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路径选择

2010-08-15 00:50
长春大学学报 2010年7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

夏 蕾

(中央财经大学 保险学院,北京100081)

社保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路径选择

夏 蕾

(中央财经大学 保险学院,北京100081)

社保基金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所导致的社保资金缺口的压力,其本身的商业化运作乃是大势所趋;社保基金作为我国股市中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有着现实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当然,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和现代化公司制度的理念,社保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程度需要合理把握,其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途径目前应限定在信息披露项下为宜。

社保基金;商业化运作;公司治理;路径选择

1 社保基金商业化运作的必然性

社保基金的日常业务除了收缴、发放社会保险金之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内容,那就是社保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其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障事业的完善程度。“社会保障基金经过长期的积累,会形成庞大的资产,成为投资融资的一大财源。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项目和投资比例,指导投资的方向,促使社会保障基金向国家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投资,从而成为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六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通过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这就说明,我国在立法态度上也倾向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社保基金的增值。另外,不得不提的就是人口老龄化对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所带来的沉重压力与负担。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速度是相当快的,而且我国是在社会财富增长速度落后于老龄化速度的情况下(即所谓的“未富先老”)实现这一转变的。我国人口的加速老龄化所带来的直接冲击就是社会保障事业面临的严峻挑战,因为社保基金的增长速度要与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同步才能顺利完成社会保障事业的目标,要想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社保基金的增速则要快于老龄化的速度。至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社保基金充裕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开展,而我国的国情决定着仅仅靠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极有必要实现社保基金的商业化运营,我国法律对此基本上也是持肯定态度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在于如何实现社保基金在安全前提下的商业化运营,换句话说,就是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途径在哪里?

2 社保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可行性

“在国际上,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方式通常有五种。一是购买政府公债或视为政府岁入盈余,充国库之用;二是存储于国家银行或民营银行,由银行选择借款人;三是直接以银行家身份出现,向需要资金的公司贷款或购买有价证券;四是投资于不动产,直接取得经营权,以获得收益;五是对于享受社会保险金待遇的劳动者或其家属提供消费性借贷服务。”[2]客观地讲,这几种方式都有不同的积极作用和不足,而且各国在具体的选择搭配上也呈现出很大的差异。其中,购买有价证券,尤其是股票,是比较快速和大规模增值的途径之一,但是它面临着巨大的风险,这也使得对于社保基金入市的争论在我国成为热门话题。争论归争论,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我国的社保基金近年来确实已经投入到股市之中,并且曾经取得过不俗的业绩[3],这就说明社保基金投入资本市场、参与证券交易是现实可行的,但是股市的风险和波动也使得社保基金的商业化运作需要极其谨慎[4]。正因为资本市场的高风险,有人对社保基金入市持比较消极的态度,认为社保基金还是应该秉持稳健投资的策略,将具体的投资范围限定在风险较小(当然收益也较少)的债券(以国债为主的)领域[5]。对此需要明确以下几点认识:第一,只要是投资就一定会存在风险,即便是风险相对较小的国债也不例外,请不要忽略,这一两年来不断见诸报端的国家破产事件;第二,在我国,相对于投资丰厚的股市,其他投资渠道的收益率很难赶得上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如果仅仅通过避免涉入股市来避险的话,很难保证社保基金的资金充足率;第三,绝不能因噎废食,近两年世界范围内的“金融海啸”确实使得社保基金在股市的投资收益率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但是受到影响的绝不仅仅是社保基金,所有的投资者或投资机构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况且社保基金的投资亏损率远低于股指下挫幅度[6]。

说到这里就不能不提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如何在中国语境下防范和控制社保基金的投资风险。作者在这里主张社保基金参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以达到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运营风险,进而达到最大程度避免社保基金投资风险的目的和效果。众所周知,作为机构投资者,社保基金拥有数目惊人的资产总量,无论这些资金流动到哪一个领域,都会形成一股巨大的力量。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一旦社保基金拥有了某上市公司的股权,就成为了该公司的股东,就应该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作为股东的义务,而首当其冲的义务就是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公司治理,其意义乃指透过制度之设计与执行,期能提升公司策略管理效能与监督管理者之行为,借以确保外在投资者(小股东与债权人)应得之报酬,并兼顾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7]87现代公司治理的重心早已由“股东会中心主义”演进到“董事会中心主义”,即董事会为上市公司运作的核心,但股东享有选择、任免董事的权利当无疑义。所以社保基金作为一种官方的、公益性质的投资机构,在投资安全的前提下,还应该尽可能的关注其行为的社会效应。理论上讲,它一旦成为某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后,就应该尽一种忠实义务,即在商业目的之外还要对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负责,负责地选择合格的董事或经理人,有效地参与公司的治理结构,以维持公司的良性运转与可持续性发展。这就是说,从法律上讲,作为股东的社保基金当然有权利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在我国,无论是从经营规模还是资产规模上来看,大型的上市公司多为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其经营目标除了盈利之外,还有对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兼顾。因此,在商业化运营的目的上,众多大型上市公司和社保基金都具有兼顾盈利和追求社会利益的取向,社保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应该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另外,从经营绩效上来讲,社保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社保基金和公司其他经营主体的友好关系和良性合作必将实现二者的双赢——社保基金会获得更好的投资收益,而公司的其他经营管理者也多了一个战略伙伴与理性监督者,这也将确保其经营策略更具合理性。

