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震云
(中国政法大学中文系,北京100192)
屈原生平历史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和司法解释
黄震云
(中国政法大学中文系,北京100192)
屈原第一次被贬性质是行政处罚,执法的处理是待郊,剥夺行政职务,但仍然享受俸禄,时间三年,名称叫疏。行政处罚仪式为对话和送别。三年后被流放,是刑罚行为。疏系按照礼制实施,而流放为惩罚犯罪的刑罚行为,玦是司法的礼器和标志。屈原起草的宪令是法规,是现代法学意义上的法律,而当时只是普通的王命,宪令就是县令。屈原出使符合任臣惯例。《离骚》的写作时间是公元前314年,屈原出使齐国时间为公元前311年,流放江南是公元前296年,去世时间约为公元前295年。
屈原;远疏;放流;时间;礼法适用
屈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位著名的大诗人,也是世界历史文化名人。屈原生平发生的重大事件主要是被疏,出使齐国,被迁(放流)和自杀。但是,过去学界主要从文学和历史的角度来考察研究,而疏放迁行为和出使都涉及到当时的礼法制度,因此从学科视野的文史两途难以作出清晰合理的解释。屈原生活在战国时代,礼崩乐坏,诸侯争霸,楚国的礼法制度虽然在吴起主持下开始建立,但未能善终,也没有礼典和法典留存下来,发挥作用的仍然是西周礼法传统。屈原的事迹主要记录在《史记》的《屈原传》中,但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谈到屈原生平的重大事件时的话语却又一事两说,二者意义相差很远,因此引起后人争执。[1]56-104中国历史上作家被刑罚或者被行政处罚是一个普遍的存在。在礼法传统的语境下,对屈原的生平发生的系列重大事件的审视,就成为我们研究的非常有效的路径了。引法入文,对屈原生平重大事件的法律考察具有文法学科深度结合以及方法论创新的价值,对今后的文学研究当亦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先秦时代,礼法并举,其义同一,从法律视野研究文学,必然要和礼学一体思考,战国之后礼法分离,另作别论。历史上发生的一些荒唐的事情,并非随便独裁,如秦始皇焚书坑儒,就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2],亦关联于儒以文乱法的理论思维。方铭的《战国文学史论》[3]392-401,较早地对屈原的放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仔细的考察,取得了不少的进展。战国时代流刑的例子不多,因此考察起来确实比较困难。屈原生平前期涉及到法律的是造为宪令和被疏。检《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说:
屈原者,名平,楚之同姓也。为楚怀王左徒,博闻强志,明于治乱,娴于辞令。入则与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出则接遇宾客,应对诸侯。王甚任之。上官大夫与之同列,争宠而心害其能。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屈平属草稿未定。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屈平不与,因谗之曰:“王使屈平为令,众莫不知,每一令出,平伐其功,(曰)以为‘非我莫能为’也。”王怒而疏屈平。屈平疾王听之不聪也,谗谄之蔽明也,邪曲之害公也,方正之不容也,故忧愁幽思而作离骚。离骚者,犹离忧也。[4]505,卷八十四……自屈原沈汨罗后百有余年,汉有贾生,为长沙王太傅,过湘水,投书以吊屈原。[4]507,卷八十四
根据《史记》的记载,楚怀王听信谗言,怒而疏屈原,那么疏是什么意思呢?一般解释为疏远,言关系远近或情感距离。但疏的具体情形是什么?解释的根据是什么?显然带有主观感受和直观推测的成分,又没有说清楚。司马迁《报任少卿书》中有另外一个说法:“屈原放逐,乃赋《离骚》。”[5]2735,卷三十二与《史记》的说法明显不同,因为疏和放逐是两个概念。放逐是流刑的一种,流作为先秦的五大刑法之一,就是刑罚,而疏则属于行政处罚,具有明显的区别。后来汉代刘向《新序》也有屈原逐放于外,乃作《离骚》之说,一方面是延续了司马迁的说法,别的注家也多如此响应。在先秦时代,疏就是疏,放是放,逐是逐,没有放逐这样的刑法,汉代出现的放逐一词概括了放和逐两层意思,刑名合一。这是汉家自有刑律,废除先秦旧律的结果。疏,在屈原自己的作品中也有记录。《离骚》云:“何离心之可同兮,吾将远逝以自疏”。[6]47表明诗人作《离骚》时处于自疏性质。又《离骚》章末乱词说:“国无人莫我知兮,又何怀乎故都!”[6]49(按: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注云:“盖周之制,四县为都,方四十里。”《山海经》郭璞注言有祖庙处方可称都。彼此可以印证)因为和楚怀王离心,离心的原因应该就是上官大夫短屈原自夸的事情。那么,疏以后要远逝,就是远离朝廷,究竟去多远?显然从作品的文字中看不出是要离开邦国的迹象。检班固《白虎通》卷五说:
诸侯之臣诤不得去者何?以屈尊申卑,孤恶君也。去曰:“某质性顽钝,言愚不任用,请退避贤。”如是君待之以礼。臣待放,如不以礼相待,遂去。君待之以礼奈何?曰:“余熟思夫子言,未得其道,今子且不留,圣王之制,无塞贤之路,夫子欲何之?则遣大夫送之郊。”必三谏者何?以得君臣之意。必待放于郊者,忠厚之至也。冀君觉悟能用之,所以必三年者?古者臣下有大丧,君三年不呼其门,所以复君恩;今已所言,不合于礼义,君欲罪之可得也!《援神契》曰:“三谏待放,复三年,尽倦倦也;所以言放者,臣为君讳。若言有罪放之也。所谏事已行者,遂去不留。”凡待放者,冀君用其言耳。事已行,灾咎将至,无为留之。《易》曰:“介如石,不终日,贞吉。”《论语》曰:“三日不朝,孔子行。”臣待放于郊,君不绝其禄者,示不合也。以其禄参分之二与之,一留与其妻长子,使得终祭其宗庙。赐之环则反,赐之玦则去。明君子重耻也。王度记曰:“反之以玦。其待放者,亦与之物,明有分工无分民也。”《诗》曰:“逝将去汝,适彼乐土。”或曰:“天子之臣,不得言放,天子以天下为家也。亲属谏不得放者,骨肉无相去离之义也。”《春秋传》曰:“司马子反曰‘君请处乎此,臣,请归。’子反者,楚公子也,时不得放。”[7]228-233
