亓 蒙,赵 斌
(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江苏徐州221008)
政府在“人肉搜索”中的行政职能分析
亓 蒙,赵 斌
(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江苏徐州221008)
“人肉搜索”是一种特殊的信息共享方式,其产生的社会根源涉及互联网、焦点社会问题和网民等多种社会因素,它是一把双刃剑,具有维护社会正义和异化为“网络暴政”的双重社会功能。文章认为“人肉搜索”需要规范和引导,因此,行政机关应该行使好自己的行政职能,对“人肉搜索”加以规范和管制,促使“人肉搜索”走上更加规范化、合理化的轨道,在实现社会正义、舆论监督、防治腐败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成为社会的“道德法庭”、人民反腐败的有力武器。
人肉搜索;行政职能;规范
2009年1月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获得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根据《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今后未经允许,擅自在网上散布他人隐私,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该条例经过新闻媒体公布后,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人民网做了一项调查:“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你怎么看?”有6成多的网友认为“没有必要完全禁止”;有网友认为,《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实质上是对他人言论自由的剥夺,表现了徐州市“法治建设”的倒退;在立法精神上,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同时也倾向对地方官员劣行的保护。从人肉搜索的现状来看,它需要的只是规范,而不是“一棒子打死式”地予以禁止。因为人肉搜索只是一种工具,本身无所谓好坏和对错,关键看使用者是否使用得当。如果使用者心怀不轨,人肉搜索自然极有可能陷入侵犯隐私的泥沼中;但如果使用者心怀正义,人肉搜索则有可能成为助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成为舆论监督的利器和尖刀。因此,对待人肉搜索,应该积极引导它发挥积极的作用,规避其消极的影响,在这过程中,政府应该发挥关键性的作用。那么,什么是人肉搜索呢?对待人肉搜索,政府应该怎样行使职能,才能使这个饱受争议的事物发挥应有的作用呢?
人肉搜索现象目前正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所谓“人肉搜索”,就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事物都有两面性,人肉搜索作为非政府的个人化行为,是一种新的民众意见的表达方式,它也有着利弊两个方面的影响。对待这个新事物的好坏,我们不应当过早地下结论,如果单纯地因为它的负面因素而否定了其正面的作用,是得不偿失的。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喻国明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关于人肉搜索的采访时所说:“现在我国网民发展还处于孩童时期,是一个成长过程的必经之路。面对突发性事件,自律和文明规则会慢慢产生。”人肉搜索体现了一种信息的民主,在网上人人平等,人人参与,信息共享,它不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一些事件背后的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还可以延伸到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拓宽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充分发动人际网络的力量,将互联网“互助、分享”的精神发扬光大。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肆意公开他人资料是对隐私权赤裸裸地侵犯,而人肉搜索的参与者们有成长为网络暴民的趋势。由此看来,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政府应该发挥关键性的作用,使之能够趋利避害。
行政职能是指政府为实现国家利益和满足社会发展需要而负有的职责和所应发挥的功能,是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职能的的实施状况不仅体现了政府管理能力的高低,同时也将影响到人们对国家政治生活的认同感,对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关键性的意义。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具有维护社会正义良知和异化为“网络暴政”的双重社会功能,但从客观效果而言,人肉搜索在网络反腐方面的积极作用,远远大于它在侵犯隐私方面的瑕疵,对人肉搜索进行合理的监管和引导,对于大力发展和传播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充分发挥互联网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此,作为社会权力的行使者,行政机关更应该担负起应有的责任,行使好自己的行政职能,对人肉搜索加以规范和管制,促使人肉搜索走上更加规范化、合理化的轨道,在舆论监督、实现社会正义、防治腐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成为社会的道德审判官、人民反腐败的有力武器。
2.1 完善法律法规,规范网民行为
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需要在法律的管理之下方可更健康地发展。建立在这一平台之上的人肉搜索同样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人肉搜索过程中出现的侵犯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的情况反映了目前我国互联网发展中存在的两个问题:有关互联网的法律不够完善以及公民法律意识不强。以隐私权来说,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中对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的隐私权保护作了一些规定,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指出,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及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些规定都没有突破传统法律被动保护隐私权的模式,未赋予权利人积极保护个人权利的方法。同时,由于受社会传统和文化习惯影响,我国网民现阶段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不强,许多网络侵权行为均为无意识表现。人肉搜索的健康发展倚赖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因此,在大力发展互联网的同时,应完善相关法律,积极出台一整套针对互联网的行之有效的保护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的方案,并利用各种方式在全国普及与互联网有关的法律知识,加强网民的法律素养,并通过法律的实施,以及相关条例、决议的发布施行,规范网民行为。
2.2 提高网民媒介素养,加强社会道德教育
