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进程中农民的创造及其对新农村建设的启示

2010-08-15 00:48李全生
创新 2010年2期
关键词:专业户乡镇企业小城镇

李全生

(烟台大学 人文学院副教授,山东 烟台 264005)

改革进程中农民的创造及其对新农村建设的启示

李全生

(烟台大学 人文学院副教授,山东 烟台 264005)

我国农村改革以来,中国农民先后推出了家庭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专业户、小城镇、农民工、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村民自治等九大创造,为中国农村改革和农村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改革中农民的这些创造对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在新农村建设中,应进一步完善这些创造,继续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并注重制度创新。

改革;新农村建设;创造

我国改革最早是由农村开始,而农村的改革是由农民推动。新时期以来,我国广大农民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突破禁区,大胆探索,不断地揭开农村改革的新篇章,以一个个令世人瞩目的创造,推动着农村经济和社会向前发展。

一、改革进程中农民的九大创造

广大农民作为改革的主体,先后推出了九大创造,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国全面的改革,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第一大创造:家庭承包责任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农村普遍实行“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模式,但是,这种模式超前于农村的实际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的思想观念,抑制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长期徘徊不前,许多地区的农民连温饱问题都难以解决。1978年底,安徽凤阳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18户农民,冒着坐牢的风险,分田到户,实行单干。他们的作法很快在安徽其它地区风行,四川、甘肃等省份的农村也开始了类似的行动,一场围绕农村土地经营方式的变革在全国逐渐展开。改革的绩效在短时间内就显现出来,农民投身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空前提高,农业连年大丰收,全国绝大多数农民的温饱问题历史性地得到了解决。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全面肯定了农村进行的这种生产改革,并将其命名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认为这是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1]

第二大创造:乡镇企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劳动生产率得到了极大提高,农业生产中排挤出的剩余劳动力,急需在非农产业获得就业机会,农民纷纷创办乡镇企业,乡镇企业便雨后春笋般在各地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村发展起来。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使广大农民“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实现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增加了农民收入,优化了农村产业结构。1984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下发的有关通知中,肯定了乡镇企业的合法地位,认为乡镇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2]邓小平认为,改革开放中许许多多的新东西,都是由群众在实践中提出来的,而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最为典型。[3]

第三大创造:专业户。改革前,农户家庭个体经营被视作“资本主义尾巴”、“投机倒把”,而遭受批判和禁止。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承包地向一些“种粮能手”集中,各地涌现出种粮专业户。与此同时,还出现了其它形式的专业户,主要有经济作物专业户、果蔬专业户、畜禽饲养专业户、水产养殖专业户、加工业专业户、饮食服务业专业户、商业运输业专业户等。专业户这一经营形式,搞活了农村经济,增加了农副产品供给,使人尽其才、地尽其用,实现了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共中央在1984年一号文件中,肯定了农民的这一创造,认为专业户“是农村发展中的新生事物”,主张“珍惜爱护,积极支持”。[4]

第四大创造:小城镇。伴随着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和专业户的大量涌现,小城镇作为农村的经济中心得以兴起,全国各地的小城镇星罗棋布,特别是东部地区的小城镇更是焕发出勃勃生机。兴起后的小城镇,成为乡镇企业的“集中地”,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蓄水池”,又成为农村城市化的“缓冲带”。党中央对此予以肯定,认为:“随着农村分工分业的发展,将有越来越多的人……转入小工业和小城镇服务业。这是一个必然的历史性进步。”并要求地方政府:“可选若干城镇进行试点,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4]小城镇的兴起也引起了各领域、各学科专家学者的关注,最著名的当数社会学家费孝通的“小城镇大问题”、“小城镇再探索”、“小城镇新开拓”的系列研究。分管过农村工作的前国务院副总理姜春云曾明确指出:“兴建小城镇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5]

第五大创造:农民工。20世纪50年代起,政府通过一系列行政命令和管理制度,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范围严格禁锢在农村,农民私自进入城市就业和生活被视作违法的“盲流”行为,城乡分隔的二元社会结构进一步强化。改革开放以后,东部地区大中城市进入了一个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对劳动力的需求大增,而同时农村的乡镇企业解决不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许多农民开始由农村进入城市,由西部落后地区涌向东部沿海,形成了劳动力生产要素异地转移的中国现象——民工潮。农民进城务工,转移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了收入,学习了技术,增长了见识,既有利于新型农民的培育,又加快了城市化和非农化的进程。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已达7100万人。[6]