谏就是上书或者进言,按照《史记》和《白虎通》的记载,当君臣之间发生矛盾不能调和时,就要免去臣工的职务,然后离开首都,时间是三年,这就是疏。这三年中享受宗庙祭祀和有关俸禄待遇,三年,按照西周礼制就是二十五个月。《援神契》称为待放,表示无罪,放就是有罪了。疏是行政行为,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称呼,如子反言要返回楚国,离开军队,就叫离。孔子离开朝廷叫行,被从诸侯位置上赶走是逐,诸侯或太子自己逃走叫奔或者亡,彼此区分非常明显。而待放是行政处罚的专有名称。这就是商周以来的礼制。因此,屈原的疏就是待放,是无罪行为,是行政处罚。屈原的《卜居》诗开头即写道:“屈原既放,三年不得复见。竭知尽忠,而蔽障于谗,心烦虑乱,不知所从,乃往见太卜郑詹尹曰:‘余有所疑,愿因先生决之夕。’”[6]153这里的放是指待放,其竭忠蔽谗之说与《白虎通》三谏待放完全一致。劝谏失败是屈原自疏的原因,而三年不得复见君,尚能找太卜占疑决虑,也只能是待放于郊才能办到的。待放,是诸侯刑罚,因为天下皆是王土,因此不适合天子之国。同时,放,对君主非近亲属而言,不然就是骨肉分离,也不适合礼制。《离骚》中反复求媒,配香草以述明礼,也就是《白虎通》所说的三年尽倦倦,冀君用言之方式,若已放流远去,当然做不了这些事情。
疏(待放)的礼制由来已久。《史记》卷三十八《宋微子世家》第八微子曰:
“父子有骨肉,而臣主以义属。故父有过,谏不听,则随而号之;人臣三谏不听,则其义可以去矣。”于是太师﹑少师,微子去,遂行。周礼六尊有牺﹑象﹑着﹑壶﹑泰﹑山。着尊者,着地无足是也。”[4]233
从微子的情况我们看出,还在殷商末年,就有三谏不听远去的礼制。疏的方式可以适用在家庭,也适用在朝廷,都是处理劝谏失败的责罚方式,而这种责罚的前提是,必须经过三次。这样的责罚,没有对错的判断,只表示进言和被进言二者之间出现矛盾对立的处理方式。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说,并不是以是非为基础的行政行为。一方面王权天授,不容挑战,没有民主科学可言;另一方面说明颜面更重于事实,求真是第二位的。这是中国行政官场文化由来已久的弊端。就是到孔子,在讨论礼乐的时候,也着力肯定美善,并不涉及真的概念,以齐家为是,不求齐物。这又深层地体现了天罚的思维,因此行政执法的体现方式不存在公平性。又《战国策·魏策》、《淮南子》卷二十《泰族训略》云:
圣王之设政施教也,必察其终始,其县法立仪,必原其本末,不苟以一事备一物而已矣。见其造而思其功,观其源而知其流,故博施而不竭,弥久而不垢。未水出于山而入于海,稼生于田而藏于仓。圣人见其所生,则知其所归矣。故舜深藏黄金于崭岩之山,所以塞贪鄙之心也。仪狄为酒,禹饮而甘之,遂疏仪狄而绝旨酒,所以遏流湎之行也。师延为平公鼓朝歌北鄙之音,师旷曰:“此亡国之乐也。”大息而抚之,所以防淫辟之风也。[8]229
根据史料记载,大禹认为酒味甘美,容易引起人的贪欲享受,将来亡国肯定也是在酒上,因此免去了造酒师仪狄的职务。同时,疏放时虽然免去行政职务,但仍具有祭祀权,并保留俸禄。考《孟子》卷六《滕文公章句》下说:
万章问曰:“宋,小国也。今将行王政,齐楚恶而伐之,则如之何?”孟子曰:“汤居亳,与葛为邻,葛伯放而不祀。汤使人问之曰:‘何为不祀?’曰:‘无以供牺牲也。’汤使遗之牛羊。葛伯食之,又不以祀。汤又使人问之曰:‘何为不祀?’曰:‘无以供粢盛也。’汤使亳众往为之耕,老弱馈食。葛伯率其民,要其有酒食黍稻者夺之,不授者杀之。有童子以黍肉饷,杀而夺之。书曰:‘葛伯仇饷。’此之谓也。”[9]268
《白虎通》引《春秋传》中的子反是楚国的将军,不愿意与对方决战,但统帅又不同意退兵,因此自己引师返回楚国。这说明楚国也适用离疏的礼制。《公羊传》和《孟子》、《说苑》记载亦大致相似。如此看来,这种礼制在礼崩乐坏的战国时代,仍为处理国事的惯例。《吕氏春秋》慎行论第二记有两个楚国关于疏的事件,可以作为参考。其《慎行》说:
一曰:行不可不孰。不孰,如赴深溪,虽悔无及。君子计行虑义,小人计行其利,乃不利。有知不利之利者,则可与言理矣。荆平王有臣曰费无忌,害太子建,欲去之。王为建取妻於秦而美,无忌劝王夺。王已夺之,而疏太子。无忌说王曰:“晋之霸也,近於诸夏;而荆僻也,故不能与争。不若大城城父而置太子焉,以求北方,王收南方,是得天下也。”王说,使太子居于城父。居一年,乃恶之曰:“建与连尹将以方城外反。”王曰:“已为我子矣,又尚奚求?”对曰:“以妻事怨,且自以为犹宋也。齐晋又辅之。将以害荆,其事已集矣。”王信之,使执连尹,太子建出奔。左尹郄宛,国人说之。无忌又欲杀之,谓令尹子常曰:“郄宛欲饮令尹酒。”又谓郄宛曰:“令尹欲饮酒於子之家。”郄宛曰:“我贱人也,不足以辱令尹。令尹必来辱,我且何以给待之?”无忌曰:“令尹好甲兵,子出而寘之门,令尹至,必观之己,因以为酬。”及飨日,惟门左右而置甲兵焉。无忌因谓令尹曰:“吾几祸令尹。郄宛将杀令尹,甲在们矣。”令尹使人视之,信。遂攻郄宛,杀之。国人大怨。动作者莫不非令尹。沈尹戍谓令尹曰:“夫无忌,荆之谗人也。亡夫太子建,杀连尹奢,屏王之耳目。今令尹又用之杀众不辜,以兴大谤,患几及令尹。”令尹子常曰:“是吾罪也,敢不良图?”乃杀费无忌,尽灭其族,以说其国。……荆威王学书於沈尹华,昭厘恶之。威王好制,有中谢佐制者,为昭厘谓威王曰:“国人皆曰:王乃沈尹华之弟子也。”王不说,因疏沈尹华。中谢,细人也,一言而令威王不闻先王之术,文学之士不得进,令昭厘得行其私。故细人之言,不可不察也。且数怒人主,以为奸人除路,奸路以除,而恶壅却,岂不难哉?夫激矢则远,激水则旱,激主则悖,悖则无君子矣。夫不可激者,其唯先有度。邻父有与人邻者,有枯梧树,其邻之父言梧树之不善也,邻人遽伐之。邻父因请而以为薪。其人不说曰:“邻者若此其险也,岂可为之邻哉?”[10]401-405
