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峰
(巢湖学院经法系,安徽 巢湖 238000)
“虚拟财产”问题是个伪问题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本质拷问
杨 峰
(巢湖学院经法系,安徽 巢湖 238000)
笔者认为网络游戏中所谓的“虚拟财产”是虚拟世界的财产,是虚拟世界中的虚拟人物所拥有的财产,是“虚拟”的财产,而不是现实世界的财产,这是它的本质属性;提出“虚拟财产”问题是个伪问题,虚拟与现实是截然区分的,虚拟世界中的纠纷要在虚拟世界解决,这应当是现实世界对待虚拟世界的一个态度,否则,用现实的法律去调整虚拟的财产,就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伪问题;服务合同;虚实交易
2009年3月20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2008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调研分析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2月底,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已达5550万人,网络游戏用户总体特征偏低端:22岁以下的网络游戏用户占52.5%,专科及以下学历网络游戏用户占77.1%,无收入群体占到三成。此外,2008年付费用户的比例也进一步增加,达到76.5%。通过非游戏运营商途径购买过虚拟物品的网络游戏用户比例占到整体的19.6%,规模达到了1088万,虚拟交易市场规模在100到130亿元之间。[1]异军突起的网络游戏引发了诸多感叹,业内的经典评价认为:这是一个连睡觉时都能赚钱的产业。
在网络游戏世界里,要想取得更好的 “战绩”,强大的装备和道具是不可缺少的。通常,玩家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去“练级”,以提高自己在游戏中的地位,才能有机会获得更好的虚拟装备和道具。而一些希望获得强大的装备、又不愿花费时间的玩家,则可以用现实货币购买其他玩家或运营商提供的现成的虚拟装备和道具。这些虚拟装备和道具等虚拟物品和具备一定等级、身份的游戏角色一般被称为网络游戏中的 “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当前网络世界里使用频率相当高的词汇。登录互联网,打开“百度”搜索引擎,查找“虚拟财产”四个字,可以搜索到大约44.4万个结果;在“Google”搜索引擎上查找“虚拟财产”四个字,也可找到大约38.4万个查询结果。在所有这些查询结果当中,虚拟财产均与网络游戏中的各种游戏道具相联系。因此如无特别说明,下文中的“虚拟财产”均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
然而,在这一片繁华的背后这也使得网络游戏迅速取代影视作品成为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潜在“杀手”。这种“精神鸦片”一旦上瘾,无异于自己的健康生活“死”掉了。网络游戏产业因此带着某种“原罪”意味,在市场暴涨带来的暴利快感中,始终夹杂着些许的恐慌和难以消除的“负罪感”。根据调查,在我国,网络游戏是导致青少年“网络成瘾”的主要原因,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安徽省庐江县少年胡彬痴迷网游自杀。
据不完全统计,在网络游戏玩家中,至少20%的用户有过虚拟物品丢失经历。不论是由于网络盗贼的偷窃而丢失,还是由于游戏运营商的删除装备等情况而丢失,对于游戏玩家来说,都愈加担心自己网络虚拟物品的安全问题,继而引发了一系列关于 “虚拟物品能算是个人财产吗?能得到正常的法律保护吗?”的讨论。
面对这些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客观的法律却没有给出现成的答案,法律在此方面是一片空白,由此造成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网络游戏物品案件时的无助与尴尬境地。在这个背景下社会各界纷纷撰文分析玩家对网络游戏物品的权利的性质,一时间“虚拟财产”成为了网络上极为流行的一个术语。法学人士作为专业人士,自然奋勇争先,进而形成了“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说”、“新型财产权说”和“非类型化财产权说”等观点。[2]
目前关于“虚拟财产”问题,法学界争论非常大,远没有形成共识,而社会又亟需对其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法律论断来解决每年成千上万个由“虚拟财产”引起的纠纷。但笔者经过理性和冷静地思考,不敢苟同目前社会上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问题的所有法律论断。笔者从法律和“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入手,通过法理分析与实证分析大胆提出 “虚拟财产”问题是个伪问题,“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是网络虚拟世界的 “财产”。因为前述的各种观点都违背了一个基本的法理:法律是客观的,法律是调整现实社会中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社会性;[3]现实的法律只能调整现实的社会关系,即使虚拟的社会关系与现实的社会发生了联系,现实的法律也不能调整虚拟的社会关系。这是一个基本的立论基础,前述的各种观点直接用现实的法律介入到了虚拟的世界,试图用现实的法律去调整虚拟的社会关系,违背了这个基础,一开始就是错的,结论怎么会正确呢?