第六大创造:私营企业。针对农村中非农专业户大量存在的现状,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允许农民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从此,广大农民踊跃从事个体经营,掀起了农村个体工商业发展的高潮。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个体户手中的资本金越来越多,经营管理能力日益增强,生产规模逐步扩大,带的学徒和请的帮手人数也超过了有关政策界限,于是,脱胎于个体经济的私营企业,以雇工“大户”的形式在农村萌生出来。私营企业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促进了农民的合理分化,增加了农民的就业和创收机会,有利于先富带后富。1987年年初中共中央在《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中,正式提出私营企业“也应当允许存在、加强管理、行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方针”。[7]在党的十三大上,进一步提出鼓励私营经济的发展。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将私营经济载入宪法。

第七大创造:股份合作制。20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土地承包改革后,广大农民积极扩大乡镇企业规模和创办新企业,采取了出资和就业相结合的办法,一方面,发动职工向本企业投资,另一方面,鼓励新就业的人员带资金就业,同时一些从事运输、加工、建筑等行业的专业户,也纷纷采取资金联合加劳动联合的方式,这样,在广大农村出现了一批带有股份合作性质的企业。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第一次提出股份式合作的概念,1992年农业部下发了《关于推进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到1996年年底,据农业部估计,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已达117万户,占农村企业总数的45%。[8]1股份合作制这一形式,明确了乡镇企业的产权关系,克服了企业的短期行为,增强了企业的自我约束力,从根本上调动了农民职工的积极性,吸纳了社会闲散资金,一定程度地解决了资金短缺问题,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股份合作制还在城市国有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得到了普遍推行,从而推动了城市企业的改革改制。原国家体改委认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产生,是我国农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一项根本的制度变革,是中国农民新时期的又一伟大创造。”[8]2

第八大创造:村民自治。农民实行土地承包后,部分农村基层组织生产大队出现了瘫痪半瘫痪的状况,引起了农村中一些党员干部和骨干农民的忧虑,他们尝试以新的组织形式解决这个问题。1980年春天,广西河池地区的一些乡村自发地召开了村民会议,由每户派代表参加,选举产生了村民委员会,制订了村规民约,负责全村的公共事务,这样,全国第一批村民委员会就在广西农村出现了。农民的这一作法,引起了当时中央政法委书记彭真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他认为这是农民的伟大创造,并指示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和推广。[9]1982年年底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确立了村民委员会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农民的创造得到了法律的肯定。截至1985年年初,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建立起了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推进了农村的政治民主化,增强了农民的民主观念和参与意识,有利于新型农民的塑造。

第九大创造:农业产业化。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农产品屡创新高,但是,由于家庭农业经营规模偏小,农业生产率和比较效益低,农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农民难以适应变幻莫测的市场,农民收入难以有根本性提高。为了打破改革和发展的“瓶颈”制约,广大农民再次发挥聪明才智,开始了农业产业化这一经营体制的创新。农业产业化,是一种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的农业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了一条龙的经营体制。农业产业化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在广大农村中实践,山东潍坊于1992年率先正式提出了“农业产业化”战略口号。1996年,农业产业化在全国推开,并被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农业产业化经营,延长了农产品生产链条,提高了农业的比较效益,克服了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与千变万化的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农业的市场参与能力和市场盈利能力。农业产业化,使农村改革由单项突破转向整体推进,极大地改变了农村面貌,加速了农村现代化进程。温家宝总理曾指出: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中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又一重大创新,是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是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10]

上述九大创造反映了农村改革在生产经营方式、工业化和城市化、市场化和产业化、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所有制结构调整、企业制度创新、基层组织民主建设等一系列的伟大探索,既涉及到生产力,又涉及到生产关系,既涉及到经济基础,又涉及到上层建筑,这些创造,极大地改变了农业、农民和农村的面貌。

二、农民的创造对新农村建设的启示

我们知道,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村工作的重大战略任务。在新农村建设中,有必要总结和借鉴我国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而农民在改革中的成功创造无疑极具启发意义。

第一,通过深化改革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民的创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结合农村改革发展这个伟大实践,大胆探索,勇于开拓,以新的理念和思路破解农村发展难题。”前述这些农民的创造体现了农民的意愿,顺应了时代要求,在改革中曾发挥了重大作用,直至今日仍继续产生影响。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随着时间的推进和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有的创造其社会功效已呈递减趋势,如家庭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有的创造在其本身发展中生化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农民工;有些创造之间也一定程度地产生了不适应,如私营企业与股份合作制、私营企业与农民工、村民自治与私营企业。这些矛盾和问题都属前进中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在农村改革的深化中逐步解决,也需要在改革中进一步完善农民的创造,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使这些创造焕发出新的活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新的贡献。

