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龙,高 歌
(1.内蒙古财经学院 财政税务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2.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0081)
英国经济学家阿特金森(Atkinson,1976)认为“没有任何一个经济问题比收入分配更令人感兴趣,但也没有任何一个经济问题像收入分配一样那么缺少科学研究。”可见,收入分配问题的重要性及研究的必要性。长期以来,围绕着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与效率,国内外专家学者都进行了大量的分析研究。税收作为政府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如何有效运用税收工具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成为了各国专家学者关注的焦点和研究的重点。
在西方经济学中,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控职能,是随着西方国家赋税政策不断调整和完善而逐渐得以加强的,各国学者都基于不同研究角度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做出了相应的阐述。国外学者对税收再分配效应的研究非常广泛,不仅进行规范研究,而且还做了大量的实证工作,非常值得加以借鉴。
阿道夫◦瓦格纳(Adolf Wagner,1882)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有着前瞻性的看法。他认为从社会政策的意义上来看,赋税在满足财政需要的同时,也用以纠正国民所得的分配和国民财产的分配。指出税收可以影响社会财富分配以至影响个人相互间的社会地位和阶级间的相互地位,因而税收的负担应当在个人和各个阶级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即要通过政府征税矫正社会财富分配不均,贫富两极分化的弊端,从而缓和阶级矛盾,达到用税收政策实行社会改革的目的。阿瑟◦塞西尔◦庇古(Arthur Cecil pigou,1920)基于福利经济学的观点,也认为应当利用税收来进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促使财富的分配趋于均平。因为,增加社会福利,不仅要创造更多的国民收入,而且取决于国民收入分配的状况。如果财富分配不均,必然使资源配置不够理想,影响社会福利的增长。所以,政府要利用税收来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保罗◦萨缪尔森(Paul A.Samuelson,1948)通过洛伦茨曲线来形象说明税收对国民收入分配的影响,他主张把通过对不同收入阶层的赋税差别而实现的收入的再分配纳入到现代福利国家的活动之内。
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Keynes,1936)对于如何发挥税收作用消除社会财富分配不公,提出了两点:一是征收高额遗产税;二是对食利阶层课以高税。尼古拉斯◦卡尔多(Nicholas Kaldor,1955)主张从按个人收入课税的制度改为按实际支出课税的制度。他建议利用资本收益税以实现收入的再分配,利用有选择的就业税来鼓励劳工转移到制造业部门。西蒙◦史密斯◦库库兹涅茨(Simon S.Kuznets,1955)主张实行累进税制,认为累进税制作为促进收入均等化的一个手段,会对解决社会分配不均问题,有一定积极意义。并认为对个人所得税规定的累进性越大,对调节社会财富和人们收入分配的作用也越大。阿尔文◦汉森(Alvin Hansen)等人提出了“补偿税收政策”,把税收看作是迅速调节经济、“熨平经济波动”的一种工具。对扩展中的经济来说,社会保险税和营业税是发挥这种作用的理想税种,主张对这些税种实行机动税率制度。在繁荣时期的后半期,逐步提高累进税率;在繁荣达到顶点时,累进幅度要达到最大,以形成剩余基金。在繁荣由顶点转向下降时,即应停止征收。一旦衰退开始,就应提用以前所征集的剩余基金。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E.Stiglitz)等认为,政府应充分发挥税收干预经济的积极作用,如调节国民收入与财富分配,增进社会福利,刺激有效需求。
马斯格雷夫和斯恩(Musgrave&Thin,1948),把税制累进性定义为与比例税制相偏离的程度,偏离越多,表明税制累进性越强。欧博奥弗 (Oberhofer,1975)认为,除税率结构具有再分配效应外,税基构成也具有再分配效应,但是他没有设计出一个表达它们之间在决定总体再分配效应时相互关系的分解公式。卡瓦尼(Kakwani,1977)把税收水平从税率结构中分离出来,然后他提出了一个以基尼系数为基础的分解公式来表明他们之间的关系,但他没有进一步分解税制要素对累进性的影响。斯特尤勒和哈特马克 (Steuerle& Hartzmark,1981)分析了美国1947-1979年间联邦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认为非应税所得、税收抵免和税率水平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然而他们仍然不能把这些要素组合在一个公式中表达它们对再分配效应的贡献。弗列尔(Pfahler,1990)统一了以上分析,提出了以基尼系数为基础的分解公式,揭示了税基和税率的水平及结构在决定总体再分配效应时的贡献,这正是以前研究所没有揭示的。他把累进性分解为税基和税率对累进性的影响,并把税基进一步分解为免税额和费用扣除项目的影响。虽然还有其他的分解方式,但是这个分析框架具有遵循税收体系逻辑的优势,因而被广泛采用。
鲍盖蒂和哈桑(Bogetit&Hassan,1995)利用近年来保加利亚的家庭收入、支出以及税收的调查数据分析了所得税对家庭收入的影响。他们发现城镇居民税收负担比例要高于农村居民,即穷人支付的税收比例要小于他们占有的总收入比例。所以,所得税使农村和城镇以及全国的收入不平等程度有显著下降趋势。
瓦格斯塔夫(Wagstaff,2001)把税收抵免的影响引入累进性的分解分析中。即把累进性影响因素分解为:税率结构、免税额、费用扣除和税收抵免四个因素。他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分组数据,分析了 15个 OECD国家 20世纪 80年代中后期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并依据结果把这些国家归为三类:一是税率型,包括澳大利亚、法国、意大利、荷兰和西班牙,这些国家的税率效应是总体累进性最主要的来源。二是免征额型,包括除澳大利亚以外讲英语的国家,这些国家的免征额是最主要的累进性来源。三是混合型,包括比利时、芬兰、德国和瑞典,这些国家总体应纳税额的累进性有一半来自税率结构。
