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建强
(天水师范学院经济与社会管理学院,甘肃天水741001)
模拟法庭教学利弊分析
田建强
(天水师范学院经济与社会管理学院,甘肃天水741001)
模拟法庭教学突出了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学生发散性思维的形成和综合能力的培养,能够促使学生个性的形成。然而,模拟法庭教学仅限于庭审环节,教学成本较高。在实践中,模拟法庭教学定位不准,开展缺少规范约束,随意性较大,参与人数较少。因此,应调整教学计划,增加模拟法庭实验课的内容,并加强实验室建设,培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教师,以保障模拟法庭教学的顺利开展。
模拟法庭教学;利弊;分析
面对法学专业的扩招和就业困难的双重压力,改革现有的传统教学模式,全面提高法学教学质量,成为当前法学教育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模拟法庭教学作为法学教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各大法学院校得到应用和强化,“模拟法庭具有逼真性、直观性和实践性的特点。在运行机制上则是以案例为载体、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公开有序进行。模拟法庭教学的开展,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实践能力的锻炼具有重要的作用”。[1]然而,模拟法庭教学并非想象中的那样完美,由于受其自身缺陷和现实条件的制约,往往会影响整体法学教学的效果。
在传统的教学中,“教师处于主动的地位,学生处于被动的地位。教师在安排课程时只是考虑课程的结构、理论体系与课程任务的完成,没有考虑到学生的接受能力与对知识的需求,普遍采用的是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方法”。[2]学生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被动地听讲。然而,模拟法庭教学完全改变了这种状况,模拟法庭教学强调学生的主动性,学生在教学中居于主导地位,教师只起到组织和辅导的作用。分组结束后,审判长、检察员、辩护人等角色的分配由学生根据组内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于无法担任重要角色人员的调配完全可以由组内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不必征求具体辅导教师的意见。教师可以帮助学生选择案例,提供一些必要的信息,或者播放一些事前准备好的庭审资料,供学生参考。学生必须根据自己的角色,各自准备材料,并在审判长的统一指挥下进行排练,在排练过程中,如涉及到具体问题无法处理,反过来再查阅资料或者向辅导教师咨询。也就是说,教师在模拟法庭实验教学的过程中,主要工作是分配任务,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帮助学生分析案情,寻找问题的突破口;在排练的过程中,针对一些实体及程序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和学生共同探讨,而不是将所有的材料都准备齐全后让学生按照固定的模式进行表演。
知识的获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完成,如课堂教学、自学等。但是,能力的培养必须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才能提高。现实生活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法律案件、法律问题不可能有现成的答案,这使法律职业具有极强的挑战性和竞争性。这种挑战性和竞争性就要求法律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全方位的法律实务能力[3],如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与他人合作的能力、自信心的培养等,而这些能力在模拟法庭训练的过程中都会得到锻炼。口头表达能力是大学生的一项基本能力,是把内心的意思通过语言的方式表达出来,让其他人知道并起到与他人交流的目的。一个人的口头表达能力除与知识量有关之外,还与平时的锻炼有关,如果学生很少在公众面前讲话,那么,他在公众面前的口头表达能力就会受到抑制;通过训练,学生就可以慢慢克服内心的胆怯,从而提高口头表达能力。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任务往往可以独立完成,不需要他人的协助,这样就减少了同学们之间合作的机会。当他们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时,许多任务都需要通过合作的方式来完成,这时他们往往就会表现出不适应感。因此,学校应当为大学生提供一些锻炼的机会,使他们能够在合作中不断磨练自己的意志,形成与他人团结合作的精神,而模拟法庭教学就能够为学生提供这种机会。在训练的过程中,同学们之间出现分歧是常有的现象,关键是如何进行协调,从而使他们的行为趋于共同的目标。所以,训练的过程就是磨练的过程,是不断成长的过程,也是慢慢放弃“小我”,实现“大我”的过程。
此外,在模拟法庭训练的过程中,也需要强调学生的独立性。与自己角色有关的事情必须通过自我努力来完成,这反映了训练过程中学生之间有相互配合的一面,也有各自独立的一面。如果你是代理人,就需要自己独立研究案情,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辩论的方向和要点,准确找到问题的突破口;同时,也需要自己收集证据、判断证据,排除矛盾,最终拿出理想的辩论意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之,模拟法庭的训练对学生能力的提升是明显的。
“模拟法庭教学是一个理论——实践——理论的过程,教师师除了传授自己所熟知的知识外,更重要的是放手让有创造能力的学生超越自己的授课范畴,让其大胆地通过实践去创新”。[4]法律人与普通人的区别除了法律知识的掌握是否系统之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人拥有不同于普通人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就是应用法律的基本理论和法律的规定思考问题的一种方式。法律思维的形成除了与自己掌握的法律数量有关之外,还与个人的生活习惯有一定的关系,当某种社会现象发生之后,人们往往基于自己的职业经验进行判断,得出一个自认为合理的结论。法律思维就是要求人们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法理去思考问题,但是,由于每个人所处的立场不同,对法律和事实的理解也不一样,从而导致同一案件在法律界也会有不同的处理意见。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由于当事人不同,他们之间的利益也各异,这样就会形成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比如原告喜欢站在自己的立场,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法律;被告则相反,积极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证人则处于公正的立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法庭进行陈述,帮助法官查明案件真相;法官则需要站在中立的地位,对原、被告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最终认定案件事实。