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瑞云
法律视角下的金融企业社会责任
田瑞云
分析了金融企业面临的社会责任、现状及造成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探讨了金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提出了加强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议。
金融企业;社会责任;金融安全
金融企业作为地位独特的企业,对整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具有比一般企业更大的影响力,它除了直接影响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外,还可以通过绿色信贷政策和其他社会责任战略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企业的社会责任价值观,乃至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大局,在全球金融危机逐步蔓延的当今,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值得我们去探讨。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学界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是谢尔顿于1924年提出的。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美国佐治亚大学的阿奇·B·卡罗尔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的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遵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之和。
我国一些学者也提过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但基本上都是基于卡罗尔的定义而成。笔者认为,在经济全球化使整个世界逐步发展成单一经济空间的时代背景下,企业承担的社会只能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也随之相应的扩大。即“经济全球化必然要求全球责任”。企业的责任发展到今天已不再是单纯为股东谋求最大利润,而是除此之外还应最大限度地将其他利益相关的权益纳入考虑之中。
“金融是社会的血液”,以它独特的地位发挥着比其他一般企业更加重大的作用,因此,金融企业作为特殊的企业,除了需要承担一般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外,它还必须承担更重大的社会责任。以银行业为例,银行不仅要搞好自身改革,加强风险内控,维护金融稳定,实现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股东创造长期稳定的回报,还要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必须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尤其在全球经济危机逐步蔓延下的当今,笔者认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到金融安全是金融企业的首要责任。
(一)我国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现状
联合国劳动署官员在2004年4月底参加中国国内论坛时指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对内将影响中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外则将决定国际竞争力的高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中国逐步开展起来,综观我国的金融企业可以看到,金融企业已经意识到了企业不仅要学会怎样挣钱,还要学习如何花钱,即取之于社会,还原于社会。近期部分金融企业迈开了“回馈社会”的步伐。例如,浦东发展银行对提供融资的行业、项目可能对环境、资源产生的影响非常关注,把环保利益作为决定是否介入信贷项目的重要指标。金融企业纷纷参与公益也凸显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提高,但同时面临的问题也很多。
(1)企业的社会整体利益观念差。不少企业缺乏长远目光,以个体和短期利益为先,忽视中长期金融风险;重视所谓的“大客户”,对弱势群体重视不够,如对农村提供的金融服务远小于需求;服务意识淡薄,服务效率不高,如银行柜台业务排队时间长;健康诚信经营理念不强,金融腐败、违规现象层出不穷。
(2)企业实施社会责任处于被动地位。我国有些企业之所以实施社会责任运动仅仅是因为国家法规的强制,或是为了应付某项检查。
(3)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层次比较低。遵守法律、法规仅仅是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从层面上讲它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最低要求,它不能代表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有一段时间,在东南沿海的某个企业中曾经传言要强制推广SA8000社会责任认证。许多人仿佛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就是SA8000认证,将其视为企业管理的一种模式,似乎只要通过了有关认证,本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情况就达到了标准。比如,某些金融企业认为他们的社会责任就是做好自己的服务,某些金融企业仅仅把自己的一些慈善捐助,救助多少名失学儿童这样一些活动视之为本企业的社会责任等,诸如此类的例子反映了相当部分金融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比较狭窄,突出表现在企业在践行社会责任时涉及的面比较窄,水准不够高,层次比较低。
(4)企业环境责任缺失。企业在自我发展过程中未能将自身业务发展与促进民生改善相结合。如银行在信贷评审中应严格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严格限制向“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这样做企业虽然失去了眼前利益,但却促进了环境保护、改善了投资环境,使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达到最大化。笔者认为,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正是金融企业环境责任严重缺失在经济领域的重大表现。
(二)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1)历史和制度的原因。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期,有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没有从理论上得以研究。长期以来企业仅单纯作为社会化大生产,执行国家计划的工具而存在,在这种体制成长下的我国企业,企业的很多弊端会被隐藏,没有象西方社会那样因企业在追逐经济利益是会引发好多社会问题,从而为CSR研究提供所需的客观环境;企业在改革开放引起的市场经济建设中尚未重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过去的几十年,我国的企业想得最多的是做好产品,搞活经营,让企业活下来,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没有精力去关注;政府尚未制定出强有力的方案来遏止侵犯社会利益的行为。
(2)企业自身的原因。企业对利益的追求超过了对风险的防范。从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可以得到启示。某些金融企业与金融机构见利忘“义”,见利忘“险”是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不仅要追求“利润最大化”,也要为创造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而努力;金融企业要在不断创新服务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的同时,积极关注民生、关心公益。