由上述我们看出,疏实际上是一种按照礼制规定的惩罚措施,是行政执法。由于对象不同,适用时相对灵活,并不很教条。威王疏沈尹华,就是拒绝沈尹华入朝。平王处置太子建,虽然赶出首都,但是太子的身份还能够保存。太子自己逃走时叫出奔。屈原称自疏,就相当于我们现在说的被迫辞职,挂空职务,但是享有必要的俸禄。可以周流,时间为三年。这样,屈原在三年内可以在楚国首都之外的不同地方行走。三年后楚王仍然可以任命其他的职务,或者派遣他担任一些特别的工作。
张晋藩先生指出:“对于中国传统司法运作的仪式与权力关系问题,在正史中资料奇缺,向来缺少研究。”“如果没有仪式和对象,那么所谓权力将会变得非常抽象,无法感知,无法触摸,无法理解。”[11]张先生的结论是很重要的,正史主要以叙事为主,用的是史传体,那么具体的仪式确实是很少的,但很值得我们关注。《史记》卷三十八《宋微子世家》第八微子曰:父子有骨肉,而臣主以义属。故父有过,谏不听,则随而号之;人臣三谏不听,则其义可以去矣。”于是太师﹑少师,微子去,遂行。周礼六尊有牺﹑象﹑着﹑壶﹑泰﹑山。着尊者,着地无足是也。[4]233司马迁的记载出自《礼记》。《礼记·曲礼》说:“为人臣之礼,不显谏,三谏而不听,则逃之。子之事亲也,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随之。”家族亲友之间,晚辈提出的建议和看法,如果得不到长辈、族长或者父母的认同的应对方式是号泣随之,这样的方式很容易造成一般问题的妥协或者重新思考。这是家庭内部消解法权的方式。而君臣之间,并没有明确的说明。陈澔注说:“孔子之于鲁,百里奚之于秦,未尝谏而去。龙逢之于夏,比干之于殷则死于谏而不去,何也?概事有轻重,势有可否,君子以礼为守,以义为行迹,虽不同,其趋一也。”[12]23陈澔认为,劝谏不成而去虽是一般规范,但还要看被疏者的决定,这个决定可以是去,也可以是不去,不去可以选择死,例如比干就是这样。司马迁认为,屈原被疏,通过《离骚》,一篇之中三致辞。这三致辞,表现的是屈原矛盾的心态。他也想到过比干这些死去的忠臣。他向天地、鬼神都作了寻求帮助的表示,其中对舜一节说:“民生各有所乐兮,余独好修以为常。虽体解吾犹未变兮,岂余心之可惩。济沅、湘以南征兮,就重华而陈词;启《九辨》与《九歌》兮,夏康娱以自纵。不顾难以图後兮,五子用失乎家巷。羿淫游以佚畋兮,又好射夫封狐。固乱流其鲜终兮,浞又贪夫厥家。浇身被服强圉兮,纵欲而不忍。日康娱而自忘兮,厥首用夫颠陨。夏桀之常违兮,乃遂焉而逢殃。后辛之菹醢兮,殷宗用而不长。”这可以说是求之于鬼神,也是申诉的一种方式。这是因为他也不想离开。“回朕车以复路兮,及行迷之未远。步余马於兰皋兮,驰椒丘且焉止息。进不入以离尤兮,退将复修吾初服。”修初服就是要从头开始。陈词的目的就是上诉鬼神,寻求正义和公道。这里似乎屈原有一个上当的行为,他反复强调:“余固知謇謇之为患兮,忍而不能舍也。指九天以为正兮,夫唯灵修之故也。曰黄昏以为期兮,羌中道而改路!初既与余成言兮,后悔遁而有他。余既不难夫离别兮,伤灵修之数化。”很明显楚怀王曾经与他有过约定,但是最终没有遵守这个约定,并且进行了反反复复的变化。最终还是按照礼制惯例,对屈原实施了疏的行政行为。知道必须远行,也就是疏不可避免,那么也只能远去。这也有一个仪式,就是屈原远行需要占卜,选一个好日子,《远游》一诗因此产生,与其说是诗,不如说是向占尹寻求占卜的记录。《离骚》又说:“跪敷衽以陈辞兮,耿吾既得此中正。灵氛既告余以吉占兮,历吉日乎吾将行。折琼枝以为羞兮,精琼爢以为粻。为余驾飞龙兮,杂瑶象以为车。”最终屈原还是明白了一个事实:“何离心之可同兮?吾将远逝以自疏。”他梦想飞天,可是:“陟升皇之赫戏兮,忽临睨夫旧乡。仆夫悲余马怀兮,蜷局顾而不行。乱曰:已矣哉!国无人莫我知兮,又何怀乎故都!既莫足与为美政兮,吾将从彭咸之所居!”[6]33-49难以割舍故土之思和君王之念,徘徊于虚实之间,争取、失败和被迫远行。这就是《离骚》的三致辞。最终离别的仪式十分虚伪,上引《白虎通》记载了这一仪式:
屈原见楚怀王说:“某质性顽钝,言愚不任用,请退避贤。”
楚怀王说:“余熟思夫子言,未得其道,今子且不留,圣王之制,无塞贤之路,夫子欲何之?则遣大夫送之郊。”
这里有一些规矩,一是君待之以礼。臣待放,就是疏。如不以礼相待,则自己去。二是待放时间为三年。三是享受待遇,待遇的分配是以其禄参分之二与之,一留与其妻长子,使得终祭其宗庙。四是在待郊以后法器的使用,也就是说待郊以后君臣不再见面,表达任命或者处理用的是礼器:赐之环则反,赐之玦则去。同时,待放一词只使用于诸侯,因为天子之臣,不得言放,天子以天下为家也。亲属谏不得放者,骨肉无相去离之义也。按照待之以礼之说,那么这一仪式按照《春秋》和《仪礼》的记载要相应的简省。起,就是彼此从座位上起来,然后下台阶,拜,成言,最后是回座位。君主派大夫送于要去的郊。这应该是一个完整的行政处罚仪式的一种,也是屈原被行政处罚的仪式。
《史记》屈原列传中关于屈原造为《宪令》的记载涉及到左徒职务,过去议论虽多,但几乎都是推测,不得要领。[13]17一般认为造为宪令就是起草法律,那么屈原起草的宪令就是成文法典,即为楚令。褚斌杰先生《楚辞要论》以及《史记·楚世家》载:“复与秦平,而入太子为质于秦,三十六年,倾襄王病,太子亡归。秋,倾襄王卒,太子熊元代立,是为靠烈王。考烈王以左徒为令尹,封以吴,号春申君。”[14]13又《史记·春申君列传》载:“考烈王元年,以黄歇为相,封为春申君。”[14]14证明左徒相当于宰相职务。这是当代楚辞学研究最重要的成果之一。褚先生认为,有人认为屈原的主要活动都在外交方面,这个意见也不错。关于宪令,学界历来普遍认为就是法令。这样,对于《史记》中记载的为楚怀王起草过法令那就是在履行宰相职责。我个人完全赞同褚先生的意见,下面就屈原造为宪令展开讨论,并对左徒执掌作一点续证。