沃尔比斯特(Verbist,2004)采用税收 -转移支付模型(Tax-BenefitModel),对 15个欧洲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进行了国际比较,集中分析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和其他直接税的效应,并给出了累进性和平均税率对减少收入不平等的贡献率以及不同税收让步的权重。他认为不同国家在减少不平等所利用工具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个人所得税在所有国家都是减少不平等的最主要来源,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累进的税率结构。税前收入不平等较高的国家并不必然更多地通过税收进行再分配。与以往研究不同的是,该研究使用了更宽泛的税收概念,而且对每个国家所得税的支付进行了同等规模参数的等效处理。
李和萨特(Li&Sarte,2005)从理论上对税制累进度和长期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认为税制累进度的变化会改变收入分配状况,以累进度下降为例,它会加剧收入的两极分化。波尔德和佐而特(Bird&Zolt,2007)研究发现,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对于减轻收入不平等作用很小,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既没有被广泛贯彻下去,而且其累进程度也不高。因此,政府必须更好的运用其支出政策来帮助穷人。此外,消费税的再分配效应比所得税的效应更大,政府可以考虑其他税收配套政策来减轻收入不平等程度。卡纳克和皮瑞尔(Kakinaka&Pereir,2009)采用了一种新的测量方法,即基于波动性的累进度指数,只需宏观数据就可以计算税制的累进性,并且证明税收收入波动与国民收入波动的相对值足以反映税制的累进性及变化程度。
国内学者对收入分配差距及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研究较晚,主要是从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开始的,在此问题的研究上较之国外研究的深度、广度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卢仁法(1996)从税收调整与社会公平的角度指出,税收调控国民收入的运行全过程中形成的收入分配差距以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就是要对其不合理的部分有效地矫正,并通过个人所得税等不同税种的调控机制提出了相应税收调控收入分配的机制。李实、张平(2000)指出对于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原因复杂,不能完全归咎于政府的再分配政策,但政府的税收政策调整滞后,确实是收入分配扩大趋势没能有及时、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之一。樊丽明(2000)认为,税收调控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间接影响纳税人社会经济行为的调整,实现社会收入分配公平的经济目标,并对税收调控的目标、手段和原理做了系统的分析。高培勇(2002)指出当前中国,应充分地利用财税手段,充分地挖掘财政税收政策“潜能”是在再分配层面解决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极好通道。叶子荣(2002)指出,税收调控是建立在经济属性分配基础上的分配,税收分配反作用于经济属性的分配,主要是税收对生产要素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遵循公平原则基础上的税收有效调节,有助于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实现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王亚芬、肖晓飞、高铁梅(2007)通过计算中国城镇居民税前收入、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计算各收入阶层的平均税率,认为 2002年以来个人所得税逐渐发挥了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
陈宗胜(1994)以“倒 U理论”为基础,研究了私有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和公有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变化的一般规律之后,对收入分配差距的测度方法和衡量指标给予了详细探讨,对中国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产生根源作了具体分析,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政策手段中对税收政策与手段的运用做出了一定阐述。郭庆旺(1995)讨论了税收对收入分配公平的效力,并从税收制度角度,对税收的再分配效应作理论分析:以累进所得税作为调整高收入者收入分配的工具,以加强税收支出管理作为区别不同纳税能力的措施,以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削弱财富过度集中的策略,以开征社会保险税作为转移支付的融资渠道,以税收指数化作为消除通货膨胀对收入分配的扭曲效应手段,并根据中国目前的收入分配不公现象,提出完善中国税制的途径。邓子基、王道树(1997)提出,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机制主要包括累进税制、税式支出、税收指数化和负所得税思想。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层次体系主要有个人收入实现环节,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个人收入的使用环节,特别是消费税;个人收入的积聚环节,有形财产税和不动产税;个人收入的转让环节,遗产税和赠与税。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实现条件主要是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个人收入的信息化程度、社会对个人收入的监控能力、社会法制化程度和执法环境、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能力。霍军(2002)提出,要合理定位税收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目标原则,指出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环节,税收应坚持中性原则,主张税收调节不应介入初次分配领域,在再分配领域税收应坚持非中性原则,在三次分配领域税收应坚持税收豁免原则,并提出了重塑税收分配调节机制的设想。刘怡、聂海峰(2004)利用城市住户调查资料考察了中国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这三项主要的间接税在不同收入群体间的负担情况。发现低收入家庭收入中负担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比例大于高收入家庭,高收入家庭收入中负担营业税的比例大于低收入家庭。整个间接税是接近成比例负担的。间接税加大了收入分配差距,但并不显著。程洪宝(2007)从税收功能角度分析,说明税收与收入公平分配之间存在很强的正相关性;从税收实践分析,说明税收与收入公平分配之间存在很强的负相关性。指出要不断强化其正相关,弱化其负相关,以实现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目的。