人肉搜索强大的影响力得益于它生存的载体——互联网。然而,作为一种技术,互联网本身并不包含任何价值观念,真正主宰人肉搜索的是其使用者——网民。网民的媒介素养直接影响着人肉搜索的性质。网民媒介素养指的是网民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时所具有的正确选择、准确理解、合理评价和理性批判等方面的能力。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8年7月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提供的数字,当今中国网民的主体是30岁及以下的年轻群体,所占比重超过网民总数的2/3。年轻人思想尚未成熟,对信息的选择和理解往往不够客观、公正;同时受群体环境影响,对信息和事件的评价显得过于情绪化和盲目化。网民主体的媒介素养缺乏直接导致人肉搜索过程中用语不文明、法律意识淡漠以及泄私愤等问题的出现。人肉搜索的健康发展需要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加强社会道德教育。具体而言,应通过各种公共信息平台向公众普及和推广媒介知识,加强在校学生认识、利用和使用媒介、正确看待各种媒介内容的能力。只有从社会层面上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使其理性地利用网络资源,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肉搜索的健康发展。
2.3 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引导社会舆论健康
作为一种群体性的搜索方式,人肉搜索因网民的积极参与而具有信息搜集的广泛性和丰富性。然而,纷繁复杂的信息也使其权威性和真实性大打折扣。一方面,人肉搜索的信息来源往往不明,参与其中的网民责任感也不强,人肉搜索得到的信息往往伴随着流言的传播,真实性难以保证。另一方面,作为一种非常态的群体传播,人肉搜索在其传播过程中,个人往往因对多数意见的信任感以及希望与群体中多数意见保持一致的心理而对信息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与评价。根据美国心理学家G.W.奥尔波特的观点,在一个社会中,流言的发生与两个因素有关:问题的重要性和正式渠道的信息不足。因此,规避上述风险,主流媒体的介入成了一条有效途径。人肉搜索的目的或是为了满足提问者对信息的需求,或是为了完成对不道德或违法行为的揭露。不管出于哪种目的,主流媒体获取信息的便捷性以及信息提供的权威性和准确性都将优于网民自发的人肉搜索。因此,对于引起网民广泛关注和讨论的问题,主流媒体应为公众提供客观、真实和权威的信息,保证正式渠道的信息供给;同时,应积极组织讨论,承担起舆论引导的职责,而不能仅仅停留在将人肉搜索事件当作新闻予以报道。
2.4 完善监督机制,使人肉搜索成为反腐败的有效渠道
人肉搜索是集中、直接反映民意有效渠道,应该成为反腐败的有效渠道和正常机制。随着网络、论坛、博客技术的发展和人肉搜索的蓬勃兴起,网络表达的自由、直接和方便,为民众表达民意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渠道。虽然个人的申诉声音比较微弱和分散,但是成千上万网民表达同一个声音就说明这是民众十分关注的问题。政府和地方纪检部门应该重视和关注网络搜索所反映的实际腐败问题,把网络检举和监督作为重要的检举渠道和监督机制。
随着网络反腐的方兴未艾,在第四届全球反腐败论坛上,有一些国家的代表和专家建议将互联网作为一种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工具,建议各国政府建立一种便于各企业和公民关注和评估政府的服务质量的电子系统,以避免出现腐败问题。基于对网络反腐正反两方面作用的认识以及我国的现实情况,我们必须对网络反腐寄予理性期待。应该认识到,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普通公民对反腐败的参与推动着我国的廉政建设进程,但网络舆论监督要与其他监督形式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网络人肉搜索和举报只是发现腐败现象,还需要其他机关调查核实,并对腐败现象作出处理。政府和相关监察部门应该重视网络检举,并形成机制,使人肉搜索成为防止腐败的有效手段。对于国家机关来说,如何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尊重民意表达,并更好地汲纳和整合民间智慧来推进反腐败向纵深发展,已是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
网络是柄双刃剑,人肉搜索也具有两面性,滥用必然导致公民隐私荡然无存,合理的引导则可能推动公共参与,我们应该理性地去看待它。作为传统的人工调查和现代的网络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应该看到人肉搜索在很多时候的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它整合了网民的知识和能力,提高了解决问题的效率。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和监管,而且也没有适用的法律对人肉搜索作出规范,才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问题。因此,我们在使人肉搜索发挥其功用的同时,也必须要规范利用网络进行恶意造谣、诽谤、曝光隐私等一些非理性的泄愤行为。对于人肉搜索在反腐败方面所做的努力,应该肯定,同时加以引导,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总之,我们应发挥人肉搜索的社会正向功能,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其所带来的社会负向功能得到有效抑制或降到最低。
[1] 罗序文,李兴明.“人肉搜索”带来的网络道德及监管[J].新闻前哨,2008(9):91-93.
[2] 杨孟尧.网络社区“人肉搜索”初探[J].东南传播,2008(7):79-80.
[3] 张永桃.行政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52-59.
责任编辑:沈宏梅
An analysis on the administrative functions of the government in“cyber manhunt”
QI Meng,ZHAO Bin
(College of Literature,Law and Politics,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Xuzhou 221008,China)
“Cyber manhunt”is a special information sharing way,its social root involves many social factors such as the Internet,the social focus problems,users and so on,it is a“double-edged sword”and it has the dual social functions of maintaining social justice and alienation of“the network tyranny”.The article considers that“cyber manhunt”needs regulating and guiding.Therefore,the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should exert administrative functions,standardize and control“cyber manhunt”and make it step onto standardized and rationalized track,play its role in achieving society justice,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 corruption and become the powerful weapon for social“moral court”and anti-corruption.
cyber manhunt;administrative function;norm
D630.1
A
1009-3907(2010)07-0082-03
2010-03-19
亓蒙(1986-),男,山东莱芜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原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