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一个新社会阶层的文化权利问题

2010-08-15 00:48谭刚周笑冰张蕾蕾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10年6期
关键词:阶层农民工权利

谭刚 周笑冰 张蕾蕾

农民工:一个新社会阶层的文化权利问题

谭刚 周笑冰 张蕾蕾

文化权利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三者共同构成人权的核心内容,是现代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社会成员能否公平地享有文化权利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农民工阶层的经济权利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但政治权利及文化权利的保障仍然滞后,尤其是文化权利还基本处于被忽视的境地。文化权利不仅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同时也是农民工阶层是否真正融入城市生活的一项重要指标。本文从文化视角出发,探讨如何使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阶层不仅成为城市的建设者,同时也是城市文明的共享者。

一、文化权利及其基本涵义

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文化权利的理论内涵等做出了多方面的阐述。1997年,我国政府签署了这一公约,并于2001年获得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公民文化权利包括四个基本层面的内涵: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以及对个人进行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保护权。文化权利在属性上与其他权利有共通之处:它是一种道德权利、普遍权利和反抗权利,它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

近年来,公民的文化权利日益受到政府和学界的重视和关注。我国政府在推进文化公平方面做出了一定努力,但仍然面临着公共文化服务不足,文化不和谐的现象。公民文化参与存在文化背景、受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地域等差别,弱势群体尤其是农民工的文化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政府针对农民工的公共文化服务十分薄弱,一些地方将农民工排斥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之外,形成了针对农民工事实上的文化障碍与文化排斥,积累了许多文化欠账。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们进城务工,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农民工现象”。随之而来的是出现了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农民工阶层,这一阶层在城市中已生活20多年,很多新生代农民工就出生在城市。为城市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农民工阶层的身份却始终得不到认同。他们同样有着对美好生活的期盼与梦想,但在现有体制下却被迫游离于城市生活之外。他们的文化生活、社会交往以及各项权益似乎都与城市无关,“在权益遭遇侵犯之时,他们没有更多的话语权,这极大地挫伤了农民工的积极性,使他们心情郁闷、情绪消沉,加上‘反社会心理’,往往容易对社会造成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

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不均衡性,使得农民工的许多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造成了诸多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农民工阶层的文化生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从文化的角度看,农民工阶层要想真正融入城市生活还存在着种种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是观念上的歧视。改革开放后,越来越多的人随着越来越快的城市化节奏,怀抱着对未来的美好期盼涌入大大小小的城市。传统的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界限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与挑战,千百年来坚如磐石的城乡二元结构被打破。随之而来,受到猛烈冲击的是人们传统的城乡观念。

从最初对外来工、尤其是农民工的排斥到逐渐接受并将其视为城市的一分子,人们的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仍无法逾越的是,来源于人们思想深处的城市文化对乡村文化的排斥以及千百年形成的等级观念的歧视,成为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的一堵无形的“墙”。

其次是文化认同的困难。农民工普遍被排斥在市民化进程之外,处在与城市文化的隔膜和对乡村文化认同的矛盾之中。深圳市总工会历时3个月开展的《深圳新生代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报告》中显示,身处转型期的新生代农民工正经历着乡村和城市的双重冲击,很累、很烦是他们的普遍状态。他们比任何一个阶层都更为强烈地感受到社会急剧变化,种种不适应也使他们在生存上面临一系列的问题。

农民工所带来的乡村文化传统使城市文化与乡村文化在城市化进程中正面遭遇,其矛盾与冲突在农民工阶层中体现得最为充分。由于缺乏对城市文化的认同感,数以亿计的农民工,虽然生活在城市,但心灵却无处栖息。他们的精神,始终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徘徊。文化差异、价值观念、生活习惯等多方面的不同导致城里人对农民工的歧视,使这一阶层很难真正融入城市。他们需要一个渠道表达自身的文化诉求,争取文化权利。因为,即使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在文化上也享有平等使用和表达的权利,这也应是人权的题中之意。

第三是子女教育的尴尬。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提到的首要的文化权利就是受教育的权利。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是农民工阶层最重要也是最关注的文化权利,是长年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的老大难问题。近年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努力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然而,随迁子女难以融入公立学校,打工子弟学校又存在诸多问题,初中毕业基本是城市容留他们接受教育的极限。除此之外,更难的怎样使这些孩子以新公民的心态融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处理和解决好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工子女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问题,关系到中国社会的稳定和未来的发展。

第四是自身教育的缺位。农民工的教育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初中毕业占大多数;二是绝大多数农民工从未接受过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只能从事技术含量低的工作,甚至连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也不具备;三是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很难集中时间和精力去参加继续教育;四是政府在农民工继续教育问题上的缺位。虽然近年来有所重视,从2003年六部委颁布了《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2003—2010》和《深圳市职工素质培训经费补贴暂行办法》等政策来看,都表示要加强农民工的培训,但培训的内容单一。无一例外地偏重技能培训,人文素养及高等教育方面重视不足,仍属于短视行为,不利于农民工素质的全面提升。