最早记载宪令的当是《尚书》说命下说:“念终始典于学,阙得修罔觉。鉴于先生成宪,其永无愆。”就是说经常想着学习,那么道德水平在不知不觉中就提高了。孔注说:“愆,过也。亲先王成法,其长无过。其惟学乎?”[15]31孔注的先王成法实际上是指先王的典册制度,因此成法不是说已经制定的法律,更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就是先王的成命。宪令在春秋战国时期的著作中有一些记载,开始成为一个词。检《左传》襄公二十八年说:“子大叔曰:‘宋之盟,君命将利小国,而亦使安定其社稷,镇抚其民人,以礼承天之休。此君之宪令,而小国之望也。”杜预注说:“宪,法也。”[16]277-278但是,在春秋时代,宪没有现代意义宪法的宪的含义,一般称为法或者刑。因此,这里的宪令就是君命。这在《国语》和《穆天子传》中可以得到互证。《国语·周语》说:“夫耳内和声,而口出美言,以为宪令,而布诸民。正之以度量,民以心力,从之不倦。”韦昭亦注:“宪,法也。”[17]125按同书《周语》中说:“先王之令有之曰……是又犯先王之令也。”先王之令就是《尚书》中的先王成宪。宪就是命。
又《穆天子传》卷三说:“己酉,天子饮于溽水之上,乃发宪命,招六师之人。”[18]223按同书卷六说:“壬子,天子具官见邢侯、曹侯,天子还反。邢侯、曹侯执见拜天子武一,天子见之,乃遣邢侯、曹侯归于其邦,王官执礼,共于二侯如故,曰天子出宪。”[18]249天子出宪就是天子出命。宪令一词的组合并不是不可分。检《墨子·尚同》说:“国君亦为发宪布令于国之众,曰:‘若见爱利国者,必以告,若见恶贼国者,亦必以告。”[19]47发宪布命就是分布宪令,也就是发布王命,宪就是命,令是政令。明代吴呐《文章辨体序说》说:“按三代王言,见于书者有三:曰诰,曰誓,曰命,至秦改之曰诏。历代因之。”[20]35认为古代没有宪令之说,也就是说《史记》的宪令之说不过是俗称。又考《文体明辨序说》云:“按刘良云:‘令,即命也。七国之时并称曰令;秦法,皇后太子称令。’至汉王有《赦天下令》,淮南王有《谢君公令》,则诸侯王皆得称令矣。意其文与制诏无大异,特避天子而别其名耳。然考《文选》有梁任昉《宣德皇后令》一首,而其词华靡,不可法式。其余诸集亦不多见,今取载于史者,采而录之。”“按朱子云:‘命,犹令也。’《字书》:‘大曰命,小曰令。’此令命之别也。……秦并天下,改名曰制。汉唐而下,则以策书封爵制诰命官,而命之名亡矣。然周文之见于《左传》者犹存,故首录之以备一体。”[21]111由上述我们看出,宪令就是王命,屈原为楚怀王代拟王命,上官大夫造谣说屈原泄密,因此楚怀王面子上过不去,才疏离他。传言屈原与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这个号令就是宪令,只是一般的王事处理的具体意见,小于王命。就是庄子饰小说以干县令的县令。
发布王命(令)是周朝的礼制。《周礼》秋官司寇说:“布宪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凡邦之大事,合众庶,则以刑禁号令。”[22]233布宪官员在发布宪令后,还要与四方邦国相问解答,即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战国时候的楚国承接了周代的传统,因此屈原才会在以出号令之后接遇宾客,应对诸侯。应对不是问候,是回答对方的诘问。郑玄注说:“宪,表也,谓悬之也。刑禁者,国之五禁,所以左右刑法者司寇月布刑于天下。正岁又悬其书于像魏。布宪于司寇,布刑则以旌节,出宣令之于司寇,悬书则悬之于门闾及都鄙,邦国刑者,王政所重,故屡叮咛焉。”[22]233
由上述我们看出,屈原为楚怀王左徒,得到重用,为怀王起草一般的具体的政令,从每一令出的叙述的文字看,写作过的政令数量应该不少,所以王甚任之,引起同列嫉恨。并应对诸侯诘问。根据《周礼》郑玄注,王命要用旌节宣之四方,因此叫宪令、令、政令,当时政令均出自王者,故亦可以看作王命的一种。
左徒一职,例子很少,因此难以实证。屈原传中的职务可以起草宪令出入王命,因此如黄歇,或在任左徒时成为宰相。但是否是任左徒之后为宰相也并不好说准。相应的职务在战国的诸侯国中都有自己的名称。如商鞅、吴起。《史记》卷六八说,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商鞅的职务是左庶长,这是在秦国。考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胡三省注说:“左庶长位在大庶长之下,大庶长为十八爵,在关内侯之下。左庶长相当于左裨将,右庶长就是右裨将”。[23]47只是卿大夫中地位稍高一点的身份而已,那么相秦,相不过是辅助之意,不是一下就做到宰相。在楚国,楚悼王素闻起贤,至则相楚。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也应该是大夫这样的等级。各个国家对制定法令的官员的名称并不统一。按左庶长之一职源自西周的诸子。《周礼》卷三十一司马政官之职中就有诸子,郑玄注以为同庶子职务。诸子“掌国之倅,掌其诫令,与其教治,辨其等,正其位……凡国之政事,国子存游倅,使之修德学道,春合诸学,秋合诸射。”[22]197从商鞅等的职务名称和相关事务与屈原对比看,左庶长类似于左徒,皆出自西周的诸子。唐代的左右庶子都是东宫职务,则职权出现明显位移,与古制不同。
由上述我们看出,屈原在楚怀王时期担任了左徒这样的职务,就是普通的卿大夫,但很得楚怀王信任,为楚怀王起草政令,这些政令相当于行政命令,可以理解为法规,是当代法学意义上的法律,但肯定不是宪法,与法律意义上的临时命令的令也不同。屈原受上官大夫陷害,为楚怀王怒疏。从此,开始了远离庙堂的生活。
《史记》屈原传记载屈原的事迹简略,不容易分割,也没有记录具体的时间,因此,虽然楚辞研究著作汗牛充栋,但都难以表达到位。仔细比对屈原传中记录的屈原事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王怒而疏屈平,故忧愁幽思而作《离骚》,那么要确定《离骚》的写作时间就要弄清楚屈原被疏的时间,两者应该是一致的。二是张仪戏楚,秦取楚汉中地和屈原使齐的时间。三是诸侯共击楚,杀唐昧。四是顷襄王立和顷襄王怒而迁之。下面我们根据新找到的史料,结合司法规范,作出判断。