(3)相关利益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力度不够。在我国现阶段,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外的社会利益组织条件很不成熟,社会影响力有限,让它们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效果很不明显。
金融是一个特殊的行业,金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其自身以及社会来讲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社会的现实需要来看,银行、证券和保险企业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支撑,它们承担着资源配置、经济调节、风险管理等诸多功能,服务着众多的企业和个人,联系着千家万户,虽然国内整体经济和社会环境尚处于转轨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和实施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但作为金融企业,先行一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对于自身的发展会带来长远利益。有学者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够在8个方面为企业带来长远利益:(1)商誉;(2)风险管理;(3)雇员关系;(4)投资者关系;(5)学习和创新;(6)竞争力;(7)运营有效;(8)社会许可。
从国家发展战略上来讲,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在国内,我们倡导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我们倡导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显然,倡导和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从国际上来看,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已成全球性潮流,国际社会越来越看重企业社会责任,不仅跨国公司带头引领,而且国际组织将其量化,使社会责任成为对一流企业“高标准、严要求”的公认指标。实践证明:一个繁荣的、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社会,一定是企业具有社会责任感、全社会具有责任感的社会,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生存之本;从当前金融危机给全球带来的启示看,金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将面临重大的挑战。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是一个全局性的社会问题,必须通过社会与企业的良性互动,通过法律和制度的约束,通过媒体、政府、中间组织等多方面共同行动,才能使之不断推进。具体地讲,当前我国金融企业改善社会责任状况,实施社会责任战略应关注以下几点:
(一)加强政府的作用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阶段,政府在领导市场经济建设方面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由于我国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基础力量还比较薄弱,因此更需要政府发挥领头和引导作用。
(二)加强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从西方国家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历史看,要使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而非政府组织除了可以通过监督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外,还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如2006年在北京成立的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联盟”就是民间NGO的先驱者,标志着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第一个规范化的组织机构正式诞生。通过“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联盟”,将联动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事业有组织地开展,并为中国企业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提供理论指导与执行支持。
(三)加快有关法律法规建设
加快和重视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执法力度,这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内容之一,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约束性制度建设。金融企业树立社会责任观念,建立完善的金融企业社会责任自律机制,推进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发挥政府规则制定和监督实施作用,建立完善的金融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机制和必要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使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都树立起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浦发银行倡导“责任浦发、环保浦发、爱心浦发、人本浦发、价值浦发”等理念,作为本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点工作,同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写入企业发展规划之中,充分表达了该行努力将经济行为和社会责任紧密结合,努力谋求社会福祉,为股东、客户、员工、社会、环境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更多的价值,真正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相信他们的践行体验,有助于金融机构解决知易行难的困惑,更好地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五)建立管理标准和管理体系
金融企业应积极参与社会责任的审核和认定,尽快建立起完整的社会责任管理标准和管理体系。例如,金融行业协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行业企业社会责任规范或标准,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督促商业银行积极加入国际社会责任组织 (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或者承诺采纳《赤道原则》。加入这些组织或参与这些机制,可以促使商业银行采用SA 8000社会责任标准、IS09000质量标准和ISOl4000环境保护标准作为行为准则,规范商业银行的各种业务管理活动,同时,参与这些组织的商业银行也必须要求其贷款客户按照国际环保标准履行社会责任义务。
总之,金融企业要把自身的经营发展与国家战略发展的目标任务结合起来,把履行企业的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坚持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努力提高盈利能力,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保障金融安全稳定,确保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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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4
A
1673-1999(2010)05-0063-03
田瑞云(1982-),女,甘肃白银人,兰州商学院(甘肃兰州730020)法学院经济法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财税金融法。
200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