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工作中调查取证权程序的设想

2010-08-15 00:46文◎高旋*
中国检察官 2010年5期
关键词:调查取证检察官民事

文◎高 旋*

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工作中调查取证权程序的设想

文◎高 旋*

所谓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对民事抗诉案件和相关法律文书的审查,或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进行相关调查取证活动的权力,其是一项保障民事抗诉有效实施的具体权能。民事抗诉工作虽然是我国立法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但是,民事抗诉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尽如人意,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范围的规定比较抽象与空泛,导致人民检察院无法查证民事裁判是否违法。每一项国家权力的正常运作和实现,均须辅之以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下面笔者就检察机关构建民事调查取证权程序的谈谈设想。

一、调查取证的依据

法律应明确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的效力。如果法律未能明确该证据的应有效力,那么调查取证权就是空中楼阁。该类证据应当由检察机关在再审庭审时举证、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质证,由法庭根据证据规则依法决定是否采纳。值得注意的是,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应属于“新证据”范畴。之所以需要调查取证,是因为这些证据原本应当存在,只是由于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的程序规则,而致使其无法出现,因此,该类证据不应算作“新的证据”。

二、调查取证的范围

检察官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中,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同样会像在法官面前举证一样,向检察官提交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检察官进行调查就是为了核实有疑问的证据,也就是为了解决疑惑而进行考察,对存疑证据进行验证。所以,检察机关的调查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可能证明原审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公正的证据。但是,检察官需要调查的证据必须是为庭审已经出示过的证据所需要的,其唯一的功能就是对有矛盾之证据进行辨别和判断,而不能是为了对一方的证据进行补充而另外重新调取的证据。

另外,对于在原审中法官应调查而未调查的证据,检察官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调查申请后,应当在申诉双方的同时参与下,作出是否接受申请、展开调查的决定。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申请调查的权力拖延案件审查,申请调查的一方负有证明线索存在且自己无力取得、或者新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义务。检察机关如果拒绝该申请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三、调查取证的启动

目前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均未对民事监督调查的启动方式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民事监督调查的启动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由检察官自己主动发动,一种则是因当事人的申请和上级的指令而启动。实践中,检察官对此项权力的行使随意性较强。只要检察官认为有证据没有查清核实,就可以进行调查。而检察官虽然自己已经形成内心确认但是因上级指令而不得不进行深入调查的情况也不少见。笔者认为,在调查的启动上,应当以当事人的申请为主,以检察官的主动发动为辅,尽量从源头上就保证调查的性质不变成纯粹的侦查。因为检察官在调查核实证据时,有可能从中发现获得新证据,如果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能较为认可在此情形下检察官所获得的证据。同时,无论哪种启动方式,都要受到检察机关内部“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审批程序的严格控制。此外,虽然检察官调查的启动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检察官主动启动调查也是必需的。如在审查一些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复杂案件时,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检察官仍可以启动调查。

四、调查取证的措施

为了保证检察机关能够顺利地查清判决、裁定是否确有错误或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程序中采取以下调查取证的权力:一是向法院调阅案卷。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通过当事人提供或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审判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在审判案卷中均有记载。检察官只有对审判案卷进行全面审查,才能作出生效裁判、裁定是否合法的判断。二是向有关单位和组织调取证据。为了促使那些了解真实情况的单位和组织提供证据,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和组织调取证据的权力,将有关单位和组织向检察机关提供证据上升为一种法定义务。三是询问证人。检察机关应当有权向了解与生效裁判公正性有关的情况的人调查取证。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在采取这一措施时不能背离检察程序的目的去追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案件事实,询问的证人应当是主要了解生效裁判公正性的事实的人。四是要求法官说明判决理由。事先听取审判人员说明裁判理由,有利于检察机关进一步判明裁判的合法性。同时,抗诉决定不仅会引起再审,推翻原审裁判,而且可能影响到原来主审案件的审判人员的个人利益。五是利用刑事强制措施查处涉嫌犯罪的审判人员。检察机关只有通过调查,才能查清接受审查的裁判是否符合这一抗诉理由。司法实践中,检察长通常授权民事检察部门调查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这是法律允许的。当然,这决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程序中可以利用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调查查取证权获取支持其抗诉理由的证据。

总之,民事检察监督在我国法律监督体系中具有的独到功能,至少在目前情况下尚无任何一种力量可以替代。而为了使这种监督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就必须赋予其一系列的子权利和保障措施。调查取证是检察监督权实现的必要手段,只有在立法和实践中更好地明确、完善这一权利,扬长抑短,才能使检察监督所蕴涵的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积极意义在实践中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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