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杰赵青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 233030)
供销合作社改革之思考
杨杰赵青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 233030)
我国供销合作社改革30年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距离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还差距甚远。文章通过对改革误区和症结的深层分析,进而提出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
供销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改革;产权
我国供销合作社经过30年来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由于供销合作社行业的特殊性和改革过程中的种种困难,距离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还很远,目前供销合作社的状况令人堪忧。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全系统虽扭亏转盈,但经营绩效仍不理想,基层供销合作社生存困难[1]。虽然自2000年以来供销合作社全系统已连续盈利,但亏损面积仍比较大,扭亏为盈的任务依然沉重。截至2008年底,全国基层供销合作社由2000年的2.8万个降至2.1万个,呈现逐年减少的萎缩趋势。基层社实际上已成为供销合作社系统最薄弱的环节,销售额增长率低于县社以上企业的销售额16个百分点[2]。农民对基层社的信任度随着它的社会地位的下降而下降,对它的改革和发展也失去信心。
第二,内部管理混乱,资产流失严重。合作社不合作,联合社不联合,上下分割,各自为战。管理水平处于传统经验型、粗放型阶段,内部人控制和所有者约束缺位,不计“回报”的服务造成了大量不应有的财产损失。
第三,未能充分实现为农民社员服务的宗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销合作社理应为“三农”服务,真正把农民社员服务放在首位。但供销合作社在实际经营中和一般的商业性企业一样是为了盈利,并没有把农民迫切需要,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服务和农产品的销售服务这种实际需要作为服务重点。农民社员既不能从供销合作社那里获得稳定的经营服务与优惠的购销价格,又不能分享供销合作社的经营利润,所以他们入社的积极性大大减弱了。
第四,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我国供销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一直没有制订并颁布专门的供销合作社法,供销合作社长期处于无具体法律保护的状态,其正当权益没有得到合法保护,往往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地影响健康发展。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始终摆脱不了所有制的阴影
合作思想萌芽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刚兴起时期,马克思主义的合作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理论的中间环节。1844年随着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成立,合作经济成为一个全球性的概念和实践。在过去的一个半世纪里,各个国家的各种合作社学派在合作社运动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都是一致的,合作制理论作为独具特征的具体的思想理论体系,适应于各种社会政治和经济体制,为各种社会成员所接受。
在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可以得出,合作制不是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也不等同于集体经济。在我国,人们错误的将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等同起来,认为就是劳动者自愿联合,他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实际上集体经济是一种无差别的占有生产资料的经济形式,而合作经济则承认成员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有差别的[3]。国际上大多数类型的合作社盈余的分配是按社员的交易额返还的,而非按劳分配。因此,把合作制等同于集体所有制,把合作经济等同于集体经济都是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的基本原则和原理,在实践中自然难以成功。
我国供销合作社改革的一大误区就是,一方面认为自己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另一方面又坚持自己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最终陷入难堪境地。事实上,所有制性质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但不能说明生产关系的一切问题。供销合作社改革长期树立所有制崇拜,几乎没有把精力放在研究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这些生产关系的具体实现形式上,致使供销合作社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实现“一变”、恢复“三性”和服务“三农”。如果说供销合作社是合作经济组织,那么其改革目标就应体现国际合作社的公认原则,改革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组织;如果说供销合作社是“二国营”的集体所有制商业,那么其改革目标就应体现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要求,改革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组织。
(二)农民社员的“缺位”和政府的“越位”使改革难以实现和深化