下文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 “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是网络虚拟世界的“财产”而不是现实社会中的财产,并指出“虚拟财产”问题是个伪问题。
首先,“虚拟财产”的虚拟本质决定了它只能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中,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不能在现实社会中实现,只能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得以体现。
“虚拟财产”与现实商品具有本质的不同,它必须依附网络游戏存在,并且是由网络游戏开发商或运营商(下文通称网游商)人为设定。网游商只须通过服务器进行简单的操作,就能任意改变虚拟财物的数量、品质和归属,可以说一切以开发商或运营商的意志为准。而现实物品的使用价值由其物理属性决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虚拟财物的作用是软件设计的结果。虚拟财物诸如“增加攻击力”、“补充生命”等使用价值只能在游戏世界中发挥,不可能延伸到现实中,并不是真正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由于虚拟财物可由运营商在瞬间任意复制、清除,其“价值量”自然为零。玩家认为虚拟财物具有所谓的“价值”,是网游商利用网游程序给玩家造成的一种主观感觉。比如打出某装备需要的时间长些,玩家就认为它“值钱”;如果打出某装备需时很短,玩家就认为它“不值钱”。而花费时间的多少实际上是由网游商控制的。假设某装备的掉宝率(杀怪后获得装备的概率)是千分之一,玩家为获得该装备平均须杀怪一千次,花费二十小时;现在网游商修改游戏设定,落宝率改成万分之一了,玩家为装备得杀怪万次,花费二百小时——难道同一装备的价值量凭空增加了九倍?可见,虚拟财物的“价值”只存在于玩家的幻觉中,只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并不是真实客观的,并不能在现实社会中使用,从而没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是一种“虚拟的价值”。既无使用价值也无价值,虚拟财物根本不具备成为商品的资格,虚实交易只是尚未被揭破的皇帝的新装。
其次,“虚拟财产”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它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成为现实中的财产。“虚拟财产”虽然可以自由处分,但它须以游戏公司承认为前提。这一点是虚拟财产与民法上的物的区别所在。民法上物的存在不需要他人的承认,物权的行使也无须他人协助,有“对世权”、“绝对权”之称。而“虚拟财产”则不然,它在游戏运营商不提供相应服务或否定权利时就会化为乌有。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虚拟财产也不应当受法律保护。依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那么就会在现实中产生矛盾。我们知道玩家不能直接支配虚拟财产,需要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帮助才能在一定时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虚拟财产。一旦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出现故障登录不进去甚至导致玩家数据丢失,玩家就失去了对虚拟财产的控制。再进一步说虚拟游戏运营商是一个公司,既然是公司,就会产生公司市场化的结果——破产。试想,如果游戏运营商破产,那么这些所谓的银子和武器自然归于消亡,一夜之间就会一文不值,所以虚拟财产根本就不受玩家即虚拟财产所有人的控制。而玩家想让游戏运营商赔偿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依据《物权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如果这里的动产包括虚拟财产,那么我请问玩家如何在自己的虚拟财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呢?[4]因此虚拟财产不具备现有法律规定的财产权的属性,其不应当受法律保护。如果承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就会动摇现行物权制度的根基。
最后,退一步讲,若法律真的调整了虚拟世界的虚拟财产了,虚拟交易合法化了,虚拟货币可以购买现实中的实物了,那么我们这个社会就会成为电影“黒客帝国”中所描述的那样,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不分的世界,那么我们的青少年将更加分不清现实世界与网络虚拟世界,将会有更多的青少年网络成瘾,将会引起一系列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如虚拟货币对现实经济金融秩序的冲击问题、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甚至网络洗钱和非法集资等问题。一言蔽之,立法保护所谓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其产生的消极影响远远大于其发挥的作用。
如在官方进行的虚实交易中,网游商是典型又卖东西又管市场,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游戏虚拟世界里,网游商不但具有国家机器的管理权,更具有超越性的“神权”——现实世界的政府不可能凭空制造黄金,但网游商可以在游戏中点石成金。玩家和网游商在权力和信息上都极不对等,这就为种种不当敛财甚至金融欺诈大开了方便之门。网游商官方出售虚拟财物,实质是利用玩家(特别是有沉迷倾向的玩家)的价值幻觉,以虚拟的价值套取真实的价值,这严重违背了价值规律。特别是在网游商准备放弃一款发展已久、前途不大的网游时,有可能通过滥发虚拟财物并出售来向消费者大量套现。
