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召红
(皖西学院党委办公室,安徽六安237012)
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储召红
(皖西学院党委办公室,安徽六安237012)
最近几年,我国群体性事件呈现多发趋势。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分析,群体性事件是因社会事件没有满足人们需要而引起的,从众、感染、暗示与模仿、责任分散、去个性化、流言等社会心理机制导致群体性事件规模扩大,群体性事件形成过程一般经历人群聚集、刺激与暗示、情绪感染和情绪爆发几个阶段,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成员可以分为一般成员和骨干成员,不同类型参与者带着不同的心态参与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社会心理学;心理分析
最近几年,我国群体性事件呈现多发趋势而且行为方式也日趋激烈,群体性事件日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也相应成为我国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课题。但“介入群体性事件研究的,大多是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其所关注的领域,集中在群体事件的现场处置。”[1]仅从公安机关的角度谈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是被动“救火”现象的研究,视野狭窄,操作价值有限。为了更全面认识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我们应该从哲学、社会学、心理学、法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等多学科探讨群体性事件。本文试图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分析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机制、过程及不同参与者的心态,这将有助于我们深化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把握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的心理,增强相关部门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一)社会事件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客观原因
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讲,群体性事件是由一定社会事件引发的群体心理与行为,社会事件是群体行为产生的导火线。例如,2005年安徽省池州群体性事件是因一辆丰田轿车将一行人刘某挂伤,双方发生争执,车上司乘人员将刘某殴打致伤,引起部分市民不满而引起的;2008年贵州省瓮安群体性事件则是一女中学生被发现死于河中,公安机关作出“自己跳河溺水身亡”的结论,死者家属对此鉴定不满而引起的。归纳一下说,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有因建房、用水、劳务纠纷和交通、生产和医疗事故等非正常死亡事故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有因企业改制、倒闭、兼并、破产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有因国家工作人员执法不公、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有因城市拆建改造、土地征用、水库移民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也有针对单位领导廉洁自律不够、工作不实、作风不细甚至产生腐败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等等[2]。
(二)挫折感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观原因
社会事件使人的需要没有得到满足,这样,人的挫折感就产生了。挫折感是指人在通向目标的道路上遇到障碍而又不能克服时产生的情绪状态,如焦虑、紧张、愤懑、沮丧、失意等。人在挫折时,行为上表现为攻击、倒退、固执、妥协、压抑等。这些负性情绪如果没有制度化的宣泄途径而郁积到一定程度,在从众、感染、去个性化等社会心理因素的驱使之下,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正如贵州省委前书记石宗源所说,“瓮安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是主要领导干部没有在第一时间到群众中倾听群众呼声。”[3]
由某一社会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开始时规模一般不大,但时间不长,规模迅速扩大,活动渐趋激烈,其心理机制有从众、感染、暗示与模仿、责任分散、去个性化、流言等。
