurance system;mentor system
G643.0
A
1674-5787(2010)05-0064-03
2010-08-30
本文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09年度校级研究生教学研究与改革课题“非语言类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研究”的成果之一。
龙著华(1966—),男,湖南省茶陵县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副院长,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民法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经济法学会副会长。近年来,出版著作(教材)3部,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参与“学校事故处理”、“欧盟经济法研究”等多项省、部级课题研究,多篇文章获得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广东省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法学教育;赵卫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