第五是文化生活的贫乏。由于社会资本和外部环境的缺失,农民工难以在城市找到适合自己消费特点和消费层次的文化生活,他们的文化生活普遍处于极端贫困状态,成为“城市文化的沙漠地带”。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农民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心理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而且最终会因为他们被排斥在城市主流社会之外,产生可能的社会负面影响。

三、转变观念,积极行动,保障农民工阶层的文化权利

要将平等的理念贯穿在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始终,加强人文关怀,引导农民工阶层融入现代城市。

第一,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转变观念最为重要。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带头打破已有的思维定势。在城市化、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将农民工阶层的权益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加以考量。政府的转变是公平对待农民工阶层的重要环节,因此要有长远的眼光,建立健全普惠的公共服务制度。政府只有在履行公共服务方面逐步趋于平等,才能让外来流动人口对城市产生归属感和最基本的认同,才能促进城市不同人群的融合。大众传媒也应大力宣传农民工的正面新闻,让市民了解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困境以及他们对城市的积极贡献,形成全社会关注农民工、尊重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共同帮助他们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关注他们的精神和政治需求,营造平等融洽和谐的社会氛围。城市管理者、用工单位乃至每一位市民,都应该从观念上转变对农民工的认识,从感情上包容、接纳农民工的融入。要唤起社会对农民工的重视,给他们应有的尊重,给他们平等的待遇。

此外,还应当引导农民工阶层树立自强自立的意识。农民工进城后,应当积极地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所在城市的市情及风土人情,通过自学、成人教育或职业培训,学习就业技能,提高文化水平;通过与城市居民的交往和沟通,使自己在生活方式上、思想观念上对城市社会逐渐认同并接受,进而实现向现代城市市民的转变。

第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和谐社会应当为每一个人包括弱势群体,提供公平的机会,受教育则是最好的途径。深圳于2006年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是深圳首个农民工工作的纲领性及系统性文件。文件中提出将符合有关规定的农民工子女统一纳入全市教育发展规划。但四年过去了效果并不是很显著,仍然有众多农民工子女面临着上学难的问题,尤其是考大学的问题。现行体制之下,政府应当通过制订更加行之有效的政策,并通过立法来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还应当鼓励并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为农民工子女提供更多的入学机会。

第三,加强对农民工自身的继续教育与培训。首先,在农民工教育问题上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已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但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一级人民政府则很少出台有关政策,而地方政府正是农民工培训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是第一责任人。应尽快出台本地农民工培训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将农民工培训与政府相应的奖惩制度、考核制度等挂钩,保证农民工培训有效开展,从而真正提升农民工的素质。除此之外,社会上的各种教育机构都应加入到农民工培训中来,都应将农民工的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帮助农民工兄弟姐妹提升各方面素质,包括人文素质与职业技能等。

第四,将农民工阶层的文化需求切实有效地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文化权利中既包括享受文化的权利,也包括文化建设的权利。因此,农民工阶层的文化权利同样也应当得到这两个方面的保障。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使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文化发展权、文化参与权、文化创造权和文化享受权。城市文化建设不能忽视农民工这个巨大的文化消费群体,建立城市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城市文化市场,也不能忽视农民工这个消费群体。没有针对农民工而设立的完善的文化市场,就不可能实现农民工的最起码的文化消费权利。同样,农民工阶层也应当同样享有创造和发展自己文化的权利。农民工群体通过文化创作可以自下而上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与文化诉求。这种文化表达使农民工阶层获得了更多的话语权和表达权。政府应当积极鼓励他们进行文化创造,通过文化权利的实现来实现自身的价值。

在农民工文化权利的保障问题上,深圳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从2004年开始把服务农民工作为社会文化工作重点,于2005年创办深圳市外来青工文化节;2006年初提出开展实施“外来工文化服务工程”,并纳入年度重点工作;2007年全面推进农民工文化服务工程;2008年就进一步推进深圳市农民工文化建设做了新的安排。经过几年的努力,深圳农民工文化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初步搭建起了一个覆盖全市、内容丰富、机制创新、管理有序、特色鲜明的农民工文化服务体系。

(本文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项目“转型期我国社会阶级阶层关系问题研究”子课题《农民工问题》的阶段性成果。)

①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华中师范大学全国农民工文化生活状况调查课题组:《当代中国农民工文化生活状况调查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②艺衡、任珺、杨立青:《文化权利:回溯与解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③李军鹏:《文化权利同经济、社会权利一样重要》,《人民论坛》2007-08-01第15期。

④牟传珩:《城市“局外人”的尴尬境地——谁剥夺了农民工的文化权利》,共识网(来源《中国人权双周刊》)。

⑤《深圳初步搭建起农民工文化服务体系》,深圳新闻网。

(作者:谭刚系深圳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周笑冰系深圳市委党校副教授;张蕾蕾系深圳市委党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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