总之,社保基金参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拥有法律上的合法性、经营理念上的同向性、经营绩效上的共赢性,抑或曰,社保基金拥有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可行性。

3 社保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功能定位与实现途径

3.1 社保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目的是监督而不是控制

“从公司角度而言,公司治理之终极目标,应是在合于法律规范下,建立最适合机制以促成公司价值之最大化。因此,公司治理理应包括‘管理’与‘监控’两个面向,前者系指企业透过自治方式来‘统管’或‘经营’公司,例如设置股东会作为最高意思机构,后者乃系采取适当监控机制来‘监督’或‘控制’,例如设置董事会来监督公司业务经营,并课以各种义务或责任以防止违法滥权。”[7]192如前所述,社保基金的存在目的以及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原因是确保社保资金的充足率,以应付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背景下我国的社保资金缺口问题;作为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事业单位,其追求目标既不在于盈利,也不在于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基于以上两点也决定了社保基金不可能完全、彻底掌握不同类型行业上市公司的经营规则与发展规律,有鉴于治理信息和治理能力的不充分,社保基金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似乎也不太合适。因此社保基金应该找准自己的功能定位,即其主要的目的与功能在于发挥高效、有力的监督,而不是争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与决策权。虽然社保基金很容易成为某一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者至少有一定的发言权),但是社保基金应该找准定位,对于“管理”范畴之内的事项应该尽量减少干预,否则容易引发“外行领导内行”的现象发生,而且与放宽管制、搞活经济的改革开放理念不符。很自然地,社保基金的职能就归入到“监控”范畴之内,当然,这里还涉及到社保基金与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的交叉重合与分工合作问题,限于篇幅,这里不作进一步讨论。但有一点是明确的,正是因为监事会职能不彰、独立董事不独立(甚至不“懂事”)现象的存在,作为独立且有一定权威的社保基金加入到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来一定会增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监控”的职能与力度。

3.2 社保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现实途径

纵观世界各国的经验,社保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争夺控制公司的代理权;②反对经理提议的代理权活动;③股东决议;④非正式影响;⑤解释函;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正式建议。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条件而言,社保基金若想完全通过上述途径实现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愿望是不太现实的:第一,“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问题,很多导因于上市公司的‘一股独大’。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上市公司,也存在于私营企业中的家族公司。”[8]在这些上市公司中社保基金之外的国有股或者控制股东早已取得的公司的绝对控制权,若想要实现前三条项目是不太现实的;第二,后三项条目中的间接影响力、解释权和建议权都很难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也很难真正实现社保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目标。社保基金在我国当下的阶段若想实现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目的,比较现实的途径或出路就是进行信息披露,即在发现公司核心管理层出现了若干“反常”现象时,及时地将其披露给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以期能与其他方面的利害关系人共同发挥作用。与其说这种做法是权宜之计,毋宁说其是现实之举:一方面,社保基金毕竟不太可能完全理解和把握上市公司的经营策略,因此其发现的问题可能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问题,在没有经过证实之前不太适宜直接否定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另一方面,社保基金将信息进行披露后,将会吸引更多的利害相关者共同的关注与评价,如果上市公司的行为或决策真的不合理、不合法,也可以共同发挥作用以抵制上市公司的错误行为或决策。至于其他的途径,目前为止在我国还不具有实现基础,而且似乎也与现代公司制度和理念不符,其究竟有没有现实意义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考察。

[1] 黎建飞.社会保障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 黎建飞.社会保障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 社保基金“炒股”去年赚千亿[EB/OL].[2010-01-23].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8-07/01/content_8470143.htm.

[4] 全国社保基金权益8年来首现投资亏损[EB/OL].[2010-01-23].http://finance.people.com.cn/GB/8870741.html.

[5] 社保基金大赚大亏终究不是什么好事[EB/OL].[2010-01-23].http://news.jxgdw.com/jswp/jssp/1027367.html.

[6] 江平:江平文集[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7] 王文宇.公司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8] 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On the route choice of the participation of social insurance fund and the governance of listed companies

XIA Lei

(College of Insurance,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ijing 100081,China)

The commercialization operation of social insurance fund is inevitable because of the burden of fund pressure.Social insurance fund,as an important institutional investor in stock market,is possible and necessary to participate into the governance of listed companies.Based on the reality of our country and the conceptions of modern company system,the extent of participation should be reasonable and the way should be defined i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ocial insurance fund;commercialization operation;company governance;route choice

D57

A

1009-3907(2010)07-0098-03

2010-04-01

夏蕾(1980-),女,吉林长春人,讲师,主要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责任编辑:沈宏梅

猜你喜欢
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
坚持就业优先 推进社会保障全覆盖
媒体募捐永远成不了社会保障
从社会统合的视角看社会保障法
私募基金近1个月回报前50名
私募基金近1个月回报前后50名
私募基金近1个月回报前后50名
私募基金近1个月回报前后5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