1、从众。从众是指个体的观念与行为由于群体的引导或压力,而向与多数人相一致的方向变化的现象。个体之所以从众,是因为多数人的行为是个体行为的参照、个体对偏离的恐惧、个体与群体融合的需要。个体看到很多人参与一件事,可能会不由自主参与进去,也可能认为,既然身边多数人参加了,我不参加,别人会认为我是异端者,会受到排斥和打击,为了不被群体孤立,也会加入到群体性事件中去。在瓮安事件中有不少十几岁的小孩、姑娘们向公安干警、大楼投石块和点放大型烟花,问他们为何投石块,孩子们都说不知道,反正看到有人投了他们就投,有人放了烟花他们就放[4]。
2、感染。在从众现象中,个体想以某种方式行动,但由于群体以另一种方式行动,因而个体处于矛盾冲突中。然而,也有个体想要以某种方式行动,但感到内心有些犹豫或束缚,此时,当他看到群体中有人以他想要的方式行动后,于是,他便跟着以这种方式行动。榜样行动和观察学习,减少了阻止个体以某种方式行动的内心限制,解除了约束,由榜样解除内心约束就是行为的感染[5](P440)。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常常是在别人的影响下,解除了内心约束,尽情释放内心欲望。
3、暗示与模仿。暗示是指人或环境以含蓄、间接的方式向他人发出某种信息,以此来对他人的心理和行为产生影响。受暗示就是人们对于被控制的社会刺激发生的从众反应。模仿是指个人受非控制的社会刺激所引起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以自觉或不自觉地摹拟他人行为为其特征。通过模仿,某一群体的人们表现出相同的行为举止。在群体背景下,骨干成员可能采取含蓄或半含蓄的方式,通过语言、行动等手段对周围人的心理和行为发生影响,周围的人受到骨干成员的暗示后,就可能使自己的行为与那些人相仿,而不假思索地加以模仿。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就是在人群之间暗示、受暗示及模仿心理机制作用下迅速扩大的。
4、责任分散。责任分散就是把责任分给了众人,这样一来自己的责任就轻了。群体背景会直接导致个人行为责任意识下降,责任意识下降的直接结果,是使人们的冒险性行为得到鼓励。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敢于做出平时不敢表现的行为来,就是因为参与者感到反社会行为是以整体出现的,责任落在众人身上,或分散在每个个体身上,个人不会承担因集群犯罪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而招致惩罚,即使惩罚也不会对参加的每个人都加以处理,因而解除了个人对行为的责任感,随意放纵言行,恣意妄为,无所顾忌。
5、去个性化。去个性化是指个人自身统一性下降,自我评价和控制水平降低的现象。匿名、极端自我卷入后暂时的心理活动高度集中于外界事物,以及药物、酒精或催眠等影响,都可能造成人的自我意识和控制水平极度降低,使人处于去个性化状态。去个性化状态使人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自我观察和评价的意识;降低了对于社会评价的关注,因而通常的内疚、羞愧、恐惧和承诺等行为控制力都被削弱,从而使压抑行为外露的阈值降低,使人表现出通常不允许的行为。在群体性事件中,以共同兴趣、目标、利益为中心构成的人群,随着情绪感染与行为的增强,个人完全失去了独立人格,而以集群行为为中心,溶合到人群的狂热情绪之中,打、砸、抢、烧行为时有发生。
6、流言。流言是在社会大众中相互传播的关于人和事的没有确切依据一种的信息。纳普(Nape)把流言分为恐怖流言、攻击流言和愿望流言[6](P547)。流言与谣言共同点是它们都缺乏明确而可靠的事实依据,但都能广为传播;两者的区别在于动机不同,谣言是恶意的攻击,是谣言制造者故意捏造、散布的假消息。但由于流言和谣言的传播一般来说是单线的、匿名的,很难寻访到它们的最初来源,因而不仅无法判定“制造者”的目的、意图,而且事实上也不可能有效地将这两者区分开来。流言与谣言的产生,常常有一定的社会背景。一般而言,在社会突然发生事变时是流言与谣言的易发时期。“瓮安事件发生之初,网上流传很多谣言。”[3]当地有传闻称,造成女生死亡的元凶是当地县委书记的亲侄女,另两个男生和派出所所长有亲戚关系;也有人说元凶是副县长的孩子;还有传闻说,死者的叔叔被公安人员打伤,爷爷、奶奶被打住院抢救,婶婶被剪去头发关押在派出所等等[4]。流言与谣言形成并广为传播之后,就会成为一种社会心理环境,人们处于这种社会心理环境之中,容易产生一致的认识和共同的情绪。很多群体性事件事态扩大都是由流言和谣言引起的。
斯梅尔塞(Smelser N J.)的价值累加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群体性事件形成的一般模式。该理论假定集群行为的产生都有一个确定的模式,可以把集群行为在发展的每一阶段理解为“追加价值”,其后才有最终产品,即集群行为的出现。决定集群行为的六个具体因素是:结构性助长、结构性压抑、普遍的信条、突发因素、行动动员以及社会控制机制[7](P215)。
与斯梅尔塞的价值累加理论相似,我国研究者认为群体性事件形成过程一般有人群聚集、刺激与暗示、情绪感染和情绪爆发几个阶段[8]。
(一)人群聚集。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阶段,是许多人为某一感兴趣的问题而集聚到一起,并且发生直接的、面对面的接触和互动。由于共同关心某一热点问题,容易造成思想和情感的一致。而且此时人们的目光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不易接受其他信息,不去考虑相关的事情。这样就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奠定了心理基础。
