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 愫
奥普拉(天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天津 300385;天津财经大学,天津 300222
为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服务我国金融市场,满足存款人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业务的需要,维护金融秩序,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账户管理的基本办法。
在实施以来的十余年中,该办法在维护金融稳定运行以及金融创新等金融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我国经济发展形成助推之力。但在日常工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利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就是犯罪分子进行诈骗、洗钱犯罪活动的常用手段。因此,我们应加强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控,对单位开户、销户及各种变更业务加强审查,严格执行人民银行下发的《办法》,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同时,加强对单位结算账户的管控,也便于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取证,打击犯罪。由于各种实际问题较为复杂,现结合工作实际,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控情况进行如下说明:
在实际工作中,犯罪分子利用未年检的营业执照、过期的营业执照、未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伪造的税务登记证等方法欺诈银行开立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的案件时有发生。
2005年人民银行在各银行间建立金融业网间互联综合前置系统,此系统集成联网核查身份系统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等系统。各商业银行在柜面开立单位结算账户时,均需通过此系统进行在线核查。通过联网核查身份系统可进行个人居民身份证件的网上核验,有效的堵截了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情况。通过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可进行账户信息的查询、申报工作。单位结算账户的各种基本信息均可通过此系统查询,有效的阻止了犯罪分子利用过期、作废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情况。
但此系统仍存在一些问题,使得金融机构对单位结算账户开立的审查存在一定困难。
在联网核查身份系统进行身份核验时,经常出现被核查人姓名、身份证号相符但无相片的情况。如要求客户提供其它佐证时,有的证件如户口簿上同样无相片。此情况给开户带来一定困难,不利于阻止犯罪分子利用此漏洞进行诈骗活动。
在通过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账户信息的查询时,经常出现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号码、国地税号码不符的情况,造成此情况的原因很多,大多为企业更换营业执照等各种证件后,未在其基本账户开户行进行信息更新。这造成银行工作人员很难对真假开户申请资料进行有效识别,无法保证开户的绝对真实性。此外,一些银行为吸揽存款,加速本行业务发展也放松了对账户核对的工作,从而引发风险。
《办法》中规定,客户开立单位结算账户时,须由法人到柜面开立。如不能亲自办理的,需由本单位财务人员到柜台办理,同时需出具法人授权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非本单位财务人员代理开户情况。此行为使金融机构面临外部案件风险隐患不断扩大,案件防控形势十分严峻。
《办法》中规定,一个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基本账户可作日常转账结算和收付现金。如在他行另有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账户,但一般账户不能支取现金。
一些企业为逃税、逃债等需要,利用一般账户变相支取现金,即将一般账户资金转入企业人员的个人结算账户中,再利用存折或卡支取现金。或将一般账户资金转入关系单位基本账户再支取现金,这样一来一般账户俨然成为基本账户,可以堂而皇之的支取现金,不利于执法机关进行监控,也增加了账户管理难度。
《办法》中列明了存款违规开立、使用和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并提出相应的处罚规定,但对存款人的处罚主体、处罚程序和处罚过程中银行该充当什么角色,未作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商业银行对企业开户违法违规行为“不作为”的情况,《办法》及《实施细则》中并没有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存款人违反规定开立的使用账户的行为发生后,处罚究竟应由谁执行的问题并不明确,是事中执法还是事后监督的问题难以分清责任。由于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受利益驱使对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行为执法难,而人民银行却又无法及时掌握所有存款人账户开立和使用的违规情况,事实取证难,阻碍了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职能充分发挥。
各银行金融机构要提高认识,认真扎实做好账户开立工作,决不能放松警惕。要结合自身经营发展实际与风险防控能力,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决不能以放松管理为代价谋求发展。当前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尤其要把风险防控放在第一位。要在各个层面强化合规意识,坚决杜绝有章不循、违规操作问题。
同时,要结合各自业务规程,认真查找各业务环节潜在风险,全面梳理开户业务流程,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强化开户业务的基础管理工作,并要求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
(1)在办理开户业务过程中,对开户资料要加强真实性审查,增加初审、复核等环节。
在不延误业务处理时间的情况下,建议金融机构实行开户受理、审批、资料录入系统三步分离制度,以有效杜绝“一手清”情况,防止案件的发生。审批人员可安排工作时间长,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并保证该岗位人员的相对稳定性,避免因业务不熟产生的操作风险。
(2)针对联网核查身份系统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等系统的缺陷,可要求单位财务人员提供其它佐证。
对联网核查身份系统中出现的被核查人姓名、身份证号相符但无相片的情况,可要求其提供护照、驾驶证等证件作为佐证。如其无法提供,则可通过公安机关进行身份核验查询,对有疑点的人员,坚决不予受理。
对企业更换营业执照等各种证件后,未在其基本账户开户行进行信息更新,导致其提供开户资料与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所录信息不一致情况的,应督促客户先到其基本账户开户行进行信息更新后,再为其办理开户业务,以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建议与工商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进行资料联网核查,保证核验资料的及时准确。同时,为真正急需开户,暂无法到其开户行进行信息更新的客户提供应急通道,满足客户需求。
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代理开户业务应加强管控,严格按照人行下发的《办法》中规定执行。
对非法人亲自办理开户业务的,应要求开户单位出具法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如授权委托书无法人亲笔签名的,则不予受理。同时,在开户过程中,一旦出现疑点,应及时与法人进行电话核实,无误后方可开立。在进行电话核实时,需使用录音电话,并做好记录。核实后,录音电话应留存备查。
对同一人代理多家公司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应予以拒绝,同时将此事做为异常情况报送上级机构。
建议在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跨行结算系统的前提下,限制一般账户的延伸功能。一般账户资金应只对基本账户转出或用于转出还贷等。另一方面,强化基本账户的作用,便于对企业资金的管理和监控。对一般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转款要加强管控,对频繁转入转出的客户,应作为反洗钱可疑案例上报管辖行。
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而现行制度中未明确规定的部分,建议由管理部门出台相应的具针对性的补充解释予以弥补,以便各金融机构可依此受理各项业务。同时,在每年年未时,由管理部门对更新的制度进行整理,发布于公网上,便于各行查找学习。
总之,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的管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需各金融机构结合本网点人员服务的优势,切实采取多种手段,使企业充分认识对开销户、账户变更等业务的重要性,提高企业支持配合银行工作的自觉性,防范案件的发生,营造和谐金融环境,全力推进银行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
[1]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S].中国银行业监督协会[2009]83 号文件.
[2]关于开户管理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S].中国银行业监督协会[2009]167 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