我国供销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是党和政府出于政治和经济目的通过组织、引导、和帮助农民社员组建和经营的,但农民社员才是供销合作社的真正主人。作为供销合作社的真正所有者、利益的直接关联者和服务对象,农民社员理应成为改革的主动力,他们是改革的内在推动力,决定着改革的方向。但实际上,农民社员主动力一直处于“缺位”状态,也就是说供销合作社改革的主动力的扮演者一直是政府,政府安排和制定改革的方案和政策等,而农民社员只是被动的接受。农民社员由供销合作社的主体沦为客体,乃至被剥夺财产权,就等于将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推动力变成了阻力。诚然,供销合作社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改“官办”为“民办”的体制改革还不彻底,恢复“三性”也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更谈不上服务“三农”了。
纵观改革三十年,政府往往越位于主动力地位之上,以国家政治形势的不断变化和自己特殊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决定着改革的方向、速度、形式和战略安排等。当政府追求的政治和经济目标和供销合作社的办社宗旨一致时,政府领导供销合作社改革在体现政府意志的同时也折射出广大农民社员的利益要求,从而能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当两者存在着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相矛盾时,对改革目标的认识上就存在着“政府可控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自主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差异。这样,政府在法律、政策上承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支配权、人事管理权、收益分配权和业务经营权的同时,又不同程度的控制供销社的人、财、物和经营范围等,以加强对其的可控性,致使改革成果不能得到巩固,改革难以继续深化。
(三)模糊和残缺的产权关系是深化改革的“瓶颈”
产权是制度安排的核心,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交易时的合理预期,从而提高资源利用率。由于所有制关系是产权关系的基础,所有制关系的变化,必然会带来产权关系的变化,因而其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和独特性就源于其制度路径的复杂性和独特性。回顾建国以来我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历程:1958年供销社与国营企业合并,1962年恢复农村供销社,1970年供销社再次与国营企业合并,1982年中央再次宣布要把供销社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性商业组织,1995年至今力图恢复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其间,供销合作社体制经历了由民办到官办,由集体改全民,再由官办改民办,由全民改集体的多次反复,从而使供销社的产权关系变得极其复杂,可以认为供销社现有资产是在漫长的制度变迁过程中由诸多相关利益主体经过复杂而独特的所有制路径共同创造和积累出来的,到目前为止很难理清它的产权关系。
再者,供销合作社的产权是残缺的。产权一般包括三项权力,即使用权、收入享受权和自由转让权,若产权所有者同时拥有排他的使用权、独享的收益权和自由的转让权,才可认为他拥有的产权是完整的。纵观供销合作社发展历程,农副产品的经营权,产品收购和销售的定价权、干部任免权和人事调动权基本是由国家控制的,从而使供销合作社在事实上成为国家所有的一种公共产权。公共产权的主体是全体社员,虽然他们都无权声称该资源属于自己的,但可以使用该资源为自己服务,造成的损失却由全体社员平均分摊,这自然难以形成高效率使用和维持资源的激励机制,最终导致“人人所有,人人不管”的无主局面。
要使供销合作社的改革走上正确道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得到同步提到,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社员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真正服务于“三农”,这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必须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和供销合作社现实发展状况出发。
(一)建立和完善现代合作社制度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或其他劳动者为了维护和发展自身利益而联合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企业特征的一面,也有“合作经济组织”特征的一面[4]。作为经济组织,应尽量减少交易成本而获利,如果不获利,它就不能生存。作为合作经济组织,理应坚持供销合作社特有的组织原则,即遵循世界公认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同时又要结合我国实际,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诸多方面的实际。所以建立现代合作社制度是我国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的历史必然。现代合作社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与现代企业制度同样具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政社(企)分开的四个基本特征。同时现代合作社制度还具有产权共有、管理民主、优惠社员、限制盈利、积累归公、按劳分红的独有特征。现代合作社制度与严格遵循“罗虚代尔原则”的传统合作社制度存在着差异,其演进的趋势是“强制性规范”减少和“章程自治”内容的增加,但“章程自治”并不意味着合作社章程可以由社员任意约定。
