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献信息资源政府招标采购和图书馆自主采购权

2010-08-15 00:49徐荻惠
图书馆 2010年3期
关键词:书商宣言馆藏

徐荻惠

(厦门大学图书馆 福建厦门 361005)

文献信息资源政府招标采购,是图书馆为了使文献采购工作符合当前政府对使用财政金资金的规定和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以规范文献采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规避采购风险而采用的图书馆文献采购的方式。近年来,文献信息资源政府招标采购对于规范业务、反商业贿赂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应当看到,文献信息资源采购,作为一种特殊的政府采购类型,对采购人员的素质、供书企业的规模信誉、供书的质量,都有着较为特殊的要求。如何在遵循政府招标采购的基本原则下,适当地给予图书馆自主采购权,使文献信息资源采购工作既统一规范又适度灵活,真正实现文献信息资源从价格到质量、从采购的形式到图书内容的高度统一,已成为现阶段文献信息资源采购工作所必须研究思考的紧迫问题。

1 文献信息资源政府招标采购及其现实意义

所谓政府采购,就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制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它不仅指具体的采购制度,同时还包括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等内容。2002年6月29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这是中国首部政府采购法作为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法律建设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的颁布客观反映了我国加入WTO之后与国际政府采购惯例接轨的需要,同时也为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当时我国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所面临采购规模小、运作不规范、管理体制不完善以及政府采购难以推进等问题,对于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目前,在《政府采购法》的规范引导下,文献集中采购工作经过几年的实践摸索,在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上已经有了较为长足的发展,从集中采购原则、方式及组织、操作流程,乃至招标书样本、邀请招标书样本、合同文本等等,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型的模式和规范的蓝本。近几年来,各类图书馆纷纷改变了传统的图书资料采访方式,逐步跨入了政府采购的方式,而招投标方式更是其中的主要方式。实践证明,文献信息资源的招标采购,已经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其作用表现在:一是有利于图书馆选择资信优良的代理商。通过招标,可以在更大范围内选择更多的代理商参与竞争投标,有利于图书馆广泛收集信息,从中择优选出资信优良、服务上乘的代理商。二是可以增加透明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采购中腐败现象的产生。招标使图书采购成为阳光下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把图书馆采访人员从人情书商的包围中解脱出来,使采访成为政府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三是有利于在总体上节约成本,避免重复劳动。通过招标竞标压低成本,书商为了最终获得订单乃至占领市场,从商业运作的角度出发,必然会尽可能地给出优惠的折扣或者其他的配套服务,同时在招投标过程中,图书馆可要求书商提供订购免费书目的标准数据,可以大大减轻图书馆的工作量,以达到节约人力和财力的效果。四是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避免“一言堂”,防止盲目决策,“拍脑袋办事”,实现必要的监督与制约,也降低了采访人员的法律风险。

2 文献信息资源政府招标采购对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制约

2.1 过度追求折扣率,图书采购的质量受影响

在政府采购的模式下,采购的权力被分散到集中采购的领导部门与从事具体采访工作的图书馆专业人员。但是,主持文献集中采购的领导部门往往不了解图书馆馆藏工作的特点和实际的需求,甚至将文献信息等同于政府采购中的普通商品,在采购中往往追求高折扣率,对于书商的印象也往往依托标书的的价格与承诺,而非书商的经营实力与业内口碑。图书馆专业人员很难全面准确地表达自己对除了价格以外的图书质量的意见。另一方面,书商为了中标的需要,必然从标书竞争最为明显的折扣率入主,通过大幅压低价格争取中标,而图书的质量与服务的跟进等等,反而成为采购过程之中易被忽略的事项。据调查,2000年中文图书的折扣率在10%左右,到2006年飚升到30%左右,有的甚至超过30%。其结果,必然导致一些进货渠道正规,服务完善而运营成本相对较高的书商无法中标,另一方面,刻意压低价格的书商中标后,又很难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由此造成的图书馆文献质量受到影响的情形时有发生。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书商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也会习惯性地提供畅销书、休闲书、文学书目,较少提供学术性强的书目。一些书商甚至自行编制采访数据,将一些低质量、低折扣的图书信息混杂于其中,直接影响了图书的采购质量。从长远效益上看,在政府采购模式下,倾向于以折扣为主要中标依据的图书采购,馆藏质量的整体下滑是一种潜在的必然结果,图书馆的利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

2.2 过度追求规范化,图书采购的效率受影响

政府采购的效率与规范,永远是一枚硬币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不同两面,从长远看,两者必然是一致的、趋同的,但从短期看,在一定时间段内还是存在着此消彼长的问题。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需要经历极为繁琐的流程,从邀请各个部门人员集中讨论,到组织专业人员实地考察书商的实力,从采访人员对文字材料的繁杂编制,到安排招标时间、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接收招标报名、收标甚至重新组织招标等招标流程无可缺漏地缓慢进行,都不可避免经历一定的时间与程序,挤占一定的采购成本。在这段时间内,由于书商尚未确定,图书采访和编目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即使按照采访计划进行一系列的图书采访工作,前期预订的图书到签订合同后才能由中标书商组织图书,而一旦错过最佳采购时间,由于图书采购受出版周期和流通渠道影响的特点,要拾遗补缺就比较困难,这样必然影响到后续到书率和采购的连续性。

