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迁址扩建不应视为无照经营

2010-08-15 00:46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会员
中国农资 2010年5期
关键词:迁址棉麻行政处罚

文/特约专家: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会员 刘 艳

案情

棉麻公司根据某兵团下发文件将其下属轧花厂迁址到与原厂相距约5000米处。2006年12月27日,该地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新建厂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棉花收购、加工经营。2006年12月31日,工商局以无照经营收购棉花为由,向轧花厂下达工商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对新建厂收购加工的长绒棉、细绒棉扣留封存。并经调查,于2007年8月19日,对棉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30万元。

裁判

某地区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棉麻公司在对新厂址建设完工后即进行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但无证据证明新建厂棉花的收购、加工经营活动已履行相关手续,且原厂也同时进行棉花收购、加工经营,某地区工商局下属分局对其作出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有法律依据,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因棉麻公司对其主张的赔偿30万元损失不能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不能成立。据此判决:一、维持某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驳回棉麻公司要求某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棉麻公司不服上诉。高级法院审理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负有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职责,但某地区工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棉麻公司要求某地区工商局行政赔偿3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维持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第二项;二、撤销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第一项;三、撤销某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解析

一、棉麻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轧花厂根据批复迁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轧花厂2006年4月10日开始建设,同年10月1日新厂房建设完工后即开始收购加工棉花,虽然轧花厂的名称、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化,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关企业迁移应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二、棉麻公司的经营行为能否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

某地区工商局经调查认定,轧花厂在距原厂址5000米的地址所建厂系新建厂,应当办理相关企业设立登记手续,因其未办理,属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的无照经营行为。本案中,轧花厂具备棉花加工企业的资质,新厂的负责人与老厂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两个厂区虽然分别加工棉花,但均由老厂财务室进行账目结算,并非以轧花厂之外的企业进行。其违法行为不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所确定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局处罚不当。

三、某地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违背了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本案中,轧花厂未办理相关企业迁址变更登记手续即进行生产经营,确属违法经营行为。某地区工商局作为企业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违法经营行为有法定处罚权,但其以无照经营为由处罚棉麻公司显然与该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不符,违背了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应认定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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