平新乔(1992)引入了三种古典累进性测量方法,即平均税率累进性、应纳税额累进性和剩余收入累进性,这三种方法虽然存在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在税前收入分布相同、政府取得的税收总额相同的前提下,高低收入层面临的平均税率或税收额差异越大,累进性越大。王雍君(1995)提出用税后基尼系数与税前基尼系数之比来测度整体税制累进性,认为该比例在 0和 1之间时,表示税制是累进的,且越接近于 0,累进性越高。郝春虹(2005)研究了不同社会福利函数下的税率累进程度设置问题。并采用两种古典累进性测量法,即平均税率累进性和应纳税额累进性,分析了中国不同类别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累进性,并与美国进行了比较分析。陈卫东(2008)分析了税收累进性对公共支出福利效果的影响,在此研究上进一步阐述了税收累进性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所产生的影响。彭海艳(2008)主要围绕税收再分配效应及分解分析、累进性分析和累进性分解分析几方面的内容展开讨论,认为仅仅分析税收总体再分配效应是远远不够的,从税收的公平特征上把总体再分配效应分解为垂直公平效应和水平公平效应更有意义。万莹(2008)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地区累进性进行了分类检验。结果表明,我国各地区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率确实存在明显差异。其中,与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相比,工薪收入的相对税负最轻且地区税负差别相对较大;所考察全部三类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均未能呈现出清晰的累进性特征,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至少在调节地区收入差别方面未能发挥很好的调控作用。
国外学者已从税制结构的各个影响因素加以分析,用不同的测量方法研究分析了各个国家不同税种对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程度。对调节作用较强的个人所得税,主要从税率结构、免税额、税前费用扣除和税收抵免等因素加以分析。这些研究对于基尼系数已经超出国际警戒线且税制不尽完善的中国而言,有着很强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中国学者的研究成果都不同程度地承认了中国税收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果微弱,甚至存在税收逆向调节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强化收入不均等的趋向。有的学者认为流转税比重过大、所得税比重过小的税制结构缺陷是造成税收公平分配功能弱化的直接原因,限制了税收公平分配职能的发挥空间。有的学者认为税种缺失、减免税过多过滥、“计划任务”征税等是导致税收调节不力甚至逆向调节的重要原因。目前国内研究成果主要缺乏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实证研究,也缺乏税收累进程度对收入分配差距影响的深入分析。尽管国内学者基于税制累进性分析研究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研究也有一些较成熟的研究成果,但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其借鉴国外先进科学的研究成果都极为有限,开创性的研究成果更少。税收的累进性是影响税收再分配效应的重要因素之一,包括税制整体的累进性以及个体税种的累进性两个方面。通过对累进性的进一步分解,可以明确不同税种或某一税种各税制要素对累进性的贡献,进而分析税收对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效应大小,以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笔者认为,要深入地研究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还应该对税收的累进性进行深入的分析,以进一步研究税收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
中国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研究进行实证分析之所以难以深入和细化,除了研究工具和方法较之国外有一定差距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基础数据的欠缺。国外进行相关研究不仅有着详细精确的调查数据,而且还建立了像 Luxembourg Income Study(LIS)等微观数据库和研究平台以方便相关领域的国际比较研究。而中国由于缺乏个人税收分布的微观数据,因而,现有的研究成果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实证分析很难落实到微观个人或家庭层面,要么只能停留在地区差别的层面上,要么不得不考虑其他可获得的替代指标,因而难以得出很有说服力的结论。因此,要扎实地开发基础数据的收集和调查工作,并尽快建立完善公开的个人税收数据库以开拓新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对中国税收机制能更为有效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1] 郝春虹.税收累进程度优化:社会福利函数公平与效率的双重权衡[J].财经论丛,2005,(1).
[2] 程洪宝.税收与收入公平分配的关联分析[J].学术论坛,2007,(1).
[3] 彭海艳.国外税收累进性及再分配效应研究综述[J].南京社会科学,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