1.建立和完善现代合作社制度是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必由之路[5]。解放初期农民为了摆脱私商的中间盘剥,积极组织参加供销合作社,形成了供销合作事业在全国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农村的逐步建立,又为供销合作事业的第二次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但今昔相比,客观形势已经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供销合作社要抓住这次宝贵机会赢得稳步发展,必须顺应形势,更新观念,不断调整原有的发展战略。只有用现代合作社制度对现存的供销合作社组织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在规范自身形式的基础上,引导农民合作致富,积极为“三农”贡献力量。
2.建立和完善现代合作社制度是把供销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必然要求。供销合作社经过30年的改革还没有彻底实现变“官办”为“民办”,其“民办”性质蜕变,背离了自身发展方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要落实党中央的要求,必须建立完善现代合作社制度,这是因为它要求供销合作社“产权共有”、“管理民主”、“优惠社员”、“限制盈利”、“积累归公”等,才能成为符合现代农业和现代农民要求的民办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改善和强化政府支持,恢复农民社员“主动力”地位
政府支持供销合作社事业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供销合作社作为我国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也需要政府的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实际过程也正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指导和推动下逐步展开的。一方面供销合作社的特定宗旨和目的需要政府支持;另一方面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需要政府支持。但供销合作社改革中政府支持要适度,政府应处于助动力的地位,做到真正还社于民,切断供销合作社和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这样才能发挥农民社员主动力改革所产生的长期的、持久的动力。
政府支持在形式和内容上有两种,一是利用法律手段,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发展。从我国当前的国情国力看,难以像发达国家那样,在贷款利率和税收政策方面对供销合作社给予更多的优惠,也难以通过大量财政拨款对供销合作社给予直接的经济支持。所以政府支持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法律保护上,尤其是在真正尊重和维护农民社员的改革主动力地位上,从而推进改革的不断深化,提高供销合作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供销合作社的改革目标。二是利用经济手段,即通过提供各种优惠政策进行支持。但政府对供销合作社的经济支持必须始终坚持适度原则。如果支持力度不够,不能起到对供销合作社的支持和保护作用,如果支持过度,就会越位于“主动力”的地位之上,丧失农民社员主动力自身的主动性和奋发上进的精神。
农民社员通过几十年合作经济思想的教育和实践,整体素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合作意识、文化素质、市场经济观念都提高了,已经完全具备了承当主动力的能力。家庭联产承包制、乡镇企业和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是农民制度创新能力的有力证明。随着农民社员“利益主体”的确立和改革“主动力”地位的恢复,他们必定能在合作经济组织这个广阔的舞台上创造出更好的成绩。
(三)建立自主合作产权制度
自主合作产权制度是供销合作社制度创新的目标模式,也是和世界合作运动接轨的实现形式。自主合作产权制度是在强大的世界合作运动中产生的,它以合作社员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和集体公有相结合,集体公有占主导地位;劳动联合为主,资本联合为辅;按企业效率分配为主,按资本分红为辅。合作企业拥有完整的财产终极所有权及企业法人所有权;合作企业的生产目的是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使全体社员共同富裕;合作企业拥有强有力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供销合作社的产权包括供销合作社同政府的关系和供销合作社和社员的关系两方面。
1.从和政府的关系看,政府要归还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及法人所有权给供销合作社。政府对供销合作社产权关系的任何分割都是对其财产的剥夺。只有两权统一,才能保证供销合作社的经济正常运转和服务宗旨的彻底贯彻。具体做法有:(1)供销社不再承担应由相应的各级政府承受的政策性亏损。(2)各级政府不能再以行政手段平调供销社财产或实施侵犯供销社利益的非经济行为和干预。(3)政府不向供销社派遣干部或职工,不干预合作社员的民主选举。
2.从和社员的关系看,要淡化合作制基本矛盾,真正实现社员的民主权利。主要应从如下内容着手:(1)建立和维护农民社员产权主体地位。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是在社员股金基础上积累起来的,要确保社员产权主体地位就要探索与农民社员利益紧密结合的最佳形式,增强他们对供销合作社的关切程度,提高他们对决策和分配的参与程度,以便结合成利益共同体。(2)提高入社股金,重新组建农民社员队伍。入社股金到提高到足以增强社员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使他们和供销社同呼吸,共生存,同时股金也能成为自由流动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这样可能会失掉部分社员,但这是真正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的必要保证。(3)坚持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社员的发言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健全和坚持各级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认真履行各级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或社务委员会的职能。使各权力结构、执行机构、监督机制权责明确,相互制衡,各司其职。要把民主管理渗透到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各个环节中去,克服官僚主义和官办作风。(4)理顺各级供销合作社和直属企业、基层社的关系。首先,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和所属企业应对出资企业建立出资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将社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作为社有资产运营的主要目标。社属企业承担保证社有资金保值增值,同时保证出资人权益的责任和义务。其次,各级联合社应以资产为纽带加强与基层社的资产联结,从分发挥联合合作的优势,形成以产权为基础的体系完整的供销社系统。