《史记·屈原传》说:
屈平既绌,其后秦欲伐齐,齐与楚从亲,惠王患之,令张仪佯去秦,厚币委质事楚,曰:“秦甚憎齐,齐与楚从亲,楚诚能绝齐,秦愿献商﹑于之地六百里。”楚怀王贪而信张仪,遂绝齐,使使如秦受地。张仪诈之曰:“仪与王约六里,不六百里。”楚使怒去,归告怀王。怀王怒,大兴师伐秦。秦兵击之,大破楚师于丹﹑淅,斩首八万,虏楚将屈匄,取楚之汉中地。怀王乃悉发国中兵以深入击秦,战于蓝田。魏闻之,袭楚至邓。楚兵惧,自秦归。而齐竟怒不救楚,大困。[4]505
既绌,相当与既出,就是不能再受到中用。这段材料又见《战国策·秦策二》说:
齐助楚攻秦,取曲沃。其后,秦欲伐齐,齐、楚之交善,惠王患之,谓张仪曰:“吾欲伐齐,齐、楚方欢,子为寡人虑之,奈何?”张仪曰:“王其为臣约车并币,臣请试之。”张仪南见楚王,曰:“弊邑之王所说甚者无大大王,唯仪之所甚愿为臣者亦无大大王;弊邑之王所甚憎者亦无先齐王,唯仪之甚憎者,亦无大齐王。今齐王之罪,其于弊邑之王甚厚。弊邑欲伐之,而大国与之欢,是以弊邑之王不得事令,而仪不得为臣也。大王苟能闭关绝齐,臣请使秦王献商於之地,方六百里。若此,齐必弱,齐弱则必为王役矣。则是北弱齐,西德于秦,而私商於之地以为利也,则此一计而三利俱至。”楚王大说,宣言之于朝廷,曰:“不求之不穀得商、於之田,方六百里。”群臣闻见者毕贺。陈轸后见,独不贺。楚王曰:“不穀不烦一兵,不伤一人,而得商、於之地,六百里,寡人自以为智矣。诸士大夫皆贺,子独不贺,何也?”陈轸对曰:“臣见商於之地不可得,而患必至也,故不敢妄贺。”王曰:“何也?”对曰:“夫秦所以重王者,以王有齐也。今地未可得,而齐先绝,是楚孤也,秦又何重孤国?且先出地绝齐,秦计必弗为也;先绝齐后张仪反,秦使人使齐。齐、秦之交阴合。楚因使一将军受地于秦。张仪至,称病不朝。楚王曰:“张子以寡人不绝齐乎?”乃使勇士往詈齐王。张仪知楚绝齐也,乃出见使者,曰:“从某至某广从六里。”使者曰:“臣闻六百里,不闻六里。”仪曰:“仪固以小人,安得六百里?”使者反报楚王,楚王大怒,欲兴师伐秦。陈轸曰:“臣可以言乎?”王曰:“可矣。”轸曰:“伐秦非计也。王不如因而赂之一名都,与之伐齐。是我亡于秦而取偿于齐也。楚国不尚全事。王今已绝齐,而责欺于秦,是吾合齐、秦之交也,固必大伤。”楚王不听,遂举兵伐秦。秦与齐合,韩氏从之,楚兵大败于杜陵。故楚之土壤、士民非削弱,仅以救亡者,计失于陈轸,过听于张仪。[24]26-27
根据《战国策》的记载,六百里割地一事发生在秦惠王时代,参照《史记》索隐:“徐广曰:‘楚怀王十六年,张仪来相;十七年秦败屈匄。’”以及《史记》楚世家类似的记载,时间是“十六年秦欲伐齐”,那么,时间应该在怀王十六年,也就是公元前313年。[23]90这一点,褚斌杰先生《楚辞要论》也有论析,和我们的解读一致。[14]46-47那么,在公元前313年前,屈原已经被疏。
考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苏秦》:“乃西南说楚威王曰:‘楚,天下之强国也,地方六千余里,带甲百万……楚强则秦弱,秦强则楚弱,其势不两立,故为大王计,莫如从亲以孤秦……。楚王亦许之。”[23]72从亲开始实施时间在公元前333年,意味着齐楚正式结盟。公元前329年,楚怀王立。公元313年:“秦张仪及齐楚之相会齧桑……秦张仪自齧桑还而免相,相魏,欲令魏先事秦而诸侯效之;魏王不听。秦王伐魏,去曲沃、平周,复阴厚张仪亦甚。”[23]76时间在公元前313年,张仪死在公元前309年,那么从张仪和齐楚相的齧桑相会这一段时间看屈原是既绌之后,张仪去秦在公元313年,显然屈原被疏和写作《离骚》在此之前,具体的时间只能推测为公元前314年或313年初。《史记·屈原本传》又说:
明年,秦割汉中地与楚以和。楚王曰:“不愿得地,愿得张仪而甘心焉。”张仪闻,乃曰:“以一仪而当汉中地,臣往如楚。”如楚,又因厚币用事者臣靳尚,而设诡辩于怀王宠姬郑袖。怀王竟听郑袖,复释去张仪。是时屈平既疏,不在位,使于齐,顾反,谏怀王曰:“何不杀张仪?”怀王悔追张仪不及。其后诸侯共击楚,大破之,杀其将唐眛。时秦昭王与楚婚,欲与怀王会。怀王欲行,屈平曰:“秦虎狼之国,不可信,不如毋行。”怀王稚子子兰劝王行:“奈何绝秦欢!”怀王卒行。入武关,秦伏兵绝其后,因留怀王以求割地。怀王怒,不听。亡走赵,赵不内。复之秦,竟死于秦而归葬。长子顷襄王立,以其弟子兰为令尹。楚人既咎子兰以劝怀王入秦而不反也。屈平既嫉之,虽放流,睠顾楚国,系心怀王,不忘欲反冀幸君之一悟,俗之一改也。其存君兴国而欲反复之,一篇中三致志焉。然终无可奈何,故不可以反,卒以此见怀王之不悟也。人君无愚智贤不肖,莫不欲求忠以自为,举贤以佐,然亡国破家相随属,而圣君治国累世而不见者,其所谓者不忠,而所谓贤者不贤也。怀王以不知忠臣之分,故内惑郑袖,外欺于张仪,疏屈平而信上官大夫﹑令尹子兰。兵挫削,亡其六郡,身客死于秦,为天下笑。此不知人之祸也。易曰:“井泄不食,为我心恻,以汲。王明,并受其福。”王之不明,岂足福哉!令尹子兰闻之大怒,卒使上官大夫短屈原于顷襄王,顷襄王怒而迁之。[4]507
根据上述资料比较我们看出,张仪离开秦国到达楚国的时候,屈原已经被疏,他离开的时候,屈原出使齐国返回楚国。那么写作《离骚》的时间当然应该在公元前314年应该更为恰当一些。
秦王欲伐齐,时间在公元前313年,考《资治通鉴》卷三说:
“秦王欲伐齐,患齐楚从亲,乃使张仪至楚,说楚王曰:‘大王诚能听臣,闭关决约于齐,臣请献商﹑于之地六百里,是秦女得为大王箕帚之妾,秦楚嫁女为妇,长为兄弟之国。’楚王说而许之。群臣皆贺,陈轸独弔……张仪乃朝,见楚使者曰:‘子何不受地,从某至某,广袤六里。’……(312年)春,秦师及楚战于丹阳,楚师大败,斩甲十八万,虏屈匄及列侯、执珪七十余人。遂取汉中郡。楚王悉发国内兵以复袭秦,战于蓝田,楚师大败。韩、魏闻楚之困,南袭楚,至邓。楚人闻之,乃引兵归,割两城以请平于秦。”[23]92
