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丁海林 王仲秋
对当前国企职务犯罪原因与预防对策的调查分析
文◎丁海林*王仲秋**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呈现出无限生机和活力,为繁荣社会主义经济起着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国有企业由于在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弊端,导致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已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在此,我们采取召开国有企业有关人员座谈会,查阅案卷的方法对我市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原因进行了调查分析。
加强对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是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教育企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树立企业形象,确保企业经营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过去我市国有企业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法制教育措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当前我市国有企业在教育方面还存在不足,表现在重对企业中层领导以上干部的教育,轻非中层干部类人员的教育,重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从业人员的教育,轻对全体工作人员的教育,重对企业内部从业人员的教育,轻对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人员的教育。如某国有大型企业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处级干部职务犯罪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该企业充分认识到了加强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性,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了对中层领导干部的教育,近六年未发现处级以上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但由于忽视了对其他人员的教育,因而近两年发生了多起处级以下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有的还是窝案串案。如2008年我市检察机关在该企业立案查处科及以下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5案15人,其中受贿案件12案12人。
无规矩不成方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一般不会发生职务犯罪案件。即使有少数人员可能钻制度的空子,也会由于有一整套严密完善的规章制度,少数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会及时发现,犯罪行为难于得逞。可有的企业在管理上却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不健全,一些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能根据市场经济的变化和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发展进行及时的必要的调整;有的企业虽然建立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但未严格执行,尤其是对违反制度的人和事未依法依规处罚,从而使少数思想意识差的人员为了自己的目的敢去违法违纪。如某国有企业曾骞荭挪用公款案,曾系我市某企业出纳员,由于该企业没有严格执行财会制度,给曾挪用公款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2003年10月至2005年10月,曾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隐瞒销售收入不及时入帐,私自开出现金支票提款不入帐,擅自动用自己保管的本单位银行承兑汇票等手段,挪用公款达900多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或供其丈夫进行赌博活动。
厂长、经理的责、权、利在少数企业中不十分明确,因而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厂长、经理与党委、企业决策机构、工会组织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削弱了党的领导和监督制约。少数厂长、经理由于权利过大,就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利谋利。如某国有企业王志刚受贿案,王在任厂长期间,正碰上市政府要求该厂整体搬迁,王擅自将新厂建设中的某项工程交给了刘某承建,接受了刘某送的感谢金。我市检察机关查处的某企业原分厂厂长刘双录贪污案,刘在任厂长期间,他既是行政一把手,又是财务一把手,什么都是他说了算,无人监督。就凭他一句“弄点钱搞福利”,50多万元转帐进了小金库,而后这50万元的开支也是他一个说算。我市国有某公司原经理黄一重在任经理期间,集人、财、物大权于一身,他利用提拔干部、资金审批、业务关照等职务之便,多次收受、索取贿赂,金额达百万元之多。
选人不准、用人不当是导致国人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在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公司制和厂长、经理负责制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素质问题很大程度上关系着企业的兴衰成败。多年来,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尽管企业那种“重经济、轻政治”现象比企业改革之初好多了,但这种现象在一些国有企业的二级机构仍然存在,在企业的一些重要岗位的选人、用人上仍然存在。如某集团公司下属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首建、原董事长龙本根贪污、受贿案,存在着选人不准、用人不当的问题,两任一把手带头贪污、受贿。在“一把手”的带动下,该公司副总经理、财务人员“上行下效”,共有七人因贪污、受贿被立案查处。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随着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企业对市场获取的生产要素、组织生产和销售产品中拥有完全独立的经营权,一些经营管理者手中的权力相应加大,但与此对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却不健全、不完善,使一部分人有了犯罪的条件。尽管有纪检监察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等等,但实际上这些监督有许多是图有其名,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有的虽履行了职责,发现了问题,但没有引起领导的重视,使监督成了一纸空文。有的企业虽实行了会计委派制,但委派会计被“同化”,对一把手的监督更是存在问题。如某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原经理黄某某贪污、受贿案,该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在案发前两年的审计中发现黄在使用公款上存在重大问题,并将审计审计报告送集团公司领导,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引起领导的重视。虽然集团公司对该下属企业实行了会计委派制,但被派出的财务人员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发挥应有监督作用,还是“领导说啥就干啥”,甚至有时与领导同流合污,致使黄的胆子越来越大,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打击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是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打击违法犯罪和违规违纪行为,不但能震摄、教育当事人、更重要的是对其他有轻微违法犯罪、违规违纪行为的人以及有这种想法和倾向的人起到了教育、震摄、预防作用。当前我们在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和处理发生在国有企业的违法违规问题上存在认识误区,检察机关在打击发生在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上存在着抓大放小的问题,注重大要案的查处,忽视了小案的查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和领导人,在对待本企业人员的违规违纪问题上,受考核指标不合理因素影响,致使对企业发生的这类问题往往不想查处,造成职务犯罪的滋生发展。
