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中兽医学院 齐磊 刘丽
论我国在处理国际贸易争端方面可采用的法律对策
河北农业大学中兽医学院 齐磊 刘丽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我国贸易出口采用多种贸易保护措施,引发了大量的国际贸易争端,为有效解决主权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国际仲裁和司法解决是重要的法律解决手段。本文介绍了我国遭遇国际贸易争端的现状,阐述了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法律手段并将二者进行了比较,探讨了我国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的法律对策。
国际贸易 争端 法律手段
目前,全球经济逐渐从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阴影中走出,走上复苏之路,各国都想快速摆脱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但各国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频繁采用各种贸易保护手段,引发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争端急剧增多,严重阻碍全球经济复苏的步伐,影响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进程。这就要求各国以互利共赢为原则,采用恰当的法律手段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推动世界经济整体向前发展。
我国是世界贸易交易活动中遭遇争端比较多的国家之一,这与我国世界贸易交易对象的广泛性与深入性有关。目前,我国频繁遭遇国际贸易争端主要是由自身贸易方式的问题和他国有目的地对我国实施贸易保护手段引起的。
我国贸易出口企业对国际市场交易活动规则的认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全面和正确执行国际市场的交易规则,导致产品的生产环节、出口环节、流通环节不能最大化满足国际市场消费者的需求,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贸易争端。比如:在产品的生产环节,生产出不合格甚至劣质有害的产品;在产品的出口环节,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在产品的流通环节,无法提供好的售后服务内容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企业的这些行为都没有严格遵守和履行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要求,极易引发双方之间的合同违约纠纷。
目前,廉价的劳动力成本优势使我国在国际贸易市场竞争中占据着有利地位,廉价的劳动力造就相对廉价的产品,加上国际金融危机对各国经济的重创,人们的经济收入减少,廉价的产品更符合现阶段的市场需求,比以往任何时期都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直接影响了其他国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影响了他国企业的正常和可持续生产经营。他国企业为提高产品的销售量,他国政府为保证自身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不是通过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的质量等市场调节手段来实现,而是通过政府强制形式直接实施各种贸易保护手段,涉及关税壁垒、技术壁垒、生态壁垒,来阻碍我国产品进入市场,这种严重违反国际贸易交易自由原则、非歧视原则的手段,直接引发了与我国企业的贸易争端。
当国家之间产生国际贸易争端时,可选用的方法有磋商和解、调解、仲裁、司法解决,磋商和解与调解是非法律解决方法,仲裁和司法解决则是主要的法律方法。
公断是仲裁的通俗化说法,是合同当事人在和解与调解达不到预期目标时,通过签订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协议将争端提交给保持中立的第三方,由第三方对争端进行是非曲直的价值判断,最后做出具有法律效力裁决的争端解决方法。仲裁的特点有:
(1)中立性。在国际贸易跨越国境交易时,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往往不信任另一方国家法律与法院的公正性与公平性,都极力将争端提交给本国法院解决,而本国法院在解决国际争端时,通常会考虑本国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影响判决的公正性。仲裁则是中立于法院之外,不受任何一国的司法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影响,独立于当事人主体之外的第三方,有利于争端的公正解决。
(2)自愿性与自主性。仲裁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同意,未经当事人达成一致仲裁协议,任何人都不能将争端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的仲裁,而不能主动仲裁争端,这体现了仲裁的自愿性。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决定仲裁的地点,选择仲裁的范围,安排仲裁程序,选择适用的法律,仲裁双方对仲裁涉及的各项内容有充分的自主权,有助于争端的解决。
(3)专业性。国家贸易争端涉及到很多专门化或技术性问题,只有具备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才能解决。通常情况下,仲裁组成人员中,有对争端涉及的专业性问题研究比较深的一个或多个仲裁员,他们能够看到争端的实质,准确的指出问题的所在,提出令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4)保密性。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司法程序必须遵循透明化的原则,除非双方特别提出保密审判。而仲裁一般是秘密进行,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律不得公开,这能够最大程度满足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将其商业秘密与分歧公之于众的要求,对双方的贸易合作关系损害较小,有助于败诉方自觉遵守与执行裁决结果,有利于双方的后续良性合作。
(5)终极性和准司法性。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般是终极性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另行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求,这可以减少争端解决的时间和费用。
司法解决是双方当事人把争端提交给事先成立的、由保持独立性的法官组成的国际司法机构,国际司法机构根据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做出对争端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目前,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区域化,越来越多的国际司法机构建立,这些机构的性质、受理案件的范围各有不同。但在所有的国际司法机构中,国际法院是最具有影响力的司法机构,是通过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机构。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判决具有一定中立性、终局性。国际法院一旦对争端做出判决,就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判决的最终结果,如果一方拒不执行判决结果,另一方可以向安理会申诉,安理会可以提出相关建议甚至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判决。国际法院自成立以来,判决结果还没有被拒绝执行的先例。由此可见,国际法院的判决结果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另外,国际法院相对于仲裁机构而言,是一个权力机构,有权力展开争端涉及的各项内容(包括商业秘密),有能力搜集庭审所需要的证据材料来证明相关事实。
针对目前我国遭遇国际贸易争端的不同原因,我国企业需要坚持最小化的经济损失原则, 采用合适的法律方法来解决贸易争端,实现企业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的可持续发展。
(1)针对自身因素引发的合同贸易纠纷,仲裁是最好的法律方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仲裁的不公开审理和保密性,有助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有利于将自身违约造成的恶劣市场形象影响降到最低,有助于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可持续性发展;第二,仲裁的裁决结果一定程度上超脱国家的主权,中立性和公正性的程度较高,可以尽量摆脱国际霸权和强权的影响;第三,因产品原料、质量和技术引发的国际贸易争端,通常具备很强的专业性,可以选择这一领域的一个或多个专家作为仲裁员,及时、准确地明确双方的责任,有助于争端的快速解决,节省双方当事人的时间成本支出和经济成本支出;第四,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性,同样缩短了争端的解决时间,有助于企业把更多的时间花在合同的履约上,弥补先前的各项违约行为,保证交易活动得以重新进行,与对方重建良好的合作关系。
(2)针对他国对我国产品实施贸易保护手段的行为,我国企业也可以先采取双方协议仲裁的方式,当仲裁协议无法签订或仲裁的法律解决方法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标时,可以诉诸国际法院,进行司法判决。国际法院为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通常会采取公开审判的透明化原则,这能扩大贸易争端事件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有助于更多的全球市场消费者清晰认识到贸易争端的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而并非产品质量不过关、产品生产技术的问题,避免产生对我国产品模糊化、错误性的大规模抵触,影响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总之,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国家之间的贸易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各种各样的因素都有可能引发国际贸易争端,这是无法完全避免的问题。但为了推进全球经济一体化向纵深发展,为了企业生产经营国际市场开拓的可持续发展,采用正确、合适的法律方法解决贸易争端,有助于双方建立持久、良性的贸易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双方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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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44
A
1005-5800(2010)10(c)-197-02