从这里我们看出,关于六百里地骗局揭穿的时间在公元前313年岁末,秦楚丹阳和蓝田之战时间在公元前312年初。又考《战国策·楚策二》、《资治通鉴》卷三:
秦惠王使人告楚怀王,请以武关之外易黔中地。楚王曰:“不愿易地,愿得张仪而献黔中地……”。于是郑袖日夜泣于楚王曰:“臣各为其主耳,今杀张仪,秦必大怒,妾请子目俱迁江南,毋为秦所鱼肉也。”王乃赦张仪而后礼之。[23]94
由上述我们看出,楚怀王释放张仪是在公元前311年。那么,这时候屈原从齐国回来,劝谏楚怀王,为什么不杀张仪的具体时间就是公元前311年。我们看到,迁是楚国比较重的刑罚一种,迁未必是放逐后的距离或者路线调整,直接贬也叫迁。屈原死在汨罗江,受到的刑罚正是迁往江南。这里的迁,就是流刑。迁作为流刑的记载又见于《资治通鉴》卷一:“是岁(公元前391年),齐田和迁齐康公于海上,使食一城,以奉其先祀。”[23]96又《资治通鉴》卷二言商鞅:“商鞅曰:‘此皆乱法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其后民莫敢议令。”[23]48亦有出逃外地的如田忌,被召而复之。战国时期正是用人之际,因此流刑(迁)的例子不是很多。但如郑袖,与屈原同时,以迁江南要挟楚王,说明当时的迁的刑罚客观存在,那么这个迁就是流刑。因此,屈原使齐时间是公元前311年。
关于诸侯攻楚,杀唐昧事,在《史记》楚世家和《吕氏春秋》中都有记载。但这是两件事情。诸侯攻楚发生在公元前304年,第二次共攻楚,杀唐昧在公元前301年。考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三说:
齐韩魏以楚负其从亲,合兵伐楚,楚王乃使太子横为质秦以请救。秦客卿通将兵救楚,三国引兵去。……十四年,秦庶长奂会韩魏齐兵伐楚,败其师于重丘,杀其将唐昧。[23]109-110
根据上面的记载,诸侯攻楚是公元前304年,杀唐昧在公元前301年。关于楚怀王和秦王武关相会的时间、顷襄王立时间和楚怀王死亡的时间。这几件事情,《史记》楚世家有比较详细的记载,但在时间上和《资治通鉴》等有所不合。按《资治通鉴》卷三说:
“寡人愿与君王会武关,面相约,结盟而去,寡人之愿也。”楚王患之,欲往恐见欺,欲不往恐秦益怒。昭睢曰:“毋行而发兵自守耳。秦,虎狼也,有并诸侯之心,不可信也。”怀王之子兰劝王行,王乃入秦。秦王令一将军诈为王,伏兵武关,楚王至则闭关劫之,与俱西。至咸阳,朝章台,如番臣礼,要以割巫、黔中郡。楚王欲盟,秦王欲先得地。楚王怒曰:“秦诈我,而又强要我以地!”因不复许,秦人留之。……齐王卒用其相计而归楚太子,楚人立之。……楚怀王发病,薨于秦,秦人归其丧。楚人皆怜之,如悲亲戚。诸侯由是不值秦。[23]116
根据司马光《资治通鉴》的记载,怀王入秦和顷襄王立的时间在公元前299年,楚怀王死在公元前296年。根据上面的考证,我们看到,屈原生平活动的主要时间是在楚怀王和顷襄王时代,主要生平事迹如下:
公元前330年,楚怀王立。公元前313年,屈原已绌,秦与楚商谈献600里地。公元前313年,秦国六百里地骗局被揭穿。秦欲伐齐。公元前312年。秦楚发生丹阳和蓝田之战。公元前311年,楚王囚张仪,又放掉。公元前301年,诸侯攻楚杀唐昧。公元前299年,怀王在秦,顷襄王立。公元前296年,楚怀王死。
根据这样一个表序,那么结合《史记》屈原的传,其生平大事的时间也就大致可以清楚了:
第一,公元前314年,屈原被疏,免职,待郊。中间辗转周流汉北、洞庭湖一带和沅水流域。《离骚》、《卜居》、《橘颂》等作品写成。第二,公元前311年,屈原疏放三年满,召回出使齐国,回国后责备楚国没有杀张仪。被放流,写作《九歌》。第三,公元前296年,屈原迁江南。《渔父》、《远游》、《天问》、《九章》大部分写成。屈原本传中的迁是流放之后再迁还是直接流放的迁,仍需进一步研究。第四,公元前295年或稍后,屈原作《招魂》、《怀沙》,投汨罗江自杀。
《史记》本传在介绍屈原写作《离骚》时并没有具体说明时间,只是说忧愁幽思作《离骚》,但肯定是在被疏(公元前314年)后,根据上面的分析,应该是被疏三年后被放流前写,也就是公元前311年。也因此,司马迁说屈原被疏和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并不矛盾,也和《离骚》中强烈的悲愤情绪相对应。
根据上面的考证我们看出,屈原至少经历了疏放和迁逐这样两次的经历。但是,由于《史记》和司马迁的《报任安书》和屈原的作品,以及很多典籍之间在事件表述的名称上非常混乱,因此需要适当整理和辨析。《尚书·舜典》说:
五载一巡守,群后四朝;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肇十有二州,封十有二山,浚川。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洲,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二十有八载,帝乃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
音。[15]5-6
根据《尚书》的记录我们看出,流刑在尧舜时代是五刑之一,分为流、放、窜三等,以流为最轻,放加重,窜最重,流刑作为替代性质的刑法仅次于死刑殛。虽出于不忍诛之的目的,但是还是有轻重之分,这种区分与罪的大小轻重、罪人的社会地位和关系也密切联系。又《尚书·仲虺之诰》说:
成汤放桀于南巢,惟有惭德,曰:“予恐来世以台为口实。”仲虺乃作诰,曰:“呜呼!惟天生民有欲,无主乃乱;惟天生聪明时乂,有夏昏德,民坠涂炭,天乃锡王勇智,表正万邦,缵禹旧服。兹率厥典,奉若天命。夏王有罪,矫诬上天,以布命于下;帝用不臧,式商受命,用爽厥师;简贤附势,实繁有徒;肇我邦于有夏,若苗之有莠,若粟之有秕;小大战战,罔不惧于非辜,矧予之德言足听闻;惟王不迩声色,不殖货利。德懋懋官,功懋懋赏,用人惟己,改过不吝,克宽克仁,彰信兆民。”[15]21