(二)刺激与暗示。一群人集聚在一起,在探求事实真相和谋求解决方式的动机驱使下,注意力集中在共同关心的问题上,人们互相刺激和暗示,寻求对事件的了解和应对事件的对策。与此同时,个体易于接受他人的影响,流言开始占主导地位,个体因缺乏足够的信息和恰当的引导,不知不觉地就会在知觉、判断上表现出与多数人相一致的从众现象。人们变得特别敏感起来,极易接受别人的暗示,产生情绪冲动和狂热。
(三)情绪感染。在人群密集的场合下,处于高度暗示状态的人们情绪极易感染,使人群达到狂热的状态。情绪感染是通过语言、表情、动作等方式引起他人相同的情绪的一种情绪模仿现象。情绪感染以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循环式感染,另一是连锁式感染。情绪感染能够吸引和影响许多人,也许有些人原本是无动于衷的旁观者,但情绪感染的结果,使他们也由最初的好奇或兴趣,而深深卷入到人群的情绪激动和狂热行为之中。
(四)情绪爆发。情绪感染引起人们之间相互刺激、相互模仿,使情绪的激烈气氛迅速传遍整个人群,情绪的激烈程度急剧增强。由于群情激奋,愈演愈烈,逐渐使无组织的人群形成一个有共同意向、共同追求和共同态度的既松散而又紧密的集合体,热烈的气氛笼罩着整个人群,最后便导致情绪的爆发,引起狂热的冲动行为。这时,人们会狂欢乱叫,手舞足蹈,充分发泄潜在的各种情绪,使得许多人丧失了自我控制能力,出现了“去个性化”现象。在这个时刻,如果有人率先冲破道德和法律规范的约束,做出越轨或破坏性行为,其他人就会跟着干。由于从众效应的作用,使得越轨行为不断升级,违法行为的发生自然在所难免。当整个人群的情绪发泄完毕,或因军警强行制止,事件才会趋于平缓和结束。
按照群体性事件参与者起的作用大小,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成员可以分为一般成员和骨干成员[8]。
(一)一般成员的心理
1、共同需要或兴趣。需要是个体对一定对象的需求性和占有性,当需要的对象出现时,需要就会转化为动机,动机直接推动个体采取行动以满足需要。兴趣是人积极追求某种事物的心理倾向,兴趣对人的活动具有促进作用。当有着共同需要或兴趣的人群聚集在一起时,为了追求相同的兴趣、满足相同的需要,便会采取共同的行动。
2、行为“合理”心理。有这种心理的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其提出的要求确属正当,但是由于某种原因没有能够使其满足而产生挫折感,其本人又对此缺乏正确的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态度时就容易听信他人,采取过激行为。属于这种情况的,参与事件的主体一般认为,既然我们的要求是合理的,那我们为了实现这一要求采取的行为也就是“正当”的、“合理”的。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提出不当要求,但自认为是合理的,如果这种要求得不到满足,就制造事端,扩大影响,施加压力,以达到其目的。具有行为“合理”心理的人,他们参与事件的态度是自觉的、积极的;并且由于目的性明确,似乎“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3、“正义感”心理。抱有这种心理的人,认为眼前发生的事情是“不公平”的,同情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处境,路见不平一声吼,应当“打抱不平”、“伸张正义”,把自己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行为当成“正义”行动。“正义感”与行为“合理”心理有某些相似之处,即都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但从其动机和出发点看,具有行为“合理”心理的人,是为自己争取某种利益;而有“正义感”心理的人,则是为他人讲“正义”。所以,这类人在参与群体性违法行为时和在事后被审查时,往往“理直气壮”,感觉自己毫无过错。
4、好奇心理。有好奇心理的人,在群体性事件的人群层次中多属于围观者。具有好奇心理的人对群体事件感到刺激,大多是在事件发生后才被吸引过来,并且多与事件目的无利害关系,其中有些人在了解事情真相后会认识到违法行为不应参与,或者觉得“与己无关”、“没有意思”而陆续散去,也有少数人由于产生与事件其他人共同的兴趣或需要,态度发生转变,由好奇、同情,进而积极参与。这一层次的人群聚集,在群体性事件的空间上形成外围屏障,一方面助长了事件主体的行为,另一方面给现场处置造成了困难。
(二)骨干成员的心理
1、报复社会心理。报复社会心理的人通常是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挫折的人,他们行为的目的不限于或不是为了满足某种政治的或物质的要求,而是通过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失,扰乱社会秩序,对社会或他人进行报复。在报复心理的驱使下,这种人往往借机发起群体性事件,并且充当领导者、组织者,或者参与引发集群犯罪行为并积极行动。在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员中,这类人潜在危害性也是最大的。