第二,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改革中,农民表现出丰富的创造精神,而决策层尊重农民创造,并积极引导和推广,这是我们农村改革的重要成功经验。党的十六大强调“四个尊重”,其中之一是尊重创造。十七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始终把改革创新作为农村发展的根本动力。”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新农村建设涉及到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特别是亿万农民的参与和支持,所以,我们应继续尊重广大农民的首创精神,大力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当前,农村工作的许多方面,都处于关键阶段,面临着新的突破,例如:承包土地的产权和流转问题、农村金融体制的滞后问题、农民增收机制问题、农村的科技推广问题、农民组织的发育和功能发挥问题、农民间互助问题、农民养老问题、城镇化方式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过程中都孕育着农民新创造产生的可能性。创造本身就是一种劳动,创造过程就是劳动者最大限度地发挥聪明才智的过程,只要我们能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尊重群众实践中的探索和创造,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鼓励试,允许看,少争论,为农民的创造提供更为宽松和谐的政策环境,农民创造性的发挥必将推动新农村建设上一个新台阶。

第三,关心农民需求,注重制度创新与农民创造的有机结合。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民的权益和利益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以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需求表现出来。从前文我们知道,改革中农民的需求,刺激了农民的创造,“穷则思变”,农民的需求是农民创造的源泉。随着农村改革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的需求不断提高,旧的需求满足后,新的需求又产生,从而促使农民改革中的创造也不断提高。在今天,各地农民普遍地存在一个总的需求,即给予农民应有的国民待遇。这一需求,涉及到“三农”工作和政策的方方面面,不是农民单个创造所能实现,也不是靠政府某项政策调整所能解决,而是要求政府提供足够的制度供给。所以,农民当前的需求主要是制度性需求,制度需求必须靠制度供给来解决,破解时下的“三农”问题,在尊重农民创造的同时,更应该将制度创新与之结合起来。或者说,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该实现一种模式转换,由一种自下而上的模式转换为一种自上而下的模式,以前的模式是:农民需求→农民创造→社会争论→决策层认同→将之制度化→大范围的倡导推广;现在的模式应该是:农民需求→决策层制度创新→新制度选点试验→制度修补确定→制度推广。在制度创新中,有关部门要转变执政理念,要保持工作的敏感性、主动性和超前性。所谓敏感性,包括对农民需求的敏感性,也包括对农民创造的敏感性;所谓主动性,是指工作中保持同农民的血肉联系,深入农村,了解民情,体察民意,倾听民声,通过调查研究来掌握农民的现实需求,而不是高高在上,坐等回报反映,漠视问题的积累;所谓超前性,即在科学与民主决策的基础上,使制度创新走在农民创造前面,减少农民“摸着石头过河”的创造过程中的改革成本,使制度创新走在农民正常需求转化为民怨民愤前面,真正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倍受鼓舞地看到,在新世纪新阶段,包括税费改革、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探索和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配套改革等,都体现出制度先行和制度创新的色彩,这不仅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不断提高的新体现,也应该成为我们新农村建设的模式经验。

[1]陈吉元,等.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500.

[2]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440.

[3]顾海良,等.《新时期的旗帜》解说词[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119.

[4]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N].人民日报,1984-06-12(2).

[5]姜春云.兴建小城镇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J].小城镇建设,2000,(1):12.

[6]江流,等.1995-199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79.

[7]刘建一,沈建林.个体私营经济基础知识手册[M].北京:华文出版社,1992:15.

[8]国家体改委体制司.股份合作制操作指南[M].北京:同心出版社,1998:1-2.

[9]白益华.彭真与八亿农民的民主[J].中国社会导刊,2002,(5):18.

[10]中新社.温家宝强调提高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EB/OL].(2000-11-08)[2010-01-21].www.china.com.cn.

The Creation of China’s Peasants after Reform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New Countryside Construction

LI Quan-sheng

After reform,China’s peasants have created nine new social things,which include the system of family contractual responsibility,rural enterprises,specialized households,small towns,mobile peasant workers,private-owned enterprises,share-cooperation system,peasants’autonomy,and industrialization in agriculture.Through these creations,China’s peasants have contributed more to the rural reform.During the process of new-village construction,we should consummate these creations further,and continue to respect peasants’creative spirit,and pay attention to bring forth new rules.

reform;new countryside construction;creation

D619

A

1673-8616(2010)02-0078-04

2010-02-08

山东省软科学项目《农村改革经验对山东省新农村建设启示研究》(2009RKB115)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校:张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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