作为夏朝的臣子,商汤放夏桀于南巢,也就是今天的巢湖一带,因为是恭行天罚,替天行道,因此也叫放。又《周礼·夏官司马》说:
贼杀其亲,则正之;放弒其君,则残之;犯令陵政,则杜之;外内乱,鸟兽行,则灭之。正月之吉始和,布政于邦国都鄙,乃县政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政象,挟日而敛之。[22]182
但是,流放在一开始就可以称为迁。考《尚书·皋陶谟》说:
曰若稽古皋陶,曰:“允迪厥德,谟明弼谐。”禹曰:“俞,如何?”皋陶曰:“都!慎厥身修,思永。惇叙九族,庶明励翼,迩可远、在兹。”禹拜昌言曰:“俞。”皋陶曰:“都!在知人,在安民。”禹曰:“吁!咸若时,惟帝其难之。知人则哲,能官人;安民则惠,黎民怀之。能哲而惠,何忧乎驩兜?何迁乎有苗?何畏乎巧言令色孔壬?”[15]11
从上面的资料看,流放又可以称为迁和窜。也有时候称为投。《左传》说:
“昔帝鸿氏有不才子,掩义隐贼,好行凶德;丑类恶物。顽嚚不友,是与比周,天下之民谓之浑敦。少皞氏有不才子,毁信废忠,崇饰恶言;靖谮庸回,服谗搜慝,以诬盛德,天下之民谓之穷奇。颛顼氏有不才子,不可教训,不知话言;告之则顽,舍之则嚚,傲很明德,以乱天常,天下之民谓之梼杌。此三族也,世济其凶,增其恶名,以至于尧,尧不能去。缙云氏有不才子,贪于饮食,冒于货贿,侵欲崇侈,不可盈厌,聚敛积实,不知纪极,不分孤寡,不恤穷匮,天下之民以比三凶,谓之饕餮。舜臣尧,宾于四门,流四凶族,浑敦、穷奇、梼杌、饕餮,投诸四裔,以御螭魅。是以尧崩而天下如一,同心戴舜,以为天子,以其举十六相、去四凶也……宋武氏之族道昭公子,将奉司城须以作乱。十二月,宋公杀母弟须及昭公子,使戴、庄、桓之族攻武氏于司马子伯之馆,遂出武、穆之族。使公孙师为司城。公子朝卒,使乐吕为司寇,以靖国人。”[16]156-157
由上述我们看出,流放也可以称为出。也有的叫流。《左传》记载昭公十三年,熊居“葬子干于訾,实訾敖。杀囚,衣之王服,而流诸汉,乃取而葬之,以靖国人。使子旗为令尹。”[16]338
但春秋以来,一般称放流到别的诸侯国的叫放,而赶走诸侯王一般叫逐。如《左传》宣公元年晋放其大夫胥甲父于卫。《左传》昭公三年九月,子雅放卢蒲嫳于北燕。昭公八年,楚师灭陈,执陈公子招,放之于越。《左传》哀公三年,蔡人放其大夫公孙猎于吴。《左传》庄公六年卫侯入,放公子黔牟于周,放宁跪于秦,杀左公子泄、右公子职,乃即位。这样的例子很多,无论是大夫还是公子,流放到别的国家叫放。又《吕氏春秋》说:
上尊下卑。卑则不得以小观上。尊则恣,恣则轻小物,轻小物则上无道知下,下无道知上。上下不相知,则上非下,下怨上矣。人臣之情,不能为所怨;人主之情,不能爱所非。此上下大相失道也。故贤主谨小物以论好恶。巨防容蝼,而漂邑杀人。突泄一熛,而焚宫烧积。将失一令。而军破身死。主过一言,而国残名辱,为后世笑。卫献公戒孙林父、甯殖食。鸿集于囿,虞人以告,公如囿射鸿。二子待君,日晏,公不来至。来,不释皮冠而见二子。二子不说,逐献公,立公子黚。卫庄公立,欲逐石圃。[10]453-454
流放又称为迁,又称为返。《孟子》卷九《万章章句》上说:
孟子曰:“舜之相尧,禹之相舜也,历年多,施泽于民久。启贤,能敬承继禹之道。益之相禹也,历年少,施泽于民未久。舜、禹、益相去久远,其子之贤不肖,皆天也,非人之所能为也。莫之为而为者,天也;莫之致而至者,命也。匹夫而有天下者,德必若舜禹,而又有天子荐之者,故仲尼不有天下。继世以有天下,天之所废,必若桀纣者也,故益、伊尹、周公不有天下。伊尹相汤以王于天下。汤崩,太丁未立,外丙二年,仲壬四年。太甲颠覆汤之典刑,伊尹放之于桐。三年,太甲悔过,自怨自艾,于桐处仁迁义;三年,以听伊尹之训己也,复归于亳。周公之不有天下,犹益之于夏,伊尹之于殷也。孔子曰:‘唐虞禅,夏后、殷、周继,其义一也。’”[25]208-209
又《孟子》卷十三《尽心章句》上说:
公孙丑曰:“伊尹曰:‘予不狎于不顺。’放太甲于桐,民大悦。太甲贤。又反之,民大悦。贤者之为人臣也,其君不贤,则固可放与?”孟子曰:“有伊尹之志,则可;无伊尹之志,则篡也。”[25]305
流放有时还叫走。《史记·夏本纪》载:“桀走鸣条,遂放而死。”放又作迁流。《战国策·魏策》、《淮南子》卷二十《泰族训略》云:
赵王迁流于房陵,思故乡,作《山水》之讴,闻者莫不殒涕……。荆轲西刺秦王,高渐离、宋意为击筑而歌于易水之上,闻者瞋目裂眦,发植穿冠。因以此声为乐而入宗庙,岂古之所谓乐哉!故弁冕辂舆,可服而不可好也;大羹之和,可食而不可尝也;朱弦漏越,一唱而三叹,可听而不可快也。故无声者,正其可听者也;其无味者,正其足味者也。吠声清于耳,兼味快于口,非其贵也。故事不本于道德者,不可以为仪;言不合乎先王者,不可以为道;音不调乎《雅》、《颂》者,不可以为乐。故五子之言,所以便说掇取也,非天下之通义也。[8]229
流放有时类似徙边。《论衡》卷第十九说:
欢兜之行,靖言庸回,共工私之,称荐于尧。三苗巧佞之人,或言有罪之国。鲧不能治水,知力极尽,罪皆在身,不加于上,唐、虞放流,死于不毛,怨恶谋上,怀挟叛逆。考事失实,误国杀将,罪恶重于四子。孝明加恩,则论徙边。今上宽惠,还归州里。开辟以来,因莫斯大。晏子曰:“钩星在房、心之间,地其动乎!”[26]191
对于流刑称为放的原因,《孟子》卷九《万章章句》上说:
万章问曰:“象日以杀舜为事,立为天子,则放之,何也?”孟子曰:“封之也,或曰放焉。”万章曰:“舜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杀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诛不仁也。象至不仁,封之有庳。有庳之人奚罪焉?仁人固如是乎?在他人则诛之,在弟则封之。”曰:“仁人之于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亲爱之而已矣。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富也。封之有庳,富贵之也。身为天子,弟为匹夫,可谓亲爱之乎?”“敢问或曰放者,何谓也?”曰:“象不得有为于其国,天子使吏治其国,而纳其贡税焉,故谓之放,岂得暴彼民哉?虽然,欲常常而见之,故源源而来。‘不及贡,以政接于有庳’,此之谓