2、以乱为乐心理。这种心理的人一般玩世不恭,他们并不一定想从中获得实际利益和好处,而是在不平衡心理驱使下参与事件,以制造混乱为乐事,从人们的慌张和秩序的混乱中获得乐趣,从破坏行为中得到心理满足。他们随时寻找机会制造混乱,把事态扩大。在群体性事件中,这种人经常是发起者和骨干分子,并且总想使事态发展越大越好,越乱越好,使事件不断“升级”,导致大多数人本不愿造成的后果。
3、趁火打劫心理。这种心理的人大多不是一开始就参与事件谋划、酝酿的,而是得到消息后参加进来的,以图“浑水摸鱼”。在许多情况下,他们往往与事件发起者的目的不一样。正因为他们参与群体性事件带有自己的私利,而且多为谋取物质利益,所以他们与事件当事主体一般不能“同心同德”。一旦捞到“好处”,就会“全身而退”;如果发现无“利”可图,没有什么“油水”可沾,也会中途退出。另一方面,由于他们为了趁火打劫、乱中得利,所以群体性事件本身“火候”不够,“乱”得不够,尚不足以让其趁机“捞一把”,这些人也有可能进一步煽动、鼓噪,以扩大事态,制造混乱,以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同时,他们也往往是破坏性活动的积极参与者。
4、自我表现心理。有些人参与群体性事件,并不是为了获得个人的政治或经济利益,而是为了满足一种强烈的自我表现的欲望。这种人常常渴望在别人面前显露自己,从众人的追随、关注中得到心理满足。因此,一有机会,他们就迫不及待地跳出来,或出面组织策划,或冲锋在前打头阵,成为群体性事件中的骨干分子。由于这些人好自我表现,所以,在群体性事件中往往是率先采取行动的人。
[1]万川.群体性事件研究的回顾与前瞻[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5,(2):37-40.
[2]陈钟.浅谈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策略和艺术[J].公安学刊,2005,(1):24-26.
[3]李忠将.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代表:瓮安事件有三个方面经验教训[N].中国青年报,2009-03-07(3).
[4]聚焦瓮安打砸烧事件[N].文摘周刊,2008-07-04(1).
[5]俞国良.社会心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6]时蓉华.社会心理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
[7]周晓虹.社会心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8]徐乃龙.论集群犯罪及其社会心理原因[J].学海,2001,(3):80-83.
A Social Psychological Analysis of Group Events
CHU Zhao-hong
(Party Committee office,West Anhui University,Lu’an 237012,China)
In recent years,there has been a tendency of more frequent occurring about group events.From the aspect of social psychological analysis,group events arise for some social events can not satisfy all the person’s requirements,and they are easily enlarged by social psychologicalmechanism including follow ing,conformity affecting,suggestion and stimulating,diffusion of responsibility,de-individualization,rumor and so on.Group eventsoften go through such stepsasmass gathering,suggestion and stimulating,emotion being affected,bursting out.The persons involved in group events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groups:generalmembers and key members,different groups taking part in the events in different moods.
group events;social psychology;psychoanalysis
D669
A
1009-9735(2010)04-0005-04
2010-06-07
2007-2008年度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AHSKF07-08072);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2009SK275)。
储召红(1964-),男,安徽六安人,皖西学院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应用心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