《纽约时报》曾经有一篇名为《打怪?外包给中国》的报道揭示了中国在虚拟世界里演绎世界工厂的故事,而在视频共享网站YouTube上登载的一段录像更是引起全球的关注,据称,中国有数以10万计的玩家在国外服务器上夜以继日地打造虚拟货币和装备,然后卖到美国、韩国等市场以赚取外汇和成倍的利润。因此,中国的游戏代练者还被称为是 “人民币战士”或者“金币工人”。
民间 “造币”、“代练”等虚拟生产不创造价值,完全是浪费资源的行为,属于纯粹的泡沫经济。吸引的人越多,交易“产值”越大,说明浪费的资源越多,而这些资本和人力本来可以用在更有意义的、真正创造财富的事业上。同时,被吸引“入行”的还有大量青少年,将他们拴在电脑前做职业玩家,实质上是为沉迷网游推波助澜,导向非常危险。这种浪费资源、社会污染巨大的所谓“产业”,与科学发展观是格格不入的。
从法律的定义出发,马克思从唯物的角度认为,法是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5]中国自古以来就认为玩物丧志,如果国家通过立法保护“虚拟财产”,会催生一批以出卖“虚拟财产”为职业的人群。可以想象,这样一批以青少年特别是以大学生为主的人群,对国家对民族是一种巨大的损失,甚至会削弱一个民族的社会生产力,这不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也就不符合法的价值取向,因此,其不应当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虚拟财产”问题是个伪问题,“虚拟财产”是虚拟世界中的虚拟人物所拥有的财产,而不是现实世界的财产,这是它的本质属性。虚拟世界中的纠纷要在虚拟世界解决,这应当是现实世界对待虚拟世界的一个态度。笔者认为网络游戏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网络游戏玩家对所谓的“虚拟财产”不享有权利,玩家付出的金钱是享受服务的对价,二者之间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法以及合同法来解决;现有的法律体系完全能够解决由“虚拟财产”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完全没有必要去另外创设这个学说那个学说,那样只会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国家应当立法禁止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与现实中的货币交易,即禁止虚实交易。按照笔者这个思路,由“虚拟财产”带来的一系列棘手问题如“虚拟财产”的性质、地位、归属认定、盗窃、侵权、举证以及由“虚拟财产”引起的“虚拟交易”等都将得到解决,这对我们国家规范网络游戏业,充分发挥网络游戏的教育功能,降低网络游戏的负面影响,对正面的引导广大青少年,帮助青少年摆脱网络游戏瘾,分清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区别,对我国目前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非常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8中国网络游戏用户调研分析报告”[EB/OL]http://research.cnnic.cn/html/1245143409d674.html 2009-03-21.
[2]房秋实.浅析网络虚拟财产[J].法学评论,2006,(2).
[3]卓泽渊.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梁彗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VIRTUAL PROPERTY"IS A PSEUDO-PROBLEM——What is the Nature of Online Games’Virtual Property
YANG Feng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and Law,Chaohu College,Chaohu Anhui238000)
I believe that online games in the so-called"virtual property"is property of the virtual world,is the virtual world of virtual characters owned property,is a"virtual"property,rather than the real world of property.This is the essence of property.I proposed a"virtual property"in question is a pseudo-problem.There is the sharp distinction between virtual and reality.The virtual world disputes should be resolved in the virtual world.It should be an attitude which the real world towards the virtual world,Or using the law to adjust the virtual reality property,it would bring about a series of serious legal problems and social problems.
Online games; “Virtual Property”; Pseudo-issues; Service contract; The transaction of virtual reality and reality
DF521
A
1672-2868(2010)02-0020-04
2009-10-18
安徽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人文社会科学项目(项目编号:2006jqw149)。
杨峰(1978-),男,河南南阳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巢湖学院经法系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网络法。
责任编辑:澍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