也。”[25]200-201
根据《礼记·大学》的记载:“唯仁人放流之,迸诸四夷,不与同中国。此谓唯仁人为能爱人,能恶人。”[27]12显然,在战国秦汉之际,放和流合称为放流。放流和召回都有信物标志。如《白虎通》记载,出佩玦,入赐环。而这些在楚辞的《湘君》、《湘夫人》二诗的末尾确实有这样的记载。因此,再一次印证屈原确实经历了疏放和流放这样的事件。疏放处置的根据是礼制,而流放处置的根据是刑法。在屈原的作品中,疏放和流放的表达并不固定,但还是可以加以区分。根据作品,可以确定为流放的主要有:
《离骚》:
“忳郁邑余佗傺兮,吾独穷困乎此时也。宁溘死以流亡兮,余不忍为此态也。鸷鸟之不群兮,自前世而固然。何方圜之能周兮,夫孰异道而相安?屈心而抑志兮,忍尤而攘诟。伏清白以死直兮,固前圣之所厚。济沅、湘以南征兮,就重华而陈词:启《九辨》与《九歌》兮,夏康娱以自纵。不顾难以图後兮,五子用失乎家巷。羿淫游以佚畋兮,又好射夫封狐。固乱流其鲜终兮,浞又贪夫厥家。”“何离心之可同兮?吾将远逝以自疏。邅吾道夫昆仑兮,路修远以周流……乱曰:已矣哉!国无人莫我知兮,又何怀乎故都!”[6]37-47
《九章·悲回风》:
“岁忽忽其若颓兮,时亦冉冉而将至;薠蘅槁而节离兮,芳以歇而不比。憐思心之不可惩兮,证此言之不可聊;宁溘死而流亡兮,不忍此心之常愁。孤子吟而抆泪兮,放子出而不还;孰能思而不隐兮,照彭咸之所闻。”[6]140
这也是疏放。
《卜居》:
“屈原即放,三年不得复见。竭知尽忠,而蔽章于谗;心烦虑乱,不知所从。乃往见太卜郑詹尹曰:‘余有所疑,愿因先生决之。’詹尹乃端策拂龟曰:‘君将何以教之?’”[6]153
《渔夫》:
“屈原既放,游于江潭,行吟泽畔,颜色憔悴,形容枯槁。渔夫见而问之曰:‘子非三闾大夫欤?何故至于斯?’屈原曰:‘举世皆浊我独清,众人皆醉我独醒,是以见放。’渔夫曰:‘圣人不凝滞于物,而能与世推移。世人皆浊,何不淈其泥而扬其波?众人皆醉,何不餔其糟而歠其釃?何故深思高举,自令放为?’”[6]156
这也是疏放。因为疏放有时间的规定,就是三年,而流放没有时间规定。
《哀郢》:
“皇天之不纯命兮,何百姓之震愆?民离散而相失兮,方仲春而东迁。去故乡而就远兮,遵江夏以流亡。出国门而轸怀兮,甲之朝吾以行!发郢都而去闾兮,怊荒忽其焉极?楫齐扬以容与兮,哀见君而不再得。望长楸而太息兮,涕淫淫其若霰;过夏首而西浮兮,顾龙门而不见。”[6]128
根据诗句,可以判断为放逐(迁)之后的作品主要有:
《怀沙》:
“重仁袭义兮,谨厚以为丰。重花不可遌兮,孰知余之从容。古固有不并兮,岂知其故也!汤禹久远兮,邈不可慕也!惩连改忿兮,抑心而自强;离愍而不迁兮,愿志之有象。进路北次兮,日昧昧起将暮;孰忧娱哀兮,限之以大故!”[6]133-134
《惜往日》:
“惜往日之曾信兮,受命诏以昭诗;奉先功以照下兮,明法度之嫌疑。国富强而法立兮,属贞臣而日娭;秘密事之载心兮,虽过失犹弗治。心纯庞而不泄兮,遭谗人而嫉之;君含怒以待臣兮,不清澄其然否。蔽晦君之聪明兮,虚惑误又以欺,弗参验以考实兮,远迁臣而弗思。信谗谀之溷浊兮,盛气志而过之。”“乘骐骥而驰骋兮,无辔衔而自载;乘泛桴以下流兮,无舟楫而自备;背法度而心治兮,辟与此其无异。宁溘死而流亡兮,恐祸殃之有再;不毕辞而赴渊兮,惜壅君之不识。”[6]136
上引屈原的作品,文字间远疏还是流迁十分清楚,因此确定其写作年代应该可信。
[1]黄震云.楚辞通论[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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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艾小刚〕
On Occurrence Time of Important Events in Qu Yuan's Life and the Corresponding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Huang Zhenyun
(Departmentof Chinese Language,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192,China)
Qu Yuan'sbeing sent intoexile isa kind ofpunishment,whichwasexamin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iterature in the past,making itdifficult to be concluded.Putinto the judicial context,Qu Yuan went through the following major events in his life:sentaway,released and served asan envoy in Kingdom Qi.Lisaowaswritten in 314 BC,and hewas sent to the Kingdom Qias an envoy in 311 BC,and in 296 BC hewas sent away to the regions south to the Yangtze River.Qu Yuan died in 295BCapproximately.
Qu Yuan;sentaway afar;released;time;applicability of lawsand discipline rites
I222.3
A
1671-1351(2010)06-0001-11
2010-09-05
黄震云(1957-),男,江苏连云港人,中国政法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