由于现有国有企业的科技水平不高,一方面使国有企业对一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人员不能有效地进行监督管理,给少数人以可乘之机。如对检验部门抽采样人员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等。另一方面由于科技水平的不高,使一些可以采用科技手段进行的工作变成了人工劳动,这样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同时,给少数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的交易创造了条件。如某国有大企业的毛寿吉等12人受贿案,其中质检人员达10人,他们利用企业在取样化样上存在的科技含量低,管理监督不到位之机,采取选择性取样,以次充好,直接换样,弄虚作假,大车带小车,内外勾结,通风报信等手段,千方百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通过对我市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原因的调查分析,不难看出,要减少和遏制在国有企业中发生职务犯罪,就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创造一个使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敢违法犯罪、不能违法犯罪和不想违法犯罪的氛围。
尽管加大对国有企业人员,特别是企业中重要岗位、重要部门、重点人员的法律教育不能完全减少和遏制国有企业人员利用职务违法犯罪,但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仍不可小视。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学法、知法、懂法,为他们守法打下基础。
在法制宣传教育上,一是要在改变教育方式上下功夫,使教育宣传方式方法新颖,使受教育者真正接受教育,尤其在对业务单位有关业务人员的教育上,可以采取教育与业务合同一并开展的方式,在与业务单位签订业务合同时,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并在签订业务合同的同进签订廉洁合同;二是要扩大受教育面,把受教育面由领导层扩大到职工层,由单位内部扩大到与本单位、本部门有业务往来的部门、单位,让与本单位、本部门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部门共同接受教育,共同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共同参与职务犯罪预防。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加强与国有企业的联系,协助国有企业做好职务犯罪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住院病人创新教育形式,用当地发生的活生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用制度管人管事,是保证国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济秩序,确保企业内部不发生职务上的违法犯罪案件的重要手段。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方面,要针对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岗位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多建立健全完善针对性强的规章制度,少一些形式主义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必须建立健全和完善保障制度运行的制度。以前有的国有企业建立了很好的规章制度,但缺乏保障规章制制度运行的制度,从而使好的规章制度成了纸上谈兵,规定是一套,但实施的却是一套,缺乏约束制度,造成了少数人员明目张胆地无视制度,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把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完善监督制度机制放在帮助国有企业完善规章制度的首位。同时,要深入调研,帮助国有企业针对不同的岗们和行业、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各国有企业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制度。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搞特权,并要做企业规章制度执行的监督人。
权力如果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使权力滥用,导致腐败。因此要对国有企业权力进行制约,对国有企业权利的监督制约既包括对企业负责人权利的监督制约,也包括对企业重要岗位、重要部门的监督制约,尤其是对国有企业一把手的权力制约更为重要。首先要充分发挥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的监督作用,搞好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要理顺好各种关系,做到会监督、敢监督,把监督落到实处。其次在国有企业应实行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制度,党政负责人交叉兼职制度,项目投资审议和效能监察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委派制度,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制度,公开招投标制度等,通过一系列的制约措施,防止权力滥用,以清除国有企业人员违法犯罪的条件。强化审计监督,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对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任前审计、离任审计、年度审计,使其在地依法履行职责,树立审计的权威性,严格审计结果的运用,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用人的重要依据。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从爱护国企职工、特别是国企管理人员的角度出发,转变观念,更新理念,要看到包庇纵容放纵发生在企业内部的违法行为,不是爱护,而是害。对发生在企业内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及时查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通过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达到教育违法违纪本人和其他人员的效果,使那些想违而未违的人不敢再违。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反腐败的总体部署,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纠正那种小案不查,放水养鱼的错误思想,充分认识及时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性,防止由于查处违法违纪和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及时,使违法违纪行为发展为犯罪行为,小案变成了大案,国企干部变成了囚犯。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人员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要树立不及时查处违法违纪和犯罪案件就是失职的思想。
预防和减少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保护和服务国有企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检察机关一要通过办案和执法监督,经常分析、研究、发现国有企业在管理体制、生产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强化基础工作,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二要结合办案,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并突出抓好重点岗位和重要环节的类案预防。三要结合检察职能,加强在国有企业中的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帮助企业人员用法律规范企业和个人行为,促进依法治企和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四要把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反腐败总体格局中,协调与国家反腐败局的工作关系和工作联系,形成社会预防机制,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自身的预防工作机制,保证企业全方位、多层次地构建起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体系。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411104]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4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