对于学生而言,在不同的角色中,就需要变换不同的思维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般的课堂教学中,教师提供给学生的是相同的教学内容。该内容是由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决定的,而教师面对的是不同个体的学生,相同的内容往往难以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而在模拟法庭教学中,不同的角色为不同的学生提供了选择的空间,有些同学喜欢担任法官,有些同学喜欢担任律师,有些同学则喜欢担任法警或者证人等。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任务和内容,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和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任务。
诉讼的程序一般包括起诉、受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庭审、执行等多个环节,而模拟法庭教学只是训练了开庭审理这一个环节,其他环节无法通过模拟法庭的方式训练。在开庭审理环节中,大多数也选择程序最为完整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也很少涉及;同时,庭审过程中一般也不会遇到撤诉、中止审理和缺席判决的情况,特别是执行程序,很难通过模拟的方式来完成。另外,“庭审过程过于程式化,会导致学生缺乏学习兴趣。教师在教学中会非常重视庭审的程序要求,而这些程序往往是固定的,学生在角色扮演过程中,一开始可能很有兴趣,到后来学生便觉得乏味,不再对其有吸引力”。[5]
“模拟法庭教学的基本任务是组织教师和学生的模拟法庭活动,深化学生对法学各科知识的学习”。[6]然而,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因担任角色的不同,任务的轻重也不一样,其中任务最重的是审判长,得到锻炼的机会最多。另外,在民事案件中,能够得到较多锻炼机会的是原被告的代理人;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和出庭参加应诉的检察员任务也较重,其他人员的任务相对要轻。所以,在一场模拟法庭的训练当中,只有少数几个人的能力的训练效果比较明显,而其他人员能力的提升却十分有限,比如证人、书记员、法警,他们大多只是做少量的工作。即使采取合作的方式,比如合议庭组成人员共同来完成庭审的程序,原告和自己的代理人共同来完成代理词的书写,这只能给他们提供一个写作与合作的机会,而口头表达能力的训练成果,他们却无法分享;即使在下一次的角色担任中可以轮流担任不同的角色,但课时量和重要角色毕竟有限,不可能每一位同学都能担任主要角色。因此,模拟法庭教学很难使每一位同学都有相同的锻炼机会。
一般的课堂教学在普通的教室就可以完成,而模拟法庭教学对教学的环境要求较高,要在模拟法庭实验室进行,这就需要专门进行投资,建设模拟法庭实验室。一般需要配备专门的审判桌、椅子、法槌、多媒体投影设备,还需要法袍,检察员、法警的服装,要有审判区、旁听区、候审室等。从训练的人数上看,一场模拟法庭大约需要十多人参加。如果一个班级有48人,每组参加人数为12人,共分四组,那么每组训练一次,就相当于一个班平时上课四倍的工作量,这在无形中也就增加了教育成本。
要使模拟法庭教学得到足够的重视,就必须确立模拟法庭试验教学的地位,并将其作为法学试验课程,纳入到法学教学计划当中,成为法学教学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过去,一般把法学模拟法庭当作学生课外的一项活动,举办的目的更多是为了表演,而不是教学;即使作为教学,也只是在程序法的课时之内,留出一部分时间由学生通过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练习、熟悉庭审程序,而对实体法关注较少。现在,应改变过去模拟法庭教学的从属地位,留出专门的时间开设模拟法庭实验课,使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占有一席之地。
目前,模拟法庭教学缺少制度化保障。模拟法庭教学的制度化就要求模拟法庭教学应当具有严密的教学大纲、教学实施计划、运行实施步骤等。一门课程的开设,除了列入教学计划之外,还需要相应制度的保障,这样才能确保课程的质量。如模拟法庭教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实施和监控,对教学质量如何进行评价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制定相应的制度,使之规范化。在模拟法庭教学中,主要涉及的管理文件有《模拟法庭教学计划》、《模拟法庭教学操作流程》、《模拟法庭指导办法》等,这些管理文件应当要求教研室、指导教师和学生共同遵守,以确保模拟法庭教学的开展有章可循。
由于受教学资源和师资的限制,一般开设模拟法庭教学的院校也只是挑选部分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教学;对于大部分学生而言,则没有机会参与模拟法庭教学活动。这样,就变相地使模拟法庭实验课流于形式。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在教学资源上加大投入的力度,同时配备专业的模拟法庭实验教师,以满足模拟法庭教学的需求。
当前模拟法庭教学很难推广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缺少相应的制度支撑。高校推行课堂教学改革收效甚微的原因也与制度建设的缺失有关。因此,加强制度建设,是确保模拟法庭教学顺利开展的前提保障。有了制度,就有章可循,也就有了教学和监督的依据。制度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学校应要求各二级学院拿出促使教学改革的具体方案来,其中包括实践教学改革方案;二是各二级学院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主动提出教学改革方案,确定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大纲,建立健全相应制度。这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关键问题是要认识到模拟法庭教学在整个法学教学中的地位及其意义,为制度的建设扫清思想上的障碍。制度建设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调整教学计划,添加模拟法庭实验课内容
在法学本科教学中,教学计划是大学四年当中所有教学内容的开设清单,其中包括公共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专业见习与实习、毕业论文写作,还有课程开设的学期、学时、学分等内容。教学计划是四年教学活动的总安排,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不变性,四年的教学活动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来执行。因此,没有列入到教学计划中的内容,一般不会成为执行的对象。所以,要使模拟法庭实验课的教学成为教学内容的一部分,就必须调整教学计划,将其纳入到教学活动的范畴,这样才能保障模拟法庭教学的常规化,不至于成为法学教学中可有可无的内容。