2.3 过度追求集中化,馆藏完整性受影响

图书馆的馆藏建设是一个长期积累、需要规则的过程,任何短期行为都会影响到整个馆藏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过度追求集中的政府采购,恰恰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年一招、频繁地变换书商的短期行为。首先,从图书类型上看,不同图书馆对于馆藏书籍的要求都各不相同,都需要一些不同领域的专业学术图书。但是由于书商给出的是平均折扣,而通常的专业图书出版少、利润少的特点,使中标书商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很自然地选择拒绝或者借口少进此类图书,造成一些专业图书无法进入图书馆,影响了馆藏的结构与质量。其次,从调整周期上看,无论何种类型的图书馆,其馆藏都必须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关注的热点进行适时的调整,政府采购这种提前预订、周期长、不利于灵活调整的方式,很难保证各图书馆及时、有序地更新藏书。最后,从到货周期上看,部分图书的到书率和到书周期也很难有效保证,有的甚至在规定的到书期后的几个月内才配送完毕,至于后期的配送就更不及时。此种情况下,图书馆的馆藏完整性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3 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呼唤文献信息资源自主采购权

《政府采购法》能引导与规范图书馆采购行为,从而推动图书事业的发展。但是,和任何一项法律制度一样,政府采购制度又是一项不断发展、更新与完善的制度,这项制度离不开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与实践这一坚实的土壤。因此,要从制度上思考如何规范文献信息资源政府采购,必然既要遵循《政府采购法》的透明化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效益原则、保护民族工业原则等一系列基本原则与法律规定,又要立足于图书馆实践,尊重“图书馆自由”,给予图书馆必要的自主采购权,做到图书采购合法合理、科学规范,实现图书馆的自由与自律的统一,促进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

3.1 国际上关于图书馆自由的有关规定

所谓的图书馆自由,属于集体自由与组织自由的范畴,其根本宗旨是为了确保读者的自由权利——国家法律赋予的利用图书馆平等获取知识信息的自由权利。世界上第一次正式以组织权利形式确认图书馆自由的国家是美国。美国称图书馆自由为“图书馆权利”。美国图书馆协会(ALA)于1948年正式通过《图书馆权利宣言》,代表美国图书馆界对图书馆拥有的自由权利作了“集团性”确认,确认了图书馆权利的6项内容。日本图书馆协会(JLA)于1954年通过《图书馆自由宣言》,后又于1979年修订。该《宣言》明确了4项图书馆自由权利。除了上述两个国家极具代表性的图书馆自由的宣言之外,有关的宣言还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4年颁布的《公共图书馆宣言1994》,1998年全球网络自由化运动的《人权与网络宣言》,2002年在海牙通过的《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及信息自由的格拉斯哥宣言》、英国图书馆协会的《专业议题:资讯取用知识自由与检查制度宣言》、加拿大图书馆协会的《专业伦理宣言》和《资讯与通讯取用伦理宣言》、爱尔兰图书协会的《图书馆对于儿童与年轻人之服务宣言》、澳大利亚图书资讯协会的《资讯取用自由宣言》、新西兰图书资讯协会的《知识自由宣言》等等。尽管上述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归结起来,图书馆应该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自由精神:一是尊重人的思想自由的权利。二是尊重人的平等权利。三是图书馆为了维护读者的思想自由权利,应当保持中立性。四是尊重读者的隐私权,以保证读者的思想自由权利不受影响。

3.2 图书馆自由的实质及与图书馆自主采购权的关系

在图书馆自由的前提下,读者有利用图书馆平等获取知识信息的自由权利,这也是人的思想自由权的实现形式。思想自由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表达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学术自由等)和接受自由,而表达自由与接受自由的权利已经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世界性公认。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者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的其他媒介。”读者利用图书馆获取知识信息的自由,就表现为接受自由。从另外一角度,图书馆自由是以图书馆所承担的社会职责所必须拥有的自由空间和自由权利,并且通过这种权利,保障广大读者接受自由权利的实现。反过来,如果图书馆“收集资料的自由”得不到保障,那么图书馆对读者的接受自由也无法提供保障,图书馆对全民所宣示的“自觉意志”也就无从谈起。从内容上看,图书馆收集资料的自由,应当至少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收集方针。即图书馆为了实现服务目的而使图书馆藏书形成、保持并且不断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二是资源共享。即通过收集渠道和馆藏合作,使图书馆在整体上尽可能满足所有读者的全部资料要求。这两项内容事实上也是当今图书馆采购自主权应有的题中之义。

3.3 法律框架下图书馆采购自由与自律的统一

有自由,必有自律。在图书馆自由的大前提下,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图书采购自主权,应当追求自由与自律的统一。从“强调自由”的角度,应当尽可能满足读者“接受信息的自由”,为此,图书馆必须具有提供资料信息的自由,从而使图书馆回答读者所有的资料信息需求的潜在能力变成现实。基于这一目的,图书馆在采购过程中必须符合图书馆的基本要求与发展规律,畅通信息渠道,扩大信息来源,拓展信息空间,自主地获取图书馆所需要的馆藏内容,避免出现任何形式的对资料、情报、信息的检查和封闭,使图书馆的大门向所有读者敞开。从“规范自律”的角度,一方面,个人“接受自由”、个人的情报信息获得权的实现都必须以保守国家秘密、维护社会良俗、尊重他人隐私权为前提,另一方面,图书馆的采购自主,也应当遵守《宪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在丰富馆藏目录的同时,规范运营、合法运作,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实现图书采购实践与图书立法规范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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