(四)加速“新网工程”建设,积极开拓农村市场
“新网工程”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好事,是为农服务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好事,同时也是供销合作社体系适应现代流通的要求,深化改革、强化自身功能的重要工作,是生存之道,也是发展之要。供销合作社主要阵地在农村,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沟通城乡“双向流通”,是供销合作社义不容辞的责任[6]。
这项工程实施三年来,已经呈现出速度快、效益好的发展局面,当前“新网工程”已经成为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一号工程。供销合作社要继续实施龙头带动战略,着力强化网络的“双向流通”功能,加强与商务部组织实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对接,加快基层经营网点的改造升级,大力提升网络的信息化、标准化水平,提高网络运营的质量和效率。
1.加快推进县级、乡级基层网点建设。供销合作社系统将在县(市)城区发展大型百货业态、社区连锁便利店或超市,在乡镇建设具有配送功能的直营连锁超市或加盟连锁店,在村一级改造、新建便民店、农资超市和综合服务社,形成县、乡、村“三位一体”流通网络。另外,村级综合服务站、庄稼医院、科技服务站以及基层社的“双代店”、综合商店是供销社为“三农”服务的前沿阵地,应加快改造步伐,以农民小买小卖不出村、大买大卖有依托为目标,积极引进连锁、配送等新的经营业态,实现与龙头企业、现代流通网络成功对接,真正成为农副产品收购的前沿和日用工业品销售的终端,方便农民,服务农民[7]。
2.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8]。供销合作社要在保障市场供应的同时,大力推进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物流设施建设,降低流通成本,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同时,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以全国性、区域性大型农资经营企业为龙头,以县域配送中心为骨干,以乡、村两级基层经营服务网络为基础,采用“龙头企业+配送中心+中心示范店+加盟店”的建设模式,进一步加强现代物流设施建设,规范连锁配送流程和管理制度,提升信息和科技服务功能。
3.大力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应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产权多元化为方向,通过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整合资源,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时,要支持流通企业加快创立自主品牌,发展销售和物流网络;鼓励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形成统一规范管理、批量集中采购和及时快速配货的经营优势,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销售价格,让利于消费者,促进消费。
(五)尽快制定并颁布供销合作社法。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给供销合作社的改革,特别是基层社的改革带来突破。但我国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要取得更大进展,制定《供销合作社法》势在必行。同时制定《供销合作社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要求。
制定供销合作社法,既要面对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的现实,又要考虑其历史传统和未来发展趋势,还要参照国际惯例,借鉴其他国家合作社立法的成功经验。在内容上,供销合作社法应对供销合作社性质、宗旨和原则,供销合作社的地位与作用,供销合作社的权利与义务,供销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供销合作社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和收益分配,供销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等予以明确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征求供销合作社社员的意见,并吸收社员参与。待供销合作社法颁布之后,应在社员和公众中广为宣传,以便更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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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2-0547(2010)02-0017-03
2010-03-21
杨杰(1965-),男,安徽全椒人,安徽财经大学图书馆副研究员;
赵青(1982-),女,安徽寿县人,安徽财经大学图书馆馆员,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商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编号:GXZS0808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