2.制定教学大纲,规范模拟法庭教学的内容和进度
模拟法庭的教学大纲与一般课程的教学大纲应当有所区别,但还是应当包括教学目的、教学时数、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等。在目前模拟法庭教学的过程中,由于部分院校并没有把模拟法庭当作实验课来对待,所以举办模拟法庭的内容、训练的时间等都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确定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一旦模拟法庭进入实验课的行列,何时开课、训练什么内容、进度是否合适,就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从而也为监督部门考察模拟法庭实验课的质量提供参考依据。
3.实验室制度建设
实验室制度建设包括实验室人员的担任资格和岗位职责、实验室的使用流程等制度。法学模拟实验室的工作人员一般由专业的教师担任,履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实验室的使用一般不需要采取申报审批制度,如果属于正常的实验课,排课时会直接安排在模拟法庭实验室,指导教师只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使用实验室即可。在模拟法庭开庭训练期间以及休庭时间内,指导教师应当对实验室内器材的安全负责。实验结束后,实验室人员应当检查设备并进行交接,以确保实验室器材的正常使用。
根据学生的人数,设置法学模拟实验室,保障实验课有足够的实验室。在法学实验室,应依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要求,制作符合庭审要求的桌椅,并定制工作人员制服,制作国徽、法槌,必要时还须配备多媒体设备,以便播放一些视听资料之用。只有场所及设施的配备符合真实庭审的要求,才会创造出严肃、庄重的气氛来,模拟的案件才会更加逼真,也更容易调动起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以往有些院校条件有限,模拟法庭只能在普通的教室进行,法官、检察员、法警的服装只能向公检法的人员去借;同时,必要的费用支出没有报销的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师生训练模拟法庭的积极性。
开设模拟法庭实验课,就需要专业的指导教师。一般而言,模拟法庭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一些素质:
1.要有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
模拟法庭教学既涉及到实体法方面的知识,又涉及到程序法方面的知识。具体而言,民事模拟法庭主要涉及到民商法和民事诉讼法,刑事模拟法庭主要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行政模拟法庭主要涉及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这就要求指导教师在专业上要与相应的实验课匹配,至少担任该课程的指导教师要具备与实验课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只有这样,指导教师在辅导的过程中,才会做到游刃有余。另外,一旦指导教师确定以后,尽量不要频繁变动,以免影响教师在指导过程中继续钻研的积极性。
2.要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模拟法庭教学除了要求指导教师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外,还应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样既能了解法律的规定,也能指导现实中的一些实际做法,从而帮助学生缩小书本知识和现实实际问题的差距。因此,模拟法庭指导教师应尽量由有一定办案经验的教师来担任。
[1]王骏.以模拟法庭为平台的诊所式法律教学初探[J].中国成人教育,2007,(6).
[2]许步国,王凤民.关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探索与研究[J].绥化学院学报,2005,(6).
[3]韩爱芹,张智远.模拟法庭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2).
[4]张晓燕.谈模拟法庭教学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1).
[5]何器.模拟法庭在高校法律教学中的作用[J].广西社会科学,2003,(10).
[6]郭连恒.论模拟法庭教学[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4,(3).
〔责任编辑 马旭光〕
Analysis on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Simulated Court Teaching
Tian Jianqia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Social Administration,Tianshui Normal university Tianshui Gansu 741001,China)
Simulated court teaching highlightstudent's dominantposition in teaching,is advantageous to formation of divergent thinking and synthesizing capacity of students and urge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teachers and students.However,simulated court teaching only consist in judgment,teaching cost is relatively high,in the reality,simulated court teaching is not legitimacy position,the lack of normative constraints,only some studentparticipation,Therefore,teaching programs should be revised 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simulated court teaching through increasing contents of teaching,building laboratory and training teachers with legal expertise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simulated court teaching;advantagesand disadvantages;analysis
G642.45
A
1671-1351(2010)06-0125-04
2010-06-15
田建强(1974-),男,甘肃天水人,天水师范学院